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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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中心、庭审中心与法官中心: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框架

2016/11/10 16:14:25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法学

 

作者: 罗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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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法院中心;庭审中心;法官中心

英文关键词:

基金名称: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研究”〔CLS(2015)C45〕
基金类别:院校级(含院、系、所)

中文摘要:
    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要素,有“法院中心”、“庭审中心”、“法官中心”三种具体模式。“法院中心”是国家权力分配的结果,“庭审中心”强调庭审的程序正当,“法官中心”则强调发挥法官在审判中的能动性。三者具有递进式的内在逻辑,“法院中心”是第一位阶的,之上的是“庭审中心”,“法官中心”属于最高要求或者理想型的“以审判为中心”。认识到“以审判为中心”在不同语义和语用下具有不同意义,有助于我们在今后的改革中找准位置、定好目标和选好策略。目前司法改革的目标实际既不是“法院中心”,也不是“法官中心”,而应是“庭审中心”,不过“庭审中心”属于过渡模式,法治所期待的应为“法官中心”模式。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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