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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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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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反腐败公约
第十五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 行为
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 说都违反了受贿行为成立的法理逻辑
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 客观要件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 客观行为表现那么按照行为理论的逻辑
中 主观上有与之相对应的主观意思 由此便可推导
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 出受贿罪主观上既要有收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又要
我国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公约的规定不 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 主观要件说认为为他
应当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取消 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主观意图那么按照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各学说的评析 理论的逻辑必然在客观上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行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认定的学说发展历 为 由此便可推导出受贿罪在客观上既要有收取
每一次学说的发展变革都与司法实践中出 他人财物的行为又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的认定困难相关而每一次 因而从行为理论出发客观说与主观说实际上都是
却忽略 将为他人谋取利益当成受贿罪的行为表现之一
了受贿罪自身的立法逻辑与受贿罪认定在司法实践 即受贿罪的成立需要由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
中的可操作性 学说的创立应当具有坚实的理论 利益两个行为构成 由此便可推知客观要件说与
根基 纵观为他人谋取利益 性质认定的学说发 主观要件说都超过了受贿行为成立的主观与客观的
每一个学说无不是在对受贿罪的条文进行文理 构成要素这与受贿罪自身的立法逻辑严重不相符
解释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此种研究方法由于过分 合 应当说客观要件说与主观要件说都只关注如
关注刑法条文内部的立法逻辑而容易忽略通过外 何通过文理解释严密受贿罪的刑事法网却忽略了
部整体考察把握刑法条文的立法逻辑 行为理论上的逻辑符合性
客观要件说与主观要件说的缺陷 要件取消说的缺陷
就客观要件说而言不论是旧客观要件说还是 要件取消说认为应当将
新客观要件说都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 贿罪的罪状中删除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的客观行为表现即受贿罪的成立既需要有受贿人 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罪 这一学说实际上是回避
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需要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认定问题而采取了简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即使新客观要件说将为 单化的方式直接建议将这个说不清理还乱的词组
他人谋取利益分为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其 在受贿罪的罪状中予以取消 这种做法虽然暂时解
本质上仍然是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为受贿罪的 决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学术界的理论争议但是
客观行为表现 就主观要件说而言主观要件说是 其仍然无益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 在要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主观意图而不 取消论构建的受贿罪的罪状之下仍然需要对利用
需要在客观上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现实行为 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解释 实践中受贿人收受他人
虽然理论界对客观要件说与主观要件说多有批判 财物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为实施职务行为前收受
却少有将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客观要件说与主观要 他人财物二为实施职务行为时收受他人财物三为
件说的本质缺陷 实施职务行为后收受他人财物 这三种类型的收受
实际上客观要件说与主观要件说存有相同的 他人财物从理论上讲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
本质缺陷即与行为理论相悖 从法理学出发法律 取他人财物 也就是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
上的行为必然为主观意思与客观行为的相互结合 尚未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形亦包括实施了职务行为
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够成立法律上的行为 的情形 那么笔者在此要发出责问在受贿人实施
以行为理论为视角受贿行为的成立必然应当包括 了职务行为的情形下受贿人实施的职务行为与受
行为人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与客观上有受贿的行 贿罪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显见这个问题又回到
也就是说受贿行为人只需要在主观上具有收 了为他人谋取利益性质认定的原点即受贿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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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理论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 受他人财物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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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的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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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成立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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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客观要件说与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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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66!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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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受贿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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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在
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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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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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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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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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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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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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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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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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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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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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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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的创新又都以法条的文理解释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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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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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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