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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莉 社会责任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义务
社会捐助等"# 的灵活
增加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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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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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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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就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重要价值取
正是看到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这一特点我国学
股东与 者提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和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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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往往会选择回避对公司之外主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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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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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多数有限责任公司选择所有者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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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董事身份合一导致了二者立场完全一样
对董事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的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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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谈不上 公司内部关系的调整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因而较多采用任意性规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
即或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可能的* #但是
这种对公司自治的强化同时也为
由于大股东往往也是经营董事其所拥有的资本 董事不履行义务特别是具有社会责任内容的义务提
多数决定权和经营管理权决定了他在公司中的支配 供了制度空间
由于公司法强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
性地位如果其不愿意践行对公司之外主体的义务
自治性赋予了其经营董事更大的自主管理的空间
大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容易地作出不履 使得经营董事完全可以通过制定章程或其他内部协
行相关义务的行为而小股东即使有异议也无能为 议的方式
直接排除或限制其义务特别是对公司之
尽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规 外人的义务的内容或者设置履行义务特别是对公
定了监事会的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它们都 司之外人的义务
的程序障碍 如通过制定董事会监
只限于董事行为损害公司的情形而尚未涉及针对董 事会中更低的职工代表比例
不合理的职工代表选举
事不履行对公司之外主体义务的情形故而使得公司 方式
事实上控制监事会使得职工权益保障无法付
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则在公司内部这一层面上因无法 诸实现
自究而空置
三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义务的实现路径
封闭性
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问题 度能否吸引投资者选用
一直受到高度关注 法律对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 业的相对人
所接受 只有同时兼顾两方面的利益
司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公众会计机构的独立审 才能在利益平衡的机制下发挥制度的功效
就有限
计报告制度并将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对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而言
其董事义务实现路径的选择首先应契
责任公司的社会评价体系中 这些制度构成对董事 合这类型公司的特点
考虑中小规模企业节约运营成
行为的外在约束 与之相反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 本的需要进而探求制度的社会效益即更有效地维
事行为则较少外部监管这根源于有限责任公司在经 护社会公共利益
营管理方面的封闭性 由于其股东人数有限且相对 公司法明确董事义务的扩充内涵
稳定而经营状况不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而法律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承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其的约束和限制较少特别是法 担的社会责任
但对董事义务的内容则仅在第一百四
律未强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
公司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董事是否履行了对公司之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外主体的义务这一系列问题无法得到社会的监督 法律对传统上的董事信
加之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规模如果外部监管过多 义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董事是否具有承担社会责
势必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这与创设有限责任公司的 任内容的董事义务则语焉不详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
初衷大相径庭 当然尽管这是公司制度对有限责任 护法
产品质量法竞争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已分别
公司的 客体行为环境等方面强制要求企业必
解绑*#但在客观上造成了董事义务无法也不 从社会主体
宜外部监督 须保护社会利益并不得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
强化自治权董事规避义务提供了制度空间 获取自身的经营利益因此企业严格遵循和践行这
有限责任公司完全是德国法学界颇具匠心地将 些法律的要求
则意味着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
人合性的无限公司与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 事在经营活动中对这些法律的遵守也可以被认为是
司形态的优点熔于一炉而创设的一种崭新的公司形 承担了社会责任内容的义务在此意义上该条款可
其制度目的就是为人们提供一种更便利更有效 被视为隐含了董事的扩张义务 但是就企业社会责
的投资工具以配合当时日益发达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任的本质而言它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
因此通过强化公司的自治而达成公司经营 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影响及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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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行为缺失外部监管
制度的设计必须要同时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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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该制度能否被市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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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使得 十八条规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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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义务*&从该条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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