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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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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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说明* &
将被害人界定为诉讼当事人这一基本前提且在量
控辩各方的充分参与是量刑相对诉讼化的 刑过程中公诉人与被害人的诉讼利益并不完全一
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决策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这 这样既可以使法官获得新的量刑信息避免量刑政
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 策中的国家主义倾向又可提高刑罚适用的透明
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 度降低法官暗箱操作的机率还可以增强被害人
有利于自己主张和证据以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 对判决结果的心理准备强化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感
促进社会和谐
辩护人量刑辩护的独立形态
量刑阶段的相对分离为被告人辩护人仅针对量刑
在大陆法 问题展开辩护提供了可能 在这一点上一些大陆
如在日本#)求 法系的学者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
例如德国魏
而在我国
法律并未 根特教授就指出,)因为法庭审判同时处理罪与罚的
对公诉人量刑建议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有关材料 问题辩护方在作出总结陈述时经常面临两难境
显示 一些基层检察院就开始尝试公 地辩护人如果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时从轻量
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的做 刑则无疑削弱了他对当事人所作的无罪答辩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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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本内涵
正义的实现必须由合法正当的程序作保障
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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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机会
能例外即公诉人
到量刑过程中
强化公诉人量刑建议制度的落实
公诉人做量刑建议比较普遍
是检察官论告的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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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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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在量刑程序上也不 减少上访上诉
!'确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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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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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辩护人都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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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制度的出现
将量刑建议权引入到公诉权的内涵之中
建议推行的过程中也面临许多争议 如有的观点 旨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问题的法庭审理
可能导致法院误判还 有罪裁判之后再专门组织一场针对量刑的听证程
为使这种量刑辩护真正达到独立
还应改革当前我国的辩护制度解决实践
各地的检察机关还纷纷打破以往 中不断暴露出的所谓 取证
+阅卷难"+
仅在公诉意见书中表述量刑意见的传统做法如重 增强辩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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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检察院就明确规定将量刑建议书作为起诉书的 特殊证据规则的合理运用是量刑相对诉讼
#意味着检察机关逐步 信度&* 另外#可确立相应的量刑听证程序#)
即
但在量刑 针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形法院可先组织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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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量刑建议是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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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大公诉难度&* 现在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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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增加被告人抵触情绪
看来在解决了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之后
已属多余 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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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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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担心 效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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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难*!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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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怕*!律师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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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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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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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通过强化量刑建议 化的保障
的效力来产生一些积极的程序效应,)法院的量刑程
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的范畴不仅包括限制和
序不再主动启动而要以公诉方的量刑建议为前提 实施证据能力的规则还涉及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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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各方围绕着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展开调查和辩 合理设定证据规则可在不损害相关价值的同时
法院无论是否采纳量刑建议都应给出充足的裁 大限度地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在定罪与量刑程序合
还可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 一的状态下为防止被告人受到莫须有的定罪
为抗诉提供条件和依据 代各国的程序法中大都按照证据裁判主义无罪推
赋予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诉讼的权利 被害 定和程序正义的理念确立了一系列证据规则诸如
人是犯罪行为所造成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的承受 口供自愿法则 沉默权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
所以被害人在法庭上应有一席之地 在证明责任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一
现行法律就此做了相关规定#)量刑前法院应当在一 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分配原则
由控方承担举
些案件中准许被害人发言并提交有关量刑信息最 证责任在证明标准上英美法系国家表述为排除
近更是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
即在量刑阶段向法院 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是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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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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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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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心确信*#我国
提交被害人影响陈述 但也有部分人出于庭 则要求达到 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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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中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可能会造成被害人二次伤害 而如果将量刑程序从传统的定罪程序中相对分离
而无端增添报复情绪的担心不主张被害人参与量 出来并实现其诉讼化则必须运用特殊的证据规则
刑程序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 因为从根本上说量刑程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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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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