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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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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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犯是否能够独立评价非法的问题
共犯可以独立评价是否非法而修正的惹起说仅仅 际上已经开始向折衷
依赖正犯评价共犯是否非法
共同正犯之处罚根据
如何看待以上各种学说呢 关于共犯之处罚根据的探讨范围
护是刑法的目的在规范的建构中不能脱离法益的 定说 非限定说
概念应当否定泛道德化的归责思路责任共犯论的 犯也是正犯既然刑法规定处罚正犯
道德主义立场应当抛弃 然而 主张共同正犯亦属于
个人责任视角逐步回归到客观违法 体现了刑罚的扩张故有必要特别讨论
为脱离法益概念的空虚不法会得出与今日法益观 处罚根据
念所塑造的法感觉明显悖离的结论因果共犯论将 共同正犯也是正犯正犯当罚共同正犯也当
视点集中在法益侵害上应该说是妥当的方向也是 罚没有特别探究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的必要
其日渐隆盛的根本原因 在因果共犯论内部纯粹 是如果承认实质的客观说或者犯罪支配等理论
的惹起说使共犯与正犯的违法性完全独立割裂正 同正犯的成立就有超出构成要件行为的可能在对
犯与共犯的规范联系具有行为无价值的倾向忽视 其适用刑法确定的正犯之刑时就需要探讨共同正
了正犯对法益侵害的重要意义有违法益保护的观 犯的处罚根据 从承认有脱离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
并不可取修正的惹起说将共犯与正犯的违法性 正犯来看共同正犯的可罚性在于其加功的直接实
做彻底的链接强调正犯与共犯无法割断的规范联 施构成要件行为之人这类似于共犯之处罚根据
是结果无价值论的主张虽其重视正犯对法益侵
共犯之处罚根据相当论+&如果承认形式的客观
害的意义却忽略了法益侵害应当具体判断的基本 说对支配犯而言共同正犯都触犯了构成要件
事实也不可取惟混合的惹起说既重视法益保护 接适用刑法对共同正犯适用正犯之刑是当然的要
又重视共同犯罪的规范结构将法益概念的个别化 求没有特别探讨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的必要
与共犯的从属性妥当地结合起来实现了结果无价 过如果强调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就无法否
值与行为无价值的融合
的行为必须符合客观构成要件
不能处罚教唆者与帮助犯 另一方面
所侵犯的法益也是教唆者帮助者必须保护的法 依凭其他实施全部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正犯
如果正犯侵犯的法益不是教唆者帮助者必须 实施其他部分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正犯才能最终
保护的法益则只是正犯的行为成立犯罪教唆者 实现不法所以就需要共同正犯具有类似于共犯之
帮助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西田典 处罚根据 此外对承认共同正犯的义务犯而言
之提出的构成要件惹起说是对罗克辛的法益概念 分义务身份者违反义务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就相
说的有力补充毕竟侵害法益还不是标准的刑法意 当于全部义务身份者共同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
义上的不法至少应当有构成要件的该当才有不法 也需要共同正犯具有类似的共犯之处罚根据
的问题 考虑到犯罪的本质不仅有法益侵害的一
共犯之处罚根据的实践
也有秩序违反的一面 共犯之处罚根据有向传统共犯论几乎所有领域
在混合的惹起说中不仅要有法益的要素也应当有 辐射的整体趋势关涉到
义务违反的要素 可以说西田典之的
起说具有重要意义
学说的对立往往只有方便介绍的意义
学说归入某一类型并不意味着排斥各种学说发展
趋同的可能性 例如违法共犯论的新近发展如施 刑法中身份的专属性规范效果能否被共犯所破除
就与混合的惹 或者共犯的规范扩张效果能否导致身份专属性效果
大越义久的第三惹起说在坚 的破坏- *共犯与身份
的中心问题是身份犯之共
#本说强调对 持修正的惹起说的前提下引入法益相对性判断#*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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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惹起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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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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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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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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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有限
主张共同正
就没有必要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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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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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立&*限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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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共犯论虽然从 确定处罚根据&*非限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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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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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违法视 广义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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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为可取&*一方面#1正 认这样的共同正犯也需要处罚根据&*部分实行全
犯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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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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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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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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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共同正犯的相互补充
需要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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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行为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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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未实施全部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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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形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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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义务犯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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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与身份+'*教唆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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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惹 遂+'*片面的共犯+'*必要共犯+'*共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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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的脱离+'*承继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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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问题的解决 囿于
仅简要给出三个重大问题的基本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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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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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某种 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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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共犯与身份+&*共犯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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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腾韦特的学说"#至少在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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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说没有太多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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