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⑨
⑩
此类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人一般是教师,学校基于对教师的管理过错承担替代责任,教师是最终责任人。
学校为了避免受害人家长“上访”把“事情闹大”,一般都与受害人家长“私了”,补偿金额一般在1—2万元。
췍ꢁꢂ变相体罚与体罚的重要区别在于非身体接触和非暴力,如罚站、罚跑、关禁闭、惩罚性劳动等。变相体罚包括任务性和侮辱
性两种行为类型。变相体罚和教育惩戒以“正当性”为界限。可参见方益权、杨建《变相体罚及其法律责任》,载《教育科学研
究》2009年第10期;郭凯《教师“管教”学生权的法学分析》,载《教育发展研究》2009年第22期。
췍ꢁꢃ此案经过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的审理,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王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告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参见《受辱学生跳楼自尽,老师“恶言”犯下侮辱罪》,http://www.cycnet.com/cms/2004/xlslnet/
rasm/t20041227_15988.htm,2009年9月5日访问。
췍ꢁꢄ该文认为隐性校园侵权只能是对学生的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而不包括同时对学生生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即一
个行为同时侵犯了学生的身体与心理健康的情况属于显性校园侵权而非隐性校园侵权。本文认为,此时如果受害人仅仅
能够以生理上的健康受损来请求损害赔偿的话,既不利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也会放纵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的行为。所
以,这种情况应当属于隐性校园侵权,因为隐性校园侵权并不排除学生的生理健康受损时的赔偿请求权。
췍ꢁꢅ通说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包括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一般遵循
“
门至门”原则,并应当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的教育教学活动。同时根据学生是否住校或学校是否提供校巴接送,而将中
小学生的“在校期间”予以相应扩展。参见杨立新《学生伤害事故及其责任研究》,载《审判丛刊》2002年第5期;方益权等
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张民安《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
《
췍ꢁꢆ可参见邓祥国《体罚导致精神病学校赔偿8万元》,载《湖南农业》2004年第4期。
췍ꢁꢇ可参见贾云勇《湖南小学老师校园行凶,砍死4学童16师生》,载《南方都市报》2004年10月7日。
췍ꢁꢈ可参见章强等《栏杆过低,学生坠楼》,载《温州侨乡报》2000年9月2日。
췍ꢁꢉ可参见《幼儿溜出队伍被车撞伤》,http://www.safe6666666.com.cn/html/2010ꢀ3/28441.html,2010年8月25日访问。
췍ꢁ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
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췍ꢋꢌ这里的追偿权是学校作为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不同于学校承担替代责任后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教师的追偿
权。
췍ꢋꢂ比如某中学生知道自己对异体蛋白过敏,不能吃鱼和牛奶等食品,但羞于告知学校。班上有不少同学在接触中都了解到该
生的特异体质。某日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午的配餐中有鱼丸。该生以为是普通的肉丸而食入,结果立刻胸闷、气急,引起
过敏性哮喘,被送往医院急救。本案中由于班上同学大都知道该生的特异体质,学校和班主任应当有所了解而没有注意,
存在过错;而该生明知自己有特异体质亦未事前主动告知学校,学校可以减轻责任。
췍ꢋꢃ比如某学校组织学生到医院体检。医院出具的一份检查结果单上注明某一学生有特异体质,学校收到后未加注意就归档
了,而该生的监护人知道其有特异体质也一直未告知学校。此后,学校在组织一次教学活动中,没有针对该学生的特异体
质给予必要的照顾,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췍ꢋꢄ比如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初中学生)因学业逐渐加重而出现失眠、经常叹息、对任何事物都缺乏兴趣等行为,但并未引起
必要注意和采取措施(如加强沟通),反而严加管教。而该生在上课时也经常注意不集中,回答问题过度紧张、焦虑,自卑且
不愿与同学交往,老师未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学习指导,亦未与监护人沟通。一旦该生因情绪、行为的异常导致学生伤
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
1]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张民安.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3]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4]DanB.Dobbs,PaulT.Hayden.TheLawofTorts[J].ThomsonWest,Volume2,2008,Supplement.
5]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6]梁慧星,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杜景林,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8]温州晚报记者.作弊被捉,纵身跳楼[N].温州晚报,2000-01-09.
[
[
[
[
[
[
[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