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卷第2期  
2
0113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38,No.2  
March,2011  
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  
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分担  
唐仪萱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8)  
摘要:我国在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分担时,存在专门立法层级低且适用依据不完善,中  
小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有争议,监护人过失视为被侵权学生过失,受害学生自杀自残时学校责任确定不清等问题。  
应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担规则,以正确处理中小学校的替代责任和过错教师的最终责  
中小学校的补充责任中小学校因被侵权学生过错的分担责任,以及第三人学校和被侵权学生及其监护人的  
三方责任分担问题。  
关键词: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分担;替代责任;补充责任;最终责任  
中图分类号:DF3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1)02-0028-08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是典型的多主体多责任  
基础的复杂侵权行为,实务界对其责任认定和责任  
分担争议颇多,而理论界的研究尚不充分本文立  
足于国内和国际两种视野,通过对比分析和吸收借  
,提出既体现国际立法趋势,又符合我国实际的中  
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教师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分担规则。  
2.过错教师的责任分担不明确  
通说和实务一般认为,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主体  
包括学校中小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第三人,一般不包  
括履行职务的教职员工中小学校作为中小学生伤  
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其责任依据主要来源于两方面:  
对中小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  
员的管理责任,前者的违反将导致中小学校的直接  
责任,后者的违反则导致中小学校的替代责任(学校  
存在选任监督过失)。我国侵权法一直以来并未对  
在保护监督控制等方面有过失的教师的赔偿责任  
做出明确规定师  
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教师的责  
任分担现状透析  
)专门立法层级低且适用依据不完善  
.专门立法层级低  
虽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中小学校和教  
(
1
的共同赔偿责任外,实践中往往是学校承担替代  
师的责任分担有详细规定,但其属于教育部的部门  
规章,不是法院判案依据目前能够作为法院判案  
依据的只有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  
解释,不能为学生伤害事故提供完整的处理规则。  
责任而支付一笔赔偿金了事,一般不会再向有过失  
的教师追偿这明显违背雇主责任的法理。  
本文认为,一方面,不应当追究有过失中小学教  
师的连带责任原因有二:其一,职务侵权的法理表  
收稿日期:2010-10-18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9年四川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论中小学校及其教师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编号:09SB059)之研  
究成果。  
作者简介:唐仪萱(1984—),,重庆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侵权法物权法合同法。  
28  
唐仪萱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分担  
,凡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  
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这是由民事责任的财产性、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平原则和加重社会责任理  
中小学校的经济能力明显优于直接侵权人,在无法  
找到直接侵权人或直接侵权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  
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分担受害人的受偿不能风险,  
有利于保护受害中小学生利益;第三,从比较法上  
,美国对于违反第三人故意侵权预防义务如何选  
[1]550ꢀ553  
论决定的  
;其二,为了更好保护中小学教师  
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也不宜要求教师直接承担  
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否认有过失中小学教师的连  
带责任,并不意味着有过失中小学教师不承担最终  
责任,毕竟其过失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虽然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侵权责任  
[4]182ꢀ193  
择适用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困境  
也表明,  
补充责任能够很好地解决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最终责  
任份额问题。  
()监护人过失视为被侵权未成年学生过失  
都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了替代责任后  
由于我国民法不承认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能  
可以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但学界和实务界都  
未否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第  
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  
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  
。”  
,我国的民法理论界多认为,过失相抵无须考虑受  
[5]446ꢀ447  
害人本身是否有过失相抵能力  
。《学生伤害  
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也表明监护人的过失  
可以直接视为受害未成年人的过失而适用过失相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  
侵权人时是否能够进行过失相抵的案件时,也几乎  
不考虑被侵权人自身有无过失相抵能力,要  
是从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义务的角度来确定是否适  
用过失相抵。  
3
.缺少三方责任分担规则  
虽然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对  
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做出了基  
本规定:“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  
与我国不同,日本侵权法理论认为,受害人之  
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 过失不同于侵权行为之成立要件那种严格意义的  
。”但实践中第三人侵权学校和教师有过失和受  
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有过失并存的情况仍无具体明确  
的适用依据,缺少三方责任分担规则。  
过失,只要受害人具备注意之能力即可;法官适用过  
失相抵时,只需判断受害人是否具有事理辨识能  
[6]221ꢀ225  
可见,日本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人  
(
)中小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有争议  
及其监护人是否需要分担损失,取决于受害学生是  
否具有事理辨识能力此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本文认为,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明  
确未成年人过失相抵能力,并将监护人过失排除适  
用过失相抵如果受害人不完全具备对其行为将会  
产生某种损害自身利益后果的认识,即便其监护人  
未尽到监护义务,也不能以监护人的过失作为受害  
未成年人的过失,进而实行过失相抵其一,当监护  
人的过失与加害人的过失共同造成被监护人损害  
,监护人与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将监护  
人的过失视为被监护人的过失予以过失相抵,则监  
护人的最终责任份额将减轻,从而与其过失程度不  
对等其二,未成年人遭受损害,推定监护人具有过  
错并进行过失相抵,加害人将因此逃脱部分责任,导  
致受害未成年人无法获得充分救济其三,根据自  
己责任原则,未成年人本身并没有选择监护人的权  
,也不可能控制监护人的行为,由未成年人承担监  
护人过失行为风险并不合理其四,将监护人的过  
目前有学者对学校就第三人侵权的补充责任提  
出质疑,主张适用一般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由  
[2]  
学校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认为,补充  
责任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创新,弥补了连带责任  
和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的不足我国侵权法参考保  
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关系,第一次在数人侵  
权责任形态领域承认了顺位利益,通过追偿请求权  
的设计,较好的实现了补充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  
[3]  
受偿不能风险分配利益。  
在第三人造成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场合,学  
校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既  
符合过错侵权一般原理,又能够很好平衡受害中小  
学生中小学校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其原因在于:  
第一,第三人作为直接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全  
部的原因力,理应成为最终责任人,如果要求违反安  
全保障义务的中小学校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而  
分担最终责任份额,则第三人有获利之嫌;第二,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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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视为未成年人的过失,并予以过失相抵,有违优先  
十七条特别增加了受害人故意的一般规定学校可  
以据此免责,但也可支付补偿金以提供必要帮助”,  
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这一基本原则最后,从比较  
法上看,未成年人对于其监护人的与有过失不承担  
责任,已经为许多国家的民法所承认在英美法系,  
无论是美国还是英国的法院都几乎放弃了认定未成  
年人应承担父母过失的侵权责任美国法学会侵  
权法重述·第二次第四百四十八条第一项明确规  
:“遭受人身伤害的儿童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因其父  
母的过失而受阻碍,无论其父母是否为该儿童的监  
护人。”在大陆法系,德国帝国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  
院的判例也认为,只有当父母或者其他监督人的过  
失在与加害人的特别结合关系的范围内才能折抵为  
未成年人自己的过失,否则不能进行过失相抵但  
,在父母对侵权行为共同参与时,儿童和青少年无  
须在特别结合关系之外负责例如,一名欠缺监督  
的小孩跑向汽车并受到伤害时,应考虑父母在第三  
2.中小学校和教师有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在教师对学生自杀自残存在过错时,学界一般  
认为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学校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教师的过错行为一般表现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管  
ꢂꢁ췍  
理的行为方式不适当,例如体罚或变相体罚,使用  
过激言语讥讽嘲笑等侮辱歧视学生及其他侵犯  
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由此导  
致学生自杀自残实践中教师的侮辱行为导致学  
生自杀的案件尤为突出例如曾轰动一时的重庆女  
学生跳楼自杀案,其自杀的直接原因就是老师的一  
恶言”:“你看你这个样子,长得又矮又胖,又不漂  
ꢃꢁ췍  
,以后出去坐台都没有资格!”在这类案件中,教  
师的违法行为造成学生心理健康受损并进而自杀、  
[7]520  
췍ꢄꢁ[10]38,111ꢀ123  
人致害之外作为连带债务人向子女负责任 。  
自残,有学者称之为隐性校园侵权”  
(
)未成年学生自杀自残时中小学校和教师  
但就自杀自残行为而言,未成年学生本人明显具有  
主观故意本文认为,这种情形既不属于被侵权人  
的与有过失(),原  
则的受害人责任,学校和教师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得  
减轻或者免除。  
的责任确定不清  
.中小学校无过错时的补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学生  
1
自杀自伤,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  
,无法律责任例如,一女生期末考试作弊被监考  
老师发现,老师即按规定在其试卷上写下作弊二  
该女生见状哭着跑回宿舍后,在纸上写下再见  
教师不当的教育管理行为,特别是威胁羞辱及  
其他变相体罚行为,往往对未成年学生的生理健康  
并无直接损害,未成年学生纵使通过因果关系等法  
律技术操作可以获得赔偿,但数额非常有限而如  
果承认心理健康在现行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则更加  
有利于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定  
义为:“一种完全的身体的精神的社会的完满状  
[8]  
,同学们,我无脸见人了”,然后跳楼身亡此类  
事故的发生,学校和教师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  
行为但在实践中,学校往往需要支付一定补偿金,  
以息事宁人学校应否承担补偿责任,以及如  
[11]  
何定性补偿金等问题都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  
,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者身体不虚弱。” 但我国  
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第二十六条将此种情形表述  
民法学者一般未将心理健康纳入健康权的范  
[
12]73  
:学校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  
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文认为,因受害未成年学生故意而学校和教  
师无过错时,得基于受害人责任而免除学校和教师  
的损害赔偿责任,各国侵权法都对此予以肯定所  
谓受害人责任,是指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  
一的排他的原因,其本质是责任自负,不产生他人  
的侵权责任受害人在主观上往往表现为故意,且  
无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均应适用受害人责任;但在  
加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受害人主观表现为过失  
心理健康受损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健康受  
,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法律是与时俱进的,  
其对人的关怀也应当随着健康标准的提升而改变。  
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也决定了应当保障  
未成年学生身心的全面健康发展。《江苏省中小学  
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就明  
确将精神功能障碍认定为学生人身伤害的情形。  
故应当将心理健康纳入健康权的保护范围,并作为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四百四十四  
条规定:“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作为导致他人受惊吓或  
[9]  
也可以构成受害人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  
30  
唐仪萱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分担  
精神痛苦的重大因素,该他人对所受惊吓或精神痛  
苦的正常反应行为,导致其本人或第三人受伤害的,  
该他人的正常反应行为不是替代原因。”也就是说,  
如果受害人的行为是当时情势下普通人的本能举动  
或者合理的行为方式,即便这种行为增加了受害人  
遭受损害的风险加重了损害的程度,并且事后看来  
受害人的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也不能减轻或者免  
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对于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之  
后受害人自杀的案件,美国法院的判例认为,即使受  
害人在行为当时仍有意识,但是对于受害人而言,无  
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生命都变得如此痛苦  
不堪,受害人实际上在生与死的问题上已经丧失了  
真正的选择,此时仍然要求一个普通人具有英雄气  
危险性来确定劳动者的责任份额;劳动者具有重大  
过失时,通常不减轻责任;故意则应负全  
[13]150ꢀ151  
中小学校追偿权行使前提为教师的故意或重大  
过失行为该行为发生在教师履行职务”(教育管  
ꢅꢁ췍  
保护中小学生)的过程中如果是与履行职务  
无关的个人行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教师应  
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视为第三人责任事故范畴而  
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  
充赔偿责任。  
中小学教师的这些故意或过失行为往往本身具  
有违法性或明显的违规性。“故意主要表现为中小  
ꢆꢁ췍  
学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中小学教师  
[5]289ꢀ290  
ꢇꢁ췍  
概显然是不现实的  
本文对此予以赞同。  
对学生有猥亵强奸杀害等犯罪行为。“重大过  
总之,在中小学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体罚或者  
变相体罚过度言语刺激的情形下,未成年学生在精  
神上处于持续的压抑状态和生理上的不稳定,最终  
导致其选择自杀或自残的,中小学校应承担全部的  
损害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主要表现为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明显  
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  
;或者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明显的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  
ꢈꢁ췍  
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此外还可以表现为消极的  
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教师的责  
不作为,如玩忽职守,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  
ꢉꢁ췍  
任分担规则构建  
岗位但未履行职责。  
(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替代责任及过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对学生伤害事故第三人  
侵权时学校的补充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实现了对侵  
权责任扩张的限制与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体现了我  
国立法的先进性,应予肯定在具体确定中小学校  
责任份额时,应注意下述几个方面。  
错教师的最终责任  
一方面,中小学校应履行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  
员的管理责任,对他们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有效监  
如果因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学生  
伤害事故发生,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过错侵权责  
任一般原理的角度考量,《侵权责任法应明确规定  
中小学校对有过失教师的追偿权但该追偿权的行  
使应有所限制———中小学校仅于教师故意或重大过  
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时,可以在承担替代责任后向  
该教师追偿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  
顾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在比较法上,限制教师被追  
偿的条件也是各国法律发展的一般趋势法国的公  
立学校教师接受国家的赔偿诉讼时,限定于发生与  
工作无关的个人重大过失德国1971为保护儿  
学生及幼儿的有关灾害保险的法律规定,从幼  
儿园到大学的学校灾害,今后将被看作是劳动灾害  
保险法上的劳动灾害而德国劳动法为限制劳动者  
损害赔偿责任,类推适用与有过失的规定,即劳动者  
具有通常过失时,斟酌劳动者的过失与雇主的企业  
第一,第三人应包括中小学校工作人员以外的  
人员实施了职责范围之外的侵权行为的中小学教  
췍ꢁꢊ  
,以及受害未成年学生以外的其他中小学生。  
第二,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中小学校的补充责  
任有先后顺序,受害未成年学生没有选择求偿对象  
的权利即受害未成年学生应首先向第三人提出赔  
偿请求,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全部赔  
偿能力时,才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  
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中小学校不再承担侵权责  
。  
第三,中小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  
责任,即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  
应根据中小学校未尽到的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  
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具体考虑过错程  
度和原因力大小中小学校承担了补充责任后享有  
3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ꢌꢋ췍  
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因被侵权人过错  
的分担责任  
.未成年人的过失相抵能力  
过失相抵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学生伤  
知道具有危险的行为”,一般应推定具有过失相抵能  
(
例如两位初中二年级学生甲和乙在体育课间休  
息时继续使用铅球进行比赛,由于没有正确掌握投  
掷方法,。  
铅球作为一种危险品,会对学生的生命身体健康造  
成威胁,而体育老师在课间休息期间没有看管好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  
;但受害学生乙作为初中学生,应当对铅球的危险  
性有所认识却仍然贸然行事,具有一定的过错,学校  
可以据此减轻赔偿责任。  
1
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学生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  
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  
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或者未成  
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按  
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实际上就是  
对过失相抵能力的判断标准。  
2.因被侵权未成年学生过失而减轻中小学校损  
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相较而言,国外对过失相抵能力的理论和实践  
经验都较为成熟美国在适用比较过失时,其判例  
法表明,年龄未满7周岁的儿童不能够被指控原告  
被侵权未成年学生存在过失,且具有过失相抵  
能力,可以据此减轻中小学校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主要有:(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  
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  
龄和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  
的行为或者面对已经发生的危险应当能够回避却没  
有回避,而学校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  
,存在过错的(可参见前述的铅球案例);(2)未  
成年学生知道其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  
未告知学校,而学校应当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未尽注  
[14]205  
过失 年满7周岁不足14周岁的儿童,被合  
理地假定为无能力承担原告过失。14周岁以上的  
儿童根据伤害的事实环境可以被推定存在原告过  
但年龄界线并不绝对,仅在判断原告过失是否  
[15]  
发生时起指导作用 学生的智力水平及成熟程  
度是陪审团考虑的重要因素另外,审慎度也是应  
当考虑的问题如果该学生没有应有的审慎,而且  
他受到的伤害是建立在他不理性行为的基础上,法  
ꢂꢋ췍  
意义务的。  
[
16]  
律当然不会判定校方有责任 。  
3.监护人过失不减轻中小学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情形  
不得基于监护人的过失而减轻中小学校的损害赔偿  
责任:(1)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而学校应当  
上述美国侵权法对原告过失(过失相抵能力)的  
判断标准值得我国借鉴,特别是综合考虑学生智力  
水平成熟程度和审慎度的方法,有利于具体标准的  
确定和执行据此,对受害人的认知能力或事理  
辨识能力的判断应综合考虑学生的年龄智力水平、  
成熟程度和生活环境,以及审慎度,即对风险的预见  
可能性和回避能力等因素特别是年龄因素不能绝  
对化,只能作为判断过失相抵能力的最低界限从  
我国未成年人成长和接受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兼  
顾方便操作的程序性安排,并同时强化中小学校对  
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作出如下认定: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被视为绝对无  
过失相抵能力,这也是与其不具备责任能力的情形  
相适应的;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未  
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其成长和学习阶段  
的不同,还应有所区别:小学生一般不宜认为具有过  
失相抵能力中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常识判断能力  
和事理辨识能力,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  
ꢃꢋ췍  
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未尽注意义务的;(2)未成年  
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  
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而学校应当知道或有  
ꢄꢋ췍  
理由知道,未尽注意义务的。  
4.未成年学生自杀自残时中小学校和教师的  
责任  
过错与否是确定中小学校和教师是否承担责任  
的关键如果是中小学教师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体  
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行  
,使未成年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由此导致未成年学  
生自杀自残的,首先由学校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  
,不适用过失相抵,之后学校可向负有最终责任的  
教师追偿如果中小学校和教师是对未成年学生进  
行正当的教育管理,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损害赔偿  
32  
唐仪萱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分担  
责任学校可以视情况自愿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  
,之后不得对无过错教师进行追偿但如果该未  
成年学生非基于学校和教师的原因(如学习压力家  
庭原因等),已经存在情绪行为的异常,学校和教师  
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注意义务  
(消极不作为),即便没有侮辱过度言语刺激等积  
极的不当教育管理行为,一旦该未成年学生精神状  
况恶化情绪失控,出现自杀自残的,学校也应当在  
未尽注意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生法定代理人只能首先请求汽车保有人承担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在汽车保有人缺乏全部赔偿能力或无  
法找到肇事汽车保有人的情况下,应由学校在其过  
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结语  
对于一向复杂的学生伤害事故,欧美各国一直  
在寻求最为公正合理的损害分担机制即在追究加  
害人侵权责任的同时,以社会保险等形式,建立国家  
或自治体等为赔偿主体,国家经费等为主要赔偿金  
的赔偿救济制度在我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仍需一  
段较长发展时期的大背景下,可以考虑首先确立周  
全的侵权责任分担规则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份  
,具体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现有侵权责任法予  
以细化当然,在条件成熟时,还应制定学生法对  
学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具体问题,特别是过失相抵的  
适用,学生自杀自残时的学校责任等予以明确规  
总之,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  
中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分担规则,有利于妥善处理实  
践中多发的复杂校园侵权案件,有利于平衡中小学  
校及其教师与受害未成年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有  
利于促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从各方主体入手完善中  
小学生伤害事故的防控机制降低事故发生率,从而  
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
)被侵权人过失参与第三人侵权时中小学校  
和教师的责任分担  
实践中,被侵权人过失参与第三人侵权时中小  
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分担的案例仍屡有发生比如,  
在中学校外活动过程中,某初二学生借老师一旁接  
听电话之机,擅自脱离队伍去马路边买零食,结果因  
红灯时横穿马路与汽车相撞而死亡在此案件中,  
首先,教师明显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但由于是校外活  
动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教师的保护管理过  
失应直接视为学校过失,学校应承担替代责任;其  
,造成该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受害  
学生本人违反交通规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  
过错,汽车保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基于被侵权  
[16]  
人过失予以减轻 ;最后,学校的替代责任与汽车  
保有人的责任存在顺位上的差别,被侵权未成年学  
注释:  
首先,学生必须是在校学习的学生,在家休学的学生不应当包括在内其次,在中小学学习的成年人,虽不是学生伤害事故  
的主体,但考虑到其易受到外界侵害的特点,与未成年学生类似,可以类推适用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  
参见朱兴稳校园伤害事故案例》,http://train.teacherclub.com.cn/dts/discuss/discuss!show.actio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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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01&trainingid=106,20091225日访问该案是小学教师体罚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法院判决要求该教师和学  
校共同赔偿受害学生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40,000。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  
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班主任的教育惩戒权:“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用人者责任规定为两种,一种是法人侵权,另一种是雇主责任,其区分的标准是用工形式。《侵  
权责任法统一称为用人单位的责任”。  
该文认为学校和第三人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学校如果承担了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赔偿责任的,对第三人享有追  
偿权,但否定第三人在任何情况下对学校的追偿权这与连带责任的法理相违背。  
侵权责任法使用了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表述。  
侵权责任法当事人进行了区分,“侵权人被侵权人的表述以侵权责任构成为前提;“行为人受害人的表述  
以不构成侵权责任为前提,符合体系解释,具有先进性。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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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此类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人一般是教师,学校基于对教师的管理过错承担替代责任,教师是最终责任人。  
学校为了避免受害人家长上访事情闹大”,一般都与受害人家长私了”,补偿金额一般在1—2万元。  
췍ꢁꢂ变相体罚与体罚的重要区别在于非身体接触和非暴力,如罚站罚跑关禁闭惩罚性劳动等变相体罚包括任务性和侮辱  
性两种行为类型变相体罚和教育惩戒以正当性为界限可参见方益权杨建变相体罚及其法律责任》,教育科学研  
》2009年第10;郭凯教师管教学生权的法学分析》,教育发展研究》2009年第22。  
췍ꢁꢃ此案经过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的审理,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王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告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参见受辱学生跳楼自尽,老师恶言犯下侮辱罪》,http://www.cycnet.com/cms/2004/xlslnet/  
rasm/t20041227_15988.htm,200995日访问。  
췍ꢁꢄ该文认为隐性校园侵权只能是对学生的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而不包括同时对学生生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即一  
个行为同时侵犯了学生的身体与心理健康的情况属于显性校园侵权而非隐性校园侵权本文认为,此时如果受害人仅仅  
能够以生理上的健康受损来请求损害赔偿的话,既不利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也会放纵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的行为所  
,这种情况应当属于隐性校园侵权,因为隐性校园侵权并不排除学生的生理健康受损时的赔偿请求权。  
췍ꢁꢅ通说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包括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一般遵循  
门至门原则,并应当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的教育教学活动同时根据学生是否住校或学校是否提供校巴接送,而将中  
小学生的在校期间予以相应扩展参见杨立新学生伤害事故及其责任研究》,审判丛刊》2002年第5;方益权等  
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17;张民安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  
췍ꢁꢆ可参见邓祥国体罚导致精神病学校赔偿8万元》,湖南农业》2004年第4。  
췍ꢁꢇ可参见贾云勇湖南小学老师校园行凶,砍死4学童16师生》,南方都市报》2004107。  
췍ꢁꢈ可参见章强等栏杆过低,学生坠楼》,温州侨乡报》200092。  
췍ꢁꢉ可参见幼儿溜出队伍被车撞伤》,http://www.safe6666666.com.cn/html/2010ꢀ3/28441.html,2010825日访问。  
췍ꢁ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  
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췍ꢋꢌ这里的追偿权是学校作为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不同于学校承担替代责任后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教师的追偿  
。  
췍ꢋꢂ比如某中学生知道自己对异体蛋白过敏,不能吃鱼和牛奶等食品,但羞于告知学校班上有不少同学在接触中都了解到该  
生的特异体质某日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午的配餐中有鱼丸该生以为是普通的肉丸而食入,结果立刻胸闷气急,引起  
过敏性哮喘,被送往医院急救本案中由于班上同学大都知道该生的特异体质,学校和班主任应当有所了解而没有注意,  
存在过错;而该生明知自己有特异体质亦未事前主动告知学校,学校可以减轻责任。  
췍ꢋꢃ比如某学校组织学生到医院体检医院出具的一份检查结果单上注明某一学生有特异体质,学校收到后未加注意就归档  
,而该生的监护人知道其有特异体质也一直未告知学校此后,学校在组织一次教学活动中,没有针对该学生的特异体  
质给予必要的照顾,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췍ꢋꢄ比如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初中学生)因学业逐渐加重而出现失眠经常叹息对任何事物都缺乏兴趣等行为,但并未引起  
必要注意和采取措施(如加强沟通),反而严加管教而该生在上课时也经常注意不集中,回答问题过度紧张焦虑,自卑且  
不愿与同学交往,老师未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学习指导,亦未与监护人沟通一旦该生因情绪行为的异常导致学生伤  
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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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ortionmentofSchoolandTeachersLiabilityof  
thePrimaryandMiddleSchoolStudentinInjuryAccidentinChina  
TANGYi-xuan  
LawInstitute,SichuanNormalUniversity,Chengdu,Sichuan610068,China)  
(
Abstract:Therearesomeproblemswhiledealingwiththeapportionmentofschooland  
teachersliabilityoftheprimaryandmiddleschoolstudentininjuryaccidents,suchasthelow-  
levellegislationandimperfectapplication,thedisputeamong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s  
supplementaryliability,treatingguardiansnegligenceasthevictims,aswellastheunclearlia-  
bilityfordamagesofschoolwhenstudentcommitssuicideorself-mutilation.Accordingly,the  
rulesofapportionmentofliabilityoftheprimaryandmiddleschoolstudentininjuryaccident  
whicharemoresuitableforChinaspresentsituationmustbeestablishedtodealwiththeprob-  
lemsasvicariousliabilityof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andfaultyteachersultimateliability,  
supplementaryliabilityofprimaryandmiddleschool,apportionmentofliabilityofprimaryand  
middleschoolundervictimsnegligence,aswellastheapportionmentofliabilityamongthird  
party,school,victimandguardian.  
Keywords:primaryandmiddleschoolstudent;injuryaccident;apportionmentoftheliabil-  
ity;vicariousliability;supplementaryliability;ultimateliability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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