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知识就是工具。就像马克思在对古典经济学的批判
中所说的,在经济学的视野里,土地、资本、劳动等所
谓的生产要素当作价值的源泉,忘记了被资本组织
起来的活劳动创造了价值,这种公式“把在生产中由
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充当承担者的社会关系,变成
这些物本身的属性(商品),并且更直截了当地把生
能力应该运用到促进社会公平、保障个人自由的方
向上。因此,哪些主体的哪些权利要求能够被法律
确认为法律上的权利是最值得深思的问题。一个社
会尤其是其经济生产方式能够为满足主体需要提供
的客观可能性,不同主体的基本生存需要和精神发
展需要,以及以现有的条件满足哪些主体的需要更
有价值,满足哪些需要对社会发展来说更具价值,是
解决前述问题的基础。
[11]936
产关系本身变成物(货币)” ,“资本主义生产方
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的生产关系和它
们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的直接融合已经完成:这是一
如果将知识产权理论的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归
结于某种对象———知识,并认为对象的存在决定着
[11]940
个着了魔、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 。
[
12]8ꢁ10
知识,在劳动者的创造中,在学习者的学习中,
发挥着比为资本创造财富更重要的作用,这些主体
的需求与资本的需求有着不可掩饰的矛盾。这种矛
盾理应受到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重视而不是置若罔
闻,因为,法的功能在于调整社会中的利益矛盾以保
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法学理论的功能就在于按照
有利于人本身和社会发展的方向认识和评价社会中
的利益矛盾。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调整器,法的
人的行为是否产生以及行为的内容和方式 ,
在笔者看来,就是人为地、主观地切断了人的创造行
为与作为行为结果的智力成果之间的客观联系,进
而认为任何人只要占有这种“对象”即可获得对之施
加行为的权利,至于占有的手段是不是合理(用金钱
即可占有?),(用金钱)占有符合谁的利益等等问题
却不在考虑之中。以这样的理论剪裁现实,无法应
对实实在在的问题,其功能将大大受到制约。
注释:
①
②
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符号或信息。但是,无论是知识、符号或信息,在他们看来都是一种客观于人存在的物。
刘春田教授对于知识财产权的解析已将权利的对象作为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出发点,对此观念更详细的阐释见于李琛《论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③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vonJhering,1818ꢁ1892)语,讽刺当时在德国占主导地位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概
念法学派,该学派热衷于对概念本身的解释,却对现实中的利益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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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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