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文龙服务型政府分权的法律保障探讨
(二)政府分权后,责任承担需要从法律上明确。
(四)加快决策过程的法制化进程。目前,政府
政府分权后,决策权和执行权的行使都有可能侵犯
到公众的利益。由于决策权和执行权由政府的单一
主体转化成了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多个主体,使责
任的承担变得复杂化,因此,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与
在行使决策权的过程中,缺乏程序化、民主化和透明
化,主要原因在于决策没有法制化,即没有完善的法
律规范去制约决策过程。恩格斯说过:“在一切意识
形态领域内,传统都是一种巨大的保守力量。抵御
传统习惯,避免改革倒转的最好办法,就是法制化。
而要保证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实现,使政府的行
政决策更加合理或避免重大失误,就必须有一套较
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制度化、法律化是决策科学化、
“非政府组织”的责任划分是政府分权理论的不可缺
少的内容。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立法规范,但随
着政府分权的日益发展,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也应
相应地发展和完善。
[12]251
(三)政府分权后,需要为社会公众设定相应的
民主化的根本保证” 。
救济制度。由于政府权力的决策和执行以新的方式
出现,都有可能侵犯到公众的利益,原有的救济制度
已不再适应新的需要,所以需要在立法中重新设定
相应的救济制度。
(五)从法律上保证新的执行权依法行使,防止
权力滥用。非政府组织在行使执行权时,不仅应有
政府的制约,还应该有法律上的规制,做到有法可
依,否则可能造成对公众权益的侵害。
注释:
①
政府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在本文中,笔者试将政府和社会公众归为处于相对地位的当事人,而接受政府职能分权并执
行的主体(包括公共服务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统称为“非政府组织”。
参考文献:
[
1]费月.“多中心”治理模式在公共服务型政府中的运用[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4).
2]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
3]董国斌.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良性互动[J].陇东学院学报,2009,(4).
4]钟伟军.西方地方政府研究述评[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4).
5]高新军.美国地方政府治理中的公众参与[J].中国改革,2006,(9).
6]邱中慧.中美地方政府行政决策路径比较[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7]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J].四川改革,2006,(2).
8]邢耀荣.美国地方政府结构对中国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J].科学·经济·社会,2007,(4).
9]蓝剑平.西方国家地方政府组织结构比较[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6,(9).
10]迈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中央政府机构改革追踪[EB/OL].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jrzg/2009-02/17/con-
tent_1233611.htm.
[
[
[
[
[
[
[
[
[
[11]政治局第四次全体学习胡锦涛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EB/OL].科院人网.http://www.kyren.net/Article/ShowArti-
cle.asp?ArticleID=7938.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苏雪梅]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