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芸霞杨绪峰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救济模式探讨———写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时
前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
突和矛盾现象,充分发挥它们各自在社会生活中的
作用。
的作用范围,努力避免在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冲
注释:
①
有的学者认为这并不能等同于责任竞合或请求权竞合,因为责任竞合或请求权竞合之情形,义务主体为同一人。在这种情
况下,义务主体分别为侵权行为人和工伤保险基金,这是一种非真正竞合模式(参见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
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笔者更倾向于另一种看法:这两种纠纷
虽然可以独立成案,但是它们的处理结果却互相制约,从结果看是客观存在着工伤保险和伤害赔偿的竞合,只是这种竞合
与其他法律竞合相比,它只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间形成的外在性竞合,因而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参见张凤翔、戴虹《工伤保
险与伤害赔偿竞合问题探究》,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2期)。
②
③
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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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
这里所说的财产性损害,不是指财产所有权侵害问题,而是指人身权侵害中衍生出的财产利益的损失。我国有的学者认
为,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是以损害的对象或客体为标准的,即财产损害是侵害财产权的结果,非财产损害是
侵害人身权的后果,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
④
很多学者对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比较,得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远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结论(参见邢颖
《工伤赔付与民事赔偿法律适用》,载《中国社会保障》2007年第3期;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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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学者持有这一观点,即保险人于保险给付之范围,得对加害人求偿,笔者非常认可(参见王泽鉴《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
损害赔偿》,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6页)。
就笔者查阅的一些地方规定,对该问题回避的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
见》,等等。此类地方法规涉及省、市两级,数量众多,笔者并未穷尽。
⑦
除此以外,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采用补充模式的还有:《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2条、《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
办法》第27条、《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23条、《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
例>实施办法》第20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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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此类获双赔的案件如:《侵权和工伤是否可以双赔》,[2005-11-28].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
1
87133;《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可获双重赔偿》,[2008-10-18].http://news.qq.com/a/20081016/001192.htm。
有的学者倾向兼得模式,认为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偏低,即使兼得也不为多。也有学者赞同采用补充模式,认为
“将工伤保障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偏低作为双份利润的理论基础并不是逻辑的必然,因为既然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标准偏
低,就应该努力设法将其标准予以提高,而不应通过建立‘双份利益’制度来予以救济”(参见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
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07页)。但“考虑到实践中一些私营企业主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愿对劳动保护措施
投资,忽视安全生产,设备简陋,缺乏防护措施,导致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强化侵权责任对劳工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参见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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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是工伤保险赔偿涉及的项目,而死亡补偿金、残疾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都是民
事侵权赔偿涉及的项目。
ꢂ췍ꢃ扩大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时,扩大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期正确阐述法律内容意义的
一种解释方法。司法解释中不乏运用此类解释方法的示例。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第42条“医疗费用”并不单指实际医疗
费用,它应该是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等在内的可以具体衡量、数额明确、费用凭据一般只有一份的所有费用的
总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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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吕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J].法商研究,2003,(3).
4]李龙.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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