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注释:
栙关于“捐赠暠的法律定性,国内常见的解释包含无因管理说、特种捐赠说、名义受赠说、信托关系说、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说、代
理行为说等。参见:刘静《社会募捐之法律性质研究》,《金卡工程》2010年第3期。此处的“相配套暠,指的便是与“捐赠暠的
法律定性相配套。
栚此外还包括信托关系说、特种赠与说、名义受赠说等等。参见:冷传莉《社会募捐中捐款余额所有权问题探析》,《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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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年第2期。
栛曹红冰认为公司捐赠是三方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间接性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一种诺成合同(《公司公益捐赠的性质和
法律规制》,《湖南商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持有同样观点的人还包括李峣《公益捐赠的法律属性刍议———汶川地震引
发的法律思索之一》(《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李晶晶《社会公益捐赠的法理分析》(《社团管理研究》2011
年第1期)。薛文成认为捐赠行为是否为赠与合同,应根据受捐赠对象是否明确而异,明确的则为赠与合同,不明确的则为
委托赠与[《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冷传莉结合国内外实践,提出
赠与行为应为利他赠与合同(《社会募捐中捐款余额所有权问题探析》,《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
栜尹田认为募捐人开展募捐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管理暠受益人的事务,而受益人的接受表示则是对其管理行为的“追认暠。见: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77页。
栞持此观点的有:肖强提出劝募人为受捐人的当然的法定代理人,但又要求劝募人为受捐人承担广告等费用[《关于社会募捐
的法学思考》,《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杨丽珍结合一起民事案件,提出募捐人其实为受益人的代理
人[《全国首例追索募捐款案引起的法律思考》,《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郑夕春认为可以借鉴隐
名代理规则来为募捐行为定性[《募捐纠纷的法律适用》,《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
栟目前国内对慈善募捐之言论自由权作出过探讨的仅有吕鑫,但他对慈善募捐之深意并未作分析,而仅停留在慈善募捐自由
权规则之探讨上,且将之简单照搬至我国。其余之相关探讨,多集中在慈善募捐行为的性质上,且限于宪法范畴。参见:吕
鑫《慈善募捐的自由与限制———美国经验的启示》,《浙江学刊》2011年第4期。
栠之前的案件包括:SchneiderV.State,308U.S.147(1939);CantwellETAL.V.Connecticut,310U.S.296(1940);Jam灢
sisonV.Texas,318 U.S.413(1943);New YorkTimesCo.V.Sullivan,376 U.S.254(1964);HynesV.Mayorof
Oradell,425U.S.610(1976).425U.S.610;等等。
栢案情简介:197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西北部小镇绍姆堡(Schaumburg)与环境改善公民组织(CitizensforaBetterEnviron灢
ment,CBE)对簿公堂。双方纠纷的起因在于绍姆堡当局规定,凡欲在当地开展上门或街头劝募活动的慈善组织都必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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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的善款用于“慈善目的暠,即劝募开销、工资、杂费及其他管理费不得超过总额之25%。而环境改善公民组织因为
不能满足该要求而被拒绝在当地劝募。因此,该组织起诉到地区法院,主张该规定违反美国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地
区法院因为环境改善公民组织本身的定性问题,而判决环境改善公民组织败诉,但也提出绍姆堡的规定违反宪法,有害于
其他组织之募捐。绍姆堡当局不服,乃上诉至第七巡回法院,并最终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栣枮爜爩文中的中文系笔者自译。参见:VillageofSchaumburgV.CitizensforaBetterEnvironment444U.S.620(1980)。
栤文中的中文系笔者自译。参见:BruceR.Hpokings:TheLawofFundraising.JohnWiley & Sons,Inc.,2008,(4):105。
枮爜爧文中的中文系笔者自译。参见:StateV.O暞NeillInvestigations,INC.609P.2d520(1980),(Alaska)。
爜枮爫美国慈善募捐自由权之理论根基,除在于法学之推演以外,更在于马歇尔大法官在“达特茅斯案暠中确立的慈善组织主体原
则,美国内战以后的现代慈善主义演进以及1980年代以来联邦慈善主义的退潮(公民社会精神的勃张)。关于这一问题,请
参见笔者另文《美国慈善募捐自由精神之后现代溯源》。
枮爜爭文中的中文系笔者自译。参见:MathewsV.Eldridge,424U.S.319(1976)。
爜枮爮文中的中文系笔者自译。参见:该原则在同类的“托马斯案暠中也有涉及,即以正当程序原则保护工会组织成员的自由言论
权和自由结社权。ThomasV.Collins,323U.S.516(1945)。
枮爯爜文中的中文系笔者自译。参见:CantwellV.StateofConnecticut,310U.S.296(1940)。
枮爜爲文中的中文系笔者自译。参见:MathewsV.Eldridge,424U.S.319(1976)。
枮爳爜文中的中文系笔者自译。参见:TheretoCarte,Inc.,V.CommissionerofIndianaDepartmentofRevenue,19F.3d1165
(
7thCir.1994)。
枮爴爜文中的中文系笔者自译。参见:SouthCarolinaCodeofLaw,Title33,Chapter56,SolicitationOfCharitableFunds,Section
3灢56灢30。
枮爦爞文中的中文系笔者自译。参见:www.OhioSecretaryofState.gov,2012灢04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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