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卷第3期  
2
0135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0,No.3  
May,2013  
中国刑法中违约行为犯罪化  
之现象分析与反思  
王燕莉,唐稷尧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6)  
暋暋摘要:中国刑法中存在将民事违约行为犯罪化的条款,但这类条款在价值取向上与民法之合同相对性原理刑  
法之人权保障精神及刑法的辅助性特征皆不契合,值得反思对这些条款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解释是目前刑法适用  
的基本选择。  
关键词:民事违约行为;犯罪化;刑法  
中图分类号:DF613暋文献标志码:A暋文章编号:1000灢5315(2013)03灢0042灢07  
暋暋1997年中国现行刑法颁行以来,这部国家基本  
法律就持续不断地处于修正与补充之中,这体现为8次  
修正案(平均一年半一次)、1个单行刑法、9条刑法立法  
解释以及数以百计的司法解释通过这些修正与补充,  
中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名增加近40,刑法所划定的犯  
罪圈进一步扩大,对社会生活的的介入进一步扩大,可  
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  
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  
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相比同一条款第  
()、()项规定的商业间谍行为(即违背权利人的意  
愿而以非法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获取商业秘密)所具  
有的侵权性,在第()项所列示的行为中,行为人获取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非是通过违背权利人意愿的侵权  
活动而非法获取,而是基于权利人的意志合法来获取,  
其只是在合法获悉与使用该秘密时违背双方的保密约  
定而向第三方披露该商业秘密,以民事法视角而论,其  
本质上属于违约行为。  
以说,犯罪化是中国当前刑事法领域的主旋律与基本方  
从刑事政策角度而论,犯罪化意味着将以前不作  
为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罚,在刑事政策上代表了刑法  
干预的扩张主义方向,而在这一犯罪化基本趋势中,刑  
法对民事违约行为的犯罪化倾向显得尤为特殊,值得深  
入研究。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  
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  
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仔细分析该条款可  
以发现,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  
付的这一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定量色彩的限制条件  
,本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即用工者或用工单位)有劳  
动报酬支付义务而拒不支付,而这一支付义务显然是来  
源于劳动合同关系,且这一劳动关系本身是基于合法理  
中国刑法中违约行为犯罪化条款之规范分析  
本文所指的违约行为是指现代社会中的民事违约  
现象在中国刑法中,有关对民事违约行为施以刑罚处  
罚的条款共有3,涉及3个罪名,它们分别是:刑法第  
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第一款第();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一款第()。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违反约  
收稿日期:2013灢03灢02  
作者简介:王燕莉(1977—),,重庆人,法学硕士,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唐稷尧(1972—),,四川乐山人,法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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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莉唐稷尧中国刑法中违约行为犯罪化之现象分析与反思  
由与目的而建立的,属于用工方的劳动合同义务做  
出这一判断的一个基本的佐证就是,劳动报酬本身是我  
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  
的基本条款,2013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第一条也据此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  
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  
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  
成立恶意透支然而,现实的问题是,由于非法占有目  
属于无法直接观察与触摸的主观心理内容,“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的不归还与合同履行中客观上无法归还甚  
至于故意违约而不归还之间,在实际判断中具有相当  
难度,这使得司法解释与实践中对该种类型的信用卡诈  
骗行为的认定趋近于等同单纯的违约不归还透支资金  
的行为例如,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将肆  
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作为认定行为人具有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特征,但无论是根据我国法律还  
是银行与持卡者所签订的信用卡合约,对于持卡人如何  
使用透支资金都没有任何强行法限制,肆意挥霍这  
种明显具有道德贬义色彩而又缺乏可证明性的词语加  
之于持卡透支者的使用行为,仅仅因为透支后无法归还  
就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然是一种客观归罪  
的思路如此一来,由于对恶意透支行为类型的司法解  
释与判断的含混性与概括性,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  
中就扩展成为一种可能对违约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的犯  
罪类型。  
的劳动报酬暞暠 。可见,在劳动关系本身合法有效这一  
大前提下,无论行为人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  
支付劳动者报酬,还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  
,以民事法视角而论,其本质上属于违约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系信用卡诈骗罪,但值得注意  
的是,该罪第一款第()项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方  
式与同一条款中第()、()、()所规定的发生有明  
显不同()项所规定的获取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本身具有非法性欺诈性,信用卡持有者与发卡行之间  
并不存在合法的信贷关系恶意透支行为则不然,  
其一,持卡人所持有的信用卡本身是持卡者以真实身份  
向银行申领的真实信用卡,这至少意味着,如果没有其  
他有力的相反证据(如持卡人本身申领信用卡时就具有  
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目的的相关证据),持卡人与发卡行  
之间本身存在的是合法民事合同(信贷)关系,当前中国  
各大银行所公开发布的信用卡章程与合约都可以佐证  
中国刑法中的违约行为犯罪化现象之反思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将民事违约行为纳入到刑  
法视野中予以处罚并非没有先例可循,其最突出的例子  
莫过于古代中国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的法  
律制度以中华法系之典范唐律为例,我国学者就指  
,虽然唐律中有大量涉及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存在,  
但行为人发生纠纷后承担责任的方式却非现代社会的  
民事责任,“在唐律时期,并无民事责任一词的存在,  
也无民事违法行为的概念唐律中涉及的民事的违  
法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更多的是要承担刑事责  
暠,例如唐律疏议·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规定: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  
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  
这一判断;其二,持卡人的透支行为本身属于合同权  
,透支不还首先是属于合同违约行为例如,《中国  
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二条规定,牡丹信用卡是  
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  
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  
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  
四条规定,信用卡领用方应承担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  
全部债务,应在规定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  
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  
保证人追索等措施基于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合法  
信贷关系,行为人单纯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  
,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暠,其本质只是持卡人  
对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不履行,并不能改变该行为属  
于违约行为的基本特征立法机关在设定该行为类型  
时显然是考虑到了该行为方式与前三项方式之差异,因  
此而设立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约束性要件,  
意图使其有别于单纯的违约行为,行为人只有在这一主  
观目的支配下的透支并不归还银行资金的行为才可以  
[1]  
令备偿。暠 这显然是典型的以刑罚方式处罚民事违约  
行为类似的规定在古代西方也同样存在,例如,古罗  
十二铜表法第三表就规定,对于不履行债务的债务  
,债权人的最大特权是对债务人躯体的执行,即可以  
对债务人实施拘禁售至国外甚至处死虽然,《十二  
铜表法中有关对债务人的处罚是由债权人实施,而非  
像中国唐律中由国家机构实施,这使得古罗马法律对债  
务人的处罚具有私权色彩,但在处罚方式上,二者却具  
有共同性,即以债务人的人身而非财产作为处罚的对  
,而对人身施以处罚即使在现代也是刑罚的基本内容  
之一这显然与现代社会民事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不  
及于责任人的人身具有显著的区别事实上,在现代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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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法律对于  
违约行为大都采取的是不干预不介入的基本立场,将  
于王法脚下而臣服之外没有丝毫自由可言然自文艺  
复兴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人权观念由萌芽而勃兴,人类  
社会逐渐认识到,刑法所具有的暴力强制性使它如两刃  
之剑,用之不当则会造成极大的代价,不良的刑法无疑  
是对公民自由的最大威胁,孟德斯鸠由此而得出了公  
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的结论,实现和维护社  
会个体的自由保障公民的人权逐渐被确立为现代法治  
之最终目的这种人权观念的勃兴对刑法产生了深刻  
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约束国家刑罚权扩张的  
观念性要素正如当代意大利学者所指出的,当一种制  
裁直接或潜在地涉及到剥夺人身自由的时候,立法者是  
不能随心所欲的,只有在最适当的情况下,立法者才有  
权规定刑事制裁;在不用刑事制裁措施就不足以有效地  
处罚和预防某种行为时,才允许对该行为规定为刑事制  
爧爜枮  
单纯违约行为犯罪化的刑法规范极其罕见,个中缘由  
值得中国刑法反思。  
在笔者看来,现代刑法对单纯的民事违约行为不予  
犯罪化之基本立场有着深刻的原因,理解这一点,对于  
我们评价前述中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有着重要价值。  
刑法排除对民事违约行为的调整至少有以下三个  
方面的原因。  
其一,民事违约相对于侵权行为行政违法性的特  
殊性在民事活动中,虽然民事违约行为对于守约方而  
言的确可能造成某种损失,但这种损失的存在并不能充  
分证明动用刑罚处罚的合理性由于合同双方本身是  
基于某种利益的一致性而自愿达成交易,合同交易本身  
不仅是自愿的,也是可预测的,这种预测本身就包含交  
易过程中一方可能存在违约的内容,即违约行为及后果  
是双方可以预见的;而由于合同交易的相对性,违约也  
是容易被发现并被证实的,因此,民事合同的任何一方  
都完全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加害方(即违约者)并按照预  
先达成协议或依法律规定通过非刑罚的方式(如损害赔  
偿义务违约金等)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惩罚违约  
合同违约的这一特点与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  
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因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所  
产生的法律关系(民事侵权关系或行政违法关系)来说,  
行为人(侵权者或违法者)进入到这种法律关系中不仅  
是偶然的非自愿的,而且往往还会采取种种手段逃避  
这种法律关系的约束,受害方(民事主体或国家)主张权  
利或恢复被损害的状态较违约行为中的守约方往往要  
困难得多,一旦涉及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国家动用  
刑罚权来处罚侵权行政违法行为就是必要的事实  
,我们也可以发现,现代刑法虽然调整手段具有广泛  
,是一切法律的保障法制裁法(卢梭语),但其所针对  
行为类型基本维持在两类,即严重的侵权行为与严重的  
行政违法行为,而恰恰不包含民事违约行为。  
[2]3-5  
,即刑法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  
这种限制立法权  
滥用的刑法(刑罚)“必要性准则已经成为现代公认的  
刑事立法必须遵循的准则,刑法由此而从古代社会对公  
众生活的全面干预转为有限度的干预具体到民事违  
约行为,其虽然也是对义务的违反,违约方也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里所违反的义务是以平等的合同  
双方存在某种确定的合意为前提,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  
约定义务,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违约属于最典型  
的私法调整的范围,违约方只承担民事责任,这与侵权  
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所违反的义务有着显著的不同,因  
为后者的义务即使没有合同的约定,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也依然存在,行为人也应当履行该义务由此可见,  
因为单纯违反私人之间的合约而将其设定为犯罪,从而  
剥夺违约方的基本人权(即因违约而剥夺自由),其正当  
性值得质疑。  
其三,现代社会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与社会控制手  
段的存在也使得现代刑法从民事违约纠纷领域退出。  
以刑法解决民事纠纷展现的是一种单一性简单化的社  
会控制方式,这种社会控制方式类型在古代中国曾长期  
存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古代中国,一方面,除了道  
乡规民约等非制度化手段外,既缺乏其他非法律的  
纠纷解决方式,也缺乏非刑事法律的制度化解决方式;  
另一方面,即使是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统治者也是  
基于社会秩序统治秩序的维护,基于对民众的教化,介  
入民事纠纷而非保护个人权利的目的,即所谓的以礼  
入法暠、“礼法合一暠,以刑法这种国家暴力方式处理民事  
纠纷当然就成为维护秩序教化民众的首选在现代社  
,民事违约行为属于常见的社会纠纷,除了道德习俗  
之外,国家对于这种纠纷存在多样化的制度化的纠纷  
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等,而现代  
其二,现代社会人权观念的勃兴对国家刑罚权的约  
刑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控制手段具有其独特的  
内容一方面,其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涉及社会生活  
的各个领域;另一方面,其主要制裁手段(刑罚)是以剥  
夺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政治权利为内容,而这些权  
利则是现代法治社会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的  
核心上述特征意味着刑法对社会犯罪圈的设定最终  
决定一个社会公众行为自由度的最后边界,刑法划定的  
犯罪圈越大,则公众的自由度越小如中国古代秦国任  
用法家以法治国暠,刑事法律繁杂严苛,民众除了匍匐  
44  
王燕莉唐稷尧中国刑法中违约行为犯罪化之现象分析与反思  
刑法也早就摒弃了专制社会以维护统治秩序为目的的  
于特定身份人违反职务或业务披露使用他人信息活动  
的放纵。  
单一选择,民事违约现象完全可以通过多种社会纠纷解  
决机制在市民社会内部得到妥善解决,而无需刑法的  
其二,刑法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虽然  
表面上对用工者与用工单位的欠薪行为产生一定的威  
,但其以刑罚手段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取向不仅有悖  
现代刑法补充性辅助性的基本立场,而且还可能造成  
行政机关的懒政不作为暠,最终削弱刑罚的实际控  
制效果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说明的说法,新设拒不  
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理由在于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  
反应强烈暠,属于典型的回应公众型立法,而屡屡曝光于  
媒体的劳动者讨薪行动乃至群体性事件也的确不断刺  
激公众的神经,坚定立法者以刑法介入该种纠纷的决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薪酬纠纷本身是劳动关系纠  
纷的主要内容,现代社会为此也建立了多种解决机制,  
如劳动仲裁诉讼以及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机制。  
从理论上看,如果这些机制真正发挥效用,这种薪酬纠  
纷本是可以解决的中国当前劳动关系中的薪酬纠纷  
难以正常解决的原因:一是制度化的非刑事纠纷解决机  
制因为主客观原因并未充分发挥效果一方面,法律规  
定的纠纷解决周期过长程序过于繁琐,缺乏真正有效  
的对劳动者的法律援助体制,客观上导致了非刑事纠纷  
解决的成本高企;另一方面,由于劳动监察部门等相关  
行政部门的懒政不作为暠,主观上导致了劳动者无  
法获得相关部门及时有效的支持与帮助。2013年临近  
春节出现的农民工讨薪千元却被告知需要提供9证并  
频遭有关部门踢皮球的事件,应当说正是这种主客观  
过度热心暠。  
就上述三个方面而论,中国刑法将违约行为犯罪化  
的相关条款的确值得反思而即使是从法律制定后的  
实际社会效果而论,上述条款的弊端也十分明显。  
其一,刑法对违约披露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事实上  
导致对当罚行为的轻纵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因职  
务或业务原因而合法接触获悉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情  
,前者如税务官员证券市场监管官员,后者如律师、  
会计师等如果这些行为人(尤其是前一类人员)在履  
行其职务或业务时并未与权利人就保密事项存有约定,  
他们一旦泄露所获悉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不仅会因该行  
为的难预见性和不可控性而遭受重大损失,而且难以通  
枮爜爩  
过违约之诉获得赔偿然而,由于现行刑法仅将违反  
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作为处罚的行为,这种披露权利人  
商业秘密的行为反而无法成为刑法处罚的对象但事  
实上,这些因从事特定的职务或业务行为而获知权利人  
商业秘密的特定人士,无论当事双方是否约定,法律本  
身就明确赋予了其保密义务,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  
十三八十四条,《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  
六十九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等,对银行从  
业人员律师证券市场监管官员税务官员有关保密义  
务的规定这些人员故意泄露所知悉的权利人商业秘  
,既是对职业道德的亵渎,对诚实信用准则的违反,更  
是对法定义务的明知故犯,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其主  
观恶性要远大于普通民事活动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违  
,其行为的刑事可罚性要明显强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  
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违约泄露商业秘密行为在  
当前中国社会信息保密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形下,对这种  
权利人不可控的信息泄露行为的刑罚控制与打击显然  
要急迫于对单纯的违约披露信息的打击事实上,外国  
刑法对泄露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犯罪的有关  
规定正是依循特定身份人的特定保密义务这一思路制  
定的,而排除对单纯违约行为处罚德国刑法典第  
二百〇三条侵害他人秘密罪就是针对具有各种特殊职  
业身份的主体泄露他人秘密行为的规定,这些主体包  
:执业医师药剂师职业心理学家律师公证人员、  
会计师审计人员辩护人税务代理人和顾问婚姻教  
育及青年问题顾问人寿保险人员国家承认的社会工  
作人员和社会教育人员公务人员依职位代理法执行  
任务或职权的人员立法机构所属调查委员会的成  
爫爜枮  
因素的现实反映二是因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  
地方政府因招商引资、GDP增长就业税收等因素而对  
用工方的宽纵等因素,导致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与用工  
方之间实际地位的不对等三是因国内外经济波动或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济纠纷而导致用工方实际的支付  
爭爜枮  
困难,(而刑法规定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在客观上  
是一个非常难以判断的要素,实践执行中完全有可能以  
用工方是否账户上有资金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论资金的  
可能用途。)显然,在刑法中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并不能消除这些主客观因素,而只是为政府的维稳工  
作提供一个更具国家强制力的工具,将刑法作为调整劳  
资关系的主要手段更为重要的是,虽然在个案处理的  
效果上,相比于其他非刑事手段,刑法的强力介入肯定  
会提高用工者对劳动者欠薪的偿付率,但这种对欠薪者  
一罪了之简单化处理,在调整劳资关系的国家制度层  
面可能使制度设计者不再关注非刑事化纠纷解决机制  
的成本高企问题(如进一步缩短纠纷解决周期简化程  
建立真正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地方政府的执法  
[3]157-158  
我国刑法所做出的反向选择,显然会造成对  
45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层面则可能进一步导致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懒政暠,不  
仅如此,在执法过程中,还可能为某些地方政府的选择  
性执法提供空间,而这一切不但与现代法治及社会治  
理相背离,最终也会因民事与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削弱  
而动摇刑法的效力基础。  
为制造犯罪当代日本学者也指出,“一旦社会关系复  
杂化,便可看到作为社会控制手段而随便创设犯罪的倾  
[5]86  
暠 。这种对刑法的迷信与过度依赖在有着重刑轻  
民传统社会管控传统的中国体现得非常明显,尤其是  
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种社会  
风险大增的背景下,期望以刑罚的强制力而解决社会矛  
盾与纠纷就成为民众和立法者的主要选择,体现在刑事  
立法中就是民众与立法者的新罪情结刑法万能暠  
其三,刑法司法实践与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型信用  
卡诈骗罪的扩大适用有违现代法治社会对民事权利的  
平等保护精神如前所述,司法解释与实践中对该种类  
型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认定,趋近于等同单纯的违约不  
归还透支资金的行为而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持卡人  
对信用卡透支使用只是在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  
了民事借贷关系,银行对持卡人仅享有普通债权而已,  
这种债权与经济活动中其他因合同行为而产生的债权  
在性质上并无高下优劣之分,具有平等性,何以对银行  
的欠债不还就需要动用刑罚手段更为重要的是,信用  
卡制度本身就是银行基于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向消费者  
推出的金融类服务产品,信用卡的透支功能既是对持卡  
人借贷消费的认可,也包含对信用消费活动风险的认  
,持卡人信用消费后不偿还透支款本身就是商业风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扩大适用于单纯的违  
约不归还透支资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将银行的信用卡业  
务预设成为了只赚不赔的业务,并借助于国家刑罚权  
来消除商业风险,保障其只赚不赔暠,这显然是不合理  
,也有违现代法治社会对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精神。  
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中国刑法中违约行为  
犯罪化条款之出路  
爮爜枮  
意识然而,要使立法选择不蜕变为立法者的恣意,要  
使刑法对犯罪的规定不变成对罪名的捏造,要使刑罚对  
犯罪的惩罚不转化为更大的非正义,立法者的主观选择  
就不应当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合理的,刑法所规定的刑  
罚所处罚的行为必须是具有实质上的正义性或正当性  
(Substantivedueprocess)的行为,是值得刑罚处罚的行  
正如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所指出,如果仅从注重社  
会管控出发,将违法和不当行为都涵盖为需要刑法处罚  
的风险,“刑法必将蜕变成为规制性的社会管理手段,那  
,人类法治文明千百年的进化成果将在所谓后现代社  
会的顽疾中消解殆尽,从而促使践踏人权与自由的另一  
[6]  
种更大的危险的产生暠 。因此,立法应当尽最大努力  
合理划定犯罪圈,在法理与政策自由与秩序中寻求符  
合当下社会现实的规则之治。  
具体到本文所论述的中国刑法中三个被犯罪化的  
民事违约行为,我们认为,它们最终的命运应当是通过  
立法修订的方式将其非犯罪化而在该条款目前不可  
能立即修订的客观条件下,对它们进行限制性法律解释  
应当是一个可行的方法。  
马克思在谈到刑法所规定犯罪的特点时曾指出:  
违法行为通常是不以立法者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  
其一,对于违约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定罪,在法  
律适用解释上应当将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保密义务  
作为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  
损失要件的重要因素而不仅仅考察损失的金额行为  
人既有合同约定又有法定义务而违反义务造成损失,应  
当认定为犯罪;仅有合同约定但无法定义务而违反保密  
义务的,只有损失数额达到特别巨大且难以挽回时才可  
以认定为犯罪其二,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  
通过法律适用解释将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暠  
这一要件严格限制解释为,经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包含行政通知或行政处罚)与人民法院的司法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责令  
支付而不支付,将这两种民事行政手段的适用作为启  
动刑事追诉程序的基本前提,以防止该项罪名在实践中  
的扩大甚至任意性适用。2013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  
成的,但是,正如实施少年犯处治法所证明的,判定某些  
违反由官方制定的法律行为是犯罪还是过失,在一定程  
度上则取决于官方。……法律本身不仅能够惩治罪行,  
而且也能捏造罪行,尤其是在职业律师的手中,法律更  
加具有这发明的作用。……在中世纪,天主教僧侣由于  
对人的本性的阴暗的看法,就依靠自己的影响把这种观  
点搬到刑事立法中去了,因而,他们制造的罪行比他们  
[
4]552  
宽恕的过错还要多。暠  
在马克思看来,犯罪作为一种  
社会现象和客观事实,虽然是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但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它  
又是立法者通过法律形式确认的,是立法者面对客观事  
实进行主观选择和价值判断的结果,犯罪的产生因此而  
又具有主观意志性犯罪产生上的这种主观意志性往  
往使人们形成一种错觉,以为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规定  
犯罪和实施惩罚,进而造成启动刑罚权的恣意,发展到  
极端则可能使刑法走向其反面———从打击犯罪而蜕变  
46  
王燕莉唐稷尧中国刑法中违约行为犯罪化之现象分析与反思  
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  
当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做更为严格的解释,仅限于有  
证据能够说明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就存在利用信用  
卡透支制度而无偿占有银行资金目的的客观情形,如故  
意不留真实住址联系方式,伪造信用记录或收入证明  
;而排除行为人合法且无瑕疵申领信用卡后,单纯根  
据行为人透支后是否能够还款以及是否有意愿还款即  
简单认定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例如,两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透支后逃匿改  
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情形从理论上看,上述  
解释中所规定的这一点似乎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  
占有透支款的故意,但事实上的情况却远非如此简单,  
因为行为人完全可能是透支使用时并无占有目的而只  
是因为事后无法偿还或不愿偿还债务而逃避银行催收。  
而在经济活动中,为了逃避履行金钱偿还义务(包括银  
行贷款)而逃匿的合同债务方(即民间所谓的老赖暠)也  
并不鲜见,但基本上都不以犯罪论处,由此可见,仅凭行  
为人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即认定其具有非法  
占有之目的,进而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明显有些武断,  
也与实践中同类案件的处理大相径庭。  
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  
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  
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  
不支付暞,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  
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暠,这应当说是符  
合从严解释的思路的;但遗憾的是,该条第二款又规定: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  
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如果有关部门已通  
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  
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  
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暞。暠这在客观上很  
可能就会导致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人知悉责  
令支付而不支付这一限制刑罚权启动的条件转换成有  
关机关的单方面责令支付而不支付暠(即无论义务人是  
否客观上知悉责令暠),最终可能扩大刑法对民事违约  
行为的干预并助长行政部门的懒政暠(即事前不尽力监  
管而只是事后张贴告示暠)。建议在实践适用中还是至  
少要以责令支付之信息(注意:不是文书)为相关支付  
爯爜枮  
义务人知悉为条件,而不能将告示一贴了之  
其三,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适用上应  
注释:  
从理论上讲,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都是对刑法规范所包含内容的阐发与释明,不涉及罪名的增加,但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  
司法解释事实上都存在扩大刑法规范内涵与适用范围的情形,前者如对渎职罪主体的解释,后者如对非法经营罪相关适用  
情形的解释,这在客观上是扩大了刑法划定的犯罪圈。  
从解释论来看,本罪显然是针对合法用工而排除了非法用工,因为后者并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而只可能构成强迫劳动罪、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拘禁罪等。  
需要指出的是,该解释第七条将违法用工不支付劳动报酬也纳入到该罪适用的范畴,这种解释是否正确值得商榷。  
劳动关系并非完全典型的民事关系,因为劳动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一方面,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  
利与义务,规定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私法性质的条款;另一方面又规定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则(如劳动保护条件最高劳动  
时间最低工资等)。但劳动关系在许多方面依然具有强烈的民事关系色彩,如对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  
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满足法定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的前提下,劳动报酬  
的数量及其支付方式也是通过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的,在此意义上,本文所讨论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属于广义的民事违  
,而异于违反劳动法中强制性规则的劳动违法行为。  
这三项分别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  
如中国工商银行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十五条就规定:“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牡丹信用卡领  
用合约》。一方不履行合约的,另一方有权依照合约和法律追究违约责任。暠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将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范围扩大到了普通借记卡,但由于借记卡没  
有开展信用贷款的透支功能,因此,有关恶意透支条款中的信用卡范围应该不包括借记卡。  
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借款方存在偿还能力却故意拒不偿还借款的现象应当说并不鲜见。  
有关论述的详细内容可以参见:杨共乐罗马债务奴隶制考略》,中国世界古代史研究网http://www.cawhi.com/plus/  
view.php? aid=108,201316日访问。  
从刑罚的内容与执行方式上看,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主要组成部分的自由刑与死刑都是对犯罪人的人身施以惩罚。  
爜枮爧由于资料占有的有限性,笔者不能做绝对没有之断言,但搜寻目前国内可见之外国刑法译本都未有如文中所述中国刑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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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单纯的合同违约行为犯罪化之规定,唯一类似的大概是背信罪,如德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根据法律官方委托或法  
律行为,有权处分他人财产或对他人负有义务而滥用其权利;或基于法律官方委托法律行为及信托关系有义务管理他人  
财产利益,破坏其义务,致他人的财产利益遭受损害的,构成背信罪。(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  
2000)。但该罪中所涉及的义务主要是因信任委托而对财产的忠诚管理义务,其更接近于法定义务而非合同约定义  
。  
爩爜枮因为其是通过合法途径获悉秘密,而双方就保密事项又无合同约定。  
枮爫爜据新华社记者201324日报道,沈阳大东区某口腔诊所勤杂工朱曼,因被拖欠千元工资,向劳动仲裁机构求助,结果被  
告知,须提交解雇书面证明考勤卡工资单明细复印件等9个证明,才可以立案朱曼后又到大东区劳动监察大队,办完登  
记后,工作人员告诉他:“你要有心理准备,流程走完得好几个月,也不一定能拿到工资。暠而据了解,在当地的农民工维权中  
心那里,20多次也讨不到薪水具体报道参见:《农民工讨薪千元被要求办9证频繁遭遇踢皮球暠》,中国新闻网ht灢  
tp://www.chinanews.com,201324。  
枮爜爭例如,20131月发生在广东的广深沿江高速拖欠3000名湖南农民工1.38亿工资的事件,就是因业主单位广深沿江高速  
公路有限公司与工程施工方湖南路桥之间发生合同履行纠纷,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拖欠施工方巨额工程款导致后  
者无力支付民工工资详情可参见:《广深沿江高速拖欠3000湖南农民工1.38亿工资》,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  
2
01324。  
枮爮爜关于相关论述可以参见:刘艳红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法学》2011年第11,109灢110。  
枮爜爯当然,由于该解释才出台不久,其客观效果以及该条款是否存在文中所分析的负面影响,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
1]姚秀兰.唐律民事责任研究———兼与日耳曼法的比较[J].当代法学,2002,(9).  
2]()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M].陈忠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德国刑法典[M].徐久生,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5]()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高铭暄.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正当性理论研究[J].法学论坛,2011,(4).  
[
[
[
[
[
OnthePhenomenalAnalysisandRethinkingoftheCriminalization  
ofBreachofContractinChinasCriminalLaw  
WANGYan灢li,TANGJi灢yao  
LawSchool,SichuanNormalUniversity,Chengdu,Sichuan610066,China)  
(
Abstract:ThereareseveralclausesaboutcriminalizationofbreachofcontractinChinas  
criminallaw,butthoseclausesdonotaccordwiththevalueorientationtotheprivityofcontract,  
humanrightsprotectionandthelimitationofcriminallaw.Now,itisthebasicchoicetointer灢  
prettheseclausesstrictlyinarestrictiveapproach.  
Keywords:civilbreachofcontract;criminalization;criminallaw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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