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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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年7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0,No.4
July,2013
论完善我国选举诉讼制度
龚文龙,黄通菊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6)
暋暋摘要:相比世界其他国家而言,我国选举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疏漏,其中之一体现在缺乏健全的选举救济程序。
通过梳理选举诉讼概念以及比较考察世界其他国家选举诉讼模式,完善我国选举诉讼制度理论构架以及实践操
作,借此保障公民选举权的实现。
关键词:选举诉讼;制度完善;宪法
中图分类号:DF22暋文献标志码:A暋文章编号:1000灢5315(2013)04灢0035灢05
暋暋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于1953
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
过,次月1日公布施行,其历史意义在于首次将人民当
家作主这一政治权利法律化、现实化,从而为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制基础。现行
一暋选举诉讼相关基础理论
(一)选举诉讼概念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基本权利可能会受到国家代议
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等
多种主体的不法侵犯。因此,为公民基本权利提供充分
救济途径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在所有救济途径中,
“诉讼救济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等优势,因此成为人权
《选举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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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会议通过。此后,为了适应我国社会变迁与改革
开放,该法先后经历了1982年第一次修正、1986年第二
次修正、1995 年第三次修正、2004 年第四次修正以及
保障重要组成部分暠 。反观我国《宪法》、《选举法》等
宪法性法律,都未明确使用“选举诉讼暠这一概念。因
此,目前我国学界对“选举诉讼暠这一概念的理解尚处于
学理解析之中,多数学者认为,所谓选举诉讼是指“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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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年第五次修正。其中,尤为引人瞩目的是,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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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
于修改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暤的决定》的第五次修正。《选举
法》第五次修正侧重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确保基层代表数量、增设选举机构、明确选举委员会法
定职责等方面。相比世界其他宪政国家的选举救济制
度而言,我国选举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疏漏,主要体现在
选民选举救济权以及选举救济程序等相关制度的缺失。
故本文在广义选举诉讼概念之上,重点比较考察世界其
他国家选举诉讼模式,解析我国选举诉讼现状,并提出
完善我国选举诉讼制度的理论构架以及具体建议。
因选举而发生的各种纠纷的法律方式的总称暠 。笔者
认为,在我国的体制下,选举诉讼是指在全国人大及地
方各级人大选举过程中,当选民的选举权受到各种不法
侵害时,选民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行为及其制度的总和。第一,选举诉讼的受案范围比较
广,包括整个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自公告选举日
期开始,经选举人名册的编制、公开,候选人登记,候选
人审核与公告,投票处的设置与管理,竞选、投票,到最
后统计投票结果及公告选举结果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二,选举诉讼属于法律行为。选举诉讼涉及法院对选
举人资格、选举程序以及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判断,不涉
收稿日期:2013灢04灢13
作者简介:龚文龙(1965—),男,四川乐至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经济学研究;
黄通菊(1963—),女,四川广汉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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