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前或者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就已产生了非法占有的
目的,在其集资之后不归还欠款,可以认定行为人主
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在行为人非法集资
时,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由于其他客
观原因(例如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行为人不能及
时还本付息,应当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予以处理。
如此,刑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价
值,才能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博弈之间取得平衡。
注释:
①
②
③
参见《浙江省金华市中院刑事判决书》,判决号:(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 号。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1 月21 日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当然,此处笔者只是质疑我国司法解释在运用法律推定时可能会出现的谬误,对于司法解释例举的情形,在一定的条件
下———行为人不能及时归还财物与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时,可以推定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
如,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此时行为人客观不能与主观不愿之间必然存在一一对应关系,那么就
不能排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下文论述中,敬请读者甄别。
④
⑤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法定刑最高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毁坏财物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 关于这一点,
在下文中将做进一步分析。
具体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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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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