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秦人的力量一时还难以全部控制这一地区,所以在行政制度上,不得不采取一种过渡的方案,即分封和郡县并行的双重政
策。”显然又认为蜀侯国与蜀郡同置。 笔者认为,童先生的矛盾是由于无法确定“蜀守”的性质所致,因为一般而言,守是郡
的长官。 童先生既然认为守相同置,那么就应当认可蜀郡的设置,但他又因为无法理解蜀侯国与蜀郡并立的现象,于是便
出现了有蜀守却不设蜀郡的折中解释。 童先生的矛盾之处表明,我们有必要对地方管理守、相并置二元体制进行辨析。
四十年这个数字是将从灭蜀到“封公子通国为蜀侯”的前314 年这两年也算在内了。 如果严格地从前314 年算起,则任乃
强所得年数实际上是38 年。 任乃强先生大概是认为蜀地入秦伊始张若即担任了蜀守,故而有40 年说。 但对最初两年的失
察基本不影响本文的论证,因此,本文仍以“四十年”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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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戈年代的考订,王辉认为“当以杨说为是”(《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第45 页),而李学勤则将其归入秦始皇时期(《文
物》1980 年第9 期,第30 页)。 笔者以为杨宽先生的结论更有说服力。 这三件戈年代相属,且指涉同一人,实际上可以一体
考量,陈平说此三戈“皆秦惠文君改元称王时物”,与杨宽先生的意见具有一致性(王辉《高山鼓乘集:王辉学术文存二》,中
华书局2008 年版,第9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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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成书的《元丰九域志》卷八说“秦白起尝为汉中守”,未言何据。 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九○引《汉中记》云:“秦白起尝
为汉中太守。”《明一统志》卷三四的说法是:“秦白起守汉中。”清沈青崖《陕西通志》卷七三与《明一统志》同。
这里不涉及列侯,因为汉代列侯相当于县,与直辖于中央并且大略相当于郡的诸侯王不同。 本文所提到的封君格外注意其
下辖多县的特征,强调其处于中央与县之间的层级性质,只有这样,才与本文探讨的蜀侯国、蜀郡具有可比性,这一点务请
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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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10 年是否存在“成都”之称还是存在疑问的。 有学者说:“‘成都’之名出现在秦汉之际,在秦汉以后才普遍流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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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仲常、黄家祥《从出土的战国漆器文字看“成都”的得名》,收入《巴蜀考古论文集》,第187 页)此说值得重视。 但无“成
都”之称,也不妨碍这个地方的实体存在。 本文所说的“成都令”是出于行文方便,暂且这样称呼。
《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都会郡县之属《四川通志》卷四十四。 又见于明代周复俊《全蜀艺文志》卷三十,宋扈仲荣、
程遇孙《成都文类》卷二三,明曹学佺《蜀中广记》卷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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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这么说,是以暂且承认张若在任蜀守前不间断地担任成都令为前提的。 实际上,笔者对此亦持怀疑。 因为从前316
年算起,到前285 年废侯设守为止,张若任成都令达32 年,这也是不可思议的任职时长,笔者认为可能性极小。 比较合理的
理解是:张若起初担任成都令,后来可能曾转徙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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