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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释僵化之虑。
会关注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两者之间谁更合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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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的撰写及公开
有大法官中谁更有智慧了。 正因为制度允许将每个
人的观点公之于世,所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论是
多数意见者,还是少数意见者都会仔细思考并全力
论证自己的观点。 这就使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
些重要判决意见展示了法官们非同寻常的技能和热
情,动辄上百页的判决书往往也是一篇精美的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采用多数人意见的判决
制度,但持少数意见者可以撰写并决定是否公开其
异议,且该异议书一旦公开,其本身也是判决书的一
部分。 法院的多数意见形成后,判决书的撰写一般
由多数意见方中资历最老的法官指定其中的一人承
担。 虽然如此,但最终的判决并不是该受命撰写的
法官一个人的事,甚至同属多数意见方的法官都会
关注其观点、论证理由等是否恰当(当他们不认同
判决书的论证时,也同样会拒绝),更不用说持少数
意见者了。 在撰写的过程中,会多次散发意见书,以
征求他人的意见、建议并作出修改,直到获得多数人
认可为止。 在分歧较大的案件中,多数意见和异议
书经常同时穿梭于各大法官办公室之间,各种意见
相互辩驳。 如果少数意见的观点最终没有被吸收、
采纳,持异议的法官就可能会选择公开其少数意见。
一旦如此,人们不但会关注代表法院的判决,而且更
③
文。 我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则是统一的声音,形
式上完全一致的判决意见是否是参与案件审理的所
有法官的一致意见不得而知。 持少数意见者缺乏展
示其智力成果的制度平台,其参与决策、进行博弈以
及斗争的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 缺少异样的声音,
即便代表法院判决的多数人意见愿意吸收、采纳少
数意见,他们会精益求精地论证自己判决的合理性
吗? 我们认为借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撰写
及其公开制度至少可以丰富判决理由、增强法官的
责任感,进而提高法官的素质并减少或抑止司法腐
败的产生。
注释:
①
②
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院意见类型主要有:全体一致意见(Per Curiam Opinion)、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附随意见(Con⁃
curring Opinion)以及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 其中“附随意见”是指赞同判决结论但对判决的理由及法律推理有不
同意见;而“反对意见”则是反对法院判决结论,也就是在投票时处于少数人的意见。 在最高法院最后公布的判决意见中,
只有代表法院判决的“全体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才具有法律拘束力,“反对意见”及“附随意见”都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在众所周知的罗斯福总统欲改组联邦最高法院的事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中,同
情或支持罗斯福的激进派或自由派法官只有布兰代斯、斯通和卡多佐三位,而威利斯·范德文特、皮尔斯· 巴特勒、萨瑟兰
和麦克雷诺兹四位则是强硬的保守派,对新政十分反感,其余两位休斯和欧文·J·罗伯茨法官则是中间派。 显然,支持新
政的自由派在联邦最高法院里处于劣势。
有学者认为:这是因为美国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审理的案件有比较重要或新颖的法律问题;司法判决的署名制度;优秀的
法律助手制度;政治制度环境和社会制度环境等因素。 参见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 年第3 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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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enry Abraham.美国法院的双重体制[G] / /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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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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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杰弗里·C·哈泽德.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张茂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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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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