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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驻所或派出所之巡官兼任。 甲长和保长的任职资格为:20
岁以上、50 岁以下,有正当职业,粗识文字,品行端正,住本
市三年以上的居民。 甲长由分局长加委,联保正副主任、保
组织系统。
此次编查后,各级保甲组织机构数量大大超过以前,保
甲人员也大量增加。 如按1938 年所有区、联保、保、甲仅设
正职计算,计有区长、联保主任、保长、甲长3684 人,按1943
年所有区镇保甲数计算,则有区镇保甲长(含副职) 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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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由分局长呈报市警察局长加委。 如果已委保甲长不能
胜任工作或被人告发,查实有更换必要时,警察局可令原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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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人。 此外,各级保甲机构还任用了许多指导员、干事、保甲
选人另行推定
。
二ꢀ 第二次保甲编查
人员。 按照《重庆市改进保甲养成人民自治实施程序》及其
修正案的规定,警察局官员兼任区、镇正职,区镇副职及保
长、干事亦须具备一定的资格。 具体规定为:区长以警察分
局长兼任,并遴选地方声望素著士绅一人及中心学校校长分
任副区长;以中心学校教员、青年团员充任录事、传达等,由
国民兵区队长担任区干事、录事和兼任干事。 镇长以警察分
所巡官兼任,以地方声望素著士绅一人为副镇长;国民兵镇
队副兼任镇干事,其他录事、兼任干事以青年团员或中心学
校教员担任。 保长由地方声望素著士绅担任,副保长以青年
团员或国民学校校长兼充,以国民学校教师及国民兵保队附
兼保干事。 甲长由甲内的户长们推选。 由于区镇长由警察
局官员担任,因此保甲组织仍是与警察紧密联系的。 尽管对
保甲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了规定,但实际上担任保甲职务的人
大都素质低下,甚至出现文盲和轿夫充当保甲长的情况。
1941 年9 月,重庆市公布了区镇保专任干事任用规则和区
镇专任干事甄别暂行办法,以期提高保甲人员的素质。 区镇
保专任干事的任用规定如下。
第二次保甲编查在1939 年秋季。 此次编查在组织上的
形式是:区、警察分局—镇、警察分所—保—甲。
1939 年5 月,重庆升为中央直辖市。 根据规定,由新组
成的市政府对保甲组织进行整顿,制定了《重庆市改进保甲
养成人民自治实施程序》,其原则是“警保联系,管教养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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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官治为手段,自治为目的” 。 10 月1 日,重庆市临时
参议会举行第一次大会,其市政报告决议案指出:“本市过去
保甲制度太不健全,实有改善之必要,现市府订立之《重庆市
改进保甲养成人民自治实施程序》与本年九月十九日国府
公布之各县组织纲要内关于保甲之条款相符合,应即根据该
实施程序积极进行,以期于短期内,健全本市保甲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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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
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保甲的整编从1939 年8 月开始,到
0 月份完成。 其方法为:户以正户为编组单位,但每一附号
门牌之房屋内须指定1 户为正户;以6 户至15 户编为1 甲,
甲至15 甲编为1 保。 区以警察分局管区为管区,镇以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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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管区为管区。 保的编组以在同一警察分所的原有街段
为范围,但得合并数街段为一保,不得分割某所或某街段的
一部分隶于他所或他街段的保。 区镇虽为高于保甲的行政
区划,但仍属保甲系统。 至1940 年7 月,重庆市编有12 区、
1.区署镇公所专任干事除具有与其所任职务有相当学
识或经验外,还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1)曾受地方自治或
保甲训练及格者;(2)曾在党政机关服务一年以上者;(3)曾
任区署指导员、干事或镇公所干事,继续服务一年以上者;
(4)曾在初中以上学校毕业者;(5)曾任小学教职员或社教
工作一年以上者;(6)曾办地方公益事务一年以上者。
2.保办公处专任干事除具有与其所任职务有相当学识
或经验外,还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1) 曾受训练及格者;
(2)曾在党政机关服务者;(3)曾任区署、镇公所干事者;(4)
曾在初中以上学校或有同等学力者;(5)曾任小学教职员或
社教工作者;(6)曾办地方公益事务者。
46 镇、463 保、5129 甲。 1941 年2 月,从巴县和江北县划入
部分乡镇,增设5 个区:第十三区,由原巴县新丰、高店两乡
改建;第十四区,由原巴县龙隐乡改建;第十五区,由原巴县
崇文、大兴两乡改建;第十六区,由原江北县回龙乡及桓兴、
石坪两乡的一部分改建;第十七区,由原巴县石桥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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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 1943 年,又增设一个水上区。 至1943 年12 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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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市计有18 区、78 镇、659 保、7438 甲
各级保甲组织机构在第二次编查的情况为:区设区署,
代表市政府办理各该区行政及自治事务。 设区长一人、副区
长二人,干事、录事各一人,兼任干事若干人;镇设镇公所,设
镇长、副镇长、干事、录事各一个,兼任干事若干人;保设保办
公处,设保长、副保长各一人,必要时设兼任干事若干人;甲
区镇保专任干事经区长依上述规定审查合格再上报警
察局考试核委。 考核分为:(1)笔试,包括党义、公文常识、
自治概要;(2)口试;(3)体格检查。 区镇保专任干事经考试
任用后不得无故停职或免职,其有违法或失职者由区长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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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派员暂行代理,仍呈报警察局核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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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甲长一人。 区署、镇公所、保办公处等皆随着保甲编查
而成立。 至1942 年5 月,各区署指导员及第一、第十五示范
区专任指导员设置完成,各镇专任及兼任干事和水上各镇义
务干事也全部设置完成。 年内还在各区增设军事、文化干
事;各镇增设副镇长一人(即设两个副镇长),文化、军事、教
务干事各一人;各保增设副保长一人,保干事一至九人。 重
庆市还将合作社、学校、壮丁(后改称国民兵)队也纳入保甲
尽管对保甲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了多方面的要求,但保甲
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观。 1942 年5 月,
警察局在报告中说:“本市各区镇干、录事均已分别予以甄别
考核,惟此区镇人员因待遇微薄,虽经严行甄别,而其素质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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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十分良好。” 至于保、甲长的素质也未见有明显好转
的记载。 事实上,对保甲人员的任用不可能达到规定的要
求,这是由政权本身的腐朽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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