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卷第期  
2006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3,No.4  
July,2006  
论我国提案制度之法律构建  
荣  
四川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成都610068)  
摘要在分权制衡公司治理结构中作为制衡力量出现的提案制度能否发挥改善股东大会职能实现股东实质  
平等之作用制度本身的构建至关重要应在提案体系构建基础上以规范保障价值取向分别构建提案规制制度、  
提案审核制度提案法定除斥制度提案救济制度。  
关键词提案提案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F411ꢁ 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4⁃0011⁃07  
提案是指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  
提案自身经过实践之发展已然形成自身之体  
。  
出的具体议案享有提出提案的权利为提案权围绕  
提案权的行使而形成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构成提案制  
我国提案制度是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作为改善股  
东大会职能制衡董事会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  
施而发展起来的2000 18 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简称  
程序性提案与实质性提案  
程序性提案主要涉及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进行的  
议案如表决的顺序监票人的选举续会主持人的  
选任等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  
当场提出当场表决而无需主体资格限制无需提前  
1]  
意见》) 首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2005 10 月  
公告实质性提案主要是指涉及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的公司具体事项的提案其在公告主体资格等  
等方面有严格要求提案制度构建的主体也集中在  
这一部分。  
日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以  
法律形式确立了股东和监事会的提案权标志着我  
国提案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无论是理论  
界还是实务界对提案制度本身的构建都缺乏必要的  
关注提案制度构建所涉及的提案体系提案制度  
构建原则提案规制制度审核制度法定除斥制度、  
救济制度等问题关系着提案制度本身的完善及其作  
用的有效发挥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抛砖  
引玉。  
召集提案与非召集提案  
这是依据提出提案的当事人是否为股东大会召  
集人而作出的设置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召集股东大  
会时提出的供大会讨论决定的提案为召集提案我  
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年会由董事会召集监事会和一  
定持股比例的股东也可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  
此召集提案又因召集人不同而有董事会召集提案、  
监事会召集提案股东召集提案之区别非召集提  
案是指监事会股东向非由自己召集的股东大会提  
提案体系分析  
提案制度的构建需要清晰提案之体系针对不  
同提案类型赋予不同法律价值设计不同的规制制  
收稿日期2006⁃02⁃16  
作者简介李荣(1973—),四川犍为人四川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公司法研究。  
1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出的提案各类提案因提案人在公司的地位力  
量对比强弱不同分别给予不同的制度构建适用不  
同的形式要求和程序要求而提案制度的制衡和保  
护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非召集人提案权的行使  
因此非召集人提案权的行使制度是整个提案制  
度的中心提案制度的构建主要围绕保证非召集人  
提案权行使而展开。  
下几点。  
保障自治与适度干预  
2005 年修订公司法时立法理念发生重大变化,  
强调放松管制培育公司自治新兴市场蓬勃发展  
有赖于市场主体规模的壮大和市场机制进一步发  
严格的公司管制严重阻碍了市场主体的培育和  
完善而公司自治体现了市场主体平等和自主参与  
经济活动的理念制度来源于实践公司制度必须顺  
应经济发展要求从管制向自治发展但自治并不代  
表放任自流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  
往往片面追求效率并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国家  
必须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立场进行适度干预在保证  
公司有效自治基础上的适度监管成为我国公司立  
议题提案与议案提案  
议题提案也叫追加提案是指非股东大会召集  
人在股东大会公告的原定议题之外提出新的议题的  
提案议案提案也叫反对提案修正提案是非股东  
大会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公告的原定议题范围内提出  
不同于会议召集人建议的议案或反对其建议或修  
正其建议设置议题提案和议案提案主要是为当事  
人提供不同的法律救济方式对于非召集人提出的  
合理议案提案董事会无合理理由不列入会议议程,  
就应当认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存有瑕疵可赋  
予非召集人通过撤销之诉撤销大会决议而对合法  
的议题提案未被列入会议议程因股东大会并没有  
就议题做出决议则只能追究董事会及董事的责  
3]  
法现代化的指导思想作为公司制度之一的提  
案制度也必然要贯彻公司自治理念为公司自治提  
供保障同时也要体现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的适度  
干预对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  
。  
股东形式平等与股东实质平等相结合  
股东平等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  
体化已为各国公司法普遍承认股东平等原则包  
含股东形式平等和股东实质平等公司法通常按照  
股东形式平等原则设计制度股东形式平等即股份  
平等核心为同股同权依股数分配权力和权利以及  
资本多数决现代公司管理呈现专业化复杂化趋  
形式平等原则设计的制度中少数大股东既拥有  
公司相对多数甚至是绝对多数股份又掌握着大批  
专业经营管理人才对公司的控制力远远大于中小  
股东力量对比悬殊再加上利欲的驱使大股东侵  
2]  
至此整个提案体系基本形成如下图所示:  
程序性提案  
{
实质性提案  
董事会召集提案  
依内容  
ì
ï
ï
提案í  
ï
召集提案监事会召集提案  
{
ï
î
股东召集提案  
依主体  
{
议题提案  
非召集提案  
{
议案提案  
提案制度构建之价值取向  
犯中小股东利益现象在各国变得屡见不鲜严重  
提案制度要发挥制衡董事会和保护中小股东的  
阻碍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有鉴于此各  
国开始对股份平等原则加以限制引入股东实质平  
等理念即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同时不将其绝对  
而是施加以合理限制强调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  
诚实信用义务防止大股东对资本多数决的滥  
功能在制度构建时必须考虑公司治理实际和各方  
力量强弱对比对处于优势地位方的提案权重点予  
以规范甚至是限制防止滥用提案权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对处于弱势地位方特别是中小股东则重点  
保障提案权的实现防止因优势方不法侵害而利益  
受损规范和保障是提案制度构建的核心价值和基  
本手段当然优势方和弱势方是相对动态变化的,  
制度构建的重点将视公司治理实际而定目前我国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中小股东力量薄  
需重点规范限制董事会和大股东行使提案权,  
保障中小股东提案权充分行使具体中还应注意以  
4]  
保障中小股东权利实现机会从而实现股东  
间利益平衡。  
保护股东权利与预防股东权利滥用相兼  
5]  
在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下股东大会形式  
中小股东处于劣势地位只能用用脚投票的  
消极方式对抗董事会和大股东然美国学者卡尔森  
12  
论我国提案制度之法律构建  
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恢复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加强所有权职能使董事会和执行管理层对  
所有者负责他通过实证考察方式认为所有者这  
里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所有者专家其他非私人投资  
如果是积极的有能力的并且定位准确的话将  
东大会必须顺延所有提案必须报证券管理部门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2ꢁ 特殊规制要件  
董事会提案特殊要件董事会提案用于股东年  
对公司事项影响甚巨对其规制也更严格凡涉  
及公司需报批之事项必须以专项提案提出对公司  
投资财产处置收购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筹集资  
金用途变更等重大事项之提案内容法律需要作出详  
细规定。  
6]引言,4  
在创造价值实现商业繁荣中发挥关键作用  
即所有者是可以有积极作用的提案制度有助于增  
强所有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力量使其能更多更广  
参与公司决策用手投票积极方式克服股东大  
会形式化制衡董事会和大股东以保护自己的合法  
利益因此在提案制度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如何保  
障中小股东能广泛地行使提案权但由于中小股东  
人数过多股东大会会期有限为避免过多过滥或无  
意义之提案影响股东大会之效率有必要防止股东  
或别有用心之人滥用提案权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经  
。  
监事会提案特殊要件要求监事会自行对提案  
的合法性负责自行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提案议题范围应受到进  
一步限制应结合设立监事会的目的和监事会的职  
权范围来设定避免监事会超越职权其提案范围  
应限于以下几类提案提议解除不称职的董事职务  
的提案包括要求董事会采取行动解除不称职的经  
理职务的提案以公司名义追究损害公司利益的董  
经理法律责任的提案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以及独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出解聘或  
提案规制制度之构建  
召集提案之规制制度  
股东大会职能的行使主要是通过行使表决权进  
只能对已提出的具体方案进行表决因此召集提  
案必须具有可议性。  
2]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股东提案特殊要件要求股东自行对提案的合  
法性负责自行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出于防范股东滥用提案权的考虑法  
律上一般还设置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核制度。  
非召集提案之规制制度  
一般规制要件  
形式要件提案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内  
容应该属于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其建议要求详细  
具体对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 “具体”  
是提案的判断标准具体的标准即提案达到怎  
样的程度才算具体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从实务来看  
至少应达到这样一个底线提案的内容能让股东投  
票表决以及公司未来执行时从中获得明确的行动或  
指向提案是否达到具体标准通常由董事会作出  
判断同时对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的提案具体程度  
应有所区别不应当苛求监事会和股东召集提案达  
到董事会提案的具体程度董事会占有公司资源,  
享有信息优势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其作出详尽提案  
理所当然而监事会和股东不占有公司资源相对处  
于公司信息资源劣势地位其提案的具体程度自然  
不及董事会提案的标准。  
股东大会非召集人包括监事会和股东对监事  
会的提案规制可参照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要求进行因此非召集提案的规制主要集中在对非  
召集人的股东行使提案的规范和保障上其构建也  
主要围绕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和保障展开。  
1ꢁ 提案权行使形式要件  
持股数额要件股东提案权属于少数股东权而  
非单独股东权只有达到一定比例或数额股份的股  
7]  
东方能行使这也是出于成本效率和防止滥用  
考虑对持股要件的规范国外有两种立法体例比  
8]  
例性标准和绝对标准比例性标准是指持有公  
司资本或表决权一定比例的股东才能提出提案绝  
对标准则指拥有一定金额或数量股份的股东方能提  
出提案多数国家和地区兼采两种标准如德国  
股份公司法126 条规定代表公司资本5%的  
股东或其股份的票面金额价值为100 万马克的股东  
可以请求把一些附加事项列入普通大会议程日本  
程序要件为保证股东有充足时间了解提案以  
便决策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充足时间之  
内予以公告披露或以直接寄送方式告知股东且一  
旦公告召集人不得再行提出新提案对公告的提案  
修改之后必须公告且保证必要的公告时间否则股  
13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商法典232 条之第一款规定个月前起  
股份必须自提案之日前个月继续持有到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的规定更为合理。  
连续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以上或持有300 个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请求董事将一定事  
项作为股东大会的目的事项韩国商法典363  
条之2.1 款规定个月之前持续持有所有享有  
表决权发行股份总数3%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提出提案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 2005 月  
提案内容要件公司法 规定提案内容应  
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自行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可议性要求类同于作为召集人的股东  
提案的要件但其具体性要求应更低除股东处于信  
息劣势外作为非召集人的股东提出提案的时间也  
很不充足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之公告在股东大会  
20 日之前股东和监事会临时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10 日前提出股东和监事会准备临时提案的时  
间最短只有10 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准备提案的  
时间没有任何限制故具体的标准应更低才符合公  
平原则才有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  
27 日修正条文第172 条之规定单一或数字合计  
持有发行股份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提出  
一项以300 字为限的股东大会议案 目前各国在持  
股要件上均有放松管制之态除持股比例及价金要  
求降低外兼采两种标准也是放松之手段对最低持  
股比例亦不要求单个股东持有可以合并持有以达  
到规定比例我国对股东持股要件采单一标准比  
例性标准。 《意见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公  
司法103 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此外还应有提案数量要件格式要件等规定。  
各国一般均规定提案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个别国家  
或地区对提案的字数以及股东在一次股东大会提出  
的提案个数作出限制对此我国仅规定了书面形  
式要求对提案的个数和字数未作限制。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尽管股东  
持股比例已经降至3%,但这一比例从我国中小股  
东股份高度分散现实来看还是过高单一标准也不  
利于保护股东权利故我国股东持股比例还有放松  
之空间一是降低持股比例二是引入绝对标准。  
保有期间要件股东行使提案权是否要求其对  
股份有一定的保有期间各国立法体例不尽相同有  
的要求一般以个月为保有期间有的不作限制。  
美国1934 年证券交易法规定持续持股至股东大会  
召开日期个月才有提案权日本商法典232 条之  
2ꢁ 提案权行使程序要件  
提交程序公司法规定股东提案必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董事会收到提案后日  
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提交提案最晚在股东大会召  
10 日前必须提出否则则丧失提交权利且只能  
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说明程序列为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如果同  
时有提案者的说明要求应为其提供在股东大会上  
说明该提案的机会从而将提案的动机目的内容  
作详尽的说明和论述其他股东可通过提问和讨论  
第一款规定自个月前起连续持有股票的股东才  
有权提出提案不过在200310 月日本法务省公  
布的关于公司法制现代化的纲要试案中对股东  
提案的保有期限有放松趋势:“应该认可依章程予  
以缩短以扩充股东的权利的行使机会的意见试案  
13]  
方式对提案内容有充分的了解  
提案审核制度之构建  
在构建提案制度时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公司董  
事会是理性的其占有公司资源能自行保障自己的  
提案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同时法律也赋予董事会  
对提案进行审核的权利因此对董事会提案不涉及  
审核的问题董事会自行保证提案符合法律和章程  
的规定对董事会提案的违法性监事会和股东可通  
过行政或司法渠道加以排斥。  
9]167  
准备认可做那样的处理。”  
我国股市目前存在投  
机风盛短线炒作厉害股票换手率过高问题为抑  
制投机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国内不少学者认为  
很有必要对提案股东的持股时间作出适当的限制,  
10]  
如何宗泽建议连续个月持有武贵振等建议  
股东持有股份必须自提案之日前个月继续持  
11]  
而姜一春认为在我  
有到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对监事会提案是否需要审核这一问题公  
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学界根据监事会提案的性  
质主张无需审核监事会提案是行使法定职责提出  
的对董事会监督的提案内容大部分可能涉及董事  
国目前多数小股东股票周转频率较高的情况下一味  
强调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达到一定时间不具有实际  
12]140,注释①  
综合各方意见笔者认为股东持有  
意义  
14  
论我国提案制度之法律构建  
董事的问题如要求改选董事追究董事责任等,  
若要求董事会审查认可该种议案则会造成监督机  
构议案还要经过被监督者的审查同意的不合理现  
当然不现实也很难操作作为公司两个平行的  
机关的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提案权不应存在相互审查  
的问题故监事会的提案内容不应由董事会审查也  
方式时间程序要求等如加拿大提案内容违反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如德国日本相同内容的提案  
已通知或已经决定通知与会人员如德国相同内容  
提案在过去一定时间内曾经股东大会决议且遭到  
否决或支持该提案的股东人数过少如德国日本、  
美国提案的目的很明显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或在  
2]  
[14]  
无需审查对其违法性董事会或股东同样可以  
主要问题上有明显错误或虚假说明如德国  
通过行政或司法渠道加以排斥。  
美国在此问题上呈逐渐放松限制的趋势美国  
证管会在证券交易法规则(1990) 中曾规定了高达  
13 项的拒绝事由尤其是第一项的规定依公司所  
在地法股东之提案非股东大会决议之适当事宜,  
公司得加以排除这一规定导致绝大多数提案被  
公司拒绝造成实务中股东多放弃提案而选择建议  
而为防止股东滥用提案权,《意见规定对股东  
提出的召集提案和临时提案需要董事会按照程序性  
和关联性原则予以审核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接  
到股东的临时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董事会  
需不需要审核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的模糊性容易  
造成实务的矛盾冲突董事会会依据意见审核  
提案而股东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抗辩董事会审  
尽管从此次公司法修改的理念看似有强调公司  
自治保障股东权益而放弃董事会对股东提案审核的  
意图但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股东的权益仍得不  
到保障。  
15]209  
案来对公司加以影响  
。 2004 15 日美国  
证管会对此规则做出修正大幅度放宽限制规定只  
有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以修改或排除股东的提案:  
没有事实根据直接或间接攻击个人之人格或名誉,  
或关于不适合不合法或不道德行为之指控公司客  
观地证明该陈述是错误的或易使人误解的提案内  
容过于含糊或不明确以致于股东投票表决以及公  
司未来执行时无法获得明确之行动或裁量此项反  
对之理由必须适用于综观提案本身与辅助说明后,  
皆呈现相同之结果辅助说明之内容与提案并不相  
致极有可能导致股东对于所被要求投票之议案  
提案审核制度的存废是一个利弊选择过程废  
除审核制度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但也可能被股东  
滥用提案权利保留审核制度有助于克服滥用现象,  
但也可能构成董事会对股东权益的侵犯如果说董  
事会可能滥用审核制度损害股东权益就废除审核制  
度无异于因噎废食相较之下保留审核制度比废除  
更便于通过制度安排克服上述矛盾法律可以通过  
对董事会的审核设置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如下文  
所述之法定除斥制度董事会审核提案时的唯一依  
据就是法定除斥理由这样通过法定除斥制度董  
事会只能排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提案阻止了董事会  
对股东权益的侵犯又通过排除提案防止股东滥用  
提案权因此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提  
案有审核权审核按照法定除斥理由进行作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列入不列入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的决定。  
16]  
不能确定  
我国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些具体的  
标准来作为强行排除股份提案的理由如提案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相同内容提案在过去一定时间内曾  
经股东大会决议且遭到否决或支持该提案的股东  
人数过少提案内容过于含糊或不明确以致于股东  
投票表决以及公司未来执行时无法获得明确之行  
动或裁量等。  
提案救济制度之构建  
非召集人认为董事会提案违法董事会对监事  
股东临时提案不予公告股东对董事会审核提案  
作出的决定不服时需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  
即提案的救济通常提案救济采取三种救济方  
股东大会召集权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股东大会召集权救济董事会不作为或者对董  
事会决定不服时提案股东可自行行使股东大会召  
集权另行召集股东大会具体程序适用股东召集临  
时股大会规则多数国家均采纳此救济方法但相  
提案法定除斥制度之构建  
不少国家为了克服董事会审核提案标准抽象化  
和审核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商法或公司法中明确  
规定某些情形作为强行排除提案的事由董事会  
审核股东的提案必须以此为标准监事会和股东也  
可以此标准对董事会提出的提案进行抗辩比较常  
见的事由有提案不符合关于提案的基本要求包括  
15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比较而言成本太高不太经济。  
的提案时必须在向证管会申报委托书征集资料确  
定本80 日前将拒绝的股东提案内容支持提案的  
说明提案不予列入征求资料的理由该理由的法律  
说明及法律顾问的相关说明等材料一式六份报证管  
如提案人对董事会做出不予列入征求的决定不  
可向证管会申请证管会审查做出行政裁决如  
认为该提案必须列入公司委托征求资料中证管会  
必须命令公司将含有该股东提案的征求资料公告给  
股东法院对证管会的行政裁决具有最后审查权  
法院在一方起诉后认为证管会的行政裁决并无  
可能之合理基础以支持该决定时就可以否决该决  
行政救济即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主管机关  
一般是证券管理机关作为行政救济机关非召集人  
认为董事会提案违法董事会对提案不予公告提案  
权人不服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证券管理机关提出行政  
申请由其做出行政裁决。  
司法救济主要是向法院提出诉讼如加拿大  
商业公司法第137 条规定对于是否应将股东提案  
列入股东大会日程的争议股东公司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欧盟第 号公司法指令规  
任何符合条件的名或名以上的股东都有权  
要求在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的议题中增列一项以上  
的新提案股东的新提案应自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或公告发出之日起日内提交公司公司则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集之日前天内以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的相同方式送达或公告如果未预先通知或公告,  
股东大会的召集便存在瑕疵其所作出的决议是无  
15]192—193  
我国对提案权的救济除了规定监事会和股东  
召集提案不被董事会公告时可以直接行使大会召集  
权救济外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诉讼权但尚不  
足以保护提案权的充分行使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  
做法引入三种救济方式构建完整的救济制度对  
股东大会召集权救济我国公司法已有基础只是还  
需要协调提案股东持股比例和股东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持股比例要求公司法规定股东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要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而股东提案权行使的持股比例要求是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二者的比例还不一致。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目前研究还很薄弱制度设计  
也很缺乏这也是今后需重点研究和解决的制度。  
17]126—127  
效的或可撤销的  
以上三种救济方式各国规定不一有的采单一  
方式有的采综合方式以综合方式居多尤以股东  
大会召集权救济和司法救济配套使用居多以美国  
为例说明救济规则美国采用三种方式共同救济,  
除了股东大会召集权救济外还规定了行政救济和  
司法救济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在股东提交议案  
发行公司如认为其具有正当的理由得拒绝股东  
注释:  
此处排斥董事会在监事会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权主要是董事会拥有公司资源处于优势地位基于公平的原  
需限制。  
这种现象在我国更为严重我国股市一开始就一股独大的格局注定董事会是大股东的代言人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操纵  
董事会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股东提案权通用的含义就是指股东作为非大会召集人而享有的提案权本文此部分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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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Legal Construction of Chinas Motion⁃Making System  
LI Rong  
Economics and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8, China)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itself is of critical importance in whether the motion⁃making  
system as a restriction can play a role i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general shareholder convention function  
and the realization of shareholders’ substantial equality, in the framework of decentralized restricting  
company administration. We must construct a motion⁃regulating system, motion⁃examining system, mo⁃  
tion⁃excluding system and motion⁃remedying system respectively, based on the motion⁃making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with normalizing and ensuring orientation.  
Key words:motion; motion⁃making system; construction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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