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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权为基础)与完全意义上毫无私利而以保障国家职能和实
现社会公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国家(以公有财产权为基础)之
间在财富控制上的“显而易见”的对立关系。 在这一层面上
看,二者完全对立并激烈斗争,一方的增长就意味着另一方
的减少。 而这对矛盾体的历史表明,其对立关系是全方位的
并贯穿整个财产制度存续史。
只不过二者同时并存的空间狭小,因而斗争不易被人重视而
已。
1ꢁ 政治国家内部的公有私有财产权的对立
就国家而言,既具有以维护公益和对社会进行管理为目
的的公权,也具有以维持自身机体和主权不受侵犯并以获取
利益为目的的私权。 为保障其公权与私权的有效实现,国家
通过各种形式积累了庞大的公有和私人财富,并通过公权的
手段对自身的这种财富分配状况进行确定,国家便同时享有
公有和私有两种财产权。 它们在现实中从未停止过斗争,但
又避免突破一定的范围,并在一定的条件下达成妥协和统
一,由此推动着国家职能和政治体制的转换。 当然,国家的
特殊性地位决定了公有财产权在国家财产体系中占据主体
地位。 但是“云出其山,复雨其山”,国家权力极易异化而发
首先,二者控制的财富属性对立。 从理论上讲,财富按
分配的属性可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 私有财产是对私
人物品的控制,因而私人物品在利用上得为私人完全排他性
的享用。 公有财产是对公共物品的控制,因而公共物品在利
用上不具有排他性或只有较弱的排他性。 其次,二者的目的
对立。 私有财产权是为私人满足自身私利服务,由此决定其
直接目的是赢利。 公有财产权服务于国家的职能和公益,以
维持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因而它并不必然追
求具体财产在运用中赢利,即使有赢利的发生也是为了实现
前一目的并只能用之于此目的。 再次,二者在财富的取得、
运用及社会功能上对立。 私有财产权对财富的取得和运用
以宪法和私法为依据,其方式具有平等性。 私有财产权得到
有力保护的结果是私人积累财富的行为受到鼓励,从而导致
私人财富量的增长成为必然。 私人财富的增长总体上可以
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所以私有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
进步的动力。 当然纯粹的私有财产权也是引发无序竞争的
根源。 公有财产权对财富的取得和运用以宪法和公法为基
础,其方式具有强制性,其手段主要是税收或宣布一定资源
为国有。 这就决定了公有财产主要的来源渠道是凭借公权
对社会财富的无偿摄取。 如果公有财产对社会财富的控制
份额过大则会造成私人生产积极性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
费;如果这一份额过小会导致国家对社会的宏观管理乏力和
公益保障能力不足。 因此,必须使国家掌握适量的公有财产
权,这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保障与条件。 可见,这里的私有
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总是泾渭分明而彼此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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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对社会的背离,从而在配置资源过程中缺乏约束其“偏
私”行为的有效机制,其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在进行斗
争的过程中经常越界而“化公为私”,即借国家管理或公益
之名将部分公有财产化为国家私人之物。 其后果是社会资
源中本应由国家用于公益部分常受到国家或其代理人政府
的私利所挤占。 这是社会资源浪费严重的原因之一。
政治国家内部兼具公有和私有两种财产权,可从国家所
从事的行为是属于公益还是私益来进行衡量。 凡公有财产
与公益相关,不以赢利为目的,但并不反对赢利所得用于公
益;凡私有财产与私益相伴,多以赢利或自身发展为目的,但
并不必然带来赢利。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的界限依此
而得以划分。 从现实来看,国家的公有财产权主要有国家投
资兴建的道路、桥梁、电站、城市绿化、路灯等。 这些财产的
目的主要是方便一切人,所以它们几乎不具有特定性和独占
性。 其投资的首要动机是满足公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而不是
追求赢利。 这就决定了其投资所形成的公有财产除实现以
上目的外,还要禁止被侵占和挪作他用,即使其能在经营中
赢利也只能用于维持和扩大公益。 国家的私有财产权主要
是国家为维护自身机体的运转而直接投资,或以平等主体身
份参与市场活动所形成或持有的财产。 如以国家名义进行
的国际援助、国际贷款或军火交易,以政府名义代表国家购
买的办公用品等。 这些财产在表面上具有公益色彩,实则全
为其私益而存在。 因为它们或者直接以赢利为目的,或者以
维持其机体存在为目的,所以它们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占
性。 由于这些财产的最终受益者、承受代价者、市场参与者
和处分决定者都是国家,因而这些财产属于国家的私有财
产。 无论是作为其组织机构的政府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与个
人未经国家的授权都不能决定该财产的命运,其所得的收益
也一般不负担公益及社会责任。 但有时这条界限又相对模
糊。 可见在以上范围内国家同时拥有私有财产权和公有财
产权,并以它们作为其人格独立和权力有效的基础。 此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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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立的“隐性”形式
所谓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对立的“隐性”形式是指
抽象共同体的国家与普通的市民社会成员各自同时身具私
人与公人两重身份,因而任何一方内部都同时享有私有与公
有两种财产权。 这两种财产权的本性依然对立,但由于存在
的空间狭小而不易被人察觉,故形象喻之为“隐性”。 由于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及私人范围的扩大,国家与市民
之间也得以相对独立,并各自以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作
为维系自己生存的基础。 但是国家与市民间并非水火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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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相互倚重,由此社会才得以稳定和发展。 市民社会与
政治国家的统一就决定了公权与私权、公有与私有的相互渗
透。 这些渗透的结果是在同一主体上同时粘附了两种性质
对立的财产权。 虽然两种财产权集于同一主体的初衷是保
持公权因素与私权因素的统一,但公与私的本性决定了只要
两者相遇就必然斗争。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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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既有权利也有权力,其最终本源都是利益。 两种财产
权本性的对立即使在国家这个主体中也无从泯灭,并成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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