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 卷第5 期
2006 年9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33,No.5
September,2006
法官庭外调查权:绝对化倾向及其消解
阎ꢀ 朝ꢀ 秀
(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
ꢀ
ꢀ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158 条规定的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行使,一方面违背了正当程序理论,侵犯了被告人的权
利,另一方面又放大了国家的公权力,表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绝对化倾向。 如何对其进行消解? 笔者认为,一方面是
对职权主义进行当事人主义改造,建立起诉讼资料收集的辩论主义和处分权制度;另一方面是收缩、削弱法官的职
权。 而释明权制度正好契合了这种消解的路经。 通过释明权制度的建立,使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不是“代替”
控辩双方取证,而是“帮助”控辩双方取证。
关键词:庭外调查权;释明权;绝对化;消解
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06)05⁃00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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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刑事审判活动,一方面是为被告人提供
查的主动性上。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
释,庭外调查权既可以由控辩双方申请启动,也可以
由法官自行启动,但是控辩双方的申请对法官没有
直接的约束力,是否实施庭外调查的最终决定权在
合议庭的法官手中,控辩双方只能消极等待合议庭
法官的裁决。 其次是庭外调查权启动的随意性上。
法官启动庭外调查权的立法理由是合议庭对证据有
疑问,这种“疑问”所指向的内容相当宽泛,它既可
以指控方指控书中没有列出的事实,也可以是公诉
机关应该提出补充侦查建议而没有提出的事实;既
可以是影响定罪的事实,也可以是影响量刑的事实。
法官既可以无视控辩双方的申请,拒绝进行庭外调
查活动,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进行庭外调查
活动。 无论是法官在庭外调查活动中的主动性还是
其随意性,都与法官在庭审活动中的被动性相矛盾,
体现出职权主义甚至超职权主义的浓厚色彩。
获得听审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对警察和检察机构的
追诉结论实施的独立审查,从而构成对警察权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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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158 条规
察权的司法控制
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
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
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
询、冻结。”这就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的庭外调
查权。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旧刑事诉讼法中
法官的庭前调查权,保留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这显
然是出于强调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保证法官客观中
立的目的。 然而,就是这种保留仍然与现行刑事诉
讼法所建立的对抗制庭审制度不相容,违背了刑事
诉讼的法理,一方面违背了正当程序理论,侵犯了被
告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放大国家的公权力,表现出
超职权主义的绝对化倾向。
一ꢀ 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绝对化倾向
2.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的进行方式有违裁判者庭
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法官庭审活动的公开性
从内容上是指庭审过程的公开和判决结果的公开,
从公开的对象上讲是指对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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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外调查权启动的积极性与其作为裁判
者的被动性相矛盾。 我国法官在庭外调查权的启动
上,职权主义倾向浓厚。 这首先表现在启动庭外调
收稿日期:2006⁃01⁃18
作者简介:阎朝秀(1967—),女,四川通江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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