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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面”的累积效应,而需要在充分的理性探讨基础上,
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 司法体制改革的
进程尽管可以是阶段性的,但改革措施的实行却不
能够是局部性的。 当前相对于司法独立而言,司法
制约的相关制度建设和改革势在必行,利在先行。
因为理性的司法制约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
要理念,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制度保障,是实现
司法独立这一制度目标的先决条件,而且在我国社
会主义法治建设方兴未艾的今天,它更具有现实的
基础和可行性,更能得到社会各界广泛的理解、认同
和支持。
格的行为规范来规制和约束司法人员,使司法权本
身运作在法治的轨道上。 为此应加强判例制度和陪
审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关审判程序、强化审判程序的
刚性、以“看得见的方式” 实现公正。 同时,法官的
个人行动应予以适度的“透明化”,法官不得做出任
何有损于对其独立性、中立性信任的行为。 并建立
起相关的法官弹劾制度。 三是规定法官的职业伦理
准则,以及通过职业道德的学习和内化使法官不想、
不愿去滥用权力。 从现代司法规律以及各国的司法
实践来看,司法工作的效益有赖于制度和道德的合
力。 在对法官进行“法律设防”的前提下,辅以“道
德设防”。 最终,以科学的法官遴选程序作为事前
机制,以严格的准则与规范以及透明化操作作为事
中的制约机制,以鉴定、弹劾和罢免程序作为事后机
制,同时辅之以法官独立性的救济程序等,现实地构
筑起司法独立与制约相和谐的社会机制,建立和完
善符合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现代司法体制,赢回公
众的信赖,真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当法院制度现代化处于困难之时,我们无妨在
局部求助于程序———这一改善选择条件和效果的工
具。 具体而言,司法制约机制可能而且可以从以下
三个层面进行制度化程序操作。 一是规定法官行为
的实质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并涵盖法官活动的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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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和方式。 要求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则
办事,以“依法审判”、“证据裁判”构成法官的行为
指南。 二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律和制度,用严
注释:
①
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分别于2000 年2 月28 日、2001 年7 月31 日对上述二案予以了报道。 笔者曾参加了对这两起案件的
调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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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转引自:唐宏强.法官地位的经济学分析———以美国为范例的考察[J].法律科学.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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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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