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旭东ꢀ 张建军ꢀ 弗完全逻辑P1 及其容忍悖论的逻辑机制
ω),特别是明确地给出了弗完全逻辑系统P1 的大体
P1 的公理模式如下:
ꢀ ꢀ (1)A→(B→A);
(2)(A→B)→(A→(B→C)→(A→C));
(3)A→(B→A∧B);
(4)A∧B→A;
框架(其语法和语义将在后文单独介绍)。 达·科斯
塔和马可尼在该文中所构建的弗完全逻辑系统P1 的
面貌大体类似于弗协调逻辑C1,并且使得经典排中律
失效的逻辑方法也与C1 相类似。 因此,在这个意义
上,达·科斯塔和马可尼称P1 与C1 是对偶的。 这也
是在弗协调逻辑领域第一次开始使用术语“对偶”。
此后,阿贝尔和雅玛施塔于1995 年在《论拟真势
(5)A∧B→B;
(6)(A→C)→((B→C)→(A∨B→C));
(7)A→A∨B;
[
3]
逻辑》 一文中对P1 的一些具有明显逻辑特征内定理
(8)B→A∨B;
进行了补充。 此外,贝兹奥于1999 年在《弗协调逻辑
(9)((A→B)→A)→A;
(10)¬(A∧¬A);
[
4]
的前景》 一文中探讨了弗协调逻辑和弗完全逻辑之
间的对偶关系,他形象地用游戏比喻说,有的游戏可以
双方都赢,弗协调逻辑适用于此;而弗完全逻辑则适用
于那种双方都可以输的游戏。 贝兹奥认为弗协调逻辑
与弗完全逻辑犹如一对夫妻,他也由此而断言,对于每
一种弗协调逻辑都存在一个与之对偶的弗完全逻辑;
并且,对于每一种弗完全逻辑也都存在一个与之对偶
的弗协调逻辑。 显然,概念“对偶”在此处的意义已经
更加明确和严格了。 换言之,这意味着对偶并不是一
个十分宽泛的概念。 比如,商讨逻辑是一种弃合型弗
协调逻辑(即放弃经典逻辑合取原则的一种弗协调逻
(11)A→¬¬A;
(12)A→(¬A→B);
∗
(13)A →((A→B)→((A→¬B)→¬A));
∗
∗
∗
∗
(14)A ∧B →(A∧B) ∧(A∨B) ∧(A
∗
→B) ;
∗
∗
(15)A →(¬A) 。
其中,公理模式(13) -(15)中算子“∗”的作用类
似于弗协调逻辑中的“o”(参见张清宇《弗协调逻辑研
5]13
)。 例如,公理模式(14)的直观含义是如果A
[
究》
和B 都是遵守排中律的,那么(A∧B)、(A∨B)、(A→
[
5]195-229
∗
∗
辑,详见张清宇《弗协调逻辑》
。 下述正加型弗
B)也都遵守排中律(严格来讲,A =df(A∨¬A)。 A
协调逻辑亦参见该文献),弗完全逻辑P1 只是正加型
弗协调逻辑C1 的对偶逻辑,而不是商讨逻辑的对偶逻
辑。
=df(A∨¬A))
P1 的推理规则:(R1)由A 和A→B 可推出B。
P1 的语义赋值:一个赋值V 就是从P1 的公式集
作为弗协调逻辑C1 的对偶逻辑,弗完全逻辑P1
也具有与之类似的、可以容忍真矛盾(dialetheia 或true
到集合{0,1}上的一个映射,并且满足下列条件(参见
[
2]
'
Lopri c and da Costa, (1984) 和Da Costa and Marconi
[
6]3-6
[1]
(1986) ):
contradiction
)的逻辑特性;这种特异的逻辑特性也
可以作为某些真矛盾(例如悖论)的处理和解决方案。
ꢀ ꢀ (1)若V(A)= 1,则V(¬A)= 0;
(2) 若V ( A) ≠ V ( ¬A), 则V ( ¬A) ≠ V
(¬¬A);
[
7]
比如,菲尔德于2008 年在《从悖论中拯救真理》 一书
中大篇幅地讨论了悖论的弗完全解决方案;李慧华、王
[
8]
∗
文方则撰文《试论语义悖论的弗完全理论》 ,对菲尔
德的方案进行了深入解读和剖析,并对其给予了积极
评价。 尽管菲尔德的弗完全方案与P1 不属于同一种
弗完全思想( 前者属于普利斯特所建立的悖论逻
(3)若V(A )= V(A→B)= V(A→¬B)= 1,
则V(A)= 0;
(4)V(A→B)= 1,当且仅当:V(A)= 0 或V
(B)= 1;
[
6]221-228
辑
的对偶逻辑,而后者属于正加型弗协调逻辑
(5)V(A∧B)= 1,当且仅当:V(A)= 1 且V
(B)= 1;
的对偶逻辑),但两者的基本思想是相通的,即都通过
各自不同的逻辑措施,使得一般意义的排中律不再有
效。 而这种相通的基本思想,也使得它们具有相类似
的逻辑功用(即弗完全逻辑P1 也具有解决和处理某些
(6)V(A∨B)= 1,当且仅当:V(A)= 1 或V
(B)= 1;
(7)若V(A)≠V(¬A)且V(B)≠V(¬B),则
V(A∧B)≠V(¬(A∧B)),V(A∨B)≠V(¬(A∨
B)),V(A→B)≠V(¬(A→B));
(8)V(¬(A∧¬A))= 1。
“
真矛盾”的逻辑功效,我们将在后文详述)。
二ꢀ 弗完全逻辑P1 的公理模式、语义赋值及其特
征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