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卷第期  
2015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42,No.1  
January,2015  
论我国作为义务根据理论的缺陷与完善  
王德政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  
摘要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根据理论尚存明显缺陷应借鉴德国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基  
本类型理论适当吸纳日本刑法理论知识中的合理内容以有效型塑我国更加科学合理的作为义务根据理论实现  
我国作为义务根据理论的创新发展同时我国应在刑法立法上增设不作为犯条款为实现良法之治奠定坚实基  
。  
关键词作为义务根据德国刑法知识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501⁃0036⁃07  
本文所论我国作为义务根据仅限于指涉我国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2)职  
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  
刑法中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根据这是中国  
特色的刑法理论叙说方式实质上等同于德日刑法  
理论中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基本类型我  
国当前通行的作为义务根据理论源自前苏联而前  
苏联刑法学理论追本溯源其实也源自德国之后  
几十年德国的作为义务理论乃至整体刑法学理  
获得了与时俱进的大发展而我国的作为义务  
根据理论基本没有大的变动虽然其中根据我国实  
际进行了某种意义上的本土化改造但始终停留在  
1]71-74  
行为引起的义务  
我们发现我国刑法通说  
的作为义务根据理论存在较大缺陷。  
我国刑法通说范围太窄不利于保护法益  
通过简单的外观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刑法通说  
之四类作为义务根据理论所确认的范围远小于德  
国通说之两类作为义务基本类型理论所确认的范围  
德国通说内容于后详述)。 我国刑法通说的作为  
义务大致可以对应于德国通说中国家工作人员、  
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成员之义务”、“先行行为人  
之义务以及自愿承担保护义务者义务中的合  
同义务部分也就是说我国刑法通说不包括德  
国刑法通说中特定近亲之义务”、“商品制造者之  
义务”、“特定共同体成员之义务”、“危险物的监督  
人之义务”、“管护他人者之义务以及自愿承担保  
护义务者义务中的自愿义务部分其中德国  
刑法中自愿承担保护义务者义务包括合同义  
世纪50 年代前苏联的水准 理论观察可以发  
我国当前之作为义务根据理论与其本源国即德  
国当下之作为义务基本类型理论之间实在是差距  
惊人亟需改进发展和完善本文拟对此问题展开  
初步研讨就教于学界同仁。  
我国作为义务根据的理论缺陷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  
的根据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其  
中的法律不是仅指刑法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  
自愿义务两部分范围宽泛于我国刑法中  
收稿日期2014⁃08⁃12  
作者简介魏东(1966—),重庆开县人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德政(1985—),四川巴中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 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36  
王德政论我国作为义务根据理论的缺陷与完善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然而我国刑法通说不包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类作为义务的范畴从而  
取消其单独存在维持学说的简洁性和经济性。  
德国作为义务的基本类型理论之借鉴  
括的部分有的确实有处罚理由从而使我国刑法通  
说具有不利于保护法益的局限。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混乱纠结  
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根据理论存在  
的重大缺陷与当代德国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  
务的基本类型理论形成鲜明对比借鉴德国作为义  
务的基本类型理论对于我国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  
务根据的理论完善实有重要助益。  
我国通说认为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  
务中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的义务根据只有其中经过  
1]72  
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这就意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既包括刑法明  
文规定的义务”,也包括刑法未明文规定但认可  
的其他法律规定之义务”。 但是从逻辑上讲,“法律  
明文规定的义务不仅包括上述两种义务也包括  
19 世纪初费尔巴哈认为只有法律和合同才  
2]36  
能产生作为义务  
。 1828斯鸠贝尔提出先行  
行为能产生作为义务这是自然主义思潮盛行背景  
3]305  
。 20 世纪开始新康德主义抬头形  
刑法未明文规定也未认可的其他法律规定之义  
下的产物  
”;既然上述两种作为义务的范围明显小于法律  
明文规定的义务”,就表明通说的解释存在自相矛  
盾之处我国通说认为对于行为人有无法律明文  
规定的义务不能仅机械地着眼于法律条文上的直  
接规定对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要根据案件的事  
运用法理分析有关法律规范的内涵以及行为  
式法义务说占据通说地位法律合同先行行为正  
4]116  
。 19 世纪30  
式成为作为义务的三大基本类型  
年代,“密切生活关系和危险共同体被学者提出,  
认为是作为义务的基本类型。 19 世纪50 年代考  
夫曼创立功能理论将作为义务分为两类第一照  
顾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照顾义务夫妻之间的照顾  
义务第二监督义务即监控危险源不侵害法益如  
1]72  
人同所发生的法律事件的关系加以确定  
这  
5]723  
是试图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解释填补漏洞但是,  
不让宠物伤人的义务  
在刑法中但凡超越法律条文之文义者均属法律漏  
罗克辛提出的支配说如今居于德国通说地位,  
其将作为义务分为两类一是对特定法益的保护义  
2]25  
如果成为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应力  
4]116  
戒避免以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通说既然通过这  
种方式将非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类推为作为义务,  
就抵触了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一概念也造成  
了自我矛盾。  
二是对特定危险源的监控义务  
容如下。  
其主要内  
1.对特定法益之保护义务  
这种类型的作为义务在于行为人因处于对特  
定法益的保护地位而负有防止其发生危险的保护  
义务具体类型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亦存在逻辑  
问题  
我国通说认为:“严格地讲职务或业务要求上  
(1)特定近亲关系  
1]72  
的义务亦属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那么具体  
特定近亲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夫妻兄弟姐妹  
之间彼此有基于近亲关系而产生的保护义务直系  
血亲夫妻之间不以同居生活为必要但对于兄弟姐  
妹而言是否同居可资作为作为义务的辅助判断标  
就保护义务的范围而言行为人固然对于受保  
护者的生命身体自由法益有保护义务但对其财  
名誉法益则应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保护义务存在  
与否德国有判例将特定近亲关系扩大至姻亲关系  
来讲此类作为义务只能是刑法未明文规定也  
未认可的其他法律规定之义务”。 因为根据通说,  
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刑法未明文规定但认  
可的其他法律规定之义务既然属于法律明文规  
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被通说列为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并行的义务这就要  
求两者外延不可一致否则造成重复累赘既然两  
者外延不可一致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只能是刑法未明文规定也未认可的其他法律规  
定之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既然为其  
他法律所规定也算是在法律明文规定范畴之内就  
没有必要单列为独立的作为义务类型还不如纳入  
6]748  
和婚约关系  
但这是不利于行为人的扩大解释,  
其是否可取尚需进一步研讨如林东茂认为非亲  
生父母对子女的保护义务存在与否取决于是否与  
子女同居亲生父母如果不与已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118  
的子女居住就不负保护义务  
韦塞尔斯认为,  
3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孩子们长大后比如离开父母并不由此就消失保  
此类作为义务不仅包括公务员也包括法人及  
证人地位假如情况是恰好需要他们的帮助在现实  
的对生命身体或者自由的危险中父母对孩子或者  
孩子对父母继续担负有保护和援助的义务”;分居  
的夫妻之间是否有保护义务不可一概而论只能个  
案判断要看分居何时开始夫妻是在友好还是敌对  
其他非法人组织成员前者如警察或消防员在职  
权范围内有作为义务后者如物管公司的保安有  
负责小区安全保障的义务这类义务与我国刑法通  
说中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出一辙使得它的  
借鉴不会产生与我国国情是否抵触的疑问但是应  
注意公务员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成员的作为义  
务应仅限于其职权范围不能泛化。  
2]434  
的情绪中分开的分居后个人生活状态怎样  
2)特定共同体关系  
特定共同体关系是指存在特殊信赖及互助关系  
的生活共同体和危险共同体其成员彼此之间存在  
保护义务这种特定共同体关系可能来自长期性  
的亲密生活关系如长期同居的恋人之间),也可能  
来自临时性共同冒险的行为人如登山潜水探险  
团体之间但是松散偶然的同居共事或旅游  
关系比如共同租房者同一公司员工或参团旅游的  
偶然同团者之间通常还不足以认定为特定共同体  
关系此外酒吧餐厅刚认识的酒肉朋友偶然共同  
吸毒者也不具备此种作为义务施特拉腾韦特认  
为了防止保护义务的泛化和法律的不确定性应  
将保护义务针对的法益限定为生命健康或其他人  
2.对特定危险源的监控义务  
行为人开启或者支配了危险源就产生了防止  
该危险源危害他人的义务此义务可分为以下类  
。  
(1)危险物的监督者  
此作为义务针对特定物比如屋主必须避免其  
维修不善的房屋倒塌而伤害他人应注意物主不  
仅以民法上所有权人为限如果某物完全脱离物主  
的使用支配范围那么监督义务转由事实上的使  
用者承担除物主以外危险活动的举办者也有相同  
义务如举办赛车活动者就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义  
同时义务的范围要限定不能无穷无尽即危  
险物的监督义务局限在该危险物产生的危险如果  
某物仅是偶然提供给他人犯罪的物主不负监督义  
例如德国有相关判例酒馆老板没有阻止盗贼  
在其酒馆销售赃物被法院定罪但耶赛克反对认  
7]372  
身法益  
因为这体现了通过处罚内容的限定,  
而间接表现出刑法次要性辅助性或最后手段性的  
8]15  
恋人决定长期同居时甚至包括长期同  
特点  
居的同性恋者相互间存在信赖关系应当确认其作  
为义务但是犯罪集团成员之间不宜确认其相互  
之间存在作为义务因为从社会保护的立场而言若  
确认成员间负有保护义务无异于加强其战斗力反  
4]756  
为酒馆不是危险物  
(2)管护他人者  
除了物人也能成为危险源如有攻击性的精神  
病人监狱犯人成年人等基于监督义务而管护这  
些人者应避免被管护者危害他人管护他人者包  
括三类第一是具备监督义务的公务员法人及其他  
非法人组织成员第二是近亲属第三是自愿承担监  
督义务者管护他人者负有监督义务来源于公众  
对管护者的信赖但是夫妻之间不负有防止对方  
犯罪的义务因为夫妻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是相互  
保护照料而非相互监督。  
4]121  
而有损社会和平共同生活  
3)自愿承担保护义务者  
如果自愿承担对他人的保护义务也自然承担  
了他人对之能尽到保护义务的信赖这种信赖产生  
了作为义务自愿承担保护义务者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设定或接管了  
作为义务比如保姆与家主签订照顾小孩的合同二  
是行为人通过与被害人口头协商设定或接管了作  
为义务三是通过事实行为推定行为人设定或接管  
了作为义务应注意自愿承担义务以事实上是否  
承担为准与民法上合同成立的有效与否无关且自  
愿承担保护义务者并非对被保护者面临的一切风  
险负责应该将义务限定为制止特定危险。  
(3)先行行为  
先行行为是极其重要相当具备开发潜力极有  
学说和实务张力的研究领域德国日本在很多细节  
上也未达成共识争议重重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许  
玉秀甚至在详尽评析其态样和实质根据之后认为  
3]318  
4)有保护义务的公务员法人及其他非法人  
应废除先行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取代方案  
文先交代德国关于先行行为的通说再研究其争点。  
下  
组织成员  
38  
王德政论我国作为义务根据理论的缺陷与完善  
德国刑法通说认为先行行为的实质根据在于,  
如果行为人因其行为对他人法益造成危险就有义  
务再以行为排除之以避免结果发生可见先行行  
为因为制造了危险源才被归入对特定危险源的监  
控义务之中先行行为是否任何行为均可或者必  
须具备特定性存在重大争议但为避免过度扩张  
刑罚制裁范围先行行为应为特定据此先行行为  
必须具备两点一是先行行为必须制造了法益侵害  
的密接危险二是先行行为违反了义务。  
也必须容忍争点二紧急避险是否果真无作为义  
紧急避险按照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之三阶层  
9]467  
是阻却违法的行为  
通说认为紧急避险没  
[4]120  
10]161  
有作为义务但林山田  
林东茂  
黄荣  
11]483  
否定之目前反对者观点逐渐获得有力支  
紧急避险正对正”,不同于正当防卫正对  
12]218  
的格局 格局的不  
不正” (因此属于自然法  
决定了紧急避险是否有作为义务的判断不同于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受害人是无辜者是替罪羔  
他的利益并非本来当然地可以被牺牲而是为了  
保护行为人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被牺牲所以避  
难者对于利益受侵害的人必须防止侵害的扩大这  
一是密接危险行为人必须通过先行行为制造  
了法益侵害的密接危险如果一行为制造了遥远危  
险或者制造了他人单独负责的危险就不能论以先  
行行为比如赠与他人红酒后他人醉后驾车肇  
赠与者并不对其肇事负防止义务但如果将他人  
灌醉后仍听凭其开车上路则有作为义务前者情  
赠与人的赠酒行为并未制造法益侵害的密接风  
只能说制造了遥远危险所以不是先行行为但  
后者情形被灌醉后开车明显就有法益侵害的密接  
风险故灌酒是先行行为再举一例甲与乙吵架  
坐视乙上吊而不救致其身亡甲的吵架行为不  
是先行行为因为乙上吊的危险不能认为是甲所设  
而是出于其自身意志自由的选择。  
4]122  
就产生了作为义务  
比如行为人驾车上路为  
闪躲卡车撞击猛转方向盘而撞伤路人就不能拂袖  
而去否则对路人的死伤负责争点三犯罪行为有  
无作为义务如果认为犯罪行为无作为义务显然  
不行面临的质问是为何违反非刑法之义务都有  
作为义务而犯罪行为却不行那么只有承认犯罪  
行为有作为义务但问题又出现了这样会出现数  
数罪并罚的话不仅意味法官将作两次犯罪构  
成的判断两次量刑也意味着行为人受到更严重的  
刑罚这在司法实践中行不通 所以只能退一步,  
以作为犯的一罪来处理其在竞合论上的依据是在  
行为人整体行止包含积极的作为部分以及消极  
不作为部分之多重的行为方式时,(不纯正不  
二是违反义务先行行为必须客观上违反了义  
违反义务不限于法律上的义务其他保护人的  
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名誉法益的规范设定的义务  
均可比如行为人在禁烟病床上抽烟以致失火的  
抽烟行为并未违反法律上的义务但违反了医院的  
管理规定仍算违反义务行为人若未违反规范设  
定的义务但违反了一般人所认为的不得为此的  
道德认知也应认定违反义务同时行为人的不作  
为侵害的法益必须是违反的义务所欲保护的法益。  
行为人如果未违反任何义务就不是先行行为如  
正当防卫者对于攻击者的生命身体法益不负作  
为义务紧急避险亦如此。  
13]483  
作为是作为的补充规定退居次位  
(4)商品制造者责任  
商品制造者有避免其商品对他人法益造成危害  
的义务尤其是发现瑕疵后的回收义务这种回收  
义务常见于药物汽车如日本丰田公司曾经的汽  
车召回事件)。 如果商品制造或上市时制造者已  
经遵循了当时所有相关的客观注意义务就在现代  
社会可容许风险的范围内并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  
风险但如果科学技术检测出某种先前未发现可  
能造成法益侵害的设计缺陷制造者就因此负有回  
收义务以避免危及继续使用商品的消费者商品制  
造者若未尽回收义务而致他人法益受损就构成不  
纯正不作为犯对于召回义务成为作为义务德国  
有判例认为:“从制造者或者销售商的保证人地位  
可以推导出将已经进入交易的有害健康的产品  
关于先行行为的理论争议有三点值得重视争  
点一先行行为是否必须违反义务在德国先行行  
为经历了从限定一边倒到出现不限定论的转变就  
一般情况而言先行行为限定与否效果一样但就  
某些特殊案例理论上认为还是限定为好比如同  
宿舍室友甲与乙吵架后乙跳楼而甲不制止乙因而  
死亡若认为甲有作为义务就被认为显然不合理因  
为没有违反任何义务的行为就算制造了风险社会  
14]249  
加以召回的义务。”  
由于单位依法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  
如果商品制造人是公司企  
39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以不作为方  
式构成的以上犯罪只能由公司企业负责人承  
方向有两个一是作为义务根据的进一步具体多样  
二是作为义务根据的进一步实质化。  
7]375  
通过对德国通说之作为义务基本类型理论进行  
整理我国作为义务根据新通说理论可以将作为义  
务根据具体确立为以下八类。 (1)近亲属之作为义  
近亲属之作为义务是指直系血亲夫妻兄弟  
姐妹负有的保护彼此的法益不被侵害的义务。 (2)  
特定共同体成员之作为义务特定共同体成员之作  
为义务是指生活共同体长期性亲密生活关系的  
团体和危险共同体临时性共同冒险的团体的成  
员负有的保护彼此的法益不被侵害的义务。 (3)自  
愿承担保护义务的人之作为义务自愿承担保护义  
务的人之作为义务是指行为人通过与被害人签订  
合同口头协商负有的保护被害人的法益不被侵害  
的义务以及通过控制被害人的事实行为推定其负  
有的保护被害人的法益不被侵害的义务。 (4)国家  
工作人员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成员之作为义务。  
国家工作人员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成员之作为  
义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成  
在职权范围内负有的防止法益不被侵害的义  
。 (5)危险物的监督人之作为义务 危险物的监  
督人之作为义务是指危险物的制造人管理人负  
有的防止法益侵害的危险转化为实害的义务。 (6)  
管护他人的人之作为义务管护他人的人之作为义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成  
近亲属与自愿承担管护义务的人负有的防止被  
管护的人侵害法益的义务。 (7)先行行为人之作为  
义务先行行为人之作为义务是指行为人违背义  
实施某种行为制造了法益侵害的密接危险负  
有的防止该危险转化为实害的义务。 (8)制造商品  
的组织和个人之作为义务制造商品的组织和个人  
之作为义务是指组织和个人因其制造的某种商品  
具备侵害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法益的危险负有的  
包括回收义务在内的防止该危险转化为实害的义  
。  
观察德国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基本类  
型理论通说我们不难发现其具有两个优点一是对  
作为义务的基本类型描述极其细致分为八种具体  
类型不会由于模糊性而过分扩大作为义务的范围,  
也不会因类型稀少而过分限缩作为义务的范围二  
是作为义务由两个实质根据予以支撑即对危险源  
的监控和对法益的保护避免了形式作为义务入罪  
时解释机能的弱化也使大众更为信服这种理论  
观察对于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根据理论  
的宏观体系性完善与微观具体细节性完善无疑均  
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比如就微观具  
体细节性问题而言关于德国通说中的商品制造者  
责任我国也有借鉴的必要就我国立法而言,《侵  
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  
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  
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  
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本条规  
商品制造者未尽回收义务侵害法益的承担侵  
权责任这一条并不构成否认商品制造者作为义务  
存在的理由因为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有竞合的可  
15]766  
我国产品质量问题向来是一个严重的问  
2008 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超标事件到  
012 年媒体曝光的国产奔驰汽车车内异味问题都  
可看出将商品制造者对问题产品的回收义务变为  
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就我国社会现实而言具备极强  
的针对性和必要性将我国某些无良商品制造者的  
回收义务上升到作为义务的高度是一种对商家应  
具备的社会责任感的强烈警示也可全面充分保护  
民众的生命身体财产法益。  
我国作为义务根据的完善设想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对有关不纯正不作为犯之  
作为义务根据作为义务基本类型理论之德国刑  
法知识与中国本土刑法知识有一个概貌性认识不  
难发现德国刑法知识具有某种显而易见的比较优  
我国应当自觉吸纳德国刑法理论知识中的合理  
内容以有效型塑更加科学合理的我国作为义务根  
据的通说理论实现中国作为义务根据理论的创新  
发展。  
德国刑法知识揭示并强调了不纯正不作为犯之  
作为义务的深刻的实质根据这是经历了无数学者  
绞尽脑汁倾其一生精力研究的结果在历经德国严  
苛学术市场大浪淘沙之后幸存的德国通说之作为义  
务实质根据———罗克辛的支配说罗克辛的支配说  
支配”,等同于控制”,认为:“危险源的事  
实控制也相应地这样适用了这种控制又进一  
我们认为我国作为义务根据新通说发展完善  
40  
王德政论我国作为义务根据理论的缺陷与完善  
步分解为保护性控制监护性控制这两种形  
的人只有当其有依法必须保证该结果不发生的义  
16]539,540,542  
。”  
支配说的优点在于将作为义务的实  
且当其不作为与因作为而使法定构成要件的实  
现相当时才依法受处罚。”“(2)可依第四十九条第  
质根据分为保护性控制对特定法益的保护义  
监护性控制对特定危险源的监控义  
”,从而为种具体类型的作为义务提供合理的  
上位根据。  
17]9  
一款减轻处罚。”  
从德国刑法典第十三条之立法  
规定可见其立法经验有以下三点值得重视其一,  
有依法必须保证该结果不发生的义务这表明立法  
者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成立必须具备现实立法上  
作为义务其二不作为与因作为而使法定构  
成要件的实现相当此所谓等价条款”,有两层意  
一是说明立法者采取保证人说的观点即不作为  
除了另有保证人地位之外使用作为犯的构成要件  
该当性二是德国早年有学者认为等价条款说明不  
作为要与作为具备同等的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  
其三可减轻处罚 德国刑法典第十三条第二  
款规定对不纯正不作为犯可减轻处罚以有效照顾  
个别正义。  
我们认为罗克辛的支配说确立的两类作为义  
务实质根据———“对特定法益的保护义务对特  
定危险源的监控义务”,在对种具体作为义务类  
型的推导上甚为合理值得我国借鉴支配说在作为  
义务的终极实质根据上存在与日本学说一致的缺  
不能直接被我国借鉴但经改造之后可以为我  
所用改造的具体路径是构建我国作为义务实质  
根据的三层次理论第一层次实质根据是普遍真义,  
即某国在特定时期多数人基于事实的存在对行为  
人产生的某种道德期待第二层次实质根据是社会  
生活性因素作为义务的终极实质根据表现为两类,  
一是因为你与某人有特殊关系所以应该保护他  
根据以上分析德国刑法典之不纯正不作为犯  
条款对我们的启示在于第一要具体界定作为义  
务的基本类型免得造成构成要件要素不明确的弊  
第二虽然可以支持经过改造的等置理论但在  
法条中不能沿用等价条款因为法条中的等价条款  
争议重大且不实用第三我国未来刑法之不纯正不  
作为犯规定应加入可减轻处罚条款以发挥其  
有益作用。  
)”,二是因为你不当制造了危险所以应该监  
控危险”;第三层次实质根据是类型化因素根据上  
述两类终极实质根据可以推导出两类实质根据一  
是行为人对特定法益的保护义务二是行为人对特  
定危险源的监控义务实质依据可以推导出我国作  
为义务的类根据 简言之我国作为义务实质根  
据的三层次理论服务于推导出我国作为义务的8  
类根据推导的全部流程展示为作为义务根据的普  
遍真义作为义务的社会生活性实质根据作为义  
务的类型化实质根据亦即作为义务的根据)。  
我们建议借鉴德国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  
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作为义务根据理论之新通说,  
建议修正我国刑法第十四条并在该条之中增设第  
四款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条款实现不纯正不作  
为犯之作为义务根据在我国刑法立法上的完善为  
我们对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修正方案提出如下  
具体的内容设计学术建议稿):  
理论成果的实践转化意义十分重大在重新确  
立了我国刑法上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根据理  
论新通说之后我们应当思考如何借鉴相关国家和  
地区的刑法立法经验并为我所用以切实完善我国  
刑法立法的相关条款同时我们注意到不纯正不  
作为犯之条款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和地区  
都付之阙如但如果刑法典完全不作规定其与罪刑  
法定原则相冲突的指责就难以消减虽然从实质上  
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肯定正确但起码要在刑法  
典中明确规定才能师出有名”。 就我国而言实  
有必要在刑法典总则中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条款。  
因此德国刑法立法所规定的不纯正不作为犯条款  
也值得我国刑法立法实践借鉴德国刑法典第十三  
条规定:“(1)不防止属于刑法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  
ꢀ ꢀ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  
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列有作为义务的人能够防止危害社会  
的结果发生而不防止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近亲属;  
特定共同体成员;  
自愿承担保护义务的人;  
国家工作人员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  
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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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危险物的监督人;  
管护他人的人;  
先行行为人;  
制造商品的组织和个人。  
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可以比照作为犯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释:  
关于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根据理论及其实践完善的详细方案作者将在另文中详加论证。  
参见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年版744⁃758 林  
东茂刑法综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115⁃123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  
2005 年版71⁃74 魏东王德政论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根据》,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资料》,四川  
师范大学2014 月印制163⁃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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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东茂刑法综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6]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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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黄荣坚基础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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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克劳斯·罗克辛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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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徐久生庄敬华德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On Defects and Perfection of Chinas Source of Obligation  
WEI Dong, WANG De⁃zheng  
Law school,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4, China)  
Abstract:China’s source of obligation for impure omission has evident defects. Thus,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basic theories of that of Germany and absorb proper contents in Japan’s criminal law theories  
so as to form mor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ource of obligation and achieve its innovation and develop⁃  
ment. Meanwhile, law concerning omission should be added to criminal legislation to lay a solid founda⁃  
tion for the realization of rule of good law.  
Key words:the source of obligation; knowledge of German criminal law; legislative perfection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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