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 叶正国ꢀ 我国宪法检察制度若干关键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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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 年第5 期。
参见:夏邦《中国检察院体制应予取消》,《法学》1999 年第7 期;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法学》1999 年第9 期;陈卫东
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 年第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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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属性及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 年第10 期;陈永生《论检察机关的性质》,《国家检察官学
院学报》2001 年第2 期;万毅《论检察权的定位———兼论我国检察机构改革》,《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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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彭勃《检察权的性质与“检警一体化”理论试析》,《当代法学》2002 年第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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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肖金明《论检察权能及其转型》,《政法论坛》2009 年第6 期;张铁英《论检察权的配置》,《当代法学》2012 年第1 期;闵
钐《检察权属性与检察机关定位之协调》,《人民检察》2010 年第11 期。
ꢁꢃꢂ参见:吴峤滨《论检察权的性质及其优化设置》,《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4 期;王志坤《“法律监督”探
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 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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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检察权》,《政法论丛》2012 年第6 期。
ꢁꢆꢂ一些立法机关也有行政权甚至司法权,一些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造法权,一些行政机关也同样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例如美
国的独立监管机构同时享有准立法权、准行政权和准司法权,英国的议会上议院曾经长期行使司法权,英国的行政裁判所
和法国的行政法院都属于行政系统。 参见:〔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 年版,第2、8 页。
ꢁꢇꢂ参见:陈永生《论检察机关的性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 年第2 期;林钰雄《检察官论》,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
司1999 年版,第67 页。
ꢁꢈꢂ前一种观点在前文已经阐述,后一观点主要的代表文章有: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
析》,《法学研究》2002 年第2 期;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 年第5 期;徐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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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二十题》,《法学》1999 年第9 期;郝银钟《检察权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 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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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至于一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概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机关去处理。”参见:彭真《论新中国
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年版,第166 页。
ꢁꢊꢂ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参见:〔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
译文出版社2012 年版;〔美〕尤金·巴达赫《跨部门合作:管理“巧匠”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ꢋꢂ参见关于司法治理的论述:See Ran Hirschl. Towards Juristocracy: The Origins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New Constitutionalis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ꢍꢌ参见:郑永流《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中国法学》2010 年第3 期;郑永流《法律判断形成的模
式》,《法学研究》2004 年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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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三是广义说,司法是指包括基本功能与法院相同的仲裁、调解、行
政裁判、国际审判,以法院为核心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和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的,以纠纷解决为基本功能的一种法
律活动。 具体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8 页;张文显等《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
版,第276 页;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6 页。
ꢁꢅꢌ如《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2006 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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