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卷第期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42,No.2  
March,2015  
2015 月  
我国宪法检察制度若干关键问题辨析  
周叶中叶正国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摘要我国宪法文本的多值逻辑使检察制度具有多重复合结构 宪法文本中的检察权属于司法权检察权和  
法律监督权虽然存在交叉但不是同一视角的概念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的组织性质和宪法定位而检察机关  
只是对从事检察工作的国家机关的概括性意指检察院的纵向宪法定位是国家性但在组织结构上则属于双重性  
配置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是垂直领导制各级人大只对本级检察院有监督权。  
关键词宪法检察制度检察权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权  
中图分类号DF200D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502⁃0049⁃13  
我国1982 年宪法规定的检察制度以下简称  
宪法检察制度”)由于受革命与去革命阶级斗争  
不同它丝毫没有行政权对任何行政问题都没有表  
决权检察长有权利和有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  
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  
和人权保障政治继承和国家治理根本章程和法律  
规范国家根基的人民性与制度设计的公民性等多  
2]195  
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  
1949 中  
1]  
值逻辑的影响而具有复合性结构因而对宪法检  
察制度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基本内容构成尽管理  
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讨并有过多次系统的学术争  
但在不少关键问题上一直没有达成共识这不  
仅影响着具体检察制度的合宪性判断和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构建也事关宪法导引司法体制  
改革和型塑法治中国的能力因此对作为宪法检  
察制度基石的若干关键问题诸如检察权”、“检察  
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检察院的领导体制等进  
行新的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51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  
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检  
察署组织通则》、1954 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  
》、1978 年宪法对检察权的规定等基本一致包括  
一般监督权司法监督权和若干诉讼权能主要目的  
在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实施实质是单向  
事后的监督权而非权力制约然而检察权的  
范围却不断变化。 1951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检察  
署暂行组织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检察署组  
织通则规定了行政诉讼权1954 人民检察  
院组织法却没有规定;1978 年宪法赋予最高人民  
检察院对是否遵守宪法行使检察权这是以前所没  
有的转折点在1979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将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起规定,  
继承了公诉权的内核补强了预审法院制度的不足  
并完善了司法监督职能同时取消了一般监督权的  
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重释与解读  
我国检察权的变迁和发展  
宪法文本中检察权的概念性质含义与构成是  
宪法检察制度的核心我国的检察权概念最初移植  
于前苏联主要基于列宁1922 年在双重领导”  
与法制一文中的论述:“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关  
收稿日期2014⁃12⁃03  
作者简介周叶中(1963—),湖南武冈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叶正国(1985—),河南洛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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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法双重属性六是认为检察权是一项独立的权  
⑩ ꢁꢃꢂ  
规定将检察院的职权局限在司法相关领域主要是  
司法监督和刑事诉讼领域的权能;1982 年宪法第一  
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检察权”,但没有限制性界定,  
内涵比较模糊。  
七是检察权的多元属性说其中有些学者  
即使对检察权性质的认识一致但对检察权范围的  
认识却不同或是对权力层次认识不同或是角度和  
比例不同也有学者虽然主张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  
重属性说但在比例或内容上却不一样也有学者的  
观点前后发生转变等等。  
近年来检察院的职权逐渐向民事公诉和行政  
公诉刑事诉讼的办案方式审判监督方式适度司法  
化和一般监督权发展具体说来首先实践中已经  
有检察机关代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这在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方面尤为突出并形成了多种民事公诉  
目前对检察权的研究主要将语义价值和普遍  
性制度作为逻辑前提要么是比较分析逻辑推理和  
语义分析要么是一种对政法事实的归纳缺少对检  
察制度背后政治理念和对宪法文本变迁内在逻辑的  
整体性分析总体来说检察权的研究主要存在以  
下三个误区。  
3]  
模式。 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  
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界或实务界不断  
有人提出检察院应该有提起行政公诉的权力。  
第一混淆检察院的组织定位和权力属性很  
多学者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检察院是国家  
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推出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进  
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和军事机关的相应权力为框架并辅之以检  
察权法律监督权的语义分析认为检察权和  
法律监督权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层面前者是从具体  
权能和实际行使角度来说后者是从性质和功能角  
其次在刑事诉讼办案方式和监督方式适度司法化  
方面检察官从作为法官之上的法官逐渐走向  
法官之前的法官”。 2012刑事诉讼法的修  
改中对逮捕程序的改革简易程序出庭和法律监督  
任务加重等的规定最后检察建议的迅速发展。  
012 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将检察建议作为检察  
监督的一种方式标志着一般监督在我国须重新审  
一般监督是前苏联检察制度的核心俄罗斯检  
察机关现在仍然享有一般监督权尽管我国以前法  
律规定的一般监督在很多方面与前苏联的并不一  
ꢄꢂꢁ  
度来说但该观点犯了张冠李戴的形式逻辑错  
因为权力和机关的属性和对象不一致因而违背  
了逻辑一致性原理同时语义上虽然中文的检  
没有包含英美公诉的历史性和制度性内容与  
背景但与监督一词也有区别检察一般是事后  
的查清和追究具有外在性监督一般是事中和事后  
但检察机关行使一般监督权仍然容易给人造  
成凌驾于其他国家权力之上的印象并因而受到其  
他国家机关或明或暗的抵制正因如此所以早在  
ꢅꢂꢁ  
的防止督促与纠正具有参与性此外现代国  
957 刘少奇彭真就曾指示检察院可以不做一  
般监督工作但要保留一般监督职权备而待用。  
家机关的权力配置已日渐复合化和一体化因而应  
将国家机关的组织定位和权力性质分开进行分析。  
国家机关的性质主要由其主导的权力决定是由矛  
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任何国家机关不可能只行使  
一种权力这已经为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政发展史所  
检察权内涵的传统观点及其误区  
982 年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检察权的内涵并不明  
加上检察院的职权范围不断变化检察基础理论  
庞杂以及对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等认识不统一因  
而人们对检察权的性质认识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  
观点一是认为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或者是与立  
ꢆꢂꢁ  
证明虽然我国不实行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却存  
在权力分工,1982 年宪法对权力和组织往往实行统  
一原则下的二元化配置如将部分立法权授予国务  
因此检察院的组织性质和权力属性也应适度分  
。  
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和审判权平行的权力类型,  
或者是在宪法制度下一种相对独立的第二层次的  
第二对西方理论和制度的套用在一些人的  
4]  
国家权力但也是法律监督权二是认为检察权  
研究中往往将西方理论和制度作为前提假设和法  
[6]  
是司法权三是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四是认为  
制公理并据此框定推理的维度和结论的得出  
5]  
检察权是立法权五是认为检察权具有行政与司  
事实上中西检察权的进路不同西方的检察权是以  
50  
周叶中叶正国我国宪法检察制度若干关键问题辨析  
公诉权制约平衡警察权和裁判权的权力主要是为  
防止警察滥用职权和法院的擅断和司法的专  
倒推检察权的内涵虽然法律的具体规定是宪  
法文本内涵具体化的方式之一但具体的法律并不  
能与宪法文本完全等同再如从政治学理论解释来  
尽管对宪法检察制度的解释应该面向政治实践  
和理论政治实践和话语对宪法规范的解释具有一  
7]81-266  
我国的检察权最早源于前苏联的一般监  
督权主要功能是法制统一并没有突出横向权力制  
约的内涵基于西方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是裁判  
立法权是规则制定权而行政权则是二者剩余之  
权力监督包含在权力制衡中没有单独的监督机  
故检察权在英美认为是一种行政权大陆法系  
对检察权和检察机关的认识也有一定的争议行政  
10]  
定的作用但也应具有一定的限度此外不少  
认为检察权是司法权或法律监督权的学者大多来自  
检察系统而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学者大多是诉  
讼法学者或法理学者双方选择不同的论证策略和  
话语有的文章还夹杂着带有火药味的批判话语甚  
至上纲上线的政治大词由于利益立场和逻辑前提  
ꢇꢂꢁ  
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说具有较大影响然而,  
从西方的检察权理论和制度推演我国宪法中的检  
察权性质是一种比附逻辑因为它忽视了检察制度  
存在的文本和现实语境在我国宪法中国家权力  
主要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制  
实际上是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对分离的体制人民  
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  
行使国家权力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则是执  
行权力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检察院则享有监督权。  
ꢈꢂꢁ  
决定知识话语和论证进而决定结论因而要达  
成共识的确非常困难。  
宪法文本中检察权内涵的法理重释  
当今世界很多国家的政治体制都是复合体制,  
因而对宪法权力的划分已经不能依赖单一的标准,  
分类周延而不遗漏任何权力的划分与宪法的开放  
原则性政治性和价值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因  
对检察权的分析必须考虑宪法权力划分标准的  
双轨制既考虑决策执行监督的纵向划分也考虑  
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横向划分而且由于宪法和法  
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也没有司  
法权的规定二者并非基于同一标准划分的结果,  
因此将其归入任何一种权力都必须建立在事实归  
纳和概念重构的基础上在此我们采取递进式分  
虽然每一部分只解决一个问题但在整体上却具  
有结论的一致性。  
982 年宪法通过权力的分解位移和下沉使单一  
完整型权力秩序模式向多元分散型权力结构模式转  
8]  
虽然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是议行合  
的体制但仍然是一种纵向配置体制文字表述  
还多沿用审议”、“批准”、“管理监督等词  
立法权只有第五十八条一处行政权和司  
9]  
法权则没有规定由于现代政治已远远超越单  
一中心模式而多中心共治才是政治现代化模式且  
罗斯福新政后西方政治学已开始摆脱传统政治”  
行政的二分法认为政治和行政密不可分决  
执行和监督蕴含于权力运行过程中因此对  
第一关于权力属性的本质还原分析权力是  
以社会作为基础的一种交往媒介每种媒介都有自  
11]106-124  
权力具有多极性复  
982 年宪法中检察权的分析必须兼顾纵横两种权  
己的价值和行为指令  
力配置方式对中西检察权的比较需要超越单纯的  
制度和理论比较要更加重视规则的发展演变和实  
际运行的社会情势。  
杂性流动性与分散性不同的学科和视角对权力属  
性的认识不同因而应借鉴胡塞尔现象学研究中的  
本质还原法从权力现象中总结共同和不变的特质  
12]  
第三方法论运用的紊乱任何论证都必须有  
方法的自觉宪法解释区别于其他法律的解释不  
同的宪法解释方法对检察权内涵的解读会产生不同  
的结论在现有研究中人们采用的解释方法有语  
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  
但有的文章本身不仅解释方法之间存在矛盾而  
且奉行拿来主义”,哪一种解释有利于结论就采用  
哪一种缺少论证的过程以体系解释为例大部分  
学者以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的规  
作为权力属性的标准权力属性的内在规定性  
是范畴上实质和形式的统一功能上固有性和构成  
性的统一视角上内部性和外部性的统一同时权力  
的划分要考虑未来生成权力的组织方法权力属性  
的高度集合化则会造成权能吸纳的复杂性和封闭  
总体说来检察权具有事后性诉讼性和追究  
是一种裁量性和救济性权力与其他权力相比是  
横向平行设置而监督权则具有共时性督促性和纠  
正性是一种中立性和补强性权力一般是纵向分层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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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这是检察权和监督权的本质区别法律监督  
是我国的特有表述主要内涵是以法律为标准的监  
但并没有终局性由于检察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  
发生变化因而笼统将其解释为法律监督权有失精  
因为也有其他国家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假如  
说检察权是指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那么  
宪法完全可以把法律监督机关改为检察机关”,  
且更容易辨识此外根据前面确立的权力属性标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所列权力中侦查  
逮捕审查权和起诉审查权在范畴上仅在形式上  
具有监督特征但程序的司法性实体的裁量性和决  
定的终局性等实质上并不是监督权在功能上三个  
权力的固有功能是查清事实保障人权和防止恣意,  
而监督只是其构成性功能在视角上从内部视角看  
具有一定的法律监督权能而从外部视角看这些权  
力的方式和监督权的方式并不一致因而只是具有  
司法部长等行政官员领导这与三权分立体制相符  
而在我国宪政体制下则将检察权配置于法律  
监督机关比较合适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  
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国家安全机关军队  
保卫部门和监狱的侦查部门也依相应法律获得一  
定的侦查权因此从权力属性和组织定位可见其  
在我国已实现分离。  
第三关于中国语境中司法与司法权的图景。  
对检察权性质的争议如此之大与学术进路也有很  
大关系不少学者依照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  
构建司法权或法律监督权的理想类型并据此  
作为参照系评述我国检察权的性质然而探讨司  
法概念必须进入中国的语境并以一种实践法律观  
在现实和文本之间进行勾连将文本涵摄事实将事  
ꢍꢌꢁ  
实向文本提升最终确定规范含义。 1954 年宪法  
ꢁꢂꢉ  
监督功能的司法权此外起诉权支持公诉权和  
民事公诉权无论范畴上功能上和视角上都是诉权,  
是侦查权和审判权之间的程序性权力而并没有监  
督的内涵另外即使将司法权界定为裁判权那么  
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等也不宜定性为行政权。  
因此只有将检察机关的权力区分为检察权和法律  
监督权才能保证权能吸纳的精确性和体系性并具  
有一定的开放性。  
因考虑意识形态等因素没有规定司法权”,长期以  
来国内对司法权一词讳莫如深在政治运动中更  
ꢃꢌꢁ  
是上纲上线。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司法一词  
逐渐被解除政治禁锢由政治话语逐步成为法律话  
学界也开始探讨司法的内涵目前主要有裁判  
ꢄꢌꢁ  
国家处理案件活动说和解决纠纷说三种近  
年来党和国家的文件中对司法的用法逐渐一致法  
律中出现司法的频率逐渐增多2012 刑事  
诉讼法修改增至11 虽然司法权一词在正  
式法律文本除港澳基本法和国际条约外中还未  
出现司法机关已进入刑事诉讼法刑  
等法律中,“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等在司法  
解释中也时常出现司法体制”、“司法改革和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更频频出现在十五大以来  
第二关于组织定位和权力属性的二元化随  
着公共行政和合作治理的兴起国家机关的权力配  
置出现高度精细化合作化和多中心化趋势其部分  
权力已经转移给民间组织行使国家与社会形成了  
共享型和网络化治理模式权力逐渐从组织形式和  
功能的统一走向适度的分离权力和组织之间出现  
ꢅꢌꢁ  
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中通过梳理可见,“司法”  
错位换位的组织定位决定于其主要权力在  
不同国家机关之间配置并在行使过程中的交相制  
内涵的最大公约数在我国并不仅仅是裁判而是司  
法机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包括侦查公  
调解审判和执行等侦查和起诉是刑事诉讼的  
审前阶段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阶段性而执行则是  
审后阶段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终局部分学界也逐渐  
ꢁꢂꢊ  
约耦合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并不是三机关的分  
因为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政治性和  
技术性区分正在日益模糊同样决策执行和监督  
也不是线性关系也在逐渐走向网状结构例如近  
年来司法治理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司法权的本质功  
能和范围不断重塑其整个过程也具有决策执行和  
ꢆꢌꢁ  
趋向此类认识司法机关的外延一般包括检察院  
和法院有时也包括公安机关和监狱有学者对司  
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甚至监狱表示质疑这是理解  
的角度不同所致因此如果我们将组织定位和行  
使某种权力的机关予以区分那么司法机关在此只  
是从事司法业务机关的统称因为既然司法的核心  
ꢁꢂꢋ  
监督的功能毫无疑问每个国家检察权的配置  
都有一定的价值导向和制度目的德等国  
检察权的设置最初是为解决国家公诉问题并制约  
警察和法官权力因而将检察机关置于行政系统由  
52  
周叶中叶正国我国宪法检察制度若干关键问题辨析  
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那么进行此类活  
动的机关就应该都包括在内公安机关和监狱虽然  
是行政机关却履行着部分侦查和执行功能如监狱  
分也为检察院的职权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宪法空间。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作为  
监督方式行政公诉和民事公诉完全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组织法》、诉讼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这样的  
划分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可以吸纳我国诉  
讼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复杂性。  
ꢇꢌꢁ  
在假释减刑等方面的部分权力就属于司法权。  
同时国家权力在宪法中具有国家垄断性是组织、  
形式功能和目标的统一司法权也是四位一体即  
组织上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组织形式上必须有  
法定依据和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功能上必须定纷止  
争和保障人权目标上必须是追求公正如果拆分  
的话虽然有些权力具有一定的司法性却并不是司  
法权如行政裁决即是如此因此虽然我国法律没  
有出现司法权一词但依然可以根据上述司法”  
的内涵界定司法权的内涵即国家法定机关在  
诉讼过程中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权力主要包括侦  
查权公诉权审判权执行权等权能其中侦查权  
和执行权是事实性权力是前提性权力而公诉权、  
审判权是法律性权力是国家权力第一层次划分中  
与其他权力相区分的关键因此区别于西方经典  
的司法权概念我国司法权具有独立性连锁性层  
次性和过程性等特点。  
第五关于权力配置的技术性考量权力属性  
和权力配置是两个层次的概念权力配置属于权力  
在法律中如何规定和安排的技术性事项宏观上主  
要有位阶配置和组织配置需要考虑司法制度的整  
体性和技术治理其总体配置目标是达到最大效能。  
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在整个权力体系中处于基础  
根本性和不可缺少性地位如审计监督权审判  
权和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不在宪法中规定主要是历  
史和政治体制的原因西方国家通过制约性权力制  
衡配置解决了监督问题而且其是双向共时性和过  
程性监督而我国政治体制是政治督促和落实体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有单向的监督权同时宪法并没有规定一府两  
之间的横向关系只规定了各自的纵向关系。  
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  
国家治理中处于超然地位由于缺乏完善的官员激  
励机制规制机制和问责机制在制度化政治影响系  
统构建没有完成和实效难以发挥时监督权作为一  
种折中权力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法律监督的  
权力范围范式和力度会随着政治情势和自身能力  
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固化和片面扩大法律监督的权  
力可能会导致政治系统的反击如检察院当年即曾  
被批判为凌驾于党政之上”、“把专政矛头对内等  
法律监督机关的单独配置也与宪政体制的权力  
偏载和组织位势失衡密切相关权力之间缺少制约  
性设置只能依靠外部监督来解决问题法律监督权  
是中央对地方人大对其他部门的单向和高位势的  
均衡权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而宪法要求稳定性因  
第四关于检察院职权属性的二分法根据上  
述对司法权的界定可将检察院的职权从总体上区  
分为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从而保持法律体系和制  
度体系内的逻辑一致性也符合实践的发展并为检  
察制度改革提供了空间首先根据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关于检察院职权的规定可  
将其区分为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检察权是司法  
包括侦查权批捕权和公诉权而法律监督权是  
监督权包括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监所监督  
主要涉及对司法相关领域的监督。 《刑事诉讼  
则在立法上已将第三条和第八条并列规定实  
质上是将二者进行区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四条和第五条的制定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目前是  
备而不用按照司法权阐释也可以刑事诉讼  
第三条中的检察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  
条的检察内涵和目的一致。 《人民检察院组织  
ꢉꢌꢁ  
而只能授予法律规定。  
在规定批捕权公诉权的同时又并列规定侦查  
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权也反证了批捕权和公诉权不  
属于法律监督权其次将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  
所监督等归结为监督权也与宪法监督立法监督、  
行政监督和纪律监督等不相冲突而将检察权归为  
司法权则与侦查权审判权等相容纳最后这样划  
此外司法权的配置与基本权利和控审分离等  
密切相关需要将侦查权公诉权和执行权分别配  
ꢊꢌꢁ  
而非像行政权和立法权那样一体化设置。  
检察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的规范内涵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彭真在  
53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确定检察院  
层次的权力关系到宪法秩序和政治价值取向例  
13]377  
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三条  
有学者认为宪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存在着逻  
辑混乱和制度错位违背了宪法精神和宪定秩  
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  
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而且检察机关一词经常出现在法律文本与党和  
国家的文件中但到底是法律监督机关还是检  
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过程中即有  
14]  
也有学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应该包含于刑事  
15]  
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当中这些说法表面上  
符合形式逻辑但并没有理清公安机关在我国宪政  
框架中的重要地位。 “公安机关一词在1975 年入  
,1982 年宪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一百三  
十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政法体制中公安机关与  
法院和检察院一样由政法委领导共同作为人民民  
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1979 10 13 日彭真在实  
现四化一定要有一个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  
的讲话中指出:“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  
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  
ꢋꢌꢁ  
争论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法律监督机关说认  
法律监督是列宁提出的原则根据我国现实如  
果没有坚强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的实施就没有保  
检察机关说认为监督是事前的监视而检察是  
ꢄꢎꢁ[16]34  
保护人民。”  
ꢍꢎꢁ  
事后的监督实行法律监督容易使自己陷于孤立。  
检察机关的描述性概括意涵  
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功能定位是整个检察制  
检察机关一词是从前苏联移植过来的一直  
存在于法学和个别法律之中作为描述性统称在法  
律与党和国家文件中基本都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并称。 1975 年宪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检察  
度构建的基础应该对其予以澄清。  
宪法文本中机关的类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用词极为谨慎因而要  
理解检察机关的内涵就需要全盘考虑宪法对机  
的用法宪法文本中机关一词的含义主要有  
两种一是处于国家机构和部门之间的单位这是  
宪法的特定含义宪法对国家组织的表述一般分为  
国家机构国家机关和工作部门国家机构是国家  
机关的统称国家机关则是单个国家机构的称呼而  
部门则是机关的内部组织具体说来在我国,“权  
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  
分别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组织性质的宪法定位;“常设机关”、“执行  
机关自治机关则是对特定国家机关的双重定  
17]484  
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至此检察  
机关正式成为宪法概念根据上述机关的划分  
标准检察机关在1982 年宪法中是指独立从事某种  
业务的组织即它是指从事检察业务和行使检察权  
的国家机关的统称这与公安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用  
法一样而且根据语义学关于句子中的同一词位种  
概念和属概念不能并列观点也可以推出其与第三  
条的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的语义相同否则便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性质不一样除此之外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原  
因还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还存在  
其他从事检察权的组织即检察机关可能并不仅仅  
包括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的例外由  
ꢃꢎꢁ  
具有一定的复合性和特殊地位一般来说机  
关和机构前面有国家地方限定部门往往是  
单称本部门各部门”。 二是负责某种公务  
的国家组织的总称这是一般法律用语这时机  
作为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的国家组  
区别于企事业单位等检察机关”、“公安机  
”、“审计机关受质询的机关”。 “机构往往  
作为机关内部的单位一般是总称如第九十一条的  
ꢅꢎꢁ  
法律规定而且宪法第三条位于宪法总则国家行  
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不仅包括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  
与法院这是因为国家机构一章中的国家主席、  
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国家机关的定位在宪法第三条并  
没有规定但它们也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和受其监  
加之第一款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决定了二者  
和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是一样的制度逻辑因而在特  
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第八十九条的审定行政  
18]  
机构的编制”。 然而这些国家组织有宪定层面的  
政治地位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根本性基础性和第一  
定情况下可以作扩大解释二是法律监督机关  
容易产生误读。 “法律监督机关是功能性或规范  
54  
周叶中叶正国我国宪法检察制度若干关键问题辨析  
性概念含义比较模糊和开放需要通过实践发挥的  
成法律监督语义小类的聚合互补变体集合成法律  
监督的常体,“监督法律是否遵守就是法律监督”  
一词的义位和基义起到一种超个体超具体和超变  
社会性功能予以构建将其放在宪法第三条与审判  
机关行政机关并列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歧义从形  
式逻辑看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的人民检察院”  
是周延的它说明所有的人民检察院都是国家的法  
律监督机关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是不周  
延的因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非全是检察院。  
比如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即是我国最高的法律监督机  
彭真曾明确指出人大的具体监督包括法律监  
督和工作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称为最高检察  
20]15-16  
体的沟通机能  
因此法律监督是在本体论  
意义上的一种功能性陈述并不局限于法定的法律  
21]  
监督权能也没有限定只有检察院才可以行使  
而且,1982 年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为法  
律监督机关蕴含着特定的政治意涵。 1979 年的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 年宪法是在文化大  
革命结束和改革开放开始的立法背景下制定的,  
突出法制原则恢复和重建检察院并将其定性为法  
律监督机关涉及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法律实施叶剑  
1978 年在所做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  
鉴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  
16]270  
机关但却不能称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因  
,“检察机关从语言学上来说是非概念术语在  
规范法学上则是描述性概念作为以在社会上广泛  
且一致的应用为基础的分类性概念虽然没有完整  
的内涵和外延但并不影响其被赋予指称从事检察  
业务的国家机关之意义。  
22]33  
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  
彭真在关于  
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列宁在十月革命  
曾坚持检察院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我  
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确定检  
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制思虑与政治意涵  
建国以来检察院承担监督是否遵守法律和维  
护法制统一的职权和功能从未改变但其并没有决  
定性权力因为最终是否违法和犯罪需要由其他国  
家机关认定因此可将其称为法律监督机关早在  
13]377  
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曾参与  
1982 年宪法制定的肖蔚云教授认为:“检察机关的  
性质是专门监督法律在全国的统一和正确的实施、  
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机关。 ……检察机关的主要任  
950 时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  
23]270  
在其检察制度纲要一书中认为检察机关主要是  
ꢁꢎꢆ  
政府的监督机关随后在他的各国检察制度纲  
务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此外建  
国以来检察院屡受政治运动的波及检察工作无法  
顺利开展因而宪法将人民检察院定性为法律监督  
机关可以提升检察院的权威和公信力最高人民  
检察院完成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的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修改稿)》 指出:“20 世纪50 年代的反右运动  
却受到不适当的批判把法律监督指责为右  
’;以后又被林彪、‘四人帮加以利用和扩大作  
为砸烂检察机关的借口。 ……在这次修改过程中,  
大家一致认为在事关检察机关的性质这样的根本  
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拨乱反正重新肯定检察机  
关的法律监督的性质因此在宪法修改草案中不  
仅坚持原来各项检察职权的规定且进一步明确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  
19]13  
中将其修改为政府的法律监督机关”  
自  
此检察署定性在理论层面即完成了论证中共中央  
1950 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各级政府  
检察机关的指示指出:“苏联的检察是法律监督机  
。”1953 彭真主持的政法党组向党中央的建议  
中提出:“检察署是法律监督机关。”党中央批准了  
该建议自此在政治话语中即将人民检察院界定为  
法律监督机关。 1956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  
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试行程序的说明中指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在  
国家机关的正式文件中首次出现以后的诸多司法  
文件和报告甚至人民日报报道中都将检察院定  
性为法律监督机关”。 然而,“法律监督机关进入  
法律则是1979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的  
规定。 1982 年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同样如此规定,  
从而将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提升到宪法高  
在词汇语义学中义位是语义系统中的抽象常  
通过对法律文本中涉及法律监督的各个变体形  
24]331  
督机关。’”  
与此同时在宪法中以规范性的检  
察权概念取代列举式的职权而由具体法律诸如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将检察院的  
权力缩减至司法领域但在权力功能上却增量发展,  
增加了基本权利保障的功能随着1999 年依法治  
55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国和2004 年人权保障的入宪检察院在涉司法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草案的  
ꢇꢎꢁ  
对公民的权利保障功能日益重要。  
说明中指出:“修正案草案规定检察机关在国家体  
制上实行双重领导的原则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领导同时受上  
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然而这种观点并没有十分  
令人信服的论证近年来也有学者认为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垂直领导体制的规范分析  
对我国检察院领导体制的界定应立足宪法文  
理清检察院的宪法定位领导体制和组织结构三  
者之间的关系以宪法中领导的内涵为起点探  
寻宪法中领导体制的真正内涵将宪法解释方法和  
司法体制现实结合起来融汇方法论的自觉性与实  
体结果的正当性于一体。  
ꢊꢎꢁ  
的领导体制是一重领导一重监督或垂直领导。  
宪法定位与组织结构的二元化  
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与组织结构或属性并不  
完全相同宪法定位是宪法对人民检察院在国家体  
制中的定位具有根本性和权威性是对人民检察院  
的界定即一种宏观宪政架构而组织结构是  
人民检察院在国家组织体系中的权力配置及与其他  
国家机关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国  
家制度层面的安排是对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即一种中观技术性的制度设计据前所述我国检  
察制度主要是从苏联移植过来苏联检察制度中的  
一般监督垂直领导制与苏俄国情密不可分,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苏联中央的权力维护联盟的法  
对检察院双重领导体制的质疑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检察院领导体制条款的变  
动最多并且交叉往复。 1949中央人民政府最  
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各级检察署由  
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上级人民检察署指挥即垂直领  
导体制随后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在  
951 月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所作报告中坦  
言垂直领导在事实上无法执行的现状于是,《最  
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署组织通则将其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既受  
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上级人民检察署的领导又受同  
ꢋꢎꢁ  
制统一我国面临的问题和苏联并不相同诸如  
ꢈꢎꢁ  
级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即双重领导体制。 1954 年  
革命化比较彻底各地党组织在建国后直接转为地  
方政权中央权威比较高等等但也面临着法制统一  
和法律实施的问题然而由于检察机关的经验和  
能力不足法制建设不完备加之我国是单一制大  
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因此将人民检察院的宪法  
定位与组织结构予以区分更符合我国国情。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工作,  
即垂直领导毛泽东在《1957 年的夏季形势一文  
又将其改为双重领导。 1975 年宪法将人民检察  
院撤销其权力由公安机关行使。 1978 年宪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  
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  
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学者据此认  
,1978 年宪法规定的检察院领导体制为地方人  
大领导上级监督的体制。 1979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第十条和1982 年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  
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  
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  
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  
据此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是  
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在横向上是法律监督  
机关”,前文已经论述此处探讨人民检察院在纵  
向国家体制中的定位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与法院的  
规定类似,“国家一词在宪法中主要有三种含义:  
作为政治实体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相对应的国家  
25]285-303  
和与地方相对应的国家  
宪法在用词上对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定性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定性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  
体例上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单独规定并没有  
融入地方的章节中与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等  
中央性质的国家机构一样从这些措辞和体例可以  
看出宪法对人大和政府的中央和地方的定位清晰,  
前面作为限定词的国家是指整体意义上的政治  
实体,“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的国家是与地方  
ꢁꢎꢉ  
双重领导体制” 。 这基本上已成为通说在一定  
程度上也是官方文件的提法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56  
周叶中叶正国我国宪法检察制度若干关键问题辨析  
相对的国家”。 因此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院即  
分析宪法文本中领导一词共出现26主要  
有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国家机关之间的领导  
和国家机关对相关领域的领导其实质意涵是指确  
定具体的目标并能通过对相关主体或领域施加影响  
和引导予以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主要是  
领导体制包括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国务院对全国行  
政机关的领导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领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检察  
院的领导主要是以权限划分为基础的工作和决策  
领导及其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领导机关担负大  
政方针的制定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  
可以说,“领导主要是指业务方面的领导而不是  
组织体系的互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主要是指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  
院在工作和业务上的领导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  
中央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行使权力是代表国家  
行使权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  
ꢍꢏꢁ  
检察院国家性是人民检察院的根本宪法属性。  
宪法关于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法律关系  
的规定比较明确在横向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  
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  
监督对其负责但并没有规定三机关之间的关系,  
宪法正是通过上下级关系和与各级人大的关系将其  
串起来人民检察院只是与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地方  
各级人大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宪法第三条第四款  
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实行中央领导下发挥两个积  
极性的原则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赋予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负有保证宪法  
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地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  
受其监督这说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由作为国  
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并没有说明是  
由哪个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检察院据前文论述首  
先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置宪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立法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  
职权由法律规定这表明通过宪法规定和法律保留  
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产生和组织。 《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则按照行政区划将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进行设  
其次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  
各级人大选举本级检察院院长并由上级检察院报  
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组成人员由人大或其常  
委会选举产生这是相关法律对宪法的具体落实。  
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须向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需要说  
明的是这里的负责并不是说受其领导主要是承担  
政治责任否则无法解释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26]526  
院只是向地方各级人大负责受其监督  
至于  
物受制于地方这是组织结构问题并非检察  
工作问题。  
除此之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他行政机  
审判机关以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关系可以对检察院的垂直领导体制提供  
反证第一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  
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  
撤销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规章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监督方  
式和程序具体化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是合法性  
监督和原则性监督而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还可以是合目的性监督和个案监督但从来没有  
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地方各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是领  
导关系第二,1949-1978 年检察院的职能主要是  
打击犯罪和维护法制统一,1979 年至今检察院的职  
能趋向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与法律监督并重检  
察院拥有的权力性质和功能逐渐多元化其组织特  
征显现出复合性变化除兼顾传统一体化的组织体  
也借鉴了法院的组织体制从四部宪法和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院和法院的规定逐渐趋  
政治话语也逐渐将检察院纳入司法机关之中二  
者的体制配置具有相同性但上级检察机关的权重  
更大既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法院不是领  
领导体制的宪法视界与垂直领导  
宪法将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和组织结构分  
看似存在张力但实际上存在统合的空间这是  
ꢃꢏꢁ  
政治逻辑和实效导向而非认识面向然而检察  
院的组织结构兼具中央性和地方性的双重意涵并  
不是说检察权力或功能具有双重性更不是指检察  
院宪法地位和领导体制的双重性领导体制主要是  
对各个宪法主体关系的分析而并非事务性领域的  
5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导关系那么对检察院就更不应是领导关系第三,  
宪法检察制度是我国深化司法改革的基础因  
应对检察工作实践认真总结并密切关注政治体  
制改革和社会发展尽管列宁的检察理论西方分  
权学说中国传统监督思想及其制度实践为我国检  
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制度资源然而基  
于单一理论或制度模式的检察制度虽然具有理论  
逻辑的一致性但缺乏功能的自足性和面对未来的  
开放性和包容性以前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宪法  
检察制度及其学术争论是中西之争或者说是效法  
苏俄还是效法英美德法之争然而将检察制度植  
入中国古代官制脉络和民国以来的政治体制变革,  
无论是检察权的性质还是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  
定位和领导体制都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弥久恒新  
的问题故检察制度之争本质是新旧之争或曰古  
今之争正如黄仁宇先生所言,“历史的规律性有  
时在短时间尚不能看清而须要在长时间内大开眼  
宪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建国后  
954 年宪法、1978 年宪法与1979 年制定的人民检  
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  
大负责并报告工作1982 年宪法却没有此规定。  
此外,1951 年的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 年宪法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1978 年宪法将最高人  
民检察院的职权和地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分开规  
定的这主要是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检察院的职权配置不同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  
监督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而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则可以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979 年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 年宪法却将二者合并  
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逐渐同质化即皆不能  
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既然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是领导关  
地方各级人大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也  
就不是领导关系。  
27]269  
才能看得出来”  
只有走向历史的纵深并  
探究我国检察制度乃至宪法的现实境况才能真正  
把握未来检察制度的正确走向提高宪法对检察制  
度的涵括能力。  
结语  
注释:  
1978 年以前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是分开的1954 年宪法第八十一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  
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  
具体论述参见孙谦设置行政公诉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想》,《中国社会科学》2011 年第邓思清我国检察机关行政  
公诉权的程序构建———兼论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 年第刘拥刘润发检察机关  
行使行政公诉权的正当性阐释》,《法学评论》2011 年第。  
参见刘计划检察机关刑事审判职能解构》,《中国法学》2012 年第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  
法学研究》2013 年第陈兴良法官之上的法官法官之前的法官”》,《中外法学》2000 年第刘计划逮捕  
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法学研究》2012 年第。  
关于我国一般监督权和前苏联一般监督权的联系和区别具体参见王桂五王桂五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年版,  
188⁃213 关于前苏联和俄罗斯的一般监督权具体参见谢鹏程选编前苏联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年版,  
111⁃120 ;〔维诺库罗夫主编检察监督》(第七版),刘向文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年版113⁃162 。  
参见甄贞等著法律监督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10 王名湖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问题研究》,载孙谦张智辉  
主编检察论丛法律出版社2002 317 。  
参见刘立宪张智辉主编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57、81 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  
》,《法学》2000 年第张霞论检察权的宪法定位》,《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年第刘树选王雄  
关于中西检察权本源和属性的探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 年第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中  
国法学》2007 年第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法学研究》2010 年第孙谦中国的检察制度改革》,《法学  
研究》2003 年第。  
参见万毅检察权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返回检察理论研究的始点》,《政法论坛》2008 年第倪培兴论司法权  
的概念与检察机关的定位———兼评侦检一体化模式》,《人民检察》2002 年第3⁃4 闵钐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的关系》,  
58  
周叶中叶正国我国宪法检察制度若干关键问题辨析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 年第。  
参见夏邦中国检察院体制应予取消》,《法学》1999 年第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法学》1999 年第陈卫东  
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 年第。  
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属性及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 年第10 陈永生论检察机关的性质》,《国家检察官学  
院学报》2001 年第万毅论检察权的定位———兼论我国检察机构改革》,《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彭勃检察权的性质与检警一体化理论试析》,《当代法学》2002 年第。  
参见肖金明论检察权能及其转型》,《政法论坛》2009 年第张铁英论检察权的配置》,《当代法学》2012 年第闵  
检察权属性与检察机关定位之协调》,《人民检察》2010 年第11 。  
ꢁꢃꢂ参见吴峤滨论检察权的性质及其优化设置》,《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王志坤《“法律监督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 年第。  
国检察权》,《政法论丛》2012 年第。  
ꢁꢆꢂ一些立法机关也有行政权甚至司法权一些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造法权一些行政机关也同样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例如美  
国的独立监管机构同时享有准立法权准行政权和准司法权英国的议会上议院曾经长期行使司法权英国的行政裁判所  
和法国的行政法院都属于行政系统参见:〔〕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 年版2、8。  
ꢁꢇꢂ参见陈永生论检察机关的性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 年第林钰雄检察官论》,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  
1999 年版67 。  
ꢁꢈꢂ前一种观点在前文已经阐述后一观点主要的代表文章有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  
》,《法学研究》2002 年第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 年第徐显明  
司法改革二十题》,《法学》1999 年第郝银钟检察权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 年第。  
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至于一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概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机关去处理。”参见彭真论新中国  
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年版166 。  
ꢁꢊꢂ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参见:〔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  
译文出版社2012 年版;〔尤金·巴达赫跨部门合作管理巧匠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ꢋꢂ参见关于司法治理的论述:See Ran Hirschl. Towards JuristocracyThe Origins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New Constitutionalis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ꢍꢌ参见郑永流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中国法学》2010 年第郑永流法律判断形成的模  
》,《法学研究》2004 年第。  
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三是广义说司法是指包括基本功能与法院相同的仲裁调解行  
政裁判国际审判以法院为核心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和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的以纠纷解决为基本功能的一种法  
律活动具体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张文显等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  
276 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26 。  
ꢁꢅꢌ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2006 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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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此时检察机关的职权还包括一般监督权检察内涵还包括监督在内但是从近  
十年的文件和法律上看司法机关的界定趋于一致主要包括法院和检察院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对此  
的质疑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定位问题之探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  
之质疑》,《政法论坛》2012 年第。  
…”  
之间的博弈此处暂不阐述。  
ꢁꢊꢌ司法仅指裁判的观点在国际上和西方也在松动司法的内涵和外延也在变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  
三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意大利的司  
法机关包括检察院和法院在学术界检察机关的性质也有行政部门说双重性质说和司法官员说 参见陈光中崔洁  
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中国法学》2008 年第。  
。”参见闵钐检察权属性与检察机关定位之协调》,《人民检察》2010 年第11 也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是检察院的  
宪法地位而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院的性质参见田夫八二宪法对检察院的双重界定及其意义》,《东方法学》  
2013 年第。  
2009 年版328 。  
ꢁꢃ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机关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但明确规定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既是各级国家  
行政机关又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分别既是权力机关和行  
政机关亦是执行机关),又是自治机关。  
ꢁꢄꢎ时至今日这种定位依然没有改变2006 年国务院通过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  
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2006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  
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也指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  
部分。”  
ꢁꢅꢎ《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  
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ꢆꢎ该书还指出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是司法监督和一般监督并且第一次出现法律监督的字样:“为要加强其检察机  
———笔者注法律监督所以它的检察自联邦一直到各加盟共和国的最下层检察机关成为垂直的单独系统以便独立  
行使职权。”参见李六如检察制度纲要》,载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年版829、835 。  
ꢁꢇꢎ1951 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检察院组织法相比,19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  
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韩大元主编中国检察制度宪法基础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年版362⁃364 。  
ꢁꢋꢎ这主要是当时苏联面临着多种矛盾一是党的政治统治与思想领导的矛盾共产党在短时间内取得政权党的组织薄弱,  
特别是对农村的余粮征集制致使农民的抵触情绪增强只有靠政治上的集中和强化包括严格的法律和集中统一的手段。  
二是政权与国家机关的矛盾对旧有国家管理人员的矛盾当时地方有大量的旧式国家管理人员社会革命党人渗透需  
要对他们进行监督三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矛盾苏联的国家结构比较复杂属于联盟共和国各共和国由于民族主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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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叶正国我国宪法检察制度若干关键问题辨析  
地方主义潜在的分裂危险长期存在参见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年版182、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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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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