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琰杰ꢀ 清末编修民律之争议
布施行,裁判官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与草案“存在较大距离”,“当时大多数法律界人士对该草案知之甚少”。 此观点并不
准确。 因为虽然民初南京临时政府有令对清末民律草案不予援用,但是草案亲属编的离婚条文却在民间婚姻诉讼的案例
中被律师援引,而北洋政府大理院也承认该条文内容有效。 比如:1913 年,北京附近大兴县的于某与妻张氏诉讼离婚,于某
不满京师高等审判厅的判决,上告大理院,诉状陈述离婚的理由,全部引自清末民律草案离婚条文;大理院接受了诉状,依
据原诉讼记录,又通过审讯,了解事实后,逐一驳回了每条离婚理由,认定离婚事由与法定离婚条件不符。 此案参见中国第
二历史档案馆编《北洋政府档案》第六册《大理院档案》,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 年版,第451⁃458 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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