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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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徐某醉驾案”和“彭某竞驾案”为例进行说
明。
求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因此,应界定为“放任结果
发生”的间接故意比较合理。
从“徐某醉驾案”来看,徐某明知醉酒不能驾驶,
而在婚礼过程中大量饮酒,并在醉酒的状态下开车送
醉酒的朋友,导致与电动车发生了轻微碰擦。从徐某
的主观心理来看,饮酒不能驾车,这在饮酒之前已有
明确认知,但出于帮助朋友的善意,认为凭借自己的
小心慎重不会出事,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放任这种行
为发生的心理,所以应界定为间接故意。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对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把
握,应牢牢把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内容,
特别是其第二款的规定,以危害结果为切入点,依据
不同的情形,作出符合实际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认定的分歧仅仅是问题的
一个方面,实践中一些司法实务部门呼吁将吸毒后驾
驶、无证驾驶、驾驶不具备安全性能的车辆、高速公路
或单行道逆向行驶、单行道超速行驶等都纳入刑法规
制的范畴。但我们认为,刑法固然能解决这些问题,
但并非能解决所有问题。如果过于夸大刑法的功能,
则不仅不利于刑法的科学发展。
而“彭某竞驾案”中,彭某与他人因为误解而斗
气,不顾道路上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长时间相
互追逐、相互别挡,给道路行车安全带来了较大影响,
其行为理所当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从两人的主观心
理来看,是泄愤心理支配下的行为,而并非是积极追
注释:
①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为了给父母祝寿,在并没有取得驾照的情况下,驾车将父母载至一酒楼。席间大量饮酒,当
日17时许,孙伟铭在成都成龙路口与一比亚迪轿车相撞发生事故后,驾车立即逃离,在高速逃离的过程中,所驾驶的车辆越
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一长安奔奔轿车、奥拓轿车、蒙迪欧轿车及奇瑞QQ轿车,直至孙伟铭的
别克车不能动弹,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此后被公安机关挡获后,经血液抽样检测,被认定为
醉酒驾车。
②
对于复合罪过理论,学界多持否定意见。如有学者指出,复合罪过“混淆了故意与过失的应有区别,并与《刑法》的谦抑精神
相冲突,故其存在的合理性令人质疑”(见:向朝阳等《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法学评论(双月刊)》2005年第3
期)。亦有学者指出,复合罪过“混淆了生活事实与《刑法》规范的关系,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胡东飞《复合罪过形式”概
念质疑———以对滥用职权罪为视角》,《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6期)。
③
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
当晚8时8分,胡斌驾驶车辆由于疏忽,没有注意到行人谭卓,结果导致谭卓被撞飞,落下时又与挡风玻璃相撞,再次跌落至
地面,致其死亡。事故发生的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过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
之间,应该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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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弗兰克公式:以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实现具有明确的认识时,是否仍然实施该行为为基准,如果仍然实施该行为,则属于容
认。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7页。
陈兴良观点: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相比较,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采取回避态度的,而间接故意则对
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容忍的态度。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页。
摘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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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四川省高级法院判决书,网址:http://news.qq.com/a/20090908/001504.htm,2015年5月2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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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是醉驾入刑正式实施的第一天。家住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的小伙子徐某于5月1日晚上去参加一个朋
友的婚礼,席间喝了不少酒。后徐某决定开车把喝醉酒的朋友送回家,途中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了轻微碰擦。徐某在交警到
来之前与电动车车主进行协商,并赔给对方100元。正当他准备开车离开时,被巡逻民警发现。经酒精测试,驾驶人徐某有
酒后驾驶的嫌疑,于是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徐某进行血液鉴定。经鉴定,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98mg/100ml,已
经超过80mg/100ml的警戒线,被认定为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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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1日中午,彭某驾驶桑塔纳轿车在北京市密云县密西路一路口红绿灯处,因侯某(另案处理)所驾宝来轿车挡
住去路,两人驾车在密西路上追逐、相互别挡,两车在别挡中同时撞上停在路边的帕萨特轿车,造成3车损坏,之后彭某抄起
砖头将宝来前挡风玻璃砸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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