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仪萱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义务群———兼论过程义务、结果义务的区分与统一
供人亲自履行。这在承揽型服务中比较典型。罗马法以来,立法例及学说一般认为承揽人原则上无须亲自为承揽工作,因
为承揽不是具有显著个性差异的劳务,而是以工作的完成为标的,不妨以第三人的劳务充之。但若有特约或者承揽人的个
人技能成为承揽合同的要素等场合,承揽人负有亲自履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二百五十四条即体现此意。
关于承揽合同的亲自履行及例外,可参见:〔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概论·IV·契约》,姚荣涛译,刘玉中校订,台湾五南图
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239页;陈朝璧《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
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308页;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
页;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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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义务一般被界定为附随义务。然而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的区分本具有相对性,同一个义务,从不同的主体角度观
察,可能具有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的双重属性。具体而言,从服务提供人的角度,服务受领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服务
提供人损害,产生赔偿责任;而从服务提供人的角度,服务受领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服务时间或费用的增加,不仅要自己
承受不利,还须赔偿服务提供人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对寄存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可看出告知义务的双
重属性。此外,《德国民法典》第293条就将协助义务界定为不真正义务。关于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区分的相对性,可参
见:侯国跃《契约附随义务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6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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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只是为了简要表明服务合同义务群→服务瑕疵→违约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至于债务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何
种违约责任,还须考虑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方式。限于文章篇幅,作者将
另文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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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服务合同先合同义务导致服务合同不成立、无效的,产生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责任方式是损害赔偿,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
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关于后合同义务违反
的法律效果,可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基本理论·债之发生》,总第一册,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33-34页。
考虑到服务合同的类合同特点,为了与合同法总则相整合,作为分则内容的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义务群体系,不重复考虑
服务受领人的支付报酬义务、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等总则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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ꢂꢃ根据DCFR第IV.C.–2:105条第(2)、(3)款规定,如果服务提供人宣称具备更高标准的注意和技能,则应以该注意和技能
提供服务。如果服务提供人是,或者宣称是某专业服务职业团体的成员,且相关权威机构或者该服务团体制定了相应的标
准,则应以该标准中规定的注意和技能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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ꢂ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从五大体系、六大任务概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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