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卷第6期  
2
01611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3,No.6  
November,2016  
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之体系梳理  
———以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分为进路  
孙锐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摘要:证据规则用以规范的是哪些案件材料可以或不得被裁判者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分为证据采用规  
则和证据排除规则其中,证据排除规则是决定案件材料能否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关键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层次  
系统化的规范体系,应作广义理解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区分为视角,又可进一步分为证据能力的排除规则  
和证明力的排除规则证据能力排除规则是以价值论为导向的保障性规则,如鉴真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  
证据规则等;证明力排除规则是以认识论为导向的事实认定规则,如补强证据规则瑕疵证据排除规则等。  
关键词:证据规则;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能力;证明力;真实性  
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6)06-0066-11  
[
3]1  
问题的提出:由证据规则到证据排除规则  
)何为证据规则  
,rulesofev-  
idence,审  
称此法则,为证据法则。” 即所谓证据法则,是指  
关乎于证据收集和利用的规范我国学者对证据规  
则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歧,其中具有代表性  
的观点有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  
(
[1]589  
[4]234  
理中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起支配作用的规则” 。  
证据应该遵循的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  
证据规则决定事实认定者在解决这些事实问题时  
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2  
[5]92  
可以使用什么材料” 。由此可见,英美法系中的  
证据规则主要体现为可采性规则,规制的是何种证  
据可以在诉讼中向法官或者法庭提出的问题具言  
,即是以关联性规则以及一系列的排除规则组成,  
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  
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等也可以说,英美法系  
的证据规则是以排除规则为其重要内容的台湾地  
区学者陈朴生指出:“何种资料,可为证据,如何收集  
及如何利用,此与认定之事实是否真实及适用之法  
律能否正确,极其重要为使依证据认定之事实真  
,适用之法律正确,不能无一定之法则,以资准绳。  
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 ,“证据规则的体系即取  
[6]365  
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 。  
由此可见,证据规则在我国语境内是一个较为  
模糊和笼统的概念,其适用对象是仅限于证据本身,  
还是同时涵盖了证明活动,仍有待厘清笔者认为,  
将证据规则的调整对象限定为证据本身较为合适,  
应将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程序规则等予以区分。  
即对于证据规则的界定,应严格限缩在证据的采用  
与排除问题上,也就是何种证据能用何种证据不能  
用的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对一系列具体规则的适  
,来判断某个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能否被赋  
收稿日期:2016-08-22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困境及其立法完善研究”(15BFX093)、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  
助项目(2016126)、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之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孙锐(1988—),,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诉讼法学2014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66  
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之体系梳理———以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分为进路  
予证据资格,以及能否成为最终定案的根据质言  
,证据规则用以规范的是哪些案件材料可以被裁  
判者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而之所以要将证据  
规则限定在比学界主流观点更小的范围之内,是因  
为在笔者看来,进入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最终的命运  
只有两种,即要么被采用,要么被排除,因而纯粹意  
义上的证据规则应与此直接相关司法证明是在控  
辩双方的参与下,运用证据事实对某个已知命题(犯  
证明力的确认规则,如证据的相互印证规则两者  
都是对证据所进行的正面直接的要求,在法条中体  
现为一种积极的语言表达方式所谓证据的排除规  
则是决定哪些案件材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  
又可具体划分为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和证明力排除规  
前者是用以规定哪些案件材料不得进入法庭审  
理程序中的规则,其典型代表即为非法证据排除规  
;后者是用以规定哪些进入庭审程序后的证据不  
得作为最终定案根据的规则,如补强证据规则瑕疵  
证据排除规则两者都是对证据所进行的反面间  
接的要求,在法条中体现为一种消极的语言表达方  
证据的采纳规则和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共同确定  
的是证据的范围,而证据的采信规则和证明力排除  
规则共同确定的是定案根据的范围为更加直观的  
表明笔者对证据规则体系的剖析,亦可通过图1表  
:  
[7]205  
罪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当庭验证和判断的过程 。  
证明的实质是将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进行人为的联  
,前提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已经结束,其所依据的  
证据是有效的因此,证明规则(如举证规则证明  
标准规则等)与证据规则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应  
予区分同时,程序规则(如直接言词规则交叉询  
问规则庭审质证规则等)是对控审三方诉讼行  
为的具体要求,其直接调整对象是诉讼行为而非证  
据本身,故也不宜将其归为证据规则的体系之中。  
总之,应当明确证据规则的调整对象和目标,剔除其  
他相关规则的不当干扰,唯此才能有助于梳理出证  
据规则的清晰脉络。  
()证据规则的构成体系  
我国经过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以下简称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关于如何收  
审查和运用证据的法律规定已经得到了一定程  
度的扩充和完善,但是总体来说,仍然呈现出零散、  
杂乱的特点,未能形成一套体系化层次化的证据规  
除此之外,学界关于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对于其他种类的  
排除规则以及证据规则证据排除规则和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三者之间的关系则鲜有涉及而正是由于  
缺少这种体系上的梳理,使得我们的研究偏重于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领域,掣肘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的全面发展笔者认为,从制定证据规则的目的进  
行分析,可以将证据规则分为证据的采用规则和证  
据的排除规则也就是说,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规  
则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其下位概念所谓证据  
的采用规则是决定哪些案件材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1.证据规则体系结构图  
()证据排除规则的地位和作用  
至于证据排除规则在整个证据规则中的地位,  
可以从证据采用排除的博弈中来进行解读。  
笔者认为,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应着重围绕证据排除  
规则展开,通过对排除规则的不断完善,实现证据规  
则的体系化精细化。  
第一,排除规则比采用规则更具操作性证据  
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无证据则无诉讼中的  
事实而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林林总总错综复杂的  
证据以及各不相同的案件情况,采用规则仅能够提  
供原则性的约束和最基本的要求,并无法为证据的  
筛选甄别提供精确的评判标准而排除规则独特  
的适用方式,恰能弥补采用规则的这一天然缺陷,更  
易把握,也更易操作。  
[8]  
的规则,又可具体划分为采纳规则和采信规则。  
前者是用以规定哪些案件材料可以进入法庭审理程  
序中的规则,即证据能力的确认规则,如证据的法定  
形式规则关联性规则;后者是用以规定哪些进入庭  
审程序后的证据能够作为最终定案根据的规则,即  
第二,排除规则更能体现法治的精神和政策。  
无论是基于证据能力的排除,还是基于证明力的排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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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排除理由均为国家法治精神和司法政策在证  
据规则中的直接反映相较于采用规则,排除规则  
的指向性更加凸显和明确因而在研究和适用的过  
程中,排除规则能够产生良好的反作用力,以促进理  
论研究的日趋完善,同时不断深化司法人员对法治  
精神的理解。  
者艾伦教授在谈及证据排除规则时强调,美国的证  
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复数规则,其内涵远远大于非  
[11]289  
法证据排除规则 概括来说,英美法系证据法  
是以排除某些特定证据的不当干扰为目的的可采性  
规则构成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中  
不难看出,对于证据是否可采的问题,殊少有积极的  
规定,大多是经由消极的排除规则来加以规制,如自  
白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排除规则意  
见排除规则等,即对于某个符合上述排除规则调整  
范围的证据资料,美国证据法的做法是剥夺其进入  
正式庭审程序的资格,以此阻隔其可能对事实认定  
者造成的不当干扰在奉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  
,长久以来遵循法官自由心证原则,很少通过立法  
方式对证据规则加以明确的规定不过,随着两大  
法系的日趋融合,证据排除规则便不再为英美证据  
法所特有,也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大陆法系的刑事审  
第三,排除规则在适用中更具兼容性证据能  
力排除规则适用的是绝对排除加自由裁量排除的模  
,同时,对于那些不受排除规则所约束的证据则在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排除规  
则有助于平衡证据法定与自由心证之间的关系,既  
能够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能够有效地避免证据  
的僵化适用。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虽强调排除规则的核心地  
,但并非就此否定采用规则的价值采用规则为  
证据的审查判断提出了宏观的要求,更具整体性全  
局性视野,亦不容忽视。  
[12]116  
判程序之中 在德国,排除规则是通过程序禁  
止和证据禁止理论来规制的程序禁止,乃就证据  
资料收集与调查之程序设其条件;证据禁止,则系就  
其证据资料可否利用为认定事实之基础设其条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关系到诉讼价值  
的权衡和司法政策的落实,旨在解决中国问题,极具  
中国特色基于该规则在实践中适用效果的不甚理  
,无论是在适用范围证明方式,还是程序保障方  
,皆需进一步完善,故致力于此基础上的研究理应  
是重中之重但若是因此而枉顾其他排除规则的存  
,却是有失偏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将通  
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在外,属于一种程序性  
[3]254  
证据禁止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举证禁止和证  
[13]212  
据使用禁止 限于文章篇幅,笔者对此不再做  
具体展开但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程序禁止规则,  
还是证据禁止规则,其最终排除证据的方式都不如  
美国可采性规则那样绝对和明确大陆法系国家出  
于对法定证据主义的警惕,在制定禁止性规则时,充  
分考虑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同时,德国  
立法者更加偏重于对程序的推进和保障,大多数与  
证据有关的规定均围绕着程序而展开,只有证据使  
用禁止旨在解决证据的采用或排除这个证据法上的  
[9]  
制裁但是,在审查判断证据的领域中,仅依靠程  
序性制裁来进行排除,并不足以应对实践中纷繁复  
杂的证据情况,因为该规则无法涵盖那些与取证方  
式无关,只关乎证据本身的实体性问题由此可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是我国证据排除规则体系中的  
一个组成部分,即便其具有举足轻重的研究地位和  
实践价值,也远非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部内容,它不过  
是一种最为狭义的证据排除规则而对于我国的证  
据排除规则,应作出更为广义和全面的理解。  
[12]31  
核心问题 。  
那么,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究竟应选取何种路  
径来进行建构呢?美国的可采性规则虽然具有清晰  
的主线,却难与我国实然的证据法传统以及立法现  
状相兼容而德国的程序禁止和证据禁止规则则存  
在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相混同证据与程序界限不  
清的问题,故虽有值得借鉴之处,仍不宜全盘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应从审查判断证据  
的全局进行把握,对传统的证据三性进行反思,应当  
建立起证据两步认证模式的审查判断证据新观念,  
即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为两条主线进行梳理,来迎  
合不同诉讼阶段中对证据的不同要求。  
基点的确立:由证据能力到证明力  
()域外比较与选择  
由于两大法系诉讼模式和证据法传统的不同,  
在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及外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区  
在奉行当事人主义及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  
,需要通过复杂精细的证据排除规则来防止当事  
人和陪审团成员因缺乏法律知识而提出或采纳有碍  
[10]92  
于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和材料 美国证据法学  
68  
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之体系梳理———以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分为进路  
(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分  
的真实意图,但证据的两步认证模式却可以从中得  
到支持在未经证据能力的审查并赋予证据资格以  
,所谓证据只是一种案件材料”,并非所有的案  
件材料都可以被称作证据”。需要指出的是,该条  
文中都是的用法并不严谨因为可以用于证明  
案件事实只是案件材料转化为证据的要件之  
,法条下文对证据形式的规定就是例证而其他  
要件,则需由证据能力的排除规则来约束因此,由  
依照我国传统的证据法理论,对证据的审查判  
断主要是通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  
个方面进行的但随着对证据法学研究的不断深  
,不难发现通过正面表述归纳和概括的证据三  
说已无法满足证据的动态化层次化需求,更难  
以通过高效易行的排除规则来进行细化因为无  
论是客观性关联性,还是合法性,都是一种以定案  
根据为视角的逆推逻辑,带有明显的结果性验证性 案件材料证据的转化过程,正是证据两步认  
思路,而不是构建证据规则所需要的过程性排除性  
思路因此,“证据三性理论仅能作为对证据属性  
的一种高度提炼,并不能为证据的审查判断提供精  
确的指导只有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相区分,构建  
证据的两步认证模式,才能够为梳理脉络清晰功能  
明确的证据排除规则奠定理论基点。  
证模式中的第一步———对证据能力的审查。  
第二,证明力的调查程序所谓证明力,是指证  
据在具有证据能力之前提下,依据证据调查之结果,  
具有实质之证据价值,其可分为对于认定待证事实  
作用之实质的证据价值,以及对于证据实质内容之  
[17]24  
凭信性(信用度)程度 易言之,证明力就是证  
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又可称为证据价值”。根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案件  
材料在经过证据能力的审查程序具备证据资格转  
化为证据之后,并不能当然地成为定案的根据”,  
还需要经历一个查证属实的过程,此过程即是对证  
明力的检验,也就是证据两步认证模式中的第二步。  
就具体的调查内容而言,笔者认为其重点在于对证  
据的实质要求,并主要集中在对证据的可信性和证  
明价值的查证上可信性源自于裁判者的主观判  
,是思维和经验的产物,无法直接体现于证据本  
,必须依靠于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证据的客  
观真实性是其可信性的前提与基础,可信性是对真  
实性所进行的具有主观能动性质的转化和确认同  
,证据是否可信,重在查证的是单个证据的自身情  
,是对证据的逐一检验而证明价值,或称证明  
”,则更加注重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  
及其在证据链条中所起的作用,是通过对证据的整  
体分析而作出的综合判断在满足了上述要件之  
,“证据方可转化为定案的根据”。  
[14]  
第一,证据能力的审查程序 重证明力、  
轻证据能力这一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对证据能力  
的关注先天不足尽管学界已经逐渐认识到了其在  
证据法学领域中的重要地位,但相关研究仍处于雏  
形阶段证据之证据能力,系指该证据得提出于未  
来公判程序中的证据,亦即该证据得用以作为合法  
[15]21  
证据调查程序中之资料能力而言 质言之,证  
据能力是一种可以在正式的庭审程序中提出的资  
,又可称为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无论  
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证据裁判原则首先  
解决的是什么样的证据将会在庭审中被调查,即证  
[16]  
据准入或证据资格问题 对证据能力的理解,应  
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证据能力是一种法庭准入资  
;其次,证据能力具有先决性,是审查判断证据的  
第一个步骤;最后,证据能力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  
,主要通过一系列的排除规则来发挥作用对证  
据能力的审查,能够有效地过滤证据源头,不但阻隔  
了需被排除的案件材料对审判者的不当干扰,还能  
够在最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公正与效率这  
两大诉讼价值在证据适用过程中的动态平衡因  
,只有充分认识到证据能力的独立性先决性以及  
法定性,改变其与证明力相混同的现状,才能够为证  
据两步认证模式打好基础。  
价值论导向下的保障性规则:基于证据能  
力的排除  
我国传统证据法理论认为,证据法所要解决的  
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  
事实,也即如何保证司法人员的认识主观符合客  
可以看到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已经  
对证据的含义进行了区分,“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的材料,都是证据以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笔者并不想由此揣测立法者  
[18]1  
基于此,学界的主流观点曾将辩证唯物主  
义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而随着由证  
69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据学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的提出,认识论主导  
下的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已经无法为证据的内在  
价值提供有益支撑在此背景下,价值论基础开始  
的客观真实性;第四,鉴真规则的审查内容主要是实  
物证据的外部特征来源制作或收集过程保管链  
条等,即集中于证据的外在形式和形成过程。  
[
19]  
受到关注 正如前文所述,在确认证据资格的时  
,主要进行的是形式和程序方面的审查,并不考虑  
某案件材料的实质真实性可见,证据能力排除规  
则并没有为认识论提供充分的适用空间,应以价值  
论为导向证据能力排除规则通过对证据资格的否  
,维护着诉讼中多元价值的实现和平衡每一个  
排除规则背后都体现了其特定的价值追求,比如非  
鉴真规则是一个域外法概念,源自于美国联邦  
证据规则的规定虽然我国并未以明文形式确立  
鉴真规则,但亦不难在相关法条中寻找到类似的规  
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并不能归为纯粹意义上的  
鉴真规则,因为其依然存在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相  
混同的现象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法  
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的是人权保障价值,意见证据 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勘验检查、  
规则体现的是公正审判价值以及诉讼效率价值,特  
权证据规则体现的是社会秩序价值等。  
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  
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  
根据。”即为典型的鉴真规则,因为无法证明来源就  
无法对同一性进行确认,无法进行同一性确认就无  
法判断出示于法官面前的案件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  
的实质关联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条中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的表述并不严谨,应规定为不得作为证  
据使用较为合适而第二款中对物证书证收集  
程序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  
以采用的列举,如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  
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  
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等”,则是对瑕疵证  
据证明力的检验,不应归为鉴真范畴因此,应当区  
分两者的界限,对鉴真规则进行梳理和构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同时,从证据能力排除规则的功能和作用上分  
,其在本质上属于保障性规则也就是说,该规则  
的适用并不直接作用于认定案件事实本身,而是在  
于对之后的案件事实认定过程提供前提保障,具体  
又可划分为对司法公正的保障和对司法政策的保  
对司法公正的保障是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外在表  
现形式的限定,排除其可能造成对案件事实错误认  
定的高风险性,同时合理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  
障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统一,维护司法公信力,比如对  
传闻证据意见证据品格证据的排除等对司法政  
策的保障主要体现为,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实现对人  
权的保障,贯彻严禁刑讯逼供的刑事政策同时,  
还通过赋予某些特殊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维护信  
赖关系和社会秩序结合我国实然的立法现状以及  
应然的完善路径,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能力排除规则的典型  
代表,可谓明星规则”,在学术界引发了广泛的研究  
热潮。《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  
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非法证据排  
除规定》)的基础上,吸收了其对排除范围排除后  
排除程序证明责任等事项的具体规定,并做出  
了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限于文章篇幅,笔者仅对该  
规则中的重点问题进行阐述。  
()鉴真规则  
鉴真规则是指,由提出实物证据的一方主体,对  
其所出示的证据与其所主张的证据之间的同一性进  
行证明,如若不能证明二者具备同一性,则该出示证  
据得因不具备证据能力而被排除在正式的庭审程序  
[20]  
之外 具体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鉴  
证规则的适用对象是实物证据;第二,鉴真规则不同  
于实践中的辨认鉴定活动,虽未直接体现出排除”  
二字,但同其他证据能力的排除规则一样,作为审查  
判断证据的第一步,以消极的规定来否定证据资格,  
而辨认或鉴定活动则更多的体现为对证据实质内容  
的调查方式;第三,鉴真规则审查的是案件材料与待  
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实质上的关联性,并通过对证  
据同一性以及其形式真实性的确认,保障证据内容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于证据能力排除规  
则的范畴,是对证据资格的否定与剥夺。《非法证据  
排除规定第二条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后果限定  
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仅将其限定为应当予以排除”。  
如前所述,能否成为定案的根据,着重的是对证据实  
质真实即证明力的判断而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主要  
70  
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之体系梳理———以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分为进路  
是形式性和程序性的,并无需考虑其实质内容真实  
与否因此,《刑事诉讼法删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  
的表述,可谓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证据能力  
基点的确立。  
保障也是不可忽略的同时,强调排除程序的独立  
性和前置性还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对整个诉讼过  
程的有序推进发挥积极作用所谓独立性,就是要  
与案件的实体审理程序相区分,专门围绕证据收集  
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和裁决;所谓前置性,是应在  
调查解决实体问题之前,审查处理非法证据的问  
第二,应对非法证据作出狭义理解,严格区分其  
与瑕疵证据的界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  
法证据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又包括非法实物证据,  
但是否所有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的证据都是  
非法证据呢?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无论是美国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德国的证据禁止理论,都对  
非法方式进行了限定前者针对的是警察以公民宪  
法性权利为对象的违法侦查方式,后者则是通过对  
证据收集程序举证议题特定证物举证方法等的  
[22]  
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基础和司法实践,可以  
通过庭前会议来实现。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英美法系  
中一项最为古老和复杂的证据规则,迄今仍具有蓬  
勃的生命力其在美国证据法中的基本规则是:如  
果一项陈述是传闻,那么该证据必须基于对之提出  
的适当异议而排出,除非它属于若干证据传闻规则  
[13]213  
具体规定来加以约束 因此,我国对非法证据  
的界定应当进一步细化,建议从侵犯基本人权及严  
重威胁司法公正的重大程序违法为主线进行规制,  
以防止实践中的混淆和滥用。  
[23]27  
的例外之一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  
,传闻就是陈述人在审判或听审程序以外所作的  
[24]90  
陈述,被用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实性 在理解  
传闻证据时,应从其形式和目的来入手首先,传闻  
证据表现为一种在法庭外作出的陈述需要指出的  
,陈述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口头陈述书面  
陈述以及行为人有意为之的非语言动作其次,传  
闻证据的目的是用以证明该陈述中所主张事实的真  
实性。  
第三,对两种排除模式的反思根据刑事诉讼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  
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  
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有学者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模式  
归纳为强制性的排除自由裁量的排除”,自  
由裁量的排除中还包括一种中国特有的可补正的  
而之所以要排除传闻证据,主要原因有如下几  
个方面第一,传闻证据的适用违背直接言词原则,  
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检验直接言词原则是由直  
接原则言词原则组成的,前者要求控辩双方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亲自出席审判,并由法官直接接触  
和审查证据,后者要求参加审判的各方均以言词陈  
述的方式从事诉讼行为,并且对证据的调查应以口  
[21]  
排除” 。在笔者看来,这种可补正的排除模式  
是值得反思的原因在于:首先,“可补正的排除模  
糊了非法证据排除与瑕疵证据排除间的界限,不利  
于实践中的准确适用;其次,证据能力是一个单纯的  
有或者无的问题,且程序性行为具有即时性和不可  
逆性,一经做出即宣告完成也就是说,无论是补  
还是合理解释”,都不可能弥补既已形成的程序  
违法,而只能通过一些佐证或说明来使裁判者相信,  
虽有程序违法但该证据的内容依然真实可信,而此  
正是属于证明力范畴综上,笔者认为,应将自由  
裁量的排除限定为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违法  
程度因果关系证据价值案件情况等进行的综合  
判断,并以此来作为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模式而  
[1]46  
头方式进行 显然,传闻证据无法满足直接言  
词原则的要求,因而无法对其真实性展开调查第  
,传闻证据的适用是对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侵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  
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  
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传闻  
证据的提出,直接导致了质证权的架空,有损程序公  
第三,传闻证据自身的准确性真实性较弱,需  
要其他的证据来进行佐证或者印证,徒增审理难度,  
极易造成诉讼的拖延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在英  
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传闻证据规则都存在着大  
量的例外,有时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传闻  
可补正的排除”,则是以判断证明力为对象的瑕疵  
证据的排除模式。  
第四,排除程序的独立性和前置性为了使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  
落实,除了对规则自身的梳理和完善以外,程序上的  
7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证据规则在我国立法中体现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专属性依据案件材料作出推断或结论,是专属于  
裁判者的职权行为,他人的干预会给其心证过程带  
来影响,因而必须确保其独立性第二,意见证言具  
有很强的主观性,难保客观真实意见证言的形成  
属于思维层面而非认知层面,更加容易受到一系列  
难以预知的因素干扰,错误的风险极大况且,人的  
主观思想更是难以通过其他外在证据来进行佐证,  
真实性无从审查第三,证人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  
系来自于其直观的见闻以及身体感知,而与通过思  
经验所形成的推断或者评价无关因此,无论该  
推断或评价是否正确,都应当否定其与案件事实之  
间的关联性,不具备证据资格本规则在我国立法  
中已经得到了体现,最高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  
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  
实的除外。”可见,我国也是采用了排除加例外的经  
典模式,但在排除范围例外情形审查方式等问题  
上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  
但缺乏从证据能力的角度对传闻陈述作出不予采纳  
的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与落实。  
()品格证据规则  
作为英美证据法中着墨最多的证据规则,品格  
证据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难度可与传闻证据规则相  
媲美,极易发生混淆与错误如何理解品格证据的  
内涵和外延,是准确适用该规则的前提,而这也正是  
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  
把握:第一,品格既可以指某个人在社区中的整体声  
,也可以指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事的嗜好,还可以指  
[10]96  
个人历史中的特殊事件 ;第二,既包括好的品格  
也包括坏的品格,英美证据法排斥的是将被告人不  
良的品格作为证明其当前所受指控成立的证据,但  
允许被告人提出用以证明自己具有良好品格的证  
,来否定指控事项的成立或对自身的信用问题加  
以佐证;第三,指征的对象广泛,既包括被告人,也包  
括被害人以及证人等品格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可  
以此区分适用如上文中提到的被告人提出的证明  
自己品格良好的证据及控方提出的反驳性证据被  
()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起源于英国古代司法文明中的  
告人提出的证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及控方的反驳性 文书审”。所谓文书审”,就是由诉讼提起人把争  
证据控辩双方为动摇证人可信性而提出的证人的  
品格证据等,则可以采纳为证据使用排除品格证  
据的根本原因是:首先,个人品格与案件事实的关联  
性较弱,且举证质证的难度较大,不利于公正审判  
及诉讼效率的实现;其次,品格证据的排除能够保障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统一性,强化司法公信力;最后,  
议事实有关的一般由被告人制作的文书提交给法  
,以便裁定原告人的主张是否在该文书中有足够  
[27]252  
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最佳证据规则也是一  
种旨在限定实物证据准入范围的证据能力规则,并  
且只针对于实物证据中的文书证据”。根据最佳证  
据规则的要求,提供对案件非常重要的文书材料的  
,必须提供原件或真实的复制品如复印件,若不能  
[
品格证据规则还能够起到禁止恶言”  
25]280  
的作用,  
[2]422  
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我国应以明确的规则形式对  
品格证据的证据资格进行限定,建立健全中国式的  
品格证据规则。  
提供,必须给出充分的理由 结合美国联邦证  
[
28]331-358  
据规则1001条到1008条的具体规定  
,
对于现代意义上的最佳证据规则可作如下理解首  
,相较于该规则的起源,“文书证据的内涵已经不  
再局限于被告人制作的文书,而是更加的宽泛,包括  
文字录音以及影像其次,最佳证据并非一定是原  
始证据或者原件,具有真实性以及采纳不会导致不  
公正后果的复印件均被视为最佳证据,与原件具备  
相同程度的可采性最后,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防  
止原始证据在复制的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不准确  
,是关于文书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并与其他可采性  
规则一样,采取的是原则加例外的立法方式。  
()意见证据规则  
该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  
,具体是指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  
,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  
[26]203  
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发表意见 需要指出的  
,英美法系的证人证言又可进一步分为普通证人  
证言和专家证人证言两种只有前者才是本规则适  
用的对象;而对于专家证人证言,也就是大陆法系及  
我国所称的鉴定意见,则不受此规则的约束而之  
所以要对普通证人作出的意见性证言予以排除,根  
本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意见证言有损裁判权的  
我国最高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物证、  
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物证书证是否为原  
72  
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之体系梳理———以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分为进路  
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  
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  
,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  
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第七十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第七  
十一条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  
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由此可见,  
我国立法中已经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相关精神,  
但仍需在适用范围例外情况等方面进行细化,并且  
要进一步强调该规则属证据能力排除规则范畴,应  
与证明力规则相区分。  
作证的权利而获取的证言,应否定其证据资格,排除  
于庭审程序之外。  
认识论导向下的事实认定规则:基于证明  
力的排除  
虽然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已经得到了质疑和  
修正,但是由于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辩证唯物主义  
认识论仍存在指导空间,且主要体现在对证明力的  
调查程序中首先,从理论上看,通过对证据能力与  
证明力的区分,实现了价值论与认识论的双重导向。  
前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主要依靠价值预设进行取  
;后者是事实认定的问题,主要依靠逻辑和经验形  
成心证而运用逻辑和经验的过程,也就是人的认  
识能力在发挥作用的过程其次,从立法上看,《刑  
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关于查证属实的规定也  
正是认识论指导下的应有之义。“查证是对人的主  
观能动性的要求,“属实是对证据客观性的要求。  
即是说,只有在主观符合客观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  
,“证据才得以转化为定案根据”。综上,对证明  
力的调查判断过程就是以认识论为指导的事实认  
定活动需要指出的是,法官依据主观心证而进行  
的自由裁量也并非是没有边界的,还是需要对一些  
基础性重要性的问题予以规范和统一那么,旨在  
对此过程进行约束的法律规则,也就必然要将这种  
认识论导向与事实认定功能一以贯之结合我国实  
然立法情况,可作如下梳理。  
()特权证据规则  
特权证据规则具体表现为一系列的证言豁免  
,又称拒绝作证权特免权”。证据法上的特  
权是指基于某些特殊的信赖关系,相关人等有权拒  
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是对出庭作证为公民一项  
[29]432  
基本义务的否定而设立的权利 由此可见,特  
权证据规则作为关联性与证人作证义务的双重例  
,其出发点在于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此  
来保障基本的社会秩序因此,该规则的功能并不  
在于促进案件事实的发现,而是旨在实现外在的政  
策目标,带有明确的价值导向根据美国联邦证据  
规则及其司法实践,特免权又可分为基于特定关系  
产生的特免权和基于特定身份产生的特免权:前者  
包括配偶之间的特免权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特免权、  
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特免权以及神职人员与忏悔者之  
间的特免权;后者包括政府官员对军事和国家机密  
享有的特免权警察或其他公民基于情报员身份而  
享有的特免权等。  
()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又称证据补强规则”。证据补强  
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  
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有其  
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  
我国关于特免权的规定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  
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我国将特免权  
主体限定为配偶父母和子女,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亲  
属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亲属作  
出的证言往往带有偏向性,因此虚假的可能性较大。  
但是,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否仅限于亲属之间呢?  
笔者认为,对于特权证据规则的完善应当借鉴美国  
证据法的规定,以保护基于特定职业所产生的信赖  
关系和基于公务行为所产生的职业秘密为思路,扩  
充特免权的主体范围同时从证据能力的角度对违  
反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凡是通过侵犯证人拒绝  
[30]191  
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该规则最早是从英国发  
展起来的,是从证据的证明力方面对法官自由裁量  
[31]303  
权所作的一种强制限制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防  
止错误地认定案件事实,进而确保有罪判决的可靠  
在英美法系,补强证据规则的内涵相对比较广  
,且主要是借助于对具体罪名的区分来进行限定。  
比如,对伪证罪性犯罪共同犯罪等特殊罪行的证  
,所用证据需加以补强,才可最终认定为定案的根  
而大陆法系,补强证据规则被认为是自由心证  
主义的例外,并将其限定为自白的补强规则,目的是  
防止法官轻信或者过分依赖自白因此,自白是唯  
[32]271  
一证据时不能认定有罪,必须要经过补强 。  
73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与大陆法系的普遍做法相似,我国立法对自白  
即被告人陈述也持有谨慎态度,因此我国语境下的  
补强证据规则又被称为口供补强规则”。《刑事诉  
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  
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可  
否以此作为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确立的依据呢?笔  
者认为,该规定的确表达出了补强证据规则的精神,  
但仍需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需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补强的对象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  
需要补强的证据种类仅限于被告人陈述,且针对的  
是用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罪行的证据,只有被  
告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的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对  
这里的只有被告人陈述应作质的理解,而非纯粹  
的量的要求也就是说,基于被告人陈述而产生的  
其他派生性证据,如指认现场笔录辨认被害人笔录  
,由于与口供具有同源性,即使种类与数量繁多,  
也应视为只有被告人陈述”。  
因此,笔者将印证规则归为一种证据采信规则,  
与作为证明力排除规则的补强证据规则相区分。  
()瑕疵证据排除规则  
正如前文所述,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  
证据”,应做狭义理解:非法言词证据限定为收集方  
式的违宪性以及对基本人权的侵害性,非法实物证  
据限定为收集程序的重大违法性以及对司法公正的  
严重影响性而瑕疵证据的提出,正是与非法证据  
相对应而言的也就是说,并非一切以违法方式收  
集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都需要以否定其证据能力  
的形式来加以规范某些轻微的技术性违法并不会  
导致该证据之证据资格的丧失,而仅会对其证明力  
造成影响,应对此加以区别和细化瑕疵证据是指  
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轻微违法情形,但  
通过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后,可以用作定案的根  
[22]  
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别,主要是由其自  
身特点决定的第一,瑕疵证据产生于轻微的程序  
违法最高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了物证书证  
收集程序方式存有瑕疵的具体情形,勘验检  
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  
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  
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证  
人证言收集程序方式存有瑕疵的具体情形,讯  
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  
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由此可见,瑕疵证  
据总体上表现为这种技术性的违法,且多以不作为  
的方式作用于证据本身,而不直接体现为对诉讼参  
与人宪法性权利及基本诉讼权利的侵害第二,瑕  
疵证据的真实性处于待定状态与非法证据不同,  
瑕疵证据产生和发现于证明力的调查程序中,以已  
经具备证据资格为前提只是由于上述违法情形的  
存在,使得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基本的程序保障,  
其所记载的事项因而具有较大的错误风险,处于有  
待调查确定的状态第三,瑕疵证据的真实性可以  
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弥补。“补正针对的是可重复  
性的取证行为,比如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  
量等注明不详的”;“合理解释针对的取证行为往往  
具有不可逆性,比如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中  
第二,补强的原因及目的口供长期以来占据  
证据之王的地位,在司法实践当中颇受重视,大  
量刑讯逼供及冤假错案的发生与此相关从定案根  
据的视角降低口供的地位与作用,推进由供到证”  
由证到供的侦查方式的转化,能够防止过于偏  
重口供的倾向,同时净化侦查行为,落实人权保障。  
因此,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  
除此之外,口供具有极强的主观性易变性在仅有  
被告人陈述的案件中,即使已经通过了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检验而具备证据能力,其内容的真实性尚  
处于待定或者存疑的状态之中,需要通过其他证据  
来加以确认或者巩固只有确保单个证据的真实  
可信性,才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补强的方式关于证据补强的方式向来  
[29]485  
佐证说印证说之争 笔者赞同佐证  
”,认为补强的方式主要是靠外在证据来对需被补  
强的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佐证而印证是通过证据与  
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来对案件事  
实加以确认,应与补强相区别具言之,佐证是以微  
观的角度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其指向的是某单个证  
据的真实性及可信性,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多是间接的;而印证则是以宏观的角度对各种证据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但不论是补正还是合理  
之间的整体一致性判断,其直接作用对象是案件事  
证据间的相互印证通常为审查判断证据的最后  
环节,是一个原则性要求,未以明确的证据排除为后  
解释,其目的都是对瑕疵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使  
其具备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而对于不能进行补  
正或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则由于真实性的缺失而  
74  
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之体系梳理———以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分为进路  
必须排除于定案根据之外。  
材料的真实性与否并不会影响对其证据能力的判  
代结语:两种排除规则的比较  
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证据能力排除规则中所  
规定的特定形式,如传闻证据品格证据等,或者在  
形式上满足了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即便其内容具有  
真实性,也将被排除于庭审程序之外而证明力排  
除规则的适用方式则主要在于对证据的实质调查,  
证据若要转化为定案根据,必须要结合该证据的具  
体内容,只有内容为真的证据才具有可信性和证明  
价值。  
以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和证明力排除规则为两条  
主线梳理证据排除规则体系,有助于实现对证据的  
动态化层次化把握首先,通过严格控制证据入口  
即案件材料向证据的转化,在审查证据资格的同时  
完成对证据的初步筛选,净化证据源头,为裁判者的  
心证奠定基础其次,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虽然主  
要通过裁判者运用审判逻辑与日常经验进行,但为  
了防止某些特定证据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维护司  
法公正的侵害,仍然有必要以排除的方式对心证加  
以约束,实现证据向定案根据的转化综合全文论  
,笔者从宏观的角度对两种排除规则作如下比较。  
第一,目的不同证据能力排除规则侧重于对  
各种诉讼价值的平衡与保障,通过对证据资格的否  
,提升诉讼效率,强化人权保障,促进公正审判,维  
护社会秩序证明力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准确地认  
定事实,通过对口供的补强以及对瑕疵证据的补正,  
对真实性待定或者存疑的证据进行判断,确保唯有  
真实性得以确定的证据才能够作为定案根据。  
第二,适用方式不同证据能力排除规则的适  
用方式主要在于对证据的外在形式审查,即某案件  
第三,排除模式不同对于证据能力,主要采用  
的是绝对排除与自由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排除模式。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对非法言词证据采绝对  
排除模式对非法实物证据采自由裁量排除模式。  
而对于证明力,主要采用的是可补正的排除模式。  
第四,排除程序不同对证据能力的排除,应尽  
可能的在庭前会议中进行,以确保其独立性与前置  
而对于证明力的排除,则是在庭审过程中,随着  
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一并完成的,体现的是证明力与  
案件事实之间的紧密联系即便是在正式的庭审程  
序中对证据能力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也要将其与证  
明力进行严格的区分,表现为先审查证据能力再调  
查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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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ystematicAnalysisoftheExclusiveRuleoftheCriminalEvidence  
SUNRui  
LawSchool,Jilin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012,China)  
(
Abstract:Evidencerule,includingevidenceinclusiveruleandevidenceexclusiverule,is  
servedtotellwhichmaterialscanbeusedtojudgethefactofacase,inwhichevidenceexclusive  
ruleiscrucialtodeterminewhichmaterialscanbeturnedintofinaldecision.Evidenceexclusive  
rule,asanormativesystem,shouldbecomprehendedinbroadsense.Withthedistinctionofevi-  
dencecapabilityandprobativeforceasanaccess,evidenceexclusiverulecanbedividedintoevi-  
dencecapabilityexclusiveRulewhichisaxiology-oriented,suchasauthenticityidentification  
rule,exclusionaryruleofillegalobtainedevidenceandHearsayEvidenceRule,aswellasproba-  
tiveforceexclusiverulewhichisepistemology-oriented,suchascorroborativeruleanddefective  
evidenceexclusiverule.  
Keywords:evidencerule;evidenceexclusiverule;evidencecapability;probativeforce;au-  
thenticity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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