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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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5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Vol.44,No.3  
May,2017  
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修改之学理阐释  
朱福惠,张晋邦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夏门361005)  
摘要: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国家机关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的专门机关,其地位与一府两  
院平行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对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将产生重大影响,由此产生一系列的宪法和法律问题,其中监察  
委员会建构的合宪性问题尤其突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具有合宪性,但并没有直接的宪法依据,其合宪性只能从  
立法法第十三条推定由此可见,监察委员会制度虽然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建立,但法律的规定不能代替宪法  
的规定,无论是先修改法律还是制定新的法律,都必须通过修改宪法才能使法律与宪法保持一致,在宪法解释无法  
满足合宪性的条件下,修改宪法是必要的通过对现行宪法有关国家机构规定的全面分析与整理,根据宪法原理  
阐释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从学理的角度提出宪法文本的如下修改建议:监察委员会要向同级人大负责  
并报告工作,但不接受质询;监察委员会不能对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任命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实施具有强制性的监  
察措施,但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专门报告或者监察建议;监察委员会在行使侦查等司法性权力时,应当适  
用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受到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制约。  
关键词:监察体制;监察委员会;宪法修改;合宪性  
中图分类号:DF84;DF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7)03-0005-11  
0161225,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探讨宪法对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法律性质和职  
权的规定,并且对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  
之间的宪法关系进行分析。  
2
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决定  
在试点地方建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监察机关,从  
而将我国的监察体制从行政监察体制转化为独立监  
察体制监察委员会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  
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与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  
并且与纪检合署办公,强化了监察机构的反腐败职  
,构建新的国家监察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  
定公布后,监察委员会在地方的试点备受理论界关  
,有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的相关宪法和法律问  
题大量涌现,其中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与宪法修  
改成为理论探讨的前沿问题本文从宪法基本原理  
出发,阐释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修改的必要性,进而  
试点决定的合宪性解释  
1.《试点决定的合宪性质疑  
宪法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的法律,此为宪法  
之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宪法不仅应当为国家  
权力划定界限,而且还应当确立国家权力运行的规  
,为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提供制度性资源和框架。  
所以,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宪法应当为政治权  
力运行提供空间,以保障政治决策能够回应政治秩  
序之建构我国八二宪法根据当时的政治和经济  
环境对国家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作出规定,从宪法  
史的视角来看,五四宪法八二宪法”,为适应  
收稿日期:2017-03-08  
作者简介:朱福惠(1961—),,湖南双峰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晋邦(1990—),,湖南怀化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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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社会发展之需要,在国家权力的规定方面往往出现  
较多的弹性条款,或者条文含义较为模糊,或者制定  
条第(二十一)项仅限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授权  
[3]  
行为,不能成为试点决定的宪法依据。  
2.试点决定之合宪性推定  
兜底条款”,为权力之运行提供宽松的宪法环境。  
特别是八二宪法”,作为当时历史背景的产物,被视  
为改革型宪法,即宪法推动国家的改革,为改革提供  
法制资源宪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设立特别行政  
区的规定,为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  
委会解释基本法提供宪法依据,如果没有第三十一  
条之规定,基本法之立法和解释将面临合宪性问题;  
试点决定是否具有宪法依据,主要看其内容  
是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之内我国宪  
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第六十七条的  
决定权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通过决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  
律进行补充与修改,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为全国人大常委  
;第二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方面  
会制定法律提供了广泛的权力,而且全国人大常委  
会是宪法解释机关,它对何为基本法律可以作出扩  
充解释,从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提供宪法依  
;《宪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关于中央军事  
委员会的规定,一方面没有规定国家主席兼任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另一方面没有设定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连任之限制,此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之灵活运  
作提供了广泛的制度空间,虽然与国家机关职权配  
置之宪法原理存在矛盾,但实践中可为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发挥其政治作用提供宪法依据。  
的决定;第三种是决定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任命;第  
四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和战争状态的宣布  
等重大问题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不包括设立中央国家机关的  
职权,宪法并没有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  
定设立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机关。《宪法第六十  
七条第(二十一)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全国人大  
授权而行使权力的依据,被授予的职权属于全国人  
大的职权范围,在全国人大没有通过法律或者决议  
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将该决定作为试点决定的宪  
法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行  
使其职权,19816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  
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对于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  
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此即为宪法第六十七条第  
试点决定颁布后,监察委员会的建构面临合  
宪性质疑,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试点是否具有  
宪法依据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全国人  
大常委会的试点决定是一种改革试点,该试点在  
预备阶段获得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可以赋予改革  
[1]  
试点过程以宪法正当性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是  
我国反腐败建设之必需,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项之具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授权  
点决定》,在地方进行试验,与宪法之原则和精神并  
不冲突,在地方试验结束后,需要建构国家监察委员  
会时,可以通过修改宪法并制定国家监察法》《反贪  
污贿赂法》,对各级监察委员会之地位组织和职权  
司法机关解释法律但该规定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本  
身具有之职权为依据,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此  
种职权,即不存在授权的问题。  
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十三  
条规定授权改革试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  
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  
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该  
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延伸和  
扩张,可以视为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五)项和宪  
第六十七条第()项和(二十一)项的具体适  
[2]  
作出规定,使之具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另  
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设置监察委员会具有必要性,  
但不能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决定的宪法依据。  
其理由是:第一,现行宪法文本上没有设立监察委员  
会的条款,无法在现有宪法规范体系中推导或者新  
设国家机关;第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项和第  
(十五)项不能成为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依据,因为  
全国人大制定国家机关的基本法律,仅限于已经规  
定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其他权力,属于兜  
底条款”,仅限于立法权范围;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  
的决定权只限于宪法列举的职权,《宪法第六十七  
该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调整或者暂时停止  
法律的部分规定设置了限制,在范围上只能适用于  
行政管理等领域,在时间上只能是一定期限,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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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惠张晋邦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修改之学理阐释  
上只能是部分地方立法法的规定来看,这一  
决定本身需要依据宪法而形成,目前试点主要是在  
地方,没有涉及到中央国家机关的改变和职权调整,  
如果未来涉及到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和职能的改变,  
则难以通过现行的决定方式或者立法方式解决宪法  
依据问题。  
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决  
定来确立地方国家机关改革的试点,在实践中,全国  
人大常委会运用该条款启动试点改革,因为试点改  
革需要调整国家机关的职能,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  
改变然而,《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立法法第十三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确立  
条的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 试点决定的合宪性。《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五)  
通过决定设立新的国家机关,更没有规定可以通过  
决定设立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机关。《立法法颁  
布实施之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国务院关于  
机构改革方案设置或者撤销部级建制此种作法具  
有直接的宪法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确认国务院  
具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的权力,《国  
务院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  
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  
项属于兜底条款,其具体含义可以通过解释而扩张。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行使宪法第六十七条的宪法  
解释权,以解释宪法的方式,确立试点工作的合宪  
我国宪法解释权长期虚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不习惯运用宪法解释的方式来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  
的重大问题,习惯于通过决议决定和授权等方式来  
处理国家事务这些方式虽然直观且有效率,但作  
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作出决定和决议时,首先必  
须考量其合宪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是立法机关,  
又是宪法解释机关,其通过的法律决定和决议不受  
法院司法审查,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缺乏对行使权  
力的合宪性考量,在某些条件下将损害其政治正当  
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在作出决定时,  
解释宪法第六十二条,将试点事项纳入全国人大  
决定权事项同时,可以解释立法法第十三条,将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但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议,只决定国务院部  
委之设置与撤并,不涉及设置与一府两院平行的中  
央国家机关的问题。  
所以,《试点决定没有直接的宪法依据,其合宪  
性只能从立法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推定。《立法  
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的全国人 试点决定与第十三条的一致性进行阐释。  
大常委会的职权应当视为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授权,  
所以立法法第十三条与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  
十一)项的规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立法法第十  
三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行政管理等方  
面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属于宪  
第六十二条第(十五)项的职权范围,可以视为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补充立法的方  
,规定试点地方的监察委员会行使行政监察法》  
规定的职权,同时行使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  
诉讼法中属于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方面的职  
,从而避免试点决定的合宪性质疑试点地方  
暂时停止适用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人民  
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  
部分条款,宪  
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监察工作,《试点决  
停止了法律的适用,但并不能停止宪法的适用,  
因此从法律来讲,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仍然可以领  
试点决定的宪法依据。  
.宪法思维视角下合宪性方式之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规定,改革必须于法  
3
有据即改革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涉及到  
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要有宪法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形  
成稳定的宪法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  
确立监察委员会改革试点,虽然可以从立法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中推定其具有宪法依据,但是此种推  
论仍然存在法理缺陷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  
宪执政和依宪治国首先应当形成宪法思维,从传统  
的行政思维转化为现代的宪法思维为此,国家机  
构之改革试点,首先必须在宪法学层面论证其合宪  
性和合法性,使改革试点符合宪法原理;其次,《试点  
[3]  
导监察工作同时,《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  
检察院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有执行逮捕权人  
民检察院此种职权显然与试点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刑  
事侦查职能冲突可见,不以停止法律适用的方式  
授权,而以补充立法的方式作出规定更加合理二  
是停止法律尤其是基本法律的适用需要符合宪法规  
定的条件,只有国家面临战争威胁或者发生严重的  
自然灾难和社会混乱,需要稳定社会秩序或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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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从而宣布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或者紧急状  
,才能根据宪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停止法律的实  
,否则不利于宪法秩序的稳定。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由  
此可见,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与一府两院的  
产生方式相同,因此,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  
产生的行使专门监察权的国家机关,其法律地位与  
一府两院相等按照我国宪法产生国家机关的程序  
和逻辑,未来国家监察委员会之产生应与现行中央  
国家机关的产生方式相同,因此,国家监察委员会将  
产生新的中央国家机关从而由现行宪法规定的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国  
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六个中央国  
家机构,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第七个中央国家  
机关,改变国家机关体系此种改变只能通过修改  
宪法来完成。“八二宪法虽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有广泛的决定权,有设置和撤销国家机关的权  
,但此种权力仅限于对国务院各部委的调整两院  
内设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调整与设置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的决定权中,没有设立独立宪法地位并与  
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设置国家机关  
的宪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行政监察  
审计法等设置了监察部审计署等机构,但这些  
机关本身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属于行政权的一部  
,是实施宪法的体现并且,设置或者撤销国务院  
部委机关,并没有影响中央国家机关体系,而是对国  
务院部委机关的调整,因此,不需要修改宪法予以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的形式,设置最高人  
民法院巡回法庭,在部分省市从事自由贸易区试点  
,这些决定虽然具有法律的性质,但也没有增设独  
立于行政司法之外的国家机构,因此,同样没有改  
变国家机构体系,属于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也不需要修改宪法但是,国家监察委  
员会不从属于任何中央国家机关,而是全国人大设  
置的具有独立地位的中央国家机关,只能通过修改  
宪法予以确认。  
所以,改革与宪法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在任何时  
候都存在为了有效消解改革的合宪性问题,采用  
宪法解释或者补充立法的方式,既有利于推动改革,  
又不损害宪法秩序2004年宪法修改产生争议  
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不愿意谈及宪法的修改,认  
定宪法的修改不利于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其实  
这是一种一般原理,不能绝对化理解在宪法解释  
和补充立法都不能解决合宪性时,为保证宪法与国  
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致性,修改宪法成为必  
然选择监察体制改革涉及到大量宪法和法律问  
,如果不修改宪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建构将面临  
难题。  
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修改之必要性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法学界对于修改宪  
法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监察委员会是  
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在国家机构体系中与一府两院  
处于并列地位,因此,需要修改宪法并在宪法中作专  
[4]  
节规定有学者认为,监察体制改革关系到国家  
宪制结构的重大政治变更,导致国家机构职能的调  
[5]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另  
有学者认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涉及国家政体之变更,  
需要修宪立法,而且其顺序是先修宪,再立法修  
[6]  
可见,学者们的意见倾向于修改宪法以解决  
监察委员会设置与宪法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  
从宪法原理来看,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国家机  
关改革的一部分,形成了一种新的国家机关并且与  
一府两院平行为此,不仅大量的法律需要修改,而  
且宪法必须修改宪法的修改具有三大功能:一是  
为修改法律并且制定国家监察法》、《监察委员会组  
织法等法律提供宪法依据;二是将监察委员会试点  
的成果通过宪法予以确认,在先制定或者修改法律  
的前提下,也可以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宪制基础;三是  
在理论上为监察体制改革达成合宪性和合法性共  
,为监察体制的运行提供制度资源所以,监察体  
制改革产生的制度性问题必须通过修改宪法才能最  
终消解。  
2.国家监察委员会需要宪法授权  
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对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  
人员的监督权,,使监  
调查和处置的权力而监察委员会的这些权力  
是由原行政监察机构和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合并  
1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改变了国家机关体  
,需要宪法予以确认  
按照试点决定的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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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惠张晋邦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修改之学理阐释  
而来,形成以反腐败为核心职权的新的职权体系。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监察权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  
法纪之监察以及财政收支之审计由行政监察机关和  
审计机关负责,形成我国的行政监察体制在此种  
体制下,监察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监察机关受国  
务院领导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法律监督机  
关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国家机关及其  
公职人员的检察权以及对诉讼的监督权人民检察  
院是法律规定的反腐败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  
权由原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和人民检察院的反腐、  
反渎职职能组合而成,因此,产生了一种新的宪法权  
———监察权,从而改变了现行宪法的权力配置体  
由全国人大产生,其法律地位与一府两院平等,  
那么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全国人大产生的中央国家机  
,拥有独立的宪法职权如果宪法没有明确规定  
家监察法列入立法计划,预计2017年即可完成立  
。《国家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的基础上修改而  
,但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机  
管理体制职权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均作出较为  
详细的规定,为以后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以  
宪法的修改奠定基础由于我国实行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有权根  
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有关国家机构的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之  
规定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此,《国家监察  
对监察委员会组成性质和职权等的规定,以后  
可以成为宪法规范的内容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  
常常产生法律先做出规定,再在修改宪法时予以采  
纳和吸收的情形1979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1982年  
监察委员会的权力配置,那么国家监察委员会缺乏 宪法做出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全相同的规  
行使职权的宪法依据。  
;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反革命罪,  
取而代之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1999改  
时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  
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  
,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可  
,实践中出现先制定法律或者先修改法律再修改  
宪法的做法,《国家监察法与宪法修改的关系也是  
如此。  
3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需要宪法重新界定国  
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我国宪法确立了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宪制  
架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委会对其产生的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均有权依法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通  
过行政诉讼审查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对  
政府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宪法还规定在刑事诉讼  
中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  
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并且公正准确地适用法律裁决  
案件根据试点决定》,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  
,受人大监督,由此决定了它与同级人大之间的关  
,此种关系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监督关系,必  
须由宪法作出规定除此之外,监察委员会为了行  
使调查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  
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宪法修改内容之建议  
根据宪法修改的一般原理,宪法的修改可以分  
为增补条款和补充条款两种所谓增补条款,也称  
宪法之增补,是指增加宪法条文,从而增加原宪法没  
有的内容所谓宪法的补充条款,是指对宪法原有  
条文进行部分文字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或者增加款、  
,但不增加条文所以,有些国家的宪法将其表述  
为宪法的增补和修改,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我  
国宪法没有区分二者,统称之为宪法的修改,在对  
这些措施中包括对人身和财产产生损害的强制措 八二宪法进行修改时,既有增补条款又有补充条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审查监察委员  
会采取措施合法性?监察委员会在侦查职务犯罪刑  
事案件时是否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形  
成监督与制约关系,这些均需要宪法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改变了中央国家机关体  
系及其职权配置,所以必须通过宪法条款的增补方  
式进行修改从我国宪法对国家机关的规定来看,  
拟提出并初步论证如下修改建议。  
国家监察法不能取代宪法的规定,只能为  
.
()应在宪法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国家监  
察委员会  
4
修改宪法提供法律基础  
为了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的合法性,在三  
省市监察委员会试点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已经将国  
我国宪法第三章对国家机关的规定,按照顺  
序是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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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也应作相应修改,删除县级以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体系的一部  
,在章节上宜在中央军事委员会之后增补条文,即  
在第九十四条之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五节专门规定国  
家监察委员会第一,我国宪法对中央国家机关的  
规定在顺序上主要按照宪法地位和国家机关的实际  
权力予以排列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  
家主席是国家元首,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  
事委员会主席通常由中共中央总书记和国家主席担  
所以,在中央国家机构体系中,将国家监察委员  
会放在中央军委之后单列一节,符合国家机关排列  
的原则第二,《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地方政府,  
虽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设置监察委员会,但国  
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央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  
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领导关系,因此,不宜  
将国家监察委员会置于地方政府之后我国的地方  
国家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八二宪  
制定时,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统一适用  
法律的机关置于地方国家机关之后,并不符合我国  
国家机关宪法规定的原则,建议宪法修改时可以将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置于国家监察委员会之后、  
地方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  
。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领导监察  
工作的规定,使之与监察委员会的宪法规定保持一  
。  
()宪法应当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性质地位  
与职权  
国家监察委员会一节应当规定该机构的性质、  
地位和职权,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为双重领  
导体制,而且监察委员会自中央至地方形成机构体  
因此,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宪法规定与检察机关  
大致相同。  
1.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委员会是国家的反腐败机关,是行使监察权的机  
。”  
我国国家机构的性质与其宪法职能相关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中央  
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  
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  
和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门机关我国监察机  
构的设置,源于集中反腐败的需要,在试点阶段即整  
合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反  
贪反渎部门,实行纪检和监察合署办公,既有党纪监  
督又有国家法律的监督,监督的对象包括一切国家  
机关党团组织人民团体武装力量国有企事业单  
位及其公职人员,从而实现反腐败的全覆盖。  
监察委员会还是国家的监督执法机构,主要调  
查和处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  
及违反党纪和政纪的不良公务行为因此,监察委  
员会是行使监察权的专门机关监察权属于监督权  
的一部分我国宪法上的监督权包括三种一是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执行  
的权力,根据宪法之规定,此种监督权包括撤销权、  
质询权调查权和人事任免权等二是人民检察院  
行使法律监督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包括对公安  
机关侦查合法性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  
,对监狱和劳动改造场所的合法性的监督,这些均  
可以归纳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同时,人民检  
察院还对贪污渎职罪进行侦查并提起公诉三是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构有权监督  
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贪污腐  
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中,地方政府是一个单  
独的体系,《宪法第五节专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现在的问题是,监察  
委员会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  
,是否需要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一节之后增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  
会的规定?从监察委员会的管理体制来看是不必要  
,其理由是:第一,我国监察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  
体制,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相同,而宪法并没有  
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专门规定,而是在人民检  
察院一节中规定检察体制;第二,可以在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中增加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  
产生方式和程序的规定,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的产生方式和程序相同。  
与此相适应,由于监察委员会已经由行政监察  
体制改变为独立监察体制,监察委员会已不再是政  
府的职能部门,《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八款可作相应  
的修改,删除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监察工作的规定。  
10  
朱福惠张晋邦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修改之学理阐释  
败行为可见,我国宪法上的监督权其范围极为广  
察委员会不受司法机关干涉,但应受到司法机关的  
制约,这是我国权力分工与制约的宪法原则的体现。  
3.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权:“监察委员会依照法  
律的规定对所有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和国有企  
业事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  
处置之职责其监察职权及监察措施的具体细  
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规定。”  
,监察权是从监督权中分离出来的反腐败和监督  
执法权具体来说,是监察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公职  
人员的贪污腐败违反党纪政纪违法失职和不良行  
政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权。  
2.:监察委员会依照法  
律的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审判机  
检察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宪法对国家机关职能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种  
方式一是具体列举国家机关的职能宪法第  
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分别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职权予以列举,《宪法第八十九条对国务院的职  
权予以列举,此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国家权力机关  
和行政机关职权的规定二是概括式规定宪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即除法  
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此种方式主  
要适用于对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职能的规定三是  
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时,实际上规定了国家机  
关的职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  
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对国家监察委员  
会行使的职权可以作出概括式规定,具体的职能可  
以由国家监察法规定其理由是,国家监察委员  
会行使的职权虽然较为广泛,但是有些职权具有司  
法性,如侦查与留置等,这些职能原为司法机关依刑  
事诉讼法规定行使,监察委员会行使这些职权时也  
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约束,为防止侦查权之  
滥用,宜在宪法中规定较为妥当根据试点决定》,  
监察委员会为有效履行反贪污贿赂的职能,必须监  
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  
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  
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留置等措施这些具体职能和  
措施,不宜在宪法中规定,但可以由法律作出规定。  
()宪法应当对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和领  
导体制作出规定  
监察机关具有调查和处置的职能,依法行使侦  
查权,此种职能具有准司法性,为了保证监察委员会  
有效行使监督权,宪法和法律应当保障其独立性。  
行政监察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  
,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  
条是对行政监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规定,符合监察部  
的实际权力监察委员会是独立于一府两院的国家  
机关,作为国家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应在宪法和法律  
层面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  
我国宪法在确认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独立地  
位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或者检察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司  
法机关公正独立执法的保障监察委员会行使调查  
权和处置权,实现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全覆  
,为了保障其行使监督权,不仅不受行政机关的干  
,还不能受司法机关的干涉宪法上干涉一词  
的含义,应当是指运用权力干预其他机关职能的行  
使,损害其宪法地位的独立性司法机关依照宪法  
和法律的规定制约监察委员会的行为,不属于干  
的范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  
律的规定监督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行为,也不属于  
干涉的范围因此,“干涉与监督和制约存在明  
显的区别。“干涉是指运用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  
手段与方式,干预其他机关独立办理案件,侵犯其他  
机关的独立意志;而监督和制约是指运用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手段与方式,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行  
使,并不干预其他机关依照法律独立办理案件另  
,“干涉是将本机关的意志强加给其他国家机关,  
侵犯国家机关之间权力的分工原则;监督和制约是  
一种外部的监督制度,一般通过法定程序对其他国  
家机关的司法或执法活动予以制约,人民法院  
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不属于干涉的范围,而  
属于监督和制约的范围;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也不  
属于干涉的范围,属于制约的范围所以,国家监  
1.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国家监  
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  
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  
织由法律规定。”  
11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7]  
可见,监察委员会体系在宪法上的定位应当与  
人民检察院体系大致相同,这是由监察委员会的准  
司法性职权决定的。《试点决定提出:“试点地区监  
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  
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  
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  
监督。”据此,监察委员会之组成和任期应当符合我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以体现出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对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同级国家机关的任期相  
,表明监察委员会是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  
开展工作的机构,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  
督和制约监察委员会的具体组织规则应当由监  
察委员会组织法作出规定。  
步探讨并通过立法予以确定。  
宪法对负责和监督的方式规定为报告工作、  
罢免和质询三种,但在中央国家机关层面,宪法确认  
了三种负责和监督的方式第一,明确规定一府  
两院应当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同时明  
确规定负责和监督的具体方式。《宪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六十七条规  
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宪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  
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  
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  
会组成人员,有权依法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  
各委员会的质询案但宪法并没有规定两院应  
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也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有权向两院提出质询案。《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2.:国家监察委员会是  
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  
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  
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监察委员会  
负责。”  
检察院应当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  
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可见,宪法  
规定国务院必须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行使罢免权和质询权,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对两院行使质询权第  
,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向人大负责受其监督,但规  
定负责和监督的方式只有罢免,没有报告工作和提  
出质询案的规定宪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宪法第六十七条第()  
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和其他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规  
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质询  
的规定第三,宪法不规定负责和监督的方式,只  
规定国家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罢免如  
宪法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是否应  
当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规定国家主席和  
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且由全国人大罢免。  
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可以认  
监察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试点决定》  
及其实践来看,监察委员会是一个行使监察权的独  
立体系,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既向本  
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同时也向上级监察委员会  
负责。  
由于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与我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持一致,因此,除在国家机关  
一章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外,宪法其他条款均应作  
出相应的修改,使之适应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的体制。  
修宪需要探讨的几个疑难宪法问题  
1
.人大如何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  
我国宪法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  
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地位高于其他国  
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应当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有学者认为,人大与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关系,涉及到  
如何向人大负责如何报告工作人大代表是否可以  
向监察委员会提出质询等重要法律问题,需要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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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惠张晋邦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修改之学理阐释  
定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同样需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并受  
其监督,只是不需要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也不需要  
接受全国人大代表的质询。  
查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监察委  
员会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现监督的全覆盖,  
是否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是否包括国  
家主席国务院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等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选举产生与决  
定产生的高级官员,这两个问题属于重要的宪法问  
,需要在宪法或者修改法律时予以明确。  
监察委员会向人大负责并受其监督的方式适宜  
采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模式宪法应当在  
第三条增加规定:“国家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监督方式: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报告工作,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  
委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  
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  
会副主任和委员但不宜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向监  
察委员会提出质询案其理由是:第一,向人大报告  
工作是严格意义上的责任制政府的体现,在某种程  
度上体现了政府向民选代表负责的公法原则,一般  
不适用于司法机关但我国人大并非一般意义上的  
民意机构,而是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人民法院和检察  
院的工作报告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重要形式监  
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和执法监督的专门机构,主要  
由原监察部和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组成,其工作原  
已由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报告,现  
在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效能如何执法状况如何,同样  
需要向本级人大报告第二,罢免和质询是监督权  
的重要形式,全国人大有权罢免由其产生的国家机  
,监察委员会同样不能例外但宪法规定质询权  
只适用于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监察委员会已经  
是与人民政府平行的国家机关,并不行使行政管理  
,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对其提出质询案。  
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关系  
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因此,《宪法第六十五条应当  
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委员  
会职务的规定。  
按照宪法原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虽  
然从政治上可以实现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全  
覆盖,但从法律上来看,人大代表依照政治程序产  
生的国家机关首长不受监察机关监察措施之约  
其理由是:第一,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或者间  
接选举产生,代表民意,对国家事务行使最高治权,  
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决  
议和决定不受法院司法审查相反,国家行政机关  
和司法机关均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和决  
民选议员因其履行职务之需要,多数国家的宪  
法规定代表享有言论免责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的  
特权,我国宪法也规定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发言  
不受法律追究,在会议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非经批  
准不受逮捕有些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议员如  
果是在犯罪现场被当场抓获的,可以先逮捕,但必须  
及时通知议会我国宪法没有类似的规定可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和民意机关,  
应当不受其他机关之监督人大代表享有履职特  
,也不受监察机构司法措施之限制所以,人大代  
表法律责任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律之规定予以  
追究,这也是宪法确立的代表机关自主决定权的  
一部分当然,我国的监察委员会体制,将党的纪  
检和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因此,监察委员会对国家权  
力机关仍然具有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人大机关  
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人大党组应当受到纪检和监  
察委的监督;人大代表的职权行为以外的其他公务  
行为应当受到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在  
行使侦查和留置等司法措施时应当向同级人大主席  
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在未获得批准前不能采取刑事  
强制措施第二,国家监察委员会不能对国家主席、  
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务院组成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直  
接行使侦查等司法上的强制措施根据宪法原理,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司法官具有宪法和法律上的  
豁免权,即排除国家执法机关的执法管辖权此为  
2
.监察委员会监督对象是否包括政治性任命的  
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人大代表  
按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决定》,监察委员会是  
我国设立的专门行使反贪污腐败和执法监督的机  
,其中反腐败是其主要职能监察委员会依照宪  
法和法律行使监察权,有权对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  
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置,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失职或者贪污受贿,  
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此种调  
13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保障国家机关连续性所必须采取的保护手段,防止  
执法机关滥用权力同时,这些职务均由立法机关  
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政治性任命,属于政府高级官员。  
一般来说,由立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对违宪违法的  
高级官员进行弹劾或者罢免,不能由执法机关直接  
采取法律上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宪法对中央国家  
机关组成人员的产生任期任免均作出了明确的规  
,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依照宪法之规定罢免,对国务院组成人员可  
以提出质询案,对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根  
宪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  
员会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但是,国家监察  
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的专门机关,有权受理对全国人  
大任命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举报并进行初步调查  
要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向其  
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监察建议,监  
察建议载明公职人员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  
等级的建议,行政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建议应当予  
以采纳,并根据监察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行政处分决  
当然,行政处分并不影响纪检部门对公职人员  
的党纪处分。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国家监察机关虽然不是司法机关,但可以行使公安  
[8]  
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权宪法  
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受到制约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监察  
委员会的侦查行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我国宪法  
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得行使侦查权),如果发现违法失职或者贪污受  
[
9]  
贿事实,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启  
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或者启动质询和罢免程序。  
如果罢免案获得通过,监察委员会即可行使直接的  
监察权,可以立案侦查并采取司法上的强制措施,追  
究其法律责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地方各级人大和  
政府组成部门的监察,也应当遵守上述宪法原理。  
因此,在修改宪法时,可以增加规定:“国家监察  
委员会如果发现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有违法失  
职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实,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提  
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启动调查质询和罢免程序。”  
和检察权,监察委员会必须恪守这一宪法原则。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  
起诉审判和诉讼监督均有明确的规定,公三  
部门各司其职,但相互配合与制约,这是我国刑事司  
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刑事司法体制的基本特点国  
家监察委员会行使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必须遵守宪  
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规定。  
监察委员会行使侦查权应当与批准逮捕权起诉权  
分开,以确保监察职权受到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制  
[10]  
首先,监察委员会在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时,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协  
因为监察委员会虽然行使留置权,但留置并不  
等于刑事拘留与逮捕至于监察委员会能否执行逮  
捕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监察委员会是行使职务犯  
罪侦查权的机关,可以赋予其逮捕之执行权,但不得  
行使逮捕之批准权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  
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我国宪法  
和刑事诉讼法将逮捕提请权执行权与批准权分离,  
其目的在于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保障公民的人身  
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监察委员会在行使侦查权时,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  
条件,可以不批准逮捕,监察委员会对人民检察院不  
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能施加干涉,否则侵犯人民检察  
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其次,对于监察委员会侦查终  
结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是否适用于监察委员  
3.  
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职能的关系,宪法上的国家机关相互监督  
和制约是否适用于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可以监  
督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  
监察委员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可以直接适用侦查和留  
置等司法强制措施,如果经调查发现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并不  
构成犯罪,只构成一般违法,但需要依法施加行政处  
,此时监察委员会是否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  
?行政机关之公务员以及依法任命之工作人员行  
使宪法上的行政管理权,如果监察委员会可以直接  
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必然导致监察机关直接行  
使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处分权,侵犯国家机关之分工  
与合作原则因此,监察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需  
14  
朱福惠张晋邦监察体制改革与宪法修改之学理阐释  
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审查如果认为符合起诉规定  
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确保及时追诉犯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成立,  
判决嫌疑人无罪,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有从轻减轻  
等情节,需要依法从轻处罚的,监察委员会也应当尊  
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地位,但可以要求人民检察  
院提起抗诉。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如果经审查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  
回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委员会同  
样需要尊重检察机关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监察委  
员会侦查终结提请起诉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  
注释:  
199012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的含义予以界定,明确  
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的构成和量刑标准。20001228,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利用计算机实  
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从而对刑法进行补充。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下称决定》),为外资合资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
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  
讼试点。  
我国国务院机构自1982年起至今进行了多次改革,只有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确定,  
其他改革方案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确定198849,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  
方案,启动了新一轮的机构改革,通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原有的45个减为41;1998310,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根据改革方案,国务院不再保留的有15个部,新组建4个部,更名  
3
个部,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  
201719,监察部副部长肖培在答记者问时提出,监察委员会对六大类人员进行监督,分别是:《国家公务员法所规  
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  
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法律授权或者政府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教育  
科研文化医疗体育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此六类人员中只涉  
及人大机关,并没有提及人大代表,同时也没有提及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  
代表机关自主决定权即立法机关有权制定议事规则,规范立法程序和代表的发言与表决程序;立法机关有权决定其代表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同时,立法机关还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应当对议员的违法和失职行为进行处罚,有权决定是否应  
当将代表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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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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