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能之一。这也是人们主张将审计职能并入监察机关
计、侦查、批捕等,势必造成监察机关“位高权重”,进
而失去必要的监督与制约。有鉴于此,将审计职权保
留至审计机关,批捕职权保留至检察机关,一则可以
防止监察权的过分膨胀,二则可借此对监察权施以制
衡。当然,鉴于审计机关是发现国家工作人员重大经
济违法违规问题以及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线索的重要部门,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亦将难免需
要借助审计的方法。对此,可于反腐败工作中,在监
察机关与审计机关之间建立必要的协作配合制度,以
此实现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的有效衔接。
的重要原因。然而,审计职权的效能包括但并不限于
贪污腐败的治理,审计机关还承担着相当多的反腐之
外的职能,例如:参与政府预算编制,进行预算编制审
计;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揭示存量资金的规模、盘活存
量等情况;揭示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维护国
家经济安全。
在当前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改
革者为监察委员会预设的性质定位为反腐败机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
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
定》,所欲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是“人民政府的监
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
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这
些需要整合的职能有一个共同点,即其皆为专门治理
贪腐、整顿吏治而设。故而将此类职能并入监察机关
这一反腐败机构自属必要与正当。而与之相对应的
是,审计职能虽有贪腐治理的作用,但其亦不乏相当
多的财政、金融等领域的效能。因此,若将审计职能
整合至监察机关,既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不相符
合,亦将有碍于审计机关其他效能的充分发挥。
其实,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作为惩治职务
犯罪专门机关的检察机关,便与审计机关建立起了一
定的协作配合机制。早在1990年8月,最高人民检
察院与审计署便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
审计机关工作联系的通知》,此后,两单位于2000年3
月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
合制度的通知》,在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
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也印发实施。随着监察委
员会的设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惩治的职能转隶至监
察机关,同时转隶的还有行政监察和预防腐败,加之
监察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因此,有必要在借鉴检察
机关与审计机关工作协作配合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监
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机制。
(
四)加强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
的协作
诚如上述,主张将审计职能并入监察机关的原因
之一,即为审计是监察的重要手段,但并不能以此证 2014年9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
成将审计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与合理性。除上述理由之外,还在于权力的制约与平
衡,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分权政制的原因。因为
假若将监察所需的所有职能皆整合至监察机关,如审
见》,亦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
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简单来
说,这一协调机制主要包括工作联系协调机构的建
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的移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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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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