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凯凯清代巴县的食盐贸易与盐法变迁
买食官盐。与两淮等地盐商动辄由一人垄断数十州县
栈房、铺面的商人。如嘉庆六年(1801)十二月,白市驿
廖花胡子、曾正彪等人“系该地土著富豪,各开铺面”,雇
脚夫张必珍等44名到甕坝沱挑盐回来贩卖,遇盐商秦
的食盐贸易不同,巴县由12名商人“朋领盐引”的方式
直接触发了盐商对县域内部销售地盘的争夺,新老埠商
之间围绕“争界争岸”展开了长时间的斗争。“至乾隆四
十年(1775)裁新埠商,而老埠商仍争执如故,致酿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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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成所雇巡丁廖元川阻拿构讼
。二是在各场镇
中从事转场贸易的小商小贩。如嘉庆二十二年(1807)
九月,北碚场“贩卖烟叶生理”的傅绵,“到璧山县接龙场
把烟卖完,因见那里盐价便宜,家乡卖盐的不识姓名年
老妇女收买零盐五十四斤,挑回转卖”,被在北碚场秦森
[13]卷四《赋役》
嘉庆初减盐商额,归并一姓纳税”
。其中细节
已无从查考。不过,根据《巴县档案》可知,嘉庆朝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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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由“原籍射洪”的秦姓世代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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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坚雅建构的农村市场结构模型中,商人分为在
盐店充当巡丁的雷顺等人砍死
。三是误买私盐
“
中心集镇”拥有货栈的最高级批发商,在中间集镇“兼
具批发、零售两种功能”的商人,在“基层集镇”经营小店
铺的商人,以及在各级市场中巡回转运的“行商”,农民
需要的商品通过这个体系向下分散到所有层级的市
的普通百姓。如嘉庆十七年(1812)三月,在石龙场开饭
店生理的黄泽佑,因“误买綦盐十二斤”,被盐商秦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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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场的经理人岑南斗及所雇巡丁指为私贩
。四
是明火执仗“抢毁盐店,不法已极”的大伙盐枭、啯匪。
如道光二十三年(1843)十二月运商张泰来禀称,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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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但是,引岸制度规范下的巴县盐商,既是“运
商”又是“零售商”,必须对整个食盐贸易体系中几乎所 “私枭拥众,率领啯匪,各执枪炮数百余人,大伙兴贩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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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节负责。除非盐商有足够的资本、政府有强大的缉
私力量将官盐贸易网完全封闭起来,否则这种情形在实
际食盐贸易中不可能长久维持。乾隆中期以后,随着川
盐湖广市场的扩张,作为集散中心的巴县聚集着大量食
盐和以贩盐为生的人群,严重冲击了巴县的官盐贸易网
络,其主要表现是盐商的分化、消亡和官方文本中被称
踞引岸,敢与弁兵迎敌,全无顾忌” 。这些不同种类
的“私贩”,其实就是施坚雅理论中活跃在各级市场中的
商人,食盐通过这一私盐市场系统向下流动,而误买私
盐的老百姓也只不过是这一体系中的普通消费者。
盐商分化和雇募盐巡缉私几乎损害了其他所有群
体的利益。一是盐商分化使地方政府盐税征收困难,
为“私贩”的人群在各级市场的食盐流通中扮演着越来 “号商既出租于引商,而所完课羡,又需交引商自行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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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重要的角色。
纳,引商往往私自挪用,延不交库” 。二是官盐店、盐
巡与私贩之间冲突不断,严重扰乱了地方社会秩序。构
讼案件中被盐巡拿获的大伙私枭很少,很多都是盐巡借
缉私之名报私仇、勒索钱财而抓获的小商贩与普通百
姓。如嘉庆十二年(1807)四月,经营石龙场盐店的岑南
斗,“藉与商人(秦森)卖盐名色,雇募巡丁,以泻洩忿之
阶,凡属同伊稍有仇隙者,即诬卖私盐大题,纵令巡丁纠
结多人,或拦路估夺,或入室搜寻,受害之家,男号女涕,
惨不胜言;又有一等无业痞徒,冒充巡丁,滋扰害
乾隆六十年(1795),盐商秦仁田禀称,巴县“引盐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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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如山,包斤不动” 。有缴纳盐税重责的盐商,为维
持经营采取了两种手段。一是将盐引出租给外省客商
行销,分散官盐运销环节的责任。盐商分化为正商、运
商。正商,又称坐商、引商,是巴县领引纳课的官商,嘉
庆初年以后归由秦姓世代充认;运商,又称行商、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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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向正商租引、实际从事食盐贸易的外省客商。值得
注意的是,盐商分化不是巴县特有的现象,乾隆末年以
来四川许多资本不富、无力行盐的官商,皆纷纷将盐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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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 。三是本有缉私之责的各场镇乡约、客长,面
对私盐案时往往站在盐商与盐巡的对立面。如乾隆六
十年(1795),走马岗场客约刘正科等人对“本场开盐店
“出典与山陕客民行销”,获取租金收入以缴纳课
[5]卷二二《征榷》
税
。二是雇募“盐巡”,在本城与各场镇严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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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盐巡,又称商巡、盐丁、巡丁,受雇于“平日在渝千斯
之王姓为富不仁”、肆意抬价的行为十分不满 。又
如嘉庆六年(1801),白市驿约客何廷秀等在盐巡缉私时
袖手旁观,“剧霸匿凶”,盐商秦森禀称:“欲得私枭,先拘
约客,不惟引岸无私、凶手有着,更得地方宁靖、暴去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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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经营事务”
并不下乡的盐商,每月到各场镇查拿
私盐。盐巡直接听命于盐商或在各场镇开设盐店的盐
商代理人,是缉私的主要力量。《巴县档案》中保存了大
量乾隆末年以后商雇盐巡与私贩之间的讼争案件,其过
程一般是私贩挑盐在某场贩卖,与该场官盐店盐丁发生
冲突,本场约客作为见证人对簿公堂。此类案件,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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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官盐贸易网络濒临瓦解,私盐贸易蓬勃发展,
地方政府盐税无征,更出于地方稳定的考虑,倾向于放
弃专商引岸制度。嘉庆十七年(1812)十二月,四川总督
常明上疏建议在巴县革除官商,食盐自由贸易,即“仿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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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末年起,历嘉庆、道光、咸丰朝,呈不断上升的态势。
[
5]卷二二《征榷》
巴县私盐案件多发生在各场镇中。被指称为“私
贩”的群体,其身份构成十分复杂。一是在场镇中开设
巴州等处盐课归丁、公同完纳之法”
,将盐课摊
入地丁征收。虽然此举并未成功,但足以说明巴县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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