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政治压力深入到游离在明暗边缘的黑恶犯罪分子的
内心。建议将以后类似通告的“限期自首”期限确定
为2个月,即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告送
达”的期间。因为这是在现代社会能够将法治的信
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对
这一精神体现得颇为充分,“一律从宽”的规定最清
楚地揭示出“限期自首”的刑事政策立场,保持了刑
⑥
法上的自首法律效果的基本面貌。而《打黑通告》
息与力量稳定地传达到个人、促成个人做出合理反 《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的规定
应的公认时间。
其次,“限期自首”的政策性法律效果有待合理
有意无意地遗漏了刑法关于“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
罚”的规定,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并不妥当。
加之,一些通告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如“免除处
罚”一样限定适用条件,不甚明确。建议,对于“限期
自首”的政策性法律效果宜规定为:应当一律从宽处
罚。犯罪较重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
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化。“限期自首”的政策性法律效果与“限期自首”的
刑事政策立场有密切的联系。既然“限期自首”在于
给予犯罪分子自新的机会,那么“限期自首”就应当
更加明确地表明从宽,不能对刑法上的自首所规定
的有利的法律效果加以减损。《关于贪污受贿投机
注释:
①
除表中列举的还有一些,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督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2014年10
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自愿回国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
损失的,可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一些地方,积
极主动地结合地方犯罪形势,创设地方特色的“限期自首”。例如,广西柳州市纪委联合司法机关发布公告,敦促违纪违法
者在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前主动投案自首,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理,逾期不自首的,一律从严惩处。
在民主社会,政治与民意诉求应当是一体的,民意诉求是最大的政治;然而,由于社会精英往往是民意的代表,会形成社会
精英领导、塑造的政治,这种政治与朴素的民意又适度分离。因此,本文对这两种层次的政治加以了适度的区分,前者称为
②
③
“政治要求”,后者称为“民意诉求”,将两者统合形成的力量表述为“政治期待”或者“政治压力”。
何谓“犯罪较轻的”,有两种见解:一种见解认为,是指刑法中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较轻的犯罪类型,一种见解认为,
是指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较轻的具体犯罪,后者是更为通行的看法(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
001年版,第390页)。但是,本文认为,这一理解不甚妥当,因为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并非真正属于“犯罪较轻
的”类型。根据我国刑法所第三十七条规定,定罪免罚需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既然都是属于“免除处罚”,“犯
罪较轻的”自首就应当与“犯罪情节轻微”之间具有相当性。但是,很难认为前述的这两种情况具有相当性。因此,本文更加
支持第一种见解。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较轻的犯罪类型,这种犯罪类型由于法定刑总体较轻,限制了一些严重犯
罪类型能够进入“免除处罚”的范围,具有合理性。
④
⑤
根据《意见》,我国量刑规范化需要经由“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确定三个大的阶段。“量刑起点”在法定刑幅度内确
定,“基准刑”在“量刑起点”基础上依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确定,最后经由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加减刑罚幅度
形成“宣告刑”。
需要注意的是,这样最终确定的宣告刑不能超过自首情节在量刑功能上的判断。前已述及,自首属于多功能情节,在裁量
时需要由多功能情节向单功能情节转化,如果已经确定对于该自首情节予以“从轻”,那么,最终的宣告刑就不能逾越法定
刑的最低限;如果已经确定对于该自首情节予以“减轻”,那么,最终的宣告刑就必须低于法定刑的最低限。但由于《意见》所
确立的这种从基准刑直接减少刑罚幅度的量刑模式所决定,更多时候是采取的一种“顺序颠倒”的方法。即并不先将多功
能情节进行转化,而是直接确定加减基准刑的幅度,经过基准刑调节之后,如果在法定刑幅度之下,那么就肯定其具有“减
轻”的功能,如果在法定刑幅度之间,那么就肯定其具有“从轻”的功能。这种“顺序颠倒”的做法并不一定意味着错误,因为
如果不具有某种功能的话,其减轻幅度又怎会超出或者限缩于法定刑幅度的限制? 所以说,这种“顺序颠倒”的做法具有合
理性。
⑥
该通告对应的是1979年刑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可以认为该通告的相关规定没有超越刑法既
有规定,又清楚地表明了更加宽缓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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