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王论我国法律修改的三种方式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民政部的同志经过长期调查研究和总结过去经验,修订提出的。”参见:《彭真文
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69页。《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就是彭真所说的“几个组织
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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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
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正式宣告,前者被后者废止。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331-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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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我国开始步入法制建设的轨道后,虽然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已大为不同,但此前制定的诸多法律并未失效,因此立
法机关采用了修改的方式更新有关法律的内容。正是这一独特的历史轨迹,使得1978前后往往各有一部规范同一问题或
类似问题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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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郑淑娜《包裹立法:解决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硬伤”》,《光明日报》2009年7月16日第9版;刘风景《包裹立法的中国实
践》,《法学》2014年第6期;李志强《包裹立法模式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汪全胜、黄兰松《体育法修改包裹
模式的运用———以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为考察对象》,《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等。
⑩ꢀꢁꢃ相关立法文件,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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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参见:王竹《我国到底有多少部现行有效法律———兼论“准法律决定”的合宪性完善》,《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秦前
红、刘怡达《“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功能、性质与制度化》,《广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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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ꢄ法律修正情况下的修改决定的表述方式与法律修正案的表述方式极为类似,都像是关于如何修改法律的说明。对此问题
的分析,参见:孔德王《论作为法律修改方式的法律修正案》,《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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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应当引用根据刑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条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
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释〔2012〕7号)中,根据引用条文的不同类型,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一以贯之的
态度是,刑法修正案无法直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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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ꢇ在学者撰写的学术论文中,刑法修正案也不过是一个参考文件,根据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典则被视为有效的刑法文本。例
如:张拓《绝对死刑立法修改问题研究》,《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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