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40年笔谈
子了解域外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来源①。此后,陈光中教授出版了《外国刑事诉讼比较研究》②,这是改革开
放以后第一本系统地介绍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著作。中国刑事诉讼学界对于域外的比较研究真正开始是在
80年代后期,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③。在笔者看来,这些文章和著作尽管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但还不算
完美。因为很多翻译外国著作的专家学者无法深入了解域外刑事诉讼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
三
若干反思
当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和法学研究存在什么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四大方面。
其一,制度构建者与研究者自信不足。当前立法者、司法者、学界、媒体甚至公众在一定程度上都直接或
间接地认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对于既有制度合理性尚无充分、适当的认识。我们在刑事
诉讼制度层面倡行改革,但很多制度的存在是有历史合理性的。例如,在很长时间内,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只有一种审判程序,并未实现繁简程序的类型化,学者认为此制度设计有缺陷———要么不够简单迅速,要么
不够复杂。基于此,中国的刑事诉讼进行了繁简两大向度的改革:就简化程序而言,要进行简易程序改革,于
是后来出现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化,再到后来出现刑事速裁程序;就复杂化的程序而言,主要是强化控
辩对抗、促进庭审实质化。实际上,中国这种一般化的审判程序是相对中间化的,既不复杂也不简单,且可以
由法官调长调短,具有制度的灵活性、适应性。然而,我们始终认为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存在根本问题,但从
较长历史的角度而言,这些问题未必如想象的那么严重。但是,基于他者化、外部化的角度,就会认为这一制
度存在很大的问题,进而要求改革。所以,笔者认为,若干改革是缺乏自信导致的过度改革。
其二,制度与实践的差异性。不管是建设还是改革,都存在的问题是:制度如何较好落实到实践层面上。
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研究者十分苦恼的问题,因为理论往往无法精准地描述实践,也不能精确地表述制
度,甚至关于制度的法教义学也时常是无意义的。如果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精细地研究某一问题,就会发现某
些问题意识在现实中其实并不存在或者缺乏价值。笔者曾写过关于指定监视居住和一般监视居住的文章,
检视了几乎所有关于监视居住的文章、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其间笔者再次深感要想做好法教义学研究实属不
易④。此外,通过法教义学研究得出的结论,其他人通过对实践的观察同样也能取得。更重要的是:整体上,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教义学对于制度和实践尤其是后者的指导力、影响力有限。
其三,不同主体对刑事诉讼制度该如何推进与建设存在分歧。具体表现在:学者和实务操作者的分歧、
立法者与操作者的分歧以及诉讼参与者之间的差异。例如,控方和辩方的差异,控方强大于辩方,法官中立
却常常难以把控。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发现,当前刑诉实践主体之间在主题、行为模式、价值取向以及制度目
标等方面有时存在严重的分化,对于制度该如何操作、达到如何的效果存在认知差异。例如,就证人是否出
庭而言,学术界、辩护律师甚至不少公众认为,证人出庭能够促进控辩平等、查明事实真相并保障人权,但在
司法人员尤其是检察官看来,证人证言的书面审查模式更有利于在确保诉讼经济的基础上查明事实真相,维
护司法一体化原则⑤。基于此,当下和未来将会长期存在矛盾和冲突。类似的冲突在1980年代或1990年
代基本上难以见到,在当下却成为一个时代的象征,这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推动改革。
其四,体系化的刑事诉讼理论还远远没有完成。中国刑法研究者构建了不少体系化的理论,但对于刑诉
法学而言,几乎没有学者创建属于自己的完整理论体系。即使有,也仅是关于中国刑诉的应然看法,而不是
关于实然的看法,甚至这种“应然”都不是建立在对制度与实践观察与审思的基础上,只是“笔者认为”而不是
中国的实践“是什么”、“为什么”以及“能够做到什么”。所以,刑诉理论的体系化程度远未完成。同时,理论
①
②
③
张子培《刑事诉讼法教程》,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陈光中《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相关研究如:程味秋《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模式之比较》,《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王国枢、项振华《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中
国法学》1999年第3期等。
④
⑤
左卫民《指定监视居住的制度性思考》,《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左卫民《反思监视居住:错乱的立法与尴尬的实践》,《学习与探索》2012
年第8期。
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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