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继敏张承思宪制视野下法律监督和检察权能逻辑的重构
施。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和诉讼领域方面的职权仅是法律监督权能的一个方面,如果顺从“一元论”将法律
监督与刑事诉讼相捆绑而将其虚化为一种权力功能,或者依照“二元论”将检察机关降格成为行政或审判的
附庸,那么检察制度的宪法意义定会迷失甚至被抛弃。法律监督应该回到它原本相对独立的状态,重新成为
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做好制约行政权和审判权的“平衡器”,才能撑起宪法赋予的权力价值。
在实践层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发展始终不尽如人意,且尤其依赖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在监察体制改
革前,自侦权的行使撑起了法律监督半壁江山,那么“两反”转隶后如再不突出法律监督的独立意义,监督效
果必然日渐式微。虽然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都在强调要加强法律监督,但实践效果总是不甚理想,这主要是由
于对权能逻辑认识的偏差,导致将法律监督的力量大都集中于保障自侦权能行使,甚至在实践中“异化为检
察机关擢升自我地位的功利性手段” 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等其他监督职能得不到足够重视。诚
然,自侦权的转隶给检察机关带来严峻挑战,但是绝未动摇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亦未软化弱化法律监督职
权②,而是对扭曲的法律监督的“净化”,纠正法律监督的逻辑错位。因此,监察体制改革应是促使法律监督
发展的“催化剂”,检察机关应当正视法律监督作为独立权能来大力培育,不应将其藏在其他职能的背后。
第二,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监督的权力行使规律。法律监督本身具有外在性、单向性、程序性、非同时性等
监督权的典型特征,是一种带有强烈行政属性的权能类型,行权模式与制约型的诉讼权能完全不同。然而,
理论上将法律监督和诉讼两种本应在不同场域发挥不同功能的权能杂糅解读的学者③,及实践中混同配置
两类权力、制度模式、人员力量的检察机关占绝大多数,这都是导致法律监督诉讼化、检察机关角色冲突等问
题的重要原因。“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是《宪法》对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权力行使原则的规定,
不能将“制约”扩大理解为检察权全部权能运行的依据。如果混淆二者之间的界限,将法律监督的实现寄托
于诉讼权能的发挥,必然导致监督目的的落空,就如同诉讼权能的目的不可能通过非诉讼的监督程序来实现
是一个道理。 因此,唯有遵循监督权行使的本质规律,将法律监督从诉讼权能中剥离,为其设置独立的行
权程序和手段,一方面有利于监督功能的实现,另一方面亦可摆脱因角色冲突打破诉讼平等、以监督为名滥
用诉权等困境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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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使之更能清晰彰显检察权的发展方向。如果说“唯刑事论”是对权力发挥领域的封闭,那么在法律
监督方法上的“唯诉讼论”则是对权力手段的限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有的学者认为检
察机关应定位为公诉机关与诉讼监督机关⑤,有的认为检察机关应成为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法律的守护
者⑥,有的则认为应注重法律监督的功能强化而非权力扩张⑦。这些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但本质上依然是“一
元论”和“二元论”的逻辑延伸。笔者认为,法律监督的发展方向应需在对独立检察充分理解和将法律监督与
诉讼分离的情况下,才能清晰地展现出来。未来检察制度应尽力跳出“重刑轻民行”的传统思维,将重点放在
对行政权监督制度的建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有效开展和公益诉讼职能的深入推进上,实现法律监督的宪
法价值追求。
五
检察权发展的未来面向
王桂五先生曾总结,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存在放弃“一般监督”权、民事诉讼参与权、指挥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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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检察再造论———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为基点》,《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第33页。
很多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丧失自侦权使法律监督缺少刚性实现手段,必然带来诉讼监督等职能软化和弱化,冲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因
此,他们对检察机关的前途感到忧虑。参见:朱孝清《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制度的巩固与发展》,《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第4页。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很多,如樊崇义认为,法律监督权在本质上是具有司法监督性质的国家权力,主要指向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
参与和监督刑事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又如万毅认为,法律监督是一种对检察机关所行使权力的功能性描述而不
是具体权能,法律监督功能依托于公诉、批捕等其他职能实现。参见:樊崇义《检察机关深化法律监督发展的四个面向》,《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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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年第5期,第38-39页;万毅《法律监督的内涵》,《人民检察》2008年第11期,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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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⑥
⑦
胡勇《复合型态的检察权能:中国检察改革再思考》,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页。
胡勇《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法治研究》2017年第3期,第89页。
魏晓娜《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第292页。
万毅《论检察制度发展的“东亚模式”———兼论对我国检察改革的启示》,《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第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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