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范、充分。因此,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方式有着积极的意义,应该进一步扩大开庭审理范围,同时提高庭审
质量,切实落实抗辩式审理模式,全面审查一审审理过程,给予原审被告人充分保障自身权利的机会。
但是现阶段推行刑事案件二审全部开庭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实践上的困难和理论上的问题。
首先,案件数量的爆炸式增长引发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刑事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会加重法院和
法官们的负担。《中国法律年鉴》的数据显示,1987年刑事一审结案数量292136件,30年后,2016年全年的
刑事一审结案数量达到1296650件,增加百万余件;二审案件结案数量也从19493件增加到148441件,增加
近10万件。与此同时,进入21世纪后,民事案件数量呈指数型增长,以某区法院为例,民事案件数量从
2000年的3251件一跃到2016年的13574件,
相较于2000年增幅为317%①。事实上,根据《中国法律年
鉴》的数据,2017年全国法院各类案件结案数量已达到22754188件②。在案件数量爆炸式增长的同时,近年
来如火如荼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及庭审实质化改革都使得法官们工作时间延长,压力增
大,甚至导致法官队伍的人才流失③。这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其次,刑事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会增加时间成本、交通成本,给涉案人员带来沉重负担。由于二审案
件至少由中级法院以上审理,上诉人、辩护人以及证人花在交通上的时间和费用是不容忽略的,尤其对于一
些经济条件不太好的偏远地区,会直接影响部分被告人和证人的出庭情况。
再次,如果刑事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警务保障工作也会出现井喷式增加,包括上诉人频繁押进、押出
法庭,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任务加重。警力调配不足的情况下,上诉人可能会趁机串供、逃脱,影响审
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而损害审判的权威④。
最后,技术性上诉案件没有必要开庭审理。由于有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原审被告人没
有加刑的顾虑,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不用交纳诉讼费用,也就是说,刑事案件上诉既没有诉讼风险,又没有诉讼
成本。有些原审被告人为了实现自身的某些非诉目的,如延长留所时间、创造立功机会等,常常会在没有事
实、证据问题,一审法院也没有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不当时以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等单一理由上诉。此类案件
全部开庭审理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助长以制度谋私利的不良风气,产生负面的引导效果。
目前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正在全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全面
应用,司法效率得到大幅提高⑤;与此同时,庭审实质化改革进入深化阶段⑥,和以往相比,庭审效果得到更大
程度的保证。在现有司法资源和技术水平下,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针对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立法应该
考虑司法的可操作性,建议在司法中建立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实践标准,具体措施可以按照下文的思路展
开。
第一,是否开庭审理不应该以二审判决结果为导向。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自
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同时要“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
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一规定决定了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两步式程序构造⑦,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很多案
件是开庭前通过书面审理和讯问相关当事人,认为罪名和刑期应该改判或者是直接做出了改判的决定后再
开庭审理,直接导致了刑事案件二审庭审的形式化。但实际上,并不是定罪或量刑的改判使得开庭变得有意
义或更加有价值,这种本末倒置的结果导向思维显然有失公平与正义,逻辑上就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
性。开庭审理是为了让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的控辩双方有充分的机会通过出示证据、向证人提问等方式展
开对质,从而使理越辩越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才会水落石出,最后法庭做出更接近客观事实的判决结果。
①
②
③
④
⑤
左卫民《“诉讼爆炸”的中国应对:基于W区法院近三十年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第240页。
本文统计口径以结案数据为准。
张青《基层法官流失的图景及逻辑:以Y省部分基层法院为例》,《清华法学》2018年第4期,第62ꢄ63页。
洪维《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改革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4期,第122页。
左卫民《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清华法学》2018年第2期,第112ꢄ114页;左卫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司法实
践———如何通过人工智能实现类案类判》,《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第25ꢄ27页;洪凌啸《误区与正道:法律人工智能算法问题的困
境、成因与改进》,《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66ꢄ67页。
⑥
⑦
左卫民《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124ꢄ129页。
陈瑞华《侦查案卷裁判主义———对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重新考察》,《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第102ꢄ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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