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记录ꢃ以史明道:清初的学术反思与学术史编纂
无闻”①。也就是说,自汉至唐的千年岁月里,孔孟道统没有人接续,属于“道丧千载”的状态;只有到宋代,程
朱等大儒直接接续孔孟,道统才得以延续。对这样的道统论,陈遇夫是怀疑的,“余少时,常阅宋明儒者弹驳
汉唐之说,心窃疑之,以为圣贤之道,如日月丽天,遗经具在,岂自汉至唐,一千年好学深思,得圣贤之旨者,仅
一二人而止?”为了说明汉唐间经学传授源流清晰可见,“道丧千载”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他在广泛搜罗史实的
基础上,“自汉至唐,编传二十有七,赘以所见,为书四卷,名曰《正学续》”②。所谓“正学”,乃“学以行道也。
学正学,所以行正道也。道生天地,而行乎天地。天地不能离道,则丽于人,人亦不能离道”③。所谓“续”,
“
续者,续其绝也。绝者续之,其不绝者可无续也”④,“续正学,所以续道也。唐续晋,晋续汉,圣人之道,行于
天下未尝绝也”⑤。“正学”即孔孟的儒家经学,“续”即经学的接续和演变。也就是说,要通过对经学史的重
新梳理和构建,展现经学的渊源流变,驳斥只有宋儒才能接续道统的不实之词,“不韪宋人道丧千载之说,检
搜全史,得汉唐大儒二十有七人,人立一传,述其学之所由来,行之所造极,加以论评,名曰《正学续》。续者
何? 续孔孟也。曷丧焉? 是书成,使百世下诸儒先,身没而名不彰、道不显,一旦重开生面,如闻其语,如见其
人。先生有功于诸儒,亦即有功于删述。经济学术,因是可窥见一斑,岂不伟哉”⑥。
宋明理学家的道统论具有明显的黜汉唐经学、尊程朱理学的学术宗派意识。陈遇夫“撰《正学续》,以明
汉唐诸儒学统相承,未尝中绝” ,目的就是要表明汉唐经学家上有所承、学有渊源,破除宋明理学家尊道学、
贬经学的道统论。故此,该书只为汉唐诸儒立传,意在说明其经学是直接孔孟的“正学”,表彰他们在经学方
面的“续道”之功。陈遇夫高度评价汉儒在中国经学史上的“传经”“续道”之绩,认为汉儒“得所考据,旁搜远
摭,而诸经毕集,圣道复明……记诵拾遗,皆有功于圣门,不可没也”⑧。汉儒和宋儒治经,一为“始事”,一为
⑦
“
继起”。而“天下始事者难为功,继起者易为力”,汉儒“始事”,解经虽有“不如宋人”之处,但就此断言“汉儒
穷经总无见于圣人之道”,实属一叶障目。由此,《正学续》将“汉儒穷经”与“圣道复明”联系起来,肯定汉儒是
圣道复明”的继统者,根本不存在所谓“道丧千载”之说。“若汉唐诸儒,则皆湛深经术者也。辄言道丧千载,
夫谁信之?”⑨有鉴于此,何溶认为,该书“不独为汉唐诸儒功臣,实孔氏功臣也”ꢅꢇꢆ。
正学续》除了表彰汉唐经学在续接孔孟道统中的重要作用外,还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反对学术门
“
《
户。陈遇夫对朱、陆因异同之辨而争诘不已的现象非常不满,对明代学术门户之争更是反感,尤其是明代学
者因学术之争而结成朋党,就更让人感到惋惜。他说:“盖理学一途,自宋以来,朱、陆殊趋,至明而薛、王异
派,嘉、隆以来,争辩日甚。争辩不已,各分宗旨,宗旨既分,遂成门户,党同伐异,可为三叹。”ꢅꢆꢈ明代学派林
立,各标宗旨,有河东、崇仁、白沙、甘泉、姚江以及江右、泰州、三原、楚中、闽粤、止修、东林等学派,“附者尤
众,而攻者蜂起,遂成朋党,梯怨阶祸,可胜惜哉!”ꢅꢉꢆ陈遇夫对学术派别并不反感,他反感的是因学术派别而
立学术门户,相互排斥,党同伐异,致使学术偏执,无益于学术事业的发展。二是提倡学术关注社会,经世致
用。陈遇夫认为:“夫学术者,治术所从出也,必道德一而后风俗同。”ꢅꢊꢆ在他看来,学术应该有益于治术,其在
道德建设和风俗美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正学续》对汉唐儒者的事迹有明确的取舍标准,最为关注“儒者分
内事”和“名教大节”,“行必衷诸经义,言必发明圣教,订讹补缺以承先,著论立训以启后,致君必本于王道,立
身必谨于进退,达则正学校而育人材,穷则授门徒而化里闾。此儒者分内事,必谨书之。至于经世安民,事关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陈世绾《弁言》,陈遇夫《正学续》(一),第1页。
陈遇夫《正学续叙》,陈遇夫《正学续》(一),第8页。
陈遇夫《正学续叙》,陈遇夫《正学续》(一),第7页。
陈遇夫《论略》,陈遇夫《正学续》(一),第2页。
陈遇夫《正学续叙》,陈遇夫《正学续》(一),第8页。
周陈鳌《正学续后叙》,陈遇夫《正学续》(一),第6页。
阮元修、陈昌齐等纂《广东通志》卷286《陈遇夫》,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4944页。
陈遇夫《正学续》(一)卷1《西汉》,第1页。
伍崇曜《跋》,陈遇夫《正学续》(二),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初编》第3324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24页。
ꢅꢆꢇ何溶《谨识》,陈遇夫《正学续》(二),第123页。
ꢅꢆꢈ陈遇夫《白沙语录后序》,转引自:毛庆耆主编《岭南学术百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39页。
ꢅꢆꢉ陈遇夫《论略》,陈遇夫《正学续》(一),第4页。
ꢅꢆꢊ陈遇夫《论略》,陈遇夫《正学续》(一),第4页。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