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杜笑倩ꢁ律师网络披露刑事证据行为的合规性与正当性分析
公开的案件信息”;二是披露证据的行为是否造成这种信息的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具体而言,如果律师
披露的案件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有关个人隐私、商业
秘密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那么,需要进一步分析披露的证据是否包含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未成年人
的个人身份信息。如果披露的对象符合该罪的犯罪对象,还需要判断律师的披露行为是否造成这些信息被社
会公众知悉,或者虽然未造成信息公开传播,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致诉讼参与人的名誉、人格遭到贬损,甚
至引发自伤、自杀等严重后果,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等①。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情况下,律师
披露证据的行为很可能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3.律师披露刑事证据,还可能违反国家保密制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②。律师披露的刑事证据中
含有尚未解密的“国家秘密”信息时,则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值得讨论的是,律师通过行使阅卷权获
取的刑事证据是否可能成为国家秘密,这需要依据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具体分析。
其一,辩护律师披露侦查阶段获取的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处在侦查阶段
的证据材料可能属于国家秘密,对此,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保密范围和密级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公安保密
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以下简称《检察工作秘
密规定》)等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侦查阶段中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据范围。例如,根据《公安保密暂行规定》,公安秘
密属于国家秘密,而其中涉及侦查的国家秘密包括三项:一是危害国家和政治安全类的犯罪;二是技术侦查的
内容和技术指标;三是立案、侦查、破案、预审和处理案犯的情况和材料。其中第三项又根据是否为大案、要案
分属“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层级③。由于发布时间比较久远,两个规定认定密级的标准较为模糊,在实践中
也存在一定主观性,对证据材料涉密的认定缺乏分类和详细说明。上述两个《规定》之所以将部分侦查证据纳
入国家秘密范围,相当程度上是基于侦查保密原则的要求,因为泄露这些证据可能严重妨害侦查进程,甚至造
成侦查失败,如犯罪证据灭失、犯罪嫌疑人逃跑、同案犯串供,等等。基于侦查保密原则和国家秘密的性质,辩
护律师如果违背保密义务披露证据,即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在通常情况下,由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
阅卷权,难以获得侦查证据。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向侦查人员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时
获得了本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据信息④,辩护律师应对此承担保密义务,但由于口头了解到的证据很难以特定形
式呈现,也不容易产生舆论效果,因此未见律师因披露口头了解的涉密证据受到处罚的情形。
其二,辩护律师披露通过阅卷获得的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
律师享有阅卷权,可以合法取得案卷材料,包括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这意味着,含有国家秘密的证据通过律
①
②
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第9版,第1497页。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
处罚。”此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③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保密范围和密级的暂行规定》,“公安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
公安工作决策、计划、任务部署、各项业务工作和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实力装备等事项,以及有关这些事项
的文件、档案、资料、会议、场所、磁盘、影片、录音录像磁带、计算机软件、笔记本、登记簿等载体”。公安秘密依其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大
小,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直接与刑事侦查有关的是:绝密级第4项“侦查中的重大叛国案件、反革命案件(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劫持、
策反、暗害、爆炸、窃密)、非法政治活动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所使用的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手段”,第7项“技术侦查的机构和各种手段的设
置、分布、使用的全面情况和获得的材料”;机密级第3项“侦查、侦查技术……等工作中不涉及绝密内容的情况和材料”,第7项“除‘绝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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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以外的大案、要案的立案、侦查和预审、处理案犯的情况”,第11项“各种秘密侦查器材、技术的设计图纸、生产规模及其性能和技术指
标”;秘密级第3项“不涉及‘绝密’、‘机密’内容的侦查……等工作的情况”,第6项中“不属于‘绝密’、‘机密’案件的立案、侦查、破案、预审和
处理案犯的情况和材料”。该规定发布年代久远,还保留了一些诸如反革命罪等说法。根据《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检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包括:(1)绝密级,①泄露后影响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特大犯罪的案情和材料,②泄露后影响办理涉及
国家稳定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案情和材料,③泄露后影响办理涉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的案情和材料;(2)机密级,①泄露后严重妨碍
办理犯罪案件的案情和案件材料,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措施;(3)秘密级,①泄露后妨碍和影响检察工作的综合数据,②泄露后妨碍和
影响检察工作的案件材料。检察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和行业的国家秘密,应按相关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
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将“证据情况”排除在“有关案件情况”之外,辩护律师获取含
有国家秘密的证据信息的行为属于辩护权范围,不应构成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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