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借鉴①。1954年6月12日,中共中央在批转检察工作的相关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和法
院、公安机关、人民监察委员会之间,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在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②。这是党的文
件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与制约关系作出的全面规定。1956年9月15日,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
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而我们的公安机
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③1957年3月18日,董必武在
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公安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议。
其目的在于避免司法工作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有效地惩罚犯罪并防止错判④。
由此可见,中共中央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对国家权力分工与制约一词的表述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分
工、配合与制约三个概念并提。在党的文件中,首先提出的是分工,然后才是配合与制约。从党内文件对这
些概念的表述来看,配合与制约是国家权力分工的两个面向,即国家权力分工的目的既要体现司法机关之间
相互配合的关系,又要体现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如果没有相互配合,分工与制约就没有效率保
障,这不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权力配置与运行效率优先的基本准则。在法学研究中之所以较少研究
配合一词,主要原因是国家机关之间的配合存在于任何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机关之中,是一种常
态化的工作机制,其含义在不同历史时期大致相同。而制约则具有特定的含义,不同历史时期的权力制约的
内涵也在发展,而且其适用范围并不相同。第二,党内文件上的分工与制约在当时仅仅适用于司法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不适用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与制约,其目的在于防止司法
权力过于集中,通过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提高办案效率,通过相互制约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防止错案,提高
办案质量,实现办案效率与办案质量的统一。
(二)宪法文本上国家权力分工与制约的概念
党的文件精神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制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但在当时的法律文本上并没有分工与制
约的概念,从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到1975年《宪法》再到1978年《宪法》都没有分工与制
约一词。从1979年开始,权力分工与制约才从党内文件上的概念转化为法律概念,1982年《宪法》首次使用
了分工与制约一词。
如上文所述,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分工与制约是党内文件上的概念,它既是党对国家机关权
力配置与运行的基本准则,又是党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其目的有二:一是根据
不同国家机关在刑事司法中的职权,实现侦查、起诉与审判权的分工,防止司法职权过于集中;二是通过公检
法三机关互相制约,相互纠错,保证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分工与制约从党内文件向宪法文本
的转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道路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第一,将国家权力分工与制约上升为宪法规定,有利于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完善国家机关体系。新
①
1979年7月27日,彭真在全国检察长工作座谈会、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
苏联,刑事案件的起诉一般首先是由检察署进行侦查,检察署认为可以起诉的才向法院提出公诉,由法院依法审理。如法院对检察署起诉的
案件认为证据不足或未构成判刑条件时,也可发还检察署请其重新侦查或宣告无罪(在预审中是裁定不起诉)。检察长如对法院的裁定不同
意时,可以提出抗议,由上一级法院作最后裁定。需要开庭审判的案件,被告人又有辩护律师,而法院在进行审判时一般又系由审判员集体
(在一审案件中有陪审员)负责进行审判。同时检察署对法院所判决的案件如认为不妥当时,还可以提出抗告。苏联的检察署与公安机关在
工作上也是有密切配合的。公安机关逮捕罪犯时,须经检察长事先同意或在逮捕后24小时内报告检察长,检察长接到通知后,于48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批准拘禁或撤销拘禁。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结果,如认为需要起诉的,其起诉书须经取得检察长同意,或将案件移送检察署侦
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如公安机关对检察长的处理不同意时,可提出抗议,由上级检察署决定。”参见: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
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84页。
②
③
④
《中共中央批转<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及高克林<关于过去检察工作的总结和今后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中共中央文献研究
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75页。
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
年版,第93页。
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
994年版,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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