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氏因在人间的义烈忠贞与智慧而荣升天界,延续生命;海氏之神降临祠庙,受各上官祭奠。
明清戏曲中贞节孝烈的女德典范形象在戏曲的结局表现为被褒封旌表,这与明清旌表制度的完备有关。
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开始了对美德典范妇女进行表彰和奖励的活动,旌表制度自秦汉开始,经过不断发展,至
唐代趋于成熟和制度化,两宋集大成,到明清时期达到顶峰。明初太祖把旌表制度作为国策,包括对“忠臣、
孝子、义夫、节妇”等的不同表彰,表彰贞节孝烈的女德典范是重中之重。洪武四年(1371),明太祖下令制订
了详尽的内宫制度,立纲陈纪,首严内教,还下达诏令,定立命妇的具体封号,“(洪武四年三月)乙巳,定命妇
封号。一品二品为夫人,三品淑人,四品德人,五品宜人,六品安人,七品孺人,公侯伯子男各随其夫之爵”①。
此后明代命妇封赠制度经过不断修订与完善,逐渐法律化和程序化。命妇分为内命妇和外命妇,钦定的命妇
封号是针对外命妇的。外命妇是随有品阶官职的丈夫或儿子而获得政治身份的妇女群体,女性成为“妻”或
“母”(包括祖母、曾祖母)的角色时才能获得诰封。明清戏曲中的女性形象基本上都是孝节贞烈和相夫教子
的妻子或母亲形象。男主人公往往通过科举考试拜官,获得身份地位和改变命运,而女主人公孝贞节烈,尽
心尽力主持家政,相夫教子,受到封赠或者旌表,为自己带来荣誉,实现自我价值。上文例举的明清戏曲作品
中被诰封的女性形象基本都有具体的封号,这是对品官命妇的封赠和褒奖。明清时代社会中大量的贞孝节
烈女性被旌表与品官命妇的封赠制度有别,命妇封赠制度规定命妇因已享受了殊荣和各种特权不再受到旌
表,但后来封赠的资格和范围有所扩大放宽和变更。在戏曲中与夫或子科举高中、功成名遂、拜相封侯相对
举,妻或母被旌表诰封,内襄家庭,外助朝廷,垂范乡里,一门荣耀,这种结局成为明清传奇戏曲大团圆的新构
成。
除此之外,明清劝善思想运动风起云涌,善书的道德逻辑体系中的因果报应原则,强调人的品行的善恶
和最终的福祸际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影响着明清戏曲创作主题倾向和文本结构的建构。明清传奇戏曲中
大量的“神助”情节,都体现着积善者得到神灵救助,为恶者受到惩罚的因果报应的价值倾向②。明清善书运
动中“产生出来的大部分文本都暗示:凡违逆帝国规范者,都可能遭到上天诸神及帝国的惩罚”③。在明传奇
戏曲中,来自宗教类善书的警示性语言被广泛使用,“万事劝人修碌碌,举头三尺有神明”④,“人心才起鬼先
知,更有青天不可欺。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⑤,“奉劝世人行孝顺,天公报应不差移”⑥,“人间私
语,天闻若雷。暗室亏心,神目如电” ,等等,不一而足。女教类善书以善恶报应事例训诫臣民和妇女,积极
倡导妇女积善成德,忠贞于夫,和睦家庭,教育子女,节孝忠烈女德典范最终被褒封。
⑦
(三)德教与文教:规训与觉醒
明清之际,精英阶层家庭的女性在恪守女德规范教育外,也接受了多元文学艺术教育。规训与觉醒的矛
盾与调和鲜明地体现在明清传奇戏曲女性形象的塑造中。
一方面,女性尤其是精英阶层家庭的妇女,通过“女四书”等女教类善书,学习历史文本中女性德行楷模
榜样,接受正统的女德教育对女性身体和思想的训诫与限定,在礼的坚守中培养和塑造道德人格。女教类书
籍《女诫》、《闺门要则》等往往采用母亲训女的形式,告诫女儿在家、出阁后的德行规范。戏曲作品中父母师
长对女性应有的德行规范的提醒和训导的情节很多。有些是父训,如写孝子节妇的开创者,高明《琵琶记》第
六出“丞相教女”。《伍伦全备记》第四出“施门训女”,父亲为即将出嫁的女儿讲解“四德”和“三从”。《范雎绨
袍记》中有丞相苏世贤训女苏琼琼的情节。《还魂记》第三出“训女”,杜宝认为夫人对女儿丽娘的教导不应仅
限于“长向花阴课女工”,还要“知书知礼”⑧。《三祝记》中韩琦教女:“(前腔)(小旦)爹爹,孩儿将列女列女遗
编讲,中馈中馈细参详,素手纤纤学逢裳,把四德都敦尚。(外)我儿,自古道妇人不出闺门,若牝鸡晨鸣,惟家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徐适端编《妇女史料卷》,李国祥、杨昶主编《明实录类纂》,武汉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李艳《明清道教与传奇戏曲研究》,《戏剧》2014年第2期,第83ꢆ96页。该文中有对明清传奇戏曲中“神助”情节总结。
﹝美﹞包筠雅《功过格:明清社会的道德秩序》,杜正贞、张林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冯梦龙《精忠旗》,王季思主编《中国十大古典悲剧集》上册,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年版,第329页。
郑之珍《新编目连救母劝善戏文》,朱万曙校点,黄山书社2005版,第201页。
《杀狗记》,毛晋《六十种曲》第11册,第128页。
《焚香记》,毛晋《六十种曲》第7册,第74页。
《还魂记》,毛晋《六十种曲》第4册,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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