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珊珊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失衡的实践检视与调适
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应当在三年以上确定量刑起点。虽然两案被告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情节略有区别,其量刑起点
也有差距,但其差距应当在较小的幅度内。第二,从犯罪情节来看,两案的被告人均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出售个人
信息,数额巨大,获利均达到10万元以上,因此,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其基准刑至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告
人周某不仅出售个人信息达到40万条,而且违法所得达到26万多元,其违法情节比林某钦更加严重,社会危害
性更大。因此,应当适当增加刑罚量来确定基准刑。林某钦虽然出售个人信息只有4万多条,但伙同他人作案,
为主犯,也需要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第三,从从轻和减轻情节来看,被告人周某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处
罚的情节,但部分退赃,可以适当减轻刑罚量,最终确定其宣告刑为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且罚金50万元。林某
钦则具有全部退赃并认罪认罚两个量刑情节,应当逆向调整基准刑,其宣告刑应当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两案量
刑情节虽然存在差异,但由于法官量刑方法和自由裁量标准不同,最终导致量刑严重不均。
上述两个典型案例足以说明量刑规范化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由于我国司法体制正在经历从报应性司法
向多元司法模式的转型,导致法院和法官对量刑规范性的理解存在差异,尤其是对责任刑和预防刑的量刑重要性
认识不一致,必然会出现量刑失衡①。按照“两高”量刑指导意见,从犯罪情节来看,周某与林某钦判处的刑罚应当
大致相同,如果存在情节上的差别,也不应当存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差距。法院对周某量刑情节增加的刑罚量
相对较重,而对被告人林某钦的认罪认罚从轻情节减少的刑罚量相对较多,而且法院认为林某钦具有多个量刑情
节的,应当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但即使如此,仍然没有达到法定减轻
处罚的程度,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导致事实上达到法定档次以下量刑的效果。虽然不能说量刑存在错误,
但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来看,两案量刑畸轻畸重,不符合均衡量刑的原则,个案的量刑同时需要考虑被告人应负
刑事责任的大小,罪责相同案件的量刑减轻或者增加刑罚量均不能超出必要而合理的限度。
(二)量刑偏差及其表现形式
量刑偏差是指同样性质与情节的案件,在量刑上应属于同一法定刑档次,在排除了各种量刑情节的影响后,
最终宣告刑差异过大的情形。量刑偏差与量刑不均的区别在于:量刑偏差是同一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案件,其宣
告刑的差距达到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而量刑不均则是指同样性质与情节的案件,因对从轻量刑情节减少刑
罚量过大,导致基准刑接近或者等于法定最低刑,最终因适用缓刑而实际上达到减轻处罚的效果。在司法实践
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量刑偏差主要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
发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大多数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如果没有量刑情节
的较大差异,按照“两高”量刑指导意见确立的量刑方法,相同性质与情节的被告人,其刑期差距一般在三个月至
六个月左右较为适当,否则属于量刑偏差。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同样性质与情节的案件在量刑上出
现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二年的差异,在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案件的量刑
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在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
人尹某某在家中通过注册账号登录暗网的方式,向他人购买居民身份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下载至其个人网
盘,发布链接进行暗网销售,经清点含公民个人信息39017条。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退缴违法所得
人民币500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予以出售牟利,情节严
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②。在林某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在家中使用电脑、手机等
设备通过微信向于某购买大量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通过微信以每条信息0.7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等微
信好友非法出售获利。经查证,被告人林某非法出售给李某等微信好友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共计39228
条。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
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③。
由此可见,量刑偏差等量刑失衡现象均有缺乏对案件事实与情节作出全面综合性评价的共同特点,量刑活动
①
②
③
王林林《多元刑事司法模式共存语境中的量刑基准研究》,《政法论坛》2016年第3期,第47页。
“无锡市惠山区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苏0206刑初741号判决书。
“芜湖市繁昌区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皖0222刑初3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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