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伟ꢃ康德的批判哲学与超越问题———基于形而上学的视角
体系(以及沟通知性与感性的先验想象力)作用于经验自我,它们是综合统一杂多表象的先天认识形式。《纯
粹理性批判》中关于范畴的先验演绎的目的是证明知性范畴构成了经验和知识的先天条件,反过来说就是,
如果没有范畴我们不仅没有知识而且也没有经验(对象)。所以康德意义上的自我意识不仅仅局限于自身的
内在性,或者说扩大了自身的内在性,也包括经验世界于自身之中,从而将被唯理论与经验论隔离于意识之
外的对象“还给”了意识。就此而论,先验自我通过先天认识形式(知性范畴)而实现了经验世界的统一性,或
者说,经验世界的统一性或现象的统一性乃源于自我意识的统一性。
只有一个经验,其中一切知觉都被表现为处在普遍的且合规律的联系中,就像只有一个空间和
时间,显象的一切形式和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切关系都在其中发生一样。当人们谈论不同的经验
时,这只不过是不同的知觉罢了,这是就它们都属于同一个普遍的经验而言的。也就是说,种种知
觉普遍的和综合的统一性恰恰构成了经验的形式,它无非就是显象按照概念的综合统一性。①
由此,康德将先天性解释为“先验的”(transzendental):所谓先天认识形式并非来源于经验,乃是同时构
成了经验的先天条件的东西。然而也正因为如此,先天认识形式既是经验和知识的条件,也是对它们的限
制,我们只能认识经验对象,无论是意识之外的事物自身,还是意识之中作为最高的先验根据的先验自我,都
不是认识的对象。康德通过这种不可知论一方面强调了人的有限性,另一方面亦为形而上学的超越理想留
下了余地,把形而上学的根本理想从认识领域转移到了道德领域,但也因此面临着新的难题。
康德重新区别了本体与现象:关于自然我们的确可以形成科学知识,但是我们所认识的自然不过是现
象,而现象之为现象毕竟不是终极之物,在现象之外总要有引起现象的东西,我们可以称之为“本体”。对于
形而上学来说,现象是感觉之物,本体则是思想的认识对象,而在康德看来,本体的确是思想的对象,但却不
是认识的对象,因而只是一个消极意义上的“界限概念”,它标志着我们认识的界限,其积极意义仅在于实践
理性的领域,唯有自律的意志具有本体的地位。然而,尽管形而上学以本体作为认识的对象是成问题的,但
是它们的理论自身是可以自洽的:本体是现象存在的基础和根据,现象则是本体的显现。而在康德哲学中,
本体与现象之间的关系却是难以自洽的,这不仅体现在本体仅仅是思想的对象因而是不可知的,而且本体与
现象分属两个服从不同法则的领域,现象并非本体的显现:经验世界作为现象界服从的是知性的自然法则,
作为本体的意志所遵守的理性法则是对于人类理性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表现为“应该做什么”的道德法则。
这意味着现象界服从于自然法则而并不服从道德法则,出于道德法则的道德行为一旦出现便落在了现象界
中从而受自然法则的制约。倘若如此,不仅道德行为是不可能的,而且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亦不可能形成统
一的“纯粹理性的体系”。解决这个难题,是《判断力批判》中合目的性原理的任务。
康德认为,对于我们的全部的认识能力(理论理性)来说,在“超感性的东西”上面,“既不能为知性概念也
不能为理性概念拥有一个用于理论认识的领域”,“我们的理论知识丝毫也没有由此扩展到超感性的东西上
面去”②。虽然如此,当意志作为自律的本体时,它就是超感性的。现在的问题是,在作为感性东西的自然概
念领域和作为超感性东西的自由概念之间有一道明显的鸿沟,以至于从前者到后者不可能有任何过渡,就好
像这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前一个世界不能对后一个世界有任何影响。但是,后一个世界毕竟应当对前一个世
界有影响,因为自由概念应当使通过它的法则所提出的目的在感性自然中成为现实。“因此,自然必须也能
够这样来设想,即它的形式的合法则性至少与要在它里面造就的目的按照自由法则的可能性相协调”③。
这
意味着我们必须在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寻求过渡的可能性。在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弥合鸿沟,使
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的“过渡”成为可能的“中介环节”就是判断力,不过不是规定的判断力,而是“反思的判
断力”。区别于规定的判断力,反思的判断力有一个范导性的先验原理———合目的性原理。当我们把由自然
的机械因果律统治的自然“看作”是一个合目的性的统一整体时,道德法则作为人类理性的动机而做出的目
的活动,与服从于机械因果律的自然,便有可能协调一致,至少一个遵从道德法则做出的道德行为在服从于
①
②
③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4页。
康德《判断力批判》(注释本),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导论,第9页。
康德《判断力批判》(注释本),李秋零译注,导论,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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