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延廷ꢃ申汪洋ꢃ村社组织参与农业服务规模化的运行逻辑———基于地方实践经验的分析
获时以等额货币或全部种粮收入给付农户,农户按照每亩533元的标准再加上每亩100元的服务费用缴纳
给村社组织。村社组织与龙头企业、农资企业、农机企业对接的农业服务规模化提升了托管的效益,解决了
村民外出务工的后顾之忧。当地村社组织将这部分收益用于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当地
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
在土地托管服务实践中,村社组织发挥协调农户的作用。由于土地托管涉及农户的土地置换、托管方式
的选择、农户多元需求的满足、托管合同的履约等,单靠农民合作社、农资企业、农机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单独联系分散农户,不仅要付出较高的运行成本,也无法达到较好的服务效果。村社组织为新型农业服务
主体入驻村庄开展服务提供了有效支持。已经开展的土地托管实践凸显了诸多优势。其一,满足了现代小
农家庭经营的现实需要。由于村“两委”和供销社的有效对接,在小农家庭经营最困难的农资购买和农机服
务环节节省了劳动力,减轻了留守劳动力的劳动强度,满足了现代小农家庭农业生产的现实需要。其二,推
动了农业规模经营。土地托管破解了耕地分散化、细碎化的难题,耕地集中连片为农业机械化的推行提供了
条件,农业机械在规模化土地上耕作能够获得农业规模效益,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发展。其三,壮大了集体经
济组织。村社组织作为中介,主要收益来源于对接外部经营主体后节省的生产成本,村社组织依靠这部分收
益壮大了集体的经济实力。其四,推广了农业科技。托管服务主体以村社为中介,与农户形成了较为稳定的
土地托管关系,在既有的规模土地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愿意将先进的农业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如汶上
县通过村社组织开展测土配方、统防统治等农业科技应用。其五,加强了土地监管。传统土地流转中对土地
的不当使用损害了农户利益,村社组织介入土地托管,承担起监督外来经营主体履行合约的职能,有效保障
了农户的土地经营权益。综上所述,村社组织作为分散小农户的代理人,在土地集中连片、地块调整和推动
农业服务规模化经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联耕联种的实践与探索
江苏省射阳县联耕联种农业生产托管是将分散小农户依据农村地区固有的血缘、地缘以及地块相邻关
系,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打破各自承包农户的田埂、界桩等耕作界限,将零碎化的土地集中连片,再引入农业
服务主体提供专业性服务。射阳县位于平原地区,具备联耕联种的地形条件,有条件的村庄先行推行这种做
法,然后逐步向外推行。射阳县兴桥镇Y村“两委”采取了“农户+农户+村社组织”的农业经营模式。具体
的做法是:村“两委”联合供销社先登记有意愿联合耕种的农户,根据地块分布位置,打破这些农户之间的田
埂,将分散农户控制的细碎化、分散化土地集中起来,对耕地实行有组织的集中和连片,然后在既成规模的土
地上统一种植经济作物或粮食作物,再引入外部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规模化服务,从而推动本地农业生产
的联耕、联种、联管、联营。目前该县已经有75%的水稻种植、80%的小麦种植实行了联耕联种。
在土地经营方面,农户控制的分散土地开始集中,大家种植统一的农作物,不仅可以实现农业机械化作
业,还能降低劳动力和生产成本,提升农业生产效率①。联耕联种模式为农户年均增收1000多元,切实提高
了小农经营的农业收入。在村社组织作用发挥方面,联耕联种模式突出了村社组织作用,使得村社组织在村
庄内部的协调变得更加重要。一是农户实现了相似或者相同的种植结构,可以统一购买农资,获得规模效
益。二是在灌溉、喷药、收割等环节实现整合划一,能够降低以往因农业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纠纷发生。同
时,由于有了统一规模化的经营,农业生产下的田间管理变得更加规范。三是联耕联种将原来分散的小农户
凝结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农业服务主体也因村社组织的介入而有了统一的对接农户的途径。公益性农业
生产部门或农业科技部门推广新型农业技术也就有了更好的渠道,播种、土壤改良、机械应用等方面的农业
技术在村庄被广泛应用。
通过对土地托管和联耕联种两类农业服务规模化模式的剖析,可以看出:土地托管和联耕联种都是在保
留农户独立经营的基础上,更大程度地实现农业服务规模化发展。如土地托管是由种植大户或合作组织代
为管理农户不愿耕种或无力耕种者的土地,进而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取得农业服务规模化效益;联耕联种
模式破除了一定范围内农户地块之间的物理阻隔限制,以统一耕种的整体协作方式取得经营效益。这两类
①
豆书龙、张明皓《中国特色土地托管实践的多元理论分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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