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是仅次于送官究办的最严厉惩治办法①。然而,家法的约束力是有限的。大约过了三四年,刘兴銮又回到刘
家大院。如首状所述,“今遂浪尽无聊,归家霸踞老宅,恃刘兴隆窝留,昼食洋烟,夜间行窃,以致团族难安,被
劫受害之家不少。族众捕拿送究,伊胆吼‘移送处不毙,回家定要焚杀劫夺’等语”。为了保卫族人的生命财
产安全,“剪除一方之害”,刘氏族人不得不将其兄弟一起捆送衙门,交给官府来处治。
因为首状并未载录刘兴銮兄弟的辩诉,我们无法判断该首状内容的真实性。但从文字表述中,我们可以
看到一种真实的时代剪影和社会镜像。据首状描述,刘兴銮是一个无产者,常年在外流浪,嗜好鸦片,靠行窃
为生,并有命案在身。事实上,刘兴銮的“无所不为”,并不是特例,而是一个群体的缩影。自嘉道以来,成都
地区“市井场镇每多游荡无业、赌博好事之辈,于赛神、演剧、赴会、赶场之日,勾引乡愚,使富者破悭囊,贫者
卖田宅,呼朋引类,群聚轰饮,酒酣气盛,动辄斗殴,甚或勾引赌博,乘醉强奸,因醉行窃”,导致“废时失业”又
“
狱讼益繁”②。道咸之际,“吏胥贿通衙门,结盟聚赌,豪夺巧偷者,虽势焰薰灼,咸指而目之以为非类。同治
以后,此风少变”③。可以看出,在清代中后期以来,成都平原就有不少无业游民,并且群体规模逐渐增大,刘
兴銮就属其中一员。这一人群产生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包括前述人地矛盾的加剧、社会风气的转移、动
乱、田赋加派以及哥老会的传入等因素。但不应忽视的是,前述的道光年间“拆屋文约”,说明家族因居住空
间的限制及其采取的“排挤”策略客观上让一些族人成为游民。当刘兴銮归家时,族中长老称其“霸踞老宅”,
说明他已经完全失去在刘家大院居住的权利。然而,站在这些无业游民的角度,他们的生活容易染上吸食鸦
片或聚众赌博的恶习,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靠行窃为生,并且为了保全自己而积极加入盟会团体。当他们
走投无路时,很可能会侵害族人或邻居的财产甚至生命,造成“团族难安”的恶果。家族将被视作“威胁”的族
人逐出,却难以避免受其伤害。所以,在社会失序的状态下,不论是被家族排挤逐出的个人,还是家族自身,
都会受到伤害或威胁,这就使得彼此之间关系更为紧张,冲突更为剧烈。
在官府和士民眼中,这些为非作歹的无业游民是应被惩治的对象。这种观念在族规戒约中就有所反映。
编修于光绪九年(1883)的《华阳范氏族谱》,就载入该家族的戒约之一:“各房嗣孙或有不贤不肖,嫖赌奸盗,
学习邪教,食鸦片烟,入英雄会,偶犯一弊者,凭族扣其丁分,不许入祠祭祀。倘顽梗不服,为祠首者协同祠众
送官处治”④。范氏家族与刘氏家族一样,如族人为初犯或偶犯此处所述种种恶行,就剥夺其作为族人的权
利,甚至将其逐出家族。这是家族内部的惩治。如果这一惩治无效,族人“顽梗不服”,或屡犯不止,则要由族
中首领将其送官,按照国法处治。过去一般认为,家法族规是国法的补充,前者有协助后者维护社会治安的
作用。这一观念无疑是站在国家和国法的立场而言的。但站在家族的立场,我们可以发现,晚清刘氏家族为
了解决族内问题和维持家族秩序,不得不主动“引入”国法。所以,这一行为的实质是,在社会矛盾加剧和家
族秩序遭遇严重危机时,刘氏家族不得不借助官府和国法来解决族内问题。这一现象无疑在客观上强化了
官府权力和国家法律在基层社会的渗透与实施。
五ꢃ国家认同与家族权力:光绪三十一年新族规的内容与实质
在很多家族像刘氏家族一样感到“团族难安”的时候,周遭的社会也不太平,正孕育着更大的危机。光绪
十七年(1891),重庆被迫开埠通商,四川农村社会经济自此受到外国商品的严重冲击⑤,加上官府滥加捐税、
水旱灾害、地主盘剥和物价上涨等因素,至世纪之交,四川有更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失业,阶层分化日趋严
重⑥。光绪二十五年(1899),四川总督奎俊在奏折中描述了当时的社会情势:“近则贫民日众,教民日多,人
心亦觉浮动,啯匪、枭匪、散练游勇之外,又有平会、成会、江湖会、孝义会等名目,成群结党,劫夺为生;无业游
民遍地皆是,掳抢之案,层见迭出”⑦。受到八国联军侵华和义和团运动的影响,在20世纪初年,四川多地爆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费成康《论家族法中的惩罚办法》,《政治与法律》1992年第5期,第18页。
朱鼎臣修、盛大器等纂《(嘉庆)郫县志》卷18《风俗》,清嘉庆十八年(1813)刻本,第3a页。
林志茂等修、汪金相等纂《(民国)简阳县志》卷22《礼俗篇·风俗》,第2aꢆb页。
范宗政纂修《华阳范氏族谱》,光绪九年(1883)刻本,“约例”,第1b页。
彭通湖《重庆开埠后四川农村经济的变化》,《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第20ꢆ27页。
参见:隗瀛涛等主编《四川近代史》,第325ꢆ342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之农民运动类1003号,转引自:张力《四川义和团运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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