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司及其股东,而最终获益的主体为董事和高管,那么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可能会弱化对董事、高管的约束①。
021年11月的康美药业案、2023年2月的大智慧公司案等公司董事、高管被成功追责的案例也不断重复着
对董事责任保险的关注②,并再次出现警惕董事责任保险成为董事、高管“护身符”的告诫。董事责任保险的
公众关切也引申出该制度在学理上的追问:一方面,从理论层面讲,董事责任保险将使保险公司替代董事和
高管成为责任的最终承担者,那么在学理上必须阐明董事责任保险的存在是否会因保险责任的承担而抵消
董事、高管民事责任的违法抑制功能;另一方面,从实践层面讲,对于董事责任保险所内含的道德风险负面效
应,如何在制度上进行应对以确保董事责任保险在运行过程中对公司治理积极效用的持续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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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上问题,我国学界已展开相应研究。例如,关于董事责任保险有助于改善公司的创新决策③,
并
有助于提升公司经营绩效,提升公司的市值和盈利水平的研究④;关于董事责任保险还通过发挥监督效应,
显著降低了公司违规倾向⑤,也通过财产“兜底”效应而缓解董事的风险规避倾向,促使企业承担商业风险的
研究⑥。学者们也发现,董事责任保险所内含的责任转移机制可能会“诱发董事和高管的道德风险,降低其
在日常工作中的责任心和注意程度,并助长疏忽、过失行为的发生”⑦。针对这些负面效应,以往研究认为可
以通过设置董事缔结董责险合同的权限障碍、由股东会设置保费自我负担比例、优化保险合同条款⑧,乃至
实行差别保险费率、发展和完善经理人市场等制度措施,来克服董事责任保险的负面效应⑨;还有观点提出
通过明确界定董事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来对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加以协调ꢆꢇꢈ。此外,有人建议将
董事责任保险的保费视为董事薪酬并设置责任的自担份额ꢆꢇꢉ,以及将董事会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批准机
关
ꢆꢇꢊ,也都成为我国制度建议的路径。不过,以往研究更多集中于董事责任保险合同规范的研究,着重讨论
如何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优化,实现对董事责任保险负面效应的克服。本文则拟对董事责任保险负面效应
的抑制,从保险人的视角进行内部规范制度和外部辅助制度两大方面的体系化讨论,以弥补以往研究视角的
不足。
二ꢃ董事责任保险是正负效应并存的矛盾共同体
董事责任保险发端于美国,指由公司为董事和高管购买的、能够为董事和高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失当
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代为偿付的保险险种。董事责任保险一方面具有提高公司治理绩效的积极效用,公
司治理的优化对董事责任保险形成内在需求;另一方面其又具有道德风险的负面效应,在没有适当的制度配
套下,容易对董事、高管的履职行为形成不当激励。由此看来,董事责任保险是一个正负效应并存的矛盾共
同体。
(一)董事责任保险对于公司治理的积极效应
董事向公司投入的人力资本多为专属性投资,很难像股东一样实现投资的分散化以及责任的有限化,董
事一旦遭受到较大额的赔偿责任的打击,则无法通过分散投资来化解风险或者通过有限责任制度来限制风
险,最终可能使得董事根本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巨大的责任风险会倒逼董事采取风险规避型的决
策和行动或采取过于谨慎的商业决策ꢆꢇꢋ,以此来避免承担必要的商业风险,尽可能地减少因过失或大意行为
而引发的责任风险。然而,风险对于公司的商业经营而言是难免的,只要风险是必要且合理的,即便可能最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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