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战斗性,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①。“
四性”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
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百年历史经验的集中凝练和科学总结,是新时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指导原则。
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政治性标注了党内政治生活的‘本
质属性’”②,规定着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方向。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就是党内政治生活要“把握坚
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③。这一要求内涵丰
富、立意深远:一是坚定理想信念,这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第一关”,体现为广大党员是否“入门”,若闯关
失败,后续皆空;二是增强政治修养,这考量的是党员干部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
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三是坚定党的政治领导,党的政治领导是“党内政治生活的灵魂” 是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最核心的就是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这根生命线,任何时
候都不能偏离。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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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时代性。时代性即坚持因时而变、因时而新。关于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时代性,
习近平指出要从三个层面入手:第一,坚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坚持和继承是创新的前提,要传承好严肃党内政
治生活这个政治优势,汲取和继承好百年来形成的重要经验,为新时代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丰厚滋养;第
二,增强契合性、有效性、针对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强化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以提高化解党内政
治生活中突出的矛盾和关键问题的有效性;第三,创新内容、方法、路径、制度、形式、载体等,使党内政治生活
更加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工作,充盈着生活属性和时代气息。
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原则性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准绳”、“底线”,指的是党内政治生活要按一定
的原则、程序来开展。习近平强调,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就是要坚持党的思想原则、政治原则、组织
原则、工作原则,“按原则处理党内各种关系,按原则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⑤。其中,思想原则主要包括坚定
党的思想路线、坚定理想信念等,增强广大党员的党性意识和思想自觉;政治原则主要包括坚定党的总章程、
基本纲领、基本路线、政治纪律等,要求广大党员要筑牢政治防线、守住政治底线、坚定政治立场,做政治上的
清醒人、明白人;组织原则集中体现为党的组织制度,包括民主集中制、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干部制度等;
工作原则是党在实践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如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这些重要原则对党化解各种难题、处理各种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党员干部必须要加以学习和领悟的。
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战斗性体现为党改造自身与改造世界的实践性。在改造自身层面,即党
能够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刀刃向内进行自我革命,实现党的自我净化和自我革新,提升党的纯洁性和
战斗性。在改造世界层面,即能够在实践工作中获取真知,将真知用于迎击各种危险、化解各种难题之中,并
再次获得更为充足丰富的经验和真知,以此循环往复,推动实践发展。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面临承担着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面临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而带来的新特征新矛盾,我
们必须发扬斗争精神,进行伟大斗争,于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党在新时代新形
势下进行新的具有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根本保证,这就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必须提高思想认识、主动进行系
统全面的自我革命、主动遵循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以整体提升全党的纯洁性、战斗性。
(三)把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战略重点
抓重点、抓关键是系统观念的重要体现,也是习近平治国理政的重要思维方式。他指出,“在任何工作
中,我们既要讲两点论,又要讲重点论,没有主次,不加区别,眉毛胡子一把抓,是做不好工作的”⑥。对于做
好党内政治生活这篇大文章,习近平指出必须要把握战略重点,找关键、抓根本,发挥以点带面、以关键部分
①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022年10月16日),第65页。
(
②
③
④
⑤
⑥
韩喜平、巩瑞波《论增强党内政治生活“四个属性”的重大价值》,《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年第3期,第170页。
习近平《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和主抓手推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人民日报》2014年2月14日,第1版。
刘汉峰《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四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1期,第108页。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201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803页。
习近平《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2014年12月13日ꢆ2016年1月29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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