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始关系中,在这种关系中“我”与“你”是一个关联的整体,不可分割,其中当然也没有主客二分之说。这种前
反思的“我-你”关系的处境表现了“一种限制视觉可能性的立足点。因此视域(Horizont)概念本质上就属
于处境概念。视域就是看视的区域(Gesichtskreise)”,这个区域就是“从某个立足点出发所能看到的一
切”①。由此,也可以说理解活动是理解者与被理解者之间,即“我”与“你”之间进行的两种视域之间的融合。
由于文本或被理解者属于历史,当下的理解者属于现在,因而双方具有视域差异,作为被理解者的“你”
与作为理解者的“我”之间本就是具有历史距离或时间距离的。正是这种由时间距离产生的视域差异,才使
得理解或解释成为必要。对传统解释学来说,它要努力消除这种距离,以便获得对文本原意的理解。但从伽
达默尔的角度看,时间距离是理解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因为理解就发生在理解者与被理解者之间的熟悉性
和陌生性之间,由此,它也使得视域之间的融合成为必要。这种融合就是效果历史的体现,因为“效果”就是
视域融合后产生的“作用”。最终,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几个核心范畴———时间距离、视域融合、效果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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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我-你”关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体。由此可见,“我-你”关系对于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思想具有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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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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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伽达默尔这种解释学的“我-你”关系还与其解释学其他重要维度,如“语言游戏”、“解释学的
真理”和“教化”等有着本质的联系,即都可以通过“我-你”关系从本质上得到理解和解释。同时,也就可以
说,这种“我-你”关系贯穿于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所有重要的维度。限于篇幅,在此不再详述。
四ꢄ伽达默尔的“我-你”关系与列维纳斯的他者现象学
(一)“你”或他者的不可概念化、同一化特征
列维纳斯与伽达默尔尽管在生活中很少有交集,但二者的思想来源却有很多相同的地方。首先,他们的
思想都和布伯的“我-你”关系有极深的联系,列维纳斯的他者现象学从某种程度上是对布伯的“我-你”关
系的发展。其次,伽达默尔继承、发挥了海德格尔的此在解释学,而列维纳斯也深受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差异
与生存论等思想的影响。最后,胡塞尔的思想对他们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二人也是德法现象学运动中的重
要人物。那么,作为列维纳斯思想核心的他者现象学与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思想中的“我-你”关系会有
怎样的联系与分歧呢?为此,对伽达默尔的“我-你”关系与列维纳斯的他者现象学的内在联系与差异进行
分析,并以此对伽达默尔“我-你”关系进行一种批判性的考察就显得尤为重要。
伽达默尔的“我-你”关系中的“你”首先是不可被概念化认识的对象,即不可被意识主体进行理论化、同
一化把握的对象,而是能够与其进行互动的人格性的“你”。“你”是外在于“意识之我”(意识主体)的,是与
“生存之我”或“实践之我”处于“我-你”关系中的“你”,因此“你”与“意识之我”或理性主体是异质的东西,是
与“实践之我”②处于统一关系之中的。从布伯和伽达默尔的角度看,“我”首先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性的存
在,而意识主体则是单独的、封闭的、整体性的。因此,“实践之我”与“你”首先是处于“我-你”关系之中的,
是处于“我”与“你”之间的交往实践关系之中的,没有独自存在的“实践之我”,只有处于“我-你”关系之中的
“实践之我”。只有认知主体、意识主体才能将“你”当作与自身无关的认识对象。最终,作为交往实践对象的
“你”是不可能被认知主体认识到的,它只能通过与之处于交往、对话关系中的“实践之我”才能理解,但理解
非认识,理解是一种对话,是一种交往实践,而认识是一种理论活动。伽达默尔的“我-你”关系也是这样一
种关系,只是它是具有历史性、教化性的“我-你”关系,而不仅仅是布伯的哲学人类学或生存论意义上的“我
你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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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布伯和伽达默尔在“我-你”关系中强调不可被理论、同一化的“你”相应,列维纳斯也强调完全与“自
我”(包括“实践之我”与“意识之我”)异质的、不可被理论、同一化的他者———在此,如果将外在于“我”的意识
的一切(他人或他物)都称作他者的话,那么布伯与伽达默尔的“你”也是一种他者,但列维纳斯的他者仅仅指
外在于“我”的无限的善的理念或上帝,他通过他人之脸向“我”显现———“他者朝向我的脸不再被纳入一种脸
①
②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诠释学I》,第427页。
在此,我们所用的“意识之我”指的是布伯的“我—它”关系之“我”,而“实践之我”则指处于“我-你”关系之中的“我”。两种“我”的内涵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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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我-它”之“我”是一种意识主体、经验主体或利用“它”(对象)的主体。(参见:MartinBuberꢁIchundDuꢁ12ꢆ13;马丁·布伯《我与
你》,第15页。)而“我-你”之“我”则是一种人格自我,他依存于与人格性的“你”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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