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卷第5期  
0249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
JournalofSichuanNormalUniversity  
Vol51ꢁNo5  
ꢂSocialSciencesEditionꢃ  
Septemberꢁ2024  
中国司法数字化建设的深描与沉思  
———《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介评  
郭松刘璐  
新兴数字技术正以一种不可阻挡之势全面渗入司法领域,并深刻地改变着日常司法运作的样态在这  
场剧烈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左卫民教授的新作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法律出版社2023年出版,下文简称  
数字司法》)基于客观审慎的立场,采取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揭示了司法数字化探索初期的实践  
样貌,审视了基于司法大数据的法学研究现状,探讨了司法人工智能的现实应用与发展前景,并创造性地提  
出了自科法学的研究范式。2017,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在遵循司法规  
律的基础上,将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有效结合此后,已经有了初步探索的数字化司法,开始步入  
发展的快车道,各种围绕司法领域产生的数字化应用产品便层出不穷,庭审直播在线诉讼和司法人工智能  
建设更是呈如火如荼之势这些数字化司法探索的实践效果如何?大数据时代下的中国司法数字化将走向  
何方?尤其是受其影响的法学理论研究又将如何应对? 诸如此类的问题,亟需理论研究给出全面的回答。  
在笔者看来,左卫民教授在数字司法中真切地回应了这些问题,并为司法数字化建设的未来发展贡献了富  
有洞见性的理论成果和对策建议他在法学理论话语和数字技术原理之间往返穿梭,并将目光凝视于现实  
的司法实践,从而清晰地呈现了中国司法数字化的发展脉络,并为我们细致描绘出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  
该书的基本内容与主要亮点  
作为一本围绕中国司法数字化与人工智能化建设话题展开的著作,该书三个篇章主题之间衔接紧凑,  
内在逻辑清晰可辨上篇司法数字化的探索与变革主要讨论了庭审直播和在线诉讼这两种数字化司法应  
用形态的实践探索左卫民教授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揭示了庭审直播和在线诉讼的兴起背景与具体样态,并  
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这两项数字司法具体运用形态在传统诉讼原理与诉讼框架中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最  
后还基于实践的发展探讨了数字诉讼法这一司法发展新趋势及其面临的诸多挑战和应对之道中篇司  
法数字化驱动的大数据研究则将视角转向作为司法数字化建设重要理论基础的大数据法律研究,在分析了  
大数据法律研究的基本框架后,对国内日渐兴起的计算法学的概念方法和发展前景进行了系统的讨论,  
并以此为基础创造性地提出并论证了自科法学的研究范式,强调法学研究在大数据时代需要科学化”。  
司法数字化的实践探索产生了有关法律尤其是司法运作的海量数据,大数据法律研究则在一定程度上贡献  
了契合司法人工智能发展的知识范式,经验和理论的双重知识催生出下篇主题大数据驱动的司法人工智  
”。在这部分内容中,左卫民教授全面分析了中国司法人工智能实践应用的具体情景与现实困境及其背后  
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司法人工智能未来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数字司法一书系统检视了中国司法数字化智能化探索的应用成效以及大数据时代法学研究的方法  
论景观,集中体现了左卫民教授近年来对数字时代法学研究与司法运作的思考结合作者自身的学术研究  
旨趣以及当前数字司法的整体研究状况来看,《数字司法一书既是作者有关数字司法与人工智能研究的代  
表作,也是这一领域相关研究的集大成之作,既有很强的知识增量意义,更有不可忽视的政策价值导向。  
作者简介:郭松,,湖北潜江人,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ꢅtheguosong@126com;  
刘璐,,河南信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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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首先,该书所持研究立场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风格,但又不失对科技赋能司法的理想期许。  
近年来,有关司法人工智能数字诉讼法的研究十分火热,各种形式的研究作品如雨后春笋般涌  
但话题的前瞻性使得很多研究都建立在对实践的想象之上,热衷于价值讨论与理论建构,不同研究之  
间缺乏对话的共识基础该书打破了此前同类研究过度偏好理论分析的窠臼,而是致力于立足现实实践。  
在研究在线诉讼程序时,作者选取成都法院作为样本,并结合全国范围内的可视数据,细致分析了在线诉讼  
的实践特点和实质效果,并提出在线诉讼是一种能够与传统诉讼方式并驾齐驱的独立的诉讼方式由  
于这一判断是建立在丰富的经验素材之上,更加令人信服在对司法人工智能的考察中,作者致力于从法律  
科技公司司法一线人员等多方主体获取相关技术成果的真实应用情况,在整合多种来源的实证材料的基础  
,对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图景和发展瓶颈作出了准确判断针对此前的很多研究未能积极  
掌握和运用经验性材料,相关分析难免缺乏一定的问题,本书在经验材料的选取上,既运用了实证调查所收  
集的各种数据,也借助了大量访谈资料和实地观察所获得的素材,还利用各种途径收集到多种形式的二手”  
资料难能可贵的是,面对实证分析揭示出来的现实落差和诸多发展障碍,作者并未消沉畏葸,而是冀望充  
分发挥我国在司法数据累积与披露方面的优势,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司法体系。  
其次,该书对司法数字化探索与司法人工智能建设中的若干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作者不仅深入考察了庭审直播在线诉讼这两类司法数字化应用的实践现状,对未来发展进行前瞻性的  
思考,还对类案类判系统、AI法官等司法人工智能产品运行的司法逻辑和现实障碍进行了深刻剖析,理性预  
测了众多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的应用前景在笔者看来,这些鞭辟入里的分析得益于作者对数字司法原理的  
深刻认识和对现实状况的深度把握比如,作者对司法人工智能预测裁判的相关算法和实践效果进行了细  
致观察,指出现有技术方法的成本风险和结果缺陷,在技术层面阐释了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实践遇冷的原  
作者并未浮于技术名词的简单列举,而是往返于算法技术原理与司法裁判规律之间,深入浅出地分析  
了建立准确司法裁判决策模型的障碍所在又如,司法人工智能的未来展望一章中,作者深刻阐释了类  
案推送技术的案件识别原理,强调类案系统中大量法律数据未能被准确标签化,从而揭示出各地类案推  
送系统实践效果欠佳的深层原因这种对技术实现要素的精细考察,在既往有关司法人工智能的研究中并  
不多见不仅如此,作者对这些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数字司法研究领域中的体系性地位有着清晰认知,他沿着  
数字司法建设的内在逻辑将这些问题依次串联起来,从而呈现出本书的逻辑主线总而言之,该书不仅精准  
把握了数字司法与司法人工智能建设领域中的热点与核心问题,还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实证考察和深  
入的理论分析,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有关司法人工智能实证研究的空白,还在数字司法研究领域建立起  
了比较系统的理论矩阵。  
最后,该书在理论层面上澄清了司法数字化探索的功能定位和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的应用方向。  
作者对庭审直播在线诉讼等司法数字化探索背后的诉讼法原理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论析,并由此厘清  
了上述探索在现有诉讼制度中的功能定位此前,理论界多以线下诉讼为锚点,采取功能等值论对在线诉  
讼这一司法数字化实践进行定位;疫情期间,在线诉讼又被作为传统诉讼方式的替代机制这似乎意味着  
在线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传统线下诉讼的补充与替代机制作者结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在考察后疫情时代在线诉讼的整体面貌的基础上,强调在线诉讼现在是将来也是  
一种能够与传统诉讼方式并驾齐驱的独立的诉讼方式这一论断显示了作者对司法政策和诉讼规律的  
深刻把握,展现出作者敢于进行理论修正的学术气魄和洞见于未萌的学术敏感性此外,作者在考察类案类  
代表性研究成果有: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法学研究》2016年第6;余成峰法律的死亡”: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功能  
危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法学研究》2020年第4;等等。  
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50。  
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163ꢆ191。  
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178ꢆ181。  
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223ꢆ224。  
代表性论述可参见:张兴美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基础与适用路径》,《政法论坛》2019年第5,121ꢆ122。  
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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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刘璐中国司法数字化建设的深描与沉思———《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介评  
判系统裁判预测系统等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实践效果的基础上,通过对产品背后司法逻辑的分析,指出了这  
些产品的应用方向与应用场景例如,为了更好地实现类案类判,最高人民法院曾要求承办法官应结合相关  
类案检索系统制作检索报告许多论者也主张,“对类案进行检索判断和报告,从而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审  
,既是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更是实现形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但作者从类案的参考逻辑出  
,在细致分析类案检索系统的使用效果后提出,“类案类判制度或许被不当赋予过高的地位与期望该  
书认为,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导性案例和法官会议的作用,而不应对质量欠佳指导  
意义有限的普通类案赋予过高的指导意义这一主张不仅展示出作者的学术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关  
怀,还体现出作者直击问题肯綮的学术洞察力。  
该书的时代价值与学术贡献  
信息革命的深入开展,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大数据人工智能神经网络等  
新技术正逐渐转变人类的认知范式和社会治理思路该书的问世,恰逢其时,清晰地呈现了数字技术对中  
国司法现实形态和法律研究范式的塑造过程在笔者看来,此书的价值不仅在于作者力图在科技理性和价  
值理性之间实现一种功能上的平衡,更在于它系统地展示出我国司法数字化与智能化建设的独特路径,为世  
界提供了中国样本在大数据司法这片沃野上,众多国家起点相似,而中国经验能够孕育出具备中国特色的  
数字司法理论,在世界范围内构建起具有引领和参照作用的话语体系。  
首先,该书从若干司法数字化的实践经验与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产品入手,系统地检视了我国司法领域数  
字化和智能化建设的实践成果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破解发展难题的对策建议。  
当前,智慧司法”、“数字司法”、“人工智能与法律为主题的论著林林总总,不胜枚举,其中也不乏独  
到见解的成果但既有研究成果大多将司法数字化”、“大数据法律研究”、“司法人工智能这三个主题分割  
开来单独论述,忽视了司法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的一体多面性虽然这些研究能够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挖  
,还能提出一些真知灼见,但很少将这三个深度勾连的主题串联起来进行整体研究,研究的系统性和完整  
性不足这使得我们很难清晰地理解和认识司法数字化与智能化发展的内在逻辑有鉴于此,该书大胆地  
对这一研究领域内若干核心问题进行整合,尝试搭建认知司法数字化与智能化发展进程的完整框架,并完整  
呈现真实全面的数字司法图景由此,我们不仅能够从整体上充分了解中国司法数字化与智能化探索的实  
践效果,还能形成对中国数字法治实践的整体印象正是这种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体系性考察,使得作者  
的研究深入到数字司法构成要素互动体系的内部,从而使提出的对策建议更能直击问题症结,实效性更强。  
当然,作者对相关核心问题并未泛泛而谈,而是觉察到既往研究中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并试图进行纠正例  
,作者通过比较法考察和诉讼法理的辨析指出,庭审直播远非普遍乃至得到充分认可的司法现象,应  
当以更审慎的态度对待互联网时代的庭审直播整体来看,本书产生的知识贡献不仅丰富了数字司法的理  
论内涵,还为司法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提供了可行性极高的对策建议,对未来数字法治建设大有裨益。  
其次,该书精准把握了大数据时代法律研究的脉搏,创造性地提出了自科法学的研究范式,这不仅能  
够促进学界对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还能极大地拓宽法学研究的思路。  
在过去的20,中国的法学研究基本上是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这两种研究范式分庭抗礼,各领风骚。  
近年来,以数据分析为基础的定量实证研究逐渐跳出社科法学的藩篱,开始凸显出自身独特的研究范式和学  
术旨趣作为中国法学实证研究的代表性学者,作者将始于定量实证研究发展于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化数据  
分析的法学研究冠以自科法学之名他指出,社科法学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研究者本身的理论拓展  
高尚司法类案的判断标准及其运用》,《法律科学》2020年第1,26其他代表性论述可参见:陈琨类案推送嵌入智慧法院办案  
场景的原理和路径》,《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4,89ꢆ90;孙晓勇司法大数据在中国法院的应用与前景展望》,《中国法学》2021年  
4,127ꢆ128。  
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227。  
裴炜数字正当程序———网络时代的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9。  
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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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学术直觉,带有实而不证”、“论而不证的特点,所得出的结论也只存在信服与否,而无正误之分因  
,“如果说社科法学的出现是为了使法学研究经验化’,那么自科法学则是在此基础上为了使法学研究  
科学化’”这一论断与波斯纳对法学研究的看法不谋而合波斯纳认为,“法律中缺乏有穿透力的和严  
格的理论可证伪但尚未证伪的(因此至少是暂时得到支持的)且违反直觉的假说精密的测试设备精确的  
语言对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的明确区分资料的量化可信的受控实验严格的统计推论有用的技术副产  
品以及有显著可测定的干预结果等等;而法律中缺乏的最重要并且包括了上述大多数要点的东西是,可客观  
测定并可以不断测定的假说。“自科法学这一研究范式,也正如波斯纳所言,重视法学研究的证伪思维  
和实用色彩不过,作者也强调,“自科法学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研究范式的偏废,将理论研究成果转  
化为现实的法治生产力,才是法学研究者的根本使命由此来看,本书不仅能够引发法学研究者对自身研究  
方法的审视,还有助于减少法学理论与经验事实之间的隔阂,是一部致力于推动我国法学研究范式转型的重  
要著作。  
最后,该书使我们对数字司法发展的理想愿景和现实障碍之间的矛盾与悖异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对司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投入大量资源,司法机关高等院校和科技企业也积极参  
与其中,相关学术研究成果更是不断涌现,呈现出一幅欣欣向荣的面貌作者通过实证考察和比较研究敏锐  
地觉察到,在司法人工智能领域存在话语讨论和实践效果的冷热差异,域内人工智能产品和域外也存在一定  
技术差距,司法一线人员更愿意选择传统办案方式,一些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甚至被束之高阁这一应用情  
况与建设目标之间存在明显落差作者指出,这种冷热悖论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原因一方面,我国缺少充  
分优质的法律数据,影响了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的用户体验感作者还强调,由于影响司法公开与法律信息  
记录的制度性因素与结构性条件将会长期存在,这一现状将维持较长时间另一方面,尽管不乏有志之  
士投身于司法人工智能建设与研究,但整体来看,法律界与大数据算法领域之间的知识鸿沟仍然巨大,而人  
工智能界亦不愿参与性价比不高的法律人工智能的开发工作之中,加之目前技术水平的局限,数字司法建设  
在人工智能运用环节遇冷也就不足为奇了这提醒我们,仅有顶层设计的支持难以支撑一项要素复杂工程  
浩大的司法创新活动;没有配套的技术条件人才供给和基础资源,再完美的理论构想也很难转化为现实的  
实践不过,作者并未因此否定数字司法的发展前景,而是提出应当结合我国现有技术水平和司法资源条  
,及时调整未来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方向和效果期望。  
结语  
在技术深嵌于司法的背景下,司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既是提升司法效率推动法治进步的一项现实举  
,也是对大数据时代技术发展的及时回应在政策规划和学术研究一拥而上的热潮中,系统审视中国司法  
数字化建设实践与成效的该书,能够充分挤压这场繁荣景象的泡沫,使我们得以窥见其真实样貌,并深刻把  
握中国数字司法发展乃至数字法治建设的未来前景囿于篇章结构设置,该书还是留下了一些值得继续思  
考和深入研究的问题,有待后续研究进一步挖掘与讨论譬如,司法数字化建设大数据法律研究司法智能  
化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就值得进一步分析和阐述又如,数字司法建设对传统诉讼法理的冲击具体有哪  
?在这种冲击下是否有必要修正与完善现有诉讼理论与司法原理?司法数字化建设不会停止,学术研究  
更没有止境,但无论如何,“技术万能论的思想都值得警惕面对当前及未来足以改变整个司法运行样态的  
技术革命,我们需要谨慎使用相关技术,清醒地认识到司法数字化智能化的边界如何在科技与司法的互  
动中生产出切实有效的法治产品,思考科技如何有效赋能司法,是当代法律学者的时代使命。  
[责任编辑:苏雪梅]  
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140ꢆ141。  
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152。  
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88。  
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191ꢆ197。  
左卫民数字司法的中国图景》,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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