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其中不乏规范、约束留置讯问的规定,包括应合理安排讯问时间,控制讯问时长,保证饮
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严禁侮辱、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口
供;讯问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等①。
近年来,我国学者针对规范、约束留置调查措施的问题,提出过不少建设性意见,大体上讲,这些意见包
括三种路径:第一种是扩大权利的路径,如赋予被留置人律师帮助权,赋予被留置人家属控告权、申诉权
等②;第二种是缩小权力的路径,如区分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两种情形,对留置规则进行两分重塑③,
照比例原则对留置调查措施进行梯度化设计,对留置时间进行层级化划分等④;
按
第三种是监督权力路径,如
加强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力度等⑤。这些意见都很中肯,但大多涉及立法修改,非短期内能够实
现。为约束留置讯问,实务部门也在行动,目前的做法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加强办案部门(人员)的自律
教育,即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常态化的安全教育、法规培训,不断强化办案部门(人员)安全办案、文明办案的意
识,进而依靠办案部门(人员)的自觉、自律来达到防止非法讯问的目的;另一方面,是依靠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案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即通过案管部门对办案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⑥,以达到防止非法讯问的
目的。但是,这两方面措施的实施效果都不甚理想。就第一方面措施而言,由于讯问本身具有权力表达属
性,与侦讯失范(也即非法讯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⑦,
因此仅依靠办案部门(人员)的自觉、自律来防止非
法讯问,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就第二方面措施而言,由于案管部门的独立性较弱,且无足够的监督职权和手
段⑧,这种内部监督的刚性不足、柔性有余,也难以有效防止非法讯问。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将目光转向了留置场所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问题上。由于留置场所是讯问
被留置人员的唯一合法场所⑨,留置场所管理方对留置讯问的监督制约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 ,
目前我国尚
未制定统一的留置场所法规,留置场所的属性、职能尚不够清晰ꢈꢉꢊ。从实践层面上看,当前我国各地的留置
场所多从以前的“两规”、“两指”场所转化而来ꢈꢉꢋ,在管理制度上仍然沿袭“两规”场所管理的老办法,仅将留
置场所视为纪检监察机关内设的办案场所,未彰显留置场所同时也具有羁押场所的性质。这种将留置场所
仅视为办案场所并实行监察、羁押一体的管理模式,与留置措施强制调查功能相契合,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但其弊端也很明显,表现为留置场所的独立性、中立性不强,对留置场所的监督力量、监督手段有限,难以有
效发挥监督制约办案部门的职能,被留置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弱化等。应该看到,留置措施虽然与“两规”有承
继关系,但经过《监察法》的法治化改造后,它已不再是单纯的一种强制调查措施,同时也具有了审前羁押措
施(我国称为强制措施)的功能,因此,留置场所不再是单纯的办案场所,也具有审前羁押场所的性质。未来,
我国的留置场所法规能否重新界定留置场所的性质、职能,明确留置场所同时也具有审前羁押场所的性质并
赋予其对办案部门(人员)的监督制约职能,进而改变“两规”场所式的管理模式,是留置场所能否充分发挥监
①
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等。
卞建林《配合与制约: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法商研究》2019年第1期,第22页;左卫民、莫皓《政治机关如何打造法治产品———以
监察证据为切入口》,《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第47页;董邦俊、张扬《监察留置措施之法治化进路研究》,《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第75页。
③
④
⑤
刘艳红《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第14ꢇ16页。
汪海燕《比例原则在监察调查制度中的适用》,《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5期,第75ꢇ77页。
童之伟《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何以强化》,《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第4ꢇ8页;秦前红《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主要方式与途
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第44页。
⑥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
二百二十五条等。
⑦
⑧
牟军《权力表达与刑事侦讯的“失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9期,第197页。
有学者指出,内部监督机构的效能发挥主要和以下两方面因素有关:“(1)内部监督机构能否足够独立;(2)内部监督机构是否有足够的权限
与手段。”参见:刘素梅《国家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体制研究》,《学术界》2019年第1期,第113页。
⑨
2021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讯问被留置的被调查人,应当在留置场所进行。”
ꢈꢉ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留置
场所法规。
ꢈꢉꢋ程威、颜新文《来自浙江改革试点一线的报道:监察权是如何行使的》,《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11月25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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