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首先,构建驻在单位的风险识别机制,特别要构建针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风险识别机制,
通过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通力协作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并结合项目和发展情况调整约束制度和廉洁风险,在
秩序与活力价值判断下建立监督刚性与柔性相结合的工作指引,通过制定风险预防预案明确监督的难点
内容。
其次,树立“全过程监督”的理念,制定各个环节的风险防控预案,通过对重点事项、关键环节的监督提升
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质效,成为真正的“不走的巡视组”。如江苏省开展“嵌入式”监督,一方面
聚焦关键环节,制定核心业务运行权力清单,明确责任处室、工作流程、主要风险和监督措施等,同时,紧盯滥
用权力、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等问题,通过专项督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将监督嵌入到事前酝酿决策、事中执行
落实和事后评价问效的全过程,实施精准化、近距离的过程监督,实现权力有效管控;另一方面,坚持抓早抓
小,开展“预防监督”,量身定制个人谈心谈话方案,结合对象所在单位、具体岗位和性格进行谈话,对党员领
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状况进行深入把脉,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作及时提醒①。
最后,牢固树立派驻监督的功能定位是预防,重点是强化政治监督,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派
驻监督不能被简单地定位为“办案机构”,派驻人员不能成为“结案了事”的队伍,应督促“主体责任”的履行,
实现“领头雁”的先锋作用,提升驻在单位履职尽责的整体效能。
(三)厘清派驻机构、派出机关以及驻在单位之间的配合制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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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纪委监委派出机关、派驻机构以及各驻在单位的内部监督部门存在职能交叉、权责界限不明
确等问题,有必要理顺各方监督主体在监督检查、执纪审查、信访举报、纪律处分等方面的职能定位,以便形
成工作合力,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
从上下级关系来看,要厘清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关系。派出机关的内设机构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
机制,强化对派驻机构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指导。市县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主要是归入分管常
委或委员以上的领导干部,并明确其协管、分管、主要领导审批权限的范围,增强问题线索报告或查办效率。
同时,应明确派出机关内部的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与派驻机构系平行机构,是配合性业务关系,因而
需构建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强化对派驻监督的业务指导,特别是对政治监督的指导。在派驻机构内部,应
完善专人定向监督机制,明确综合派驻模式下派驻人员的责任分工,固定专人参加或列席监督单位的重要会
议,并定期向机构成员汇报相关情况。发现问题线索后,派驻机构应作出初步研判,对于一般性问题可指导
驻在单位负责人或单位纪委干部核查处理,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于重要问题线索,应及
时上报纪委监委,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核查处理工作;针对典型案件,要指导相关单位做好警示教育工
作,及时将案件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另外,应建立派出机关与驻在单位的沟通机制,为派驻机构监督提供
优质的工作保障。
从内外部来看,派驻机构要密切衔接驻在单位的内部监督部门。一是理念衔接,确立共同目标,将驻在
机构的内部监督和派驻监督两者的思维汇聚到同一目标,即推进驻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共同聚焦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盯驻在单位的重要部门、核心岗位、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盯住各自监督范围内的领导
班子、领导干部和普通干部,加强监督检查和问题反馈,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实现监督层面共赢,推进驻在单
位政治生态清明。注重对公权力运行内在规律的判断,深刻把握权力运行的风险因素,紧盯制约监督的现实
需要,通过专题会商等方式,解决公权力运行的堵点、难题。二是争取优势互补,驻在单位的内部监督具有较
强的法律思维和理性共识,而派驻工作则带有明显政治思维和执纪方法,派驻监督应加强程序和证据意识,
注重对法律原则的把握,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思维运用到调查、处置全过程。而内部监督则应进一步强
化“四个意识”,坚持“纪严于法”,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坚持“管住大多数”,以零容忍态度抓纪律执行,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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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兼治”,实现监督对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是形成监督合力,党委(党组)书记、党委(党组)其他
成员与派驻纪检监察组长分别牵头推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形成领导层面的监督合力,驻在机构的内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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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蒋卓庆《切实履行监督首要职责助力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党建》2019年第3期,第8页;晨曦《监督、业务“两张皮”怎么破?———江苏省
国资委:“嵌入式”监督让权力运行更规范》,《中国纪检监察》2018年第20期,第50ꢇ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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