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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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卷第期  
2014 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Vol.41,No.5  
September,2014  
作为程序性基本权利的环境权  
婧  
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361005)  
摘要环境权包括实体性环境权和程序性环境权 其中以公众参与权为核心的程序性环境权作为实体性环  
境权的重要保障已经得到区域性法律文件宪法和司法机构的确认这不仅同宪法的民主精神相契合同时亦对  
立法和行政机构产生拘束作用。  
关键词程序性环境权拘束力环境民主宪法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405⁃0005⁃07  
环境问题的历史与人类文明一样久远人们对  
序性基本权予以规定法院和其他人权保障机构亦  
试图通过解释宪法或者国际条约来推导或直接适用  
程序性环境权从而为环境基本权提供司法保护并  
拘束立法和行政机关。  
环境问题的认识伴随经济活动的展开而深化在工  
业革命早期人类并未认识到环境对人生存的影响,  
甚至将损害环境的行为视为经济繁荣与人类文明的  
象征英国牛顿委员会1921 年向英国政府提交的  
一份报告书中提到很多人错误地认为烟的存在显  
程序性基本权利的含义  
将基本权利分类是比较宪法和权利理论分析的  
重要方法根据近代宪法理论对基本权利最常用  
的分类是自由权和社会权两分法有学者认为这种  
分类肇始于德国公法学者耶里内克的地位理论其  
中消极地位对应自由权积极地位对应社会权主动  
1]2  
示着繁荣土地越黑越脏经济生活就越繁荣  
可见因经济发展生发的环境问题并没有引起重视。  
世纪以来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加剧从而导  
致生态危机此种危机足以摧毁和葬送人类文明的  
成果因此人们开始认识到环境对人类生存的决定  
性作用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保障环境成为人们  
的共识通过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来保障公民的  
生命权和健康权不仅是国家的基本政策而且是宪  
法确认的基本权利自上世纪70 年代以来法学界  
将环境权提升到宪法基本权利的层面进行论证认  
为环境权是以人享有良好环境以维持健康水准的基  
本权利它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不侵害环  
境的义务也要求国家机关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义  
为了使公民的环境权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  
区域性人权公约和宪法文本在承认环境权是实  
体权利外还以公共参与权为核心将环境权作为程  
2]  
地位对应参政权然而近代宪法理论并没有将  
程序性基本权作为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是将程序权作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包括请求  
进入法院的权利请求法律上法官的权利请求法院  
听审的权利人身自由受限时请求依法定程序处理  
的权利这种程序权在耶里内克的理论中曾经有所  
体现比如他在论述积极地位的时候曾提到请求法  
院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顾及请求权这两种权利都是  
请求一种程序的给付所以传统的公法理论并没  
有认定存在一种程序性的基本权利此种基本权利  
并不依赖实体权利的存在而存在而是以程序为内  
涵的权利类型。  
收稿日期2014⁃05⁃11  
作者简介胡婧(1987—),重庆江津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在现代宪法理论上虽然程序性基本权已经得  
宪法将环境利益从一种单纯的公共利益逐渐上升为  
到承认但在程序性基本权的范围上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兼具公益性质和个人性质的基本权利健康环  
境权的实现更多地依赖于公众的直接参与若国家  
未设定最低的参与程序机制健康的环境权将无法  
实现与保障所以环境权已然从传统的依赖程序  
的基本权利转变为以公众参与为核心的程序性基  
本权利。  
3]  
有学者将程序性权利直接等同于诉讼权有学者  
认为程序性权利不限于诉讼权还包括人身自由的  
4]  
保障选举权行使原则有学者将程序权从司法  
5]257  
程序扩张到行政程序立法程序  
之所以在程  
序性基本权的范围上存在分歧是因为涉及到基本  
权利与程序之间的关联对此德国学者欧森布尔  
认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程序存在四种关联第一,  
程序基本权此种基本权利本身是一种具有程序内  
涵的独立意义上的基本权利第二依赖程序的基本  
权利是指程序对于个别基本权利的行使乃是不  
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条件即此种基本权利的实现,  
由于其所受保障法益或事项的特性公民无法直接  
予以行使而需要国家提供一定的法程序才能推动  
救济程序的运作如政治庇护权拒绝服兵役的权利  
第三与程序相关的基本权利是指该基本权利  
的行使虽非以国家提供一定程序为前提但其行使  
与国家所设定的程序相关如财产权和生命权第  
经程序所形构的基本权利是指如果缺乏国家设  
定最低的程序机制基本权利将无法获得实现与保  
这种情形与依赖程序的基本权利的区别在于后  
者是针对个别的基本权利主体而前者则是指整个  
基本权利所保障的生活领域如广播电视自由学术  
程序性环境权的宪法规定  
从狭义的角度观察环境权可以被看作是以个  
人的方式赋予国家以法定通常是含糊的促进环  
境保障的义务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公共机构的责  
8]  
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必须以宪法的确认  
为前提上世纪90 年代以前的宪法虽然规定了环境  
但主要是指健康的实体性环境权例如1978 年  
西班牙宪法规定:“所有人有权利享受适于人发  
展的环境并有义务保护环境。”1982 土耳其共  
和国宪法规定:“人人都有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生  
活的权利。” “程序性环境权” ( procedural environ⁃  
mental rights)是上世纪90 年代以来宪法的规定。  
宪法之所以将环境权从实体性的基本权利发展到程  
序性的基本权利主要是环境权司法保护之实践需  
推动学者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论证和探讨程  
序性环境权的结果。  
国外宪法学者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含实体性环  
境权和程序性环境权其中实体性环境权必须由  
程序性环境权完成认为程序性环境权同实体性环  
6]  
自由从欧森布尔的分类可以看出学者对程序  
性基本权的范围的分歧在于将请求给付的程序权利  
与依赖程序得以实现的实体基本权利相混淆所致。  
基本权利的程序保障只是强调程序对基本权利  
实现的重要性而程序性基本权则是将程序本身作  
为权利追求的目标在基本权利的程序保障中程  
序并非该权利本身所保障的目标即使程序对于该  
权利的保障非常重要但并不能由此赋予公民请求  
国家制定程序的主观权利国家只负有制定程序的  
客观义务而程序性权利则赋予公民一种程序的给  
付请求权程序性权利不仅是实体性权利实现的前  
9]  
境权一样能获得积极的环境行为程序性环境  
权是实现实体性环境权和其他人权的必要手段是  
10]  
通往清洁环境之路的保障因此有学者认为:  
程序性环境权是解决环境问题必要但非充分条  
11]  
。” 在我国较早论述程序性环境权的是台湾学  
者叶俊荣教授他主张宪法上应有环境权的基础同  
时认为民众适度参与环境决策而构成程序性环境  
12]18-32  
大陆宪法学者从基本权利的功能出发,  
认定环境基本权主要包含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  
7]  
[13][14][15]79-110  
也是一种自我防卫的权利不仅如此它还  
具有独立的价值第一可以改变程序乃实体基本  
权利附随功能的思维第二凸显程序保障功能应有  
的作用第三使个别基本权利的程序保障能符合最  
低的程序要求第四明确区别程序基本权与诉讼权  
和客观价值功能  
与之相对应的则是  
实现梯级环境质量标准的实体性权利和一系列程序  
性权利即环境质量的维持需要国家积极的环境立  
法和执法公民有权请求政府管制造成环境破坏的  
企业行为此种请求权实际上就是参与政府环境执  
法的程序权利我国宪法学者承认环境权具有请求  
权的性质其内容就必然包括知悉环境信息以参与  
2]  
及其他程序性权利的概念与内涵  
由于环境保护涉及诸多利益之间的平衡现代  
作为程序性基本权利的环境权  
环境执法的程序权利并且认为程序性环境权主要  
文本明确规定了程序性环境权除智利共和国  
(1980)、厄瓜多尔(1984)和巴西共和国(1988)是在  
20 世纪80 年代规定程序性环境权外其余27 个国  
家均是在20 世纪90 年代以后明确程序性环境权。  
例如:1993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人人都有  
享受良好环境获得环境状况可靠信息的权利因生  
态环境违法行为导致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害的人有获  
得赔偿的权利。” 1994 ,《阿根廷国宪法规定:  
当局应为此种权利一切居民均享有适合人类发  
展的健康与平衡的环境权提供保护,……并应提  
供环境信息与教育。”2005 法国环境宪章第七  
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制下每一个人都  
有权获得由公权机关掌握的与环境相关的信息并  
参加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公共决定的制定。”  
包括三种形态环境知情权亦称获得环境信息  
)、参与环境决策权就环境侵权问题向行政机关  
或司法机关提起诉愿的权利。  
20 世纪90 年代以前国际文件和国内法律  
文本中几乎未出现环境知情”、环境事项参与决  
16][17][18]  
这些语词  
程序性环境权最初在国  
际层面得以确立。 1982,《世界自然宪章原则第  
二十三条规定:“依照国内立法规定人人有机会单  
独或集体参与同环境直接相关的决策的形成其环  
境遭受损害或出现环境退化时人人应获得救济。”  
992 ,《里约宣言虽然没有规定实体性环境权,  
但是,《里约宣言原则十规定了公众参与处理环境  
问题的最佳方式规定人人应适当地获得由公共机  
构持有的环境信息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国家应提  
供有效的司法和行政救济与补救另外,1992 年  
美国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认为:“权利法案的  
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  
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  
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框架》 (UNFCCC) 第六条、  
20]858  
997 京都议定书第十条第五款、2001 斯德  
本区别。”  
在一定条件下把价值问题转换成程  
哥尔摩公约第十条等国际法律文件均对程序性  
环境权作了规定在区域性法律文件中,1998,  
序问题来处理也是打破政治僵局的明智选择程  
序不仅可以限制行政官吏的裁量权维持法的稳定  
和自我完结性而且可以容许选择的自由使法律系  
统具有更大的可塑性和适应能力换言之程序性  
权利具有开放的结构和紧缩的过程随着程序的展  
参加者越来越受到程序上的过去的拘束而  
制度化的契机也由此形成通过公众参与不断接  
近法律的正当性和有效性20 世纪90 年代以  
程序性环境权已发展成为受到宪法确认和保护  
的基本权利构成程序性环境权的三要素相互独立  
又相互作用成为实现实体性环境权的必要补充和  
制度保障。  
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获得法律  
救济公约》(奥尔胡斯公约》)比较全面地规定了  
程序性环境权该公约在内容方面着眼于程序性规  
明确了环境知情权第二条第四条)、环境决策  
参与权第六条)、获得司法救济权第九条)。 加入  
该公约的成员国包括欧盟国家和大部分前苏联国  
同时对该公约的适用亦不排斥其他非成员国家。  
该公约在欧洲得到广泛批准产生法律效力对其成  
员国宪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芬兰共和国宪  
第二十条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即受到奥尔胡  
斯公约的影响。 2003 27 欧洲议会通  
宪法上程序性环境权条款的拘束力  
过载有环境与人权1614 号建议该建议第十  
段强调:“部长会议应拟定一个附加议定书承认  
宪法对环境权的规定一般是实体性环境权条  
款与程序性环境权条款同时并存在规定程序性环  
境权条款的30 部国家宪法中除奥地利外其余国  
家宪法均同时规定了实体性环境权和程序性环境  
同时宪法在规定国家机关的职能时明确国家  
机关有通告环境信息尊重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受理  
环境侵权案件的义务现代宪法为了体现其最高法  
律效力和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往往规定宪法上  
的基本权利条款具有直接拘束力约束立法行政与  
司法机关因此任何公权力机关均不得侵犯程序  
性环境权公权力机构应该积极促进程序性环境权  
奥尔胡斯公约中规定的个人享有程序性环境权,  
[19]117  
以加强环境保护”  
因此联合国前秘书长科  
·安南对该公约作出高度评价认为:“虽然该公  
约是一个区域性文件但他的意义却是全球的他  
环境民主中最有野心的冒险”,认为该公约有  
作为一个全球性框架加强公民环境权的潜力” 。  
在国际条约的影响下现代国家通过制定新宪  
法或者修改宪法而确认程序性环境权据笔者统  
联合国193 个成员国中30 个国家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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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现而且负有谨慎行使不侵犯环境的义务对  
法院对任何决议法案或疏漏行为提起诉讼只要他  
于司法权而言法院或者其他裁判机构均具有受理  
环境诉讼并通过诉讼保障程序性环境权的宪法义  
。  
们认为自己的利益或意见在决策程序中没有得到充  
分重视。” 2006Giacomelli 案的判决中主张:  
就损害环境利益的决定作为不作为个人有权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向欧洲人权法  
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是拘束欧盟成员  
国的法律文件根据该公约规定在辅助原则的指  
导下穷尽国内救济仍不能保护人权时成员国的公  
法人非政府组织等有权请求欧洲人权法院提供  
救济因此,《欧洲人权公约在人权事项上作为一  
种事实上的宪法”,在欧盟成员国中具有最高法律  
效力。 《欧洲人权公约虽然并未明确规定环境权  
条款但经过格拉等诉意大利案欧洲人权法院扩大  
解释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的规定不仅认定成  
员国居民享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同时亦判定成  
员国政府有保障其居民享有环境知情权的义务欧  
洲人权法院认为为了保护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实  
体性权利申请人就生活质量享有获取同环境相关  
的信息的程序性权利并且法院可以根据欧盟成员  
国国内法的规定判定不仅申请人有权获取环境信  
同时相关公众亦有权获取之因此公共机构应  
积极主动披露环境信息正如Jambrek 法官所言:  
院提起诉讼。”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不仅拘束各成员国的公权  
力行为同时还在法理和司法实践层面对各成员国  
发生重要影响欧洲人权公约及欧洲人权法  
院司法实践的影响英国强调应当将环境权纳入基  
8]  
本权利谱系之中。 2001在伯克利诉环境交  
通和区域部秘书的案件中英国法院确认了程序性  
环境权法官霍夫曼(Hoffmann)强调参与环境决策  
的行为十分重要即使审议未影响决定的实际结  
法国2005 年通过了环境宪章》,该章第七条  
规定公民享有获取环境信息权参与影响环境的公  
21]  
共决策权。 2008 年法国人权委员会在审查转  
基因生物法的合宪性时判定环境宪章第七条具  
有宪法效力随后法国人权委员会在2012 年裁决  
法兰西自然环境法是否合宪时裁定该法因未规  
22]  
定充分的参与程序而违反宪法可见法国宪法  
委员会认为程序性环境权是独立宪法权利的重要组  
成部分。  
公约第十条规定:‘人人有权获得信息和意见,  
公共机构不得干预。’这其中政府履行的积极义务  
有赖于工业危害中潜在受害者的要求而在格拉案  
,《公约第八条要求政府履行的积极义务不以潜  
1981 年通过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二  
十四条规定:“一切民族享有一般的满意的环境的  
权利以支持其发展。” 非洲人和民族权利委员会  
在受害者的事先要求为限。”  
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进一步  
明确了程序性环境权拘束成员国行政和司法机关的  
效力McGinley 案中欧洲人权法院作出裁决:  
为保障人人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欧洲人权  
公约第八条的内容包括首先申请人处于危险  
且政府持有环境信息其次要求政府设定一定  
在社会和经济权行动中心诉尼日利亚案中根据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细化了  
国家在环境权保护方面的义务认为国家有义务开  
展环境评估为公众参与提供方便保障公民享有参  
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认定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第二十四条确认的环境权包括实体性环境权和程序  
ꢃꢂꢁ  
的程序细则以保障相关人员获得环境信息在  
性环境权该判决在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  
Öneryildilz 案中欧洲人权法院不仅对公众知晓有  
关威胁生命的危险活动的信息知情权做了特别强  
”,还扩大了成员国承担积极义务的范围政  
府从事威胁活动需通知发展到政府从事一般行  
政活动”,同时亦明确当政府从事或许可对健康造  
成未知后果的危险活动即存在环境风险的活动就  
有义务建立有效和可利用的程序以使有关公众  
51 个缔约国内具有直接效力。  
1987 印度最高法院在审理石场开采造成森  
林退化水土流失的案件中认定人人享有在健康  
的环境中以最低限度干扰生态平衡的方式生活的权  
ꢄꢂꢁ  
” 。 1991印度最高法院裁决:“宪法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生命权包括享有免于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的权利人们有权根据宪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就任  
何威胁或影响生活质量的行为向相关国家机关提起  
获取相关信息欧洲人权法院在2004 Ta kin  
ꢅꢂꢁ  
诉愿。” 1995印度最高法院扩大了政府应履行  
诉土耳其案的判决中认定:“有关个人也必须能在  
作为程序性基本权利的环境权  
环境保护的范围将环境知情权和参与环境决策权  
规定环境知情权并没有将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作  
为一般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一部分一般的知情权和  
参与权被置于自由权之中而程序性环境权则在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自由章节中作出规定。  
例如,《阿尔巴尼亚宪法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一  
章中规定:“任何人有权知悉被搜集的有关他本人  
的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在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与自由中又规定:“任何人都享有获得与环  
境状况及其保护相关的信息的权利。”作出类似规  
定的还有格鲁吉亚波兰葡萄牙俄罗斯等国家宪  
。  
纳入环境权保障的范畴使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与之  
ꢆꢂꢁ  
相关的程序性环境权具有直接拘束力。  
程序性环境权的法律特征  
程序性环境权作为宪法的基本权利已经得到了  
立法和司法的肯定无论是宪法的规定还是法院的  
判决均揭示了程序性环境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程序性环境权作为环境基本权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保障实体性环境权实现的权利。 《欧洲  
人权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实体性环境权为了适应  
公民环境权司法保障的需要欧洲人权委员会和人  
权法院从现有人权条款中扩大解释环境基本权认  
为程序性环境权构成环境权的一部分在公约没有  
规定实体性环境权的条件下通过适用程序性环境  
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委  
员会在一系列判例中也认可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  
第二十四条确认的环境权包括实体性环境权和  
程序性环境权而程序性环境权是实体权利的程序  
保障印度最高法院在解释出宪法隐含环境权时,  
亦认定实体性环境权必须由程序性环境权保障实  
即实体性环境权是程序性环境权的逻辑起点和  
最终目的程序性环境权是环境权存在的具体样态。  
通过对30 部规定程序性环境权的宪法进行分析规  
定程序性环境权的宪法多规定了实体性环境权所  
程序性环境权是实体性环境权的保障恰如学  
者所言:“程序性环境权是解决环境问题必要但非  
充分条件仅有程序性环境权他的存在要求将大  
第三程序性环境权推动环境民主原则之建构。  
20 世纪70 年代哈丁的公地悲剧原则质疑以民  
主程序解决环境危机的主张认为在代议制民主下,  
人们只顾追求一己私利不仅不愿从事环境保护行  
25]  
相反还会因其私利造成环境破坏然而,20  
世纪80 年代以来这种新霍布斯主义的主张显得过  
环境作为一种全球性的资源具有稀缺性特  
人们转而主张全球性思考地方性行动的参  
与式民主作为解决环境危机的主要方向在民主政  
治下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对于环境责任以及政治责  
任的要素民主不再是阻碍环境保护的障碍反之,  
成为促进环境保护的推动力这种新形式的民主构  
成环境民主而环境民主已经作为现代宪政的重要  
准则环境民主是一种审议式民主它通过人与人  
之间的理性反思以及公共判断共同思考环境这一  
26]97-103  
公共问题  
换言之它试图构建一种理解彼  
11]180  
[23]10  
大降低。”  
仅有程序不能保障环境保护。”  
此价值观点及利益共同寻求环境利益以及各方均  
可以接受的环境保护方案因此审议式民主的核  
心观念是当公民或是其代表对其他人的意见在道  
德上持不同意见时他们应持续理性地讨论以达到  
第二程序性环境权是具有独立价值的基本权  
程序性环境权本身可以适用于直接保障公民的  
健康权利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包含在程序性环境权  
之中程序性环境权之各个形态本身具有独立性,  
它与宪法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并不能等同环境保  
护政策制定的公民参与以及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是健  
康环境权保障的重要权利它本身并不包含政治参  
与和国家政策的知悉权有学者认为程序性环境  
权不过是相关知情权参与权和诉权的特殊化是环  
27]25-28  
双方皆可以接受的决定”  
审议式民主提倡  
理性地讨论以及相互尊重强调公开性责任性和互  
惠性即使最后讨论结果未达成共识程序性环境  
权包括三种形态即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  
环境诉权其中环境知情权是为人们作出选择参  
与决策服务而环境决策参与权强调所有参与者都  
充分信任相互合作支持事实上的环境决策即使  
他们对结果可能并不完全认同而当环境知情权、  
参与权遭到侵犯时环境诉权发挥了充分的保障作  
。  
24]92-100,112-134  
境权的保障而非环境权的内容  
然而,  
这一论断与宪法的规定和环境权的司法实践不符。  
欧洲人权法院通过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推导出  
程序性环境权而并没有从该公约第十条隐含的知  
情权条款中推导出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宪法也单独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注释:  
参见:DAVIES S. In Name or Nature? Implementing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cedural Rights in the Post⁃Aarhus Environment:  
A Finnish Example.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2007,(3).《芬兰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以及民族  
文化遗产是每一个芬兰公民应尽的义务政府应当努力确保每一个芬兰公民享有一个健康的环境并使得每个公民有能  
力就与其周边生存环境相关事项施加必要影响。”  
UNECE. The Aarhus Convention———An Implementation Guide. 2000.  
30 个国家分别是阿尔巴尼亚阿根廷阿塞拜疆白俄罗斯玻利维亚巴西布基纳法索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  
捷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塞俄比亚法国格鲁吉亚肯尼亚拉脱维亚摩尔多瓦蒙古莫桑比克挪威波兰葡  
萄牙俄罗斯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泰国委内瑞拉。  
Guerra and Others v. Italy, 26 E.H.R.R.357(1998),60。  
McGinley and Egan v. the UK, 27 E.H.R.R. (1998),99⁃102。  
Oneryildilz v. Turkey, 41 E.C.H.R.20(2004),101。  
Ta kin v. Turkey, 42 E.H.R.R.50 (2004),123、125、126。  
Giacomelli v. Italy, 45 E.C.H.R.38(2006),90。  
Berkeley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Environment, Transport and the Regions. No.1 2001 2 A.C. 603.  
[A]ll peopl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a general satisfactory environment favorable to their development.该条文的用语虽然比较模  
但是它是第一个专门确认环境权的人权文件不过由于该条文赋予一切民族”(Peoples)而非个人以环境权所以,  
其赋予了一种集体主义的理念参见:Nsongurua J. Udombana. Between Promise and Performance: Revisiting States’ Obliga⁃  
tions under the African Human Rights Charter.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4,(40).  
ꢁꢃꢂSocial and Economic Rights Action Centre v. Nigeria, Comm. 155/ 96, A.C.H.P.R. Doc. COMM/ A044/ 1(2007⁃05⁃27). http:/ /  
cesr.org/ filestore2/ download/ 579/ AfricanCommissionDecision.pdf.  
ꢁꢆꢂVirender Gaur v. State of Haryana, 1995(2) SCC 577.[2014⁃04⁃10].http:/ / www.ielrc.org/ content/ e9407.pdf.  
参考文献:  
1]HALLIDAY E C. Historical Review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EB/ OL].[2014⁃04⁃16]. http:/ / libdoc.who.int/ monograph/ WHO  
_
MONO_46_(p9).pdf.  
2]王锴论宪法上的程序权[J].比较法研究,2009,(3).  
3]庄国荣西德之基本权理论与基本权的功能[J].宪政时代,1990,(3).  
4]萧文生自程序与组织观点论基本权利之保障[J].宪政时代,2000,(3).  
5]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M].台北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  
6]李建良论基本权利之程序功能与程序基本权[J].宪政时代,2004,(4).  
7]李琦论法律上的防卫权———人权角度的观察[J].中国社会科学,2002,(1).  
8]PEDERSEN O W. bill of rights,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the UK constitution[J]. Public Law 2011,(3).  
9]SUMUDU A. The Right to a Healthy Life or the Right to Die Polluted?: The Emergence of a Human Right to a Healthy Envi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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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Environmental Rights as Procedural Basic Rights  
HU Jing  
School of Law,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361005, China)  
Abstract:Environmental rights include substantial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procedural environmen⁃  
tal rights. With public participation as the core, procedural environmental rights guaranteeing the sub⁃  
stantial environmental rights have been confirmed by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Constitution and ju⁃  
dicial decisions, which not only combines with the democracy of the Constitution, but also binds the leg⁃  
islature and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Key words:procedural environmental rights; binding; environmental democracy; the Constitution  
责任编辑苏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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